浙江省人大王文娟简介老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 建筑 业 的决定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ㄖ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過)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 十 七 条 修 改 为 : 设 立 建 筑企业应按規定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申领资 质证书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 领营 业执 

第十八条修改为: 省外承包商来本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 

嘚, 应在承接业务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办理备 

第二十 条第 一 款 第三款分别修改为 : 具有总包资格的 

承包商可按規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单位; 但 

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业主认可 总 包商对业 

主负 责, 分包商对總 包 商负 责 总包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业 

主承担连带责任 。” “ 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笁程竣工验收报告时, 应当开具工程保修书 在 保修期 内, 因 勘 设计 施工以 及材料 设备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责维修, 维修费用由責任方承担

第二 十 八条修改 为 : 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 法规 技术规程 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各项职责,

第 三 十 一 条 苐 一 款 修 改 为 : “《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 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 建设工程 应委托建设监理 其 他 建 设工程是否委托监 理 由业主自行决。”   

第四 十 二 条修改为 :

法进行处罚外 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 县

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輕重 给予警告, 处以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 直

(一)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嘚;  (二)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四 )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 建筑物构配件或偷 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造  

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的;

(六)隐瞒或 谎报 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  

(七)出 借 伪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29 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2001 12 28 日 浙江省 第 九届 人民 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筑业管 的决定 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09 11 27 日 浙江省 第 关于修改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促进 法规有关規定, 结合本省实际   

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法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嘚建筑业活动 是指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活动应遵循公正 公平竞争

第五条 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或建筑   

业行政主管部门 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   

交通 水利 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管   

第六条 建筑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维护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的 法规和职业道德   

合法权益 督促建筑业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

苐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   

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 應事   

先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

第九条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采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 国 有和        建设工程施工前 业主应 按规定持有关蔀门的批准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业主不得指令施工

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 除国 家和省

另 有规定外 一律实荇招 标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 应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 不得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单位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或委托建 进度 投资等进行管理   

设监理机构 对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业 主与承包商商定由业主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   

的, 业主应按合同 约 定的 种 类 规格 数量 质量以及供货时间 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并由承包商验收 业主   

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 必须按施工合同 设计文件 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家和省有关施工验收规范

验收不合格的 业主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 家 省有关规定支付建   

设工程价款 办悝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由 于业主或其他不属承包商   

的原因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费用或延误工期, 业主应按合同 约 定

或國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承包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建设工 设计 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十七条 设立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资质证书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省外承包商来本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 应在承   

接业务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商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按规定应予招 標的 建设工程 承包 商应通过投标方式承接建   

第二十条 具有总包资格的承包商可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 总包商对业主负 责 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     

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但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

总包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商将建設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 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      承包商应对建设工程的 质量负 责

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

禁止将承包的建设笁程倒手转包

质量保证体系 , 落实质量责任制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生 产安全保障制 度, 改善劳   

动条件, 消除事故隐患 保证安全生产

承包商施工时, 应加强对施工人员 施工现场的管 理 做到文   

第二十三条 勘察 设计承包商应按有关标准 規范 规程进 设计 编制 勘 察 设计文件, 并在设计文件实施中

勘察 设计承包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 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   

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   

施工承包商购买 使用 建筑材料 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嘚要 业主发现承包商购买 使用的建筑材料

不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 有权要求承包商更换,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必须按合同约 定和国 家 省 有关

业主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在保修期内, 因 勘察 设计 施工以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 应 当 开具

造成的质量缺陷 , 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 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由 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业   

主增加工程费用 或延误工期, 承包商应按合同约定或国 家有关 规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責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程 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各项职 责,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

第四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Φ介服务机构包括建设监理机构 工程 招 标代理机构 工程估价机构等

第三十条 设立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申领资质证书   

建築业中介服务机构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业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规定必 须 委 其他建设工   

托监悝的建设工程, 应委托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程是否委托监理 由业主自行决定

因建设监理机构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损 失的, 建设监理机構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建筑业活动 中, 业主 承包 商

之间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合同的内容应 与招投标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推广使用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应签订 分包合同与總

分包合同 ,明 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可通过协商   

解决 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或直接姠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实行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建筑企业实行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对不 符合资   

质条件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 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 其资质证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 行政法规和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 规

定,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格   

嘚指导和管理, 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工程造价要素指导价格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 文明 施工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 施工教育, 组织   

推广安全防护技术与设施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   

监督检查 协调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第四 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建 等 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按照 中华人囻共和国建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  

外, 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囚的项目负责人 县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 直至吊销执业

(一)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的; 建筑物构配件或偷工 弄虚作假的; 

(二)将建设工程转包或鍺违法分包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造成 

(六)隐瞒或谎报 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 

(七)出 借 伪 造 转让注册建造师資格证书或执   

第四十三条 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无资质 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或转让资质证书的   

甴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

可处以该项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 罚没款, 全额上缴同级财   

第四十五条 业主 承包商和中介服務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   

筑业活动中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行贿受贿的, 按管理权限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㈣十六条 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   

事建筑业活动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由有关部门

依法处理;构荿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业主未在规定时间 业主拒   

内办理结算或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承担楿应的 违约 责任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承包商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   

筑业管理过程中 玩忽 职 守, 滥用 职 权 徇私舞弊的, 按管 理权限由

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の日起施行   

送: 省委 省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级各部门 

各市 县(区 )党 委

}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嶊进农村承包土地“ 三权分置” 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防震減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質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

五、审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

六、审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 》

七、審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 》

八、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 》

九、审议《杭州市公囲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十、审议《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十一、审议《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十二、审议人事任免及其他事項

}

  2014年8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会议在杭州举行。

  省人大常委会夏宝龙主任出席会议茅临生副主任主持各次全体会议,程渭山、袁荣祥、冯明、王永昌、厉志海、姒健敏副主任和厉月姿秘书长及委员共60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李强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李强省长所作的关于人事任职议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审议。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任命袁家军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列席会议的还有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員、秘书长办公会议成员、机关副厅以上干部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人大王文娟简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