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刑法“在古代是要浸猪笼的”是怎么回事

额头深刻的皱纹和斑驳的脸庞,让人感受到岁月的无情。
当地人给断掉的鼻子贴上了创口贴,一时在网上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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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各大网络媒体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视频:原配带着几个闺蜜在商场里痛打小三,扒光小三衣服,但最后原配和闺蜜却均被依法处理,到底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框架对出轨人和小三处罚太轻而导致原配动用“私刑”呢?还是另有其原因呢?
  婚姻,不是一张冷冰冰的结婚证把两个人栓牢,而是一种相濡以沫,更是一种责任。自古以来,出轨作为一种伤风败俗的行为,一直为人们所唾弃,且受到律令的严惩。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性观念的解放,现代人对于婚姻的庄严神圣与责任正渐行渐远。或许有人会抱怨正是因为现行法律框架对出轨者的“纵容”才导致今日出轨现象的普遍与频繁。那么,我国古今法律对出轨者是如何惩罚的呢?
  首先出轨的“终极状态”便是重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出轨的较高形式的表现,一般会是一种长期的、固定的、公开的出轨行为。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上两种情况都会被认定为重婚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 月14日)中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日国务院批准,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小三、小四、小五们就要颤抖了,因为,你们的明知行为也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其次,在民事上,出轨行为也有一定的消极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偶然的出轨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长期的出轨可以视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而成为法定的离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我们现行法律没有确立非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多分的权利,但也给予了争取子女抚养权等必要的便利。且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古代对于出轨是怎样处罚的。最早的出轨刑罚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宫刑,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史记&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会稽刻石云:“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e诚。夫为寄j,杀之无罪。”丈夫若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就如同跑到不属于自己圈子里的猪一样,将之杀死是无罪的。直接死刑,就问你怕不怕?汉承秦律,就汉律来看,尽管万恶淫为首,但尚不至于“夫为寄j,杀之无罪”那么严苛。汉律规定通奸者“完城旦舂”。男子筑城,女子舂米。但若是官吏,以强奸罪论,处以宫刑。汉律将奸罪分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汉律对强奸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强奸行为违背了女性的意志,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一致。而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叫“居丧奸”,会被处以极刑。唐律中,“通奸”属于“十恶”之十的“内乱”,所谓“十恶不赦”之罪。唐律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将重罪变成了轻罪:“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男女通奸者均处徒刑一年半。但如果男女间有亲属关系,加重处罚;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甚至可处绞刑。元朝对待通奸的问题上,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可想捉奸在当年也和今天一样盛行吧。此外,还有一些新的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还规定,女人挨杖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明朝对私通的处罚沿袭了元律,按《问刑条律》规定,允许本夫捉奸;按《大明律集解附例》规定,当场杀死奸夫无罪。对通奸者,“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清律又沿袭了明律,按《大清律例》“杀死奸夫”条,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允许当场杀死通奸者,通奸者“杖九十”。
  行文末,对于现行法律构架下对出轨者的惩罚,任凭看官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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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安宁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委员,《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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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女性惨绝人寰的刑罚: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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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阴刑是对女性身体伤害极大的刑罚,又变态又恶心。是指那些专对女性阴部即生殖器官所施加的种种折磨,这是所有妇刑中最残酷和最令人发指的刑法,是人性兽化最极端的表现之一。阴刑
阴刑是对女性身体伤害极大的刑罚,又变态又恶心。是指那些专对女性阴部即生殖器官所施加的种种折磨,这是所有妇刑中最残酷和最令人发指的刑法,是人性兽化最极端的表现之一。阴刑通过前面所例举的事例不难看出,出于极其卑鄙的目的,刽子手们在刑讯女犯时,一般不采用过于剧烈的刑法,而是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专挑女人身上最敏感、最脆弱和最富刺激性的部位用刑。其中除了乳房之外,女性生殖器官是用刑最集中的部位,几乎一半的妇刑都是针对这一特殊部位进行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不言自明的,这就是大多数审讯者都具有一种性虐心理,他们审讯女犯绝不仅仅是为了获取口供,而是借审讯之机、通过对女性肉体的折磨来寻求刺激和发泄兽欲。同时,也由于生殖器官是女性最敏感和最感珍惜的部位,对这一部位施刑,任何女人、尤其是未婚的年轻女性都难以忍受。阴刑在“中美合作所”特训班的审讯技术课中,刑讯女犯是一项特殊内容。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被作为经验传授给学员:有一位名叫的女谍报员,被捕后遭受了连续两天的酷刑拷问,但始终不肯招供,即使是剥光衣裤加以凌辱,也绝无屈服的表示。于是,打手们决定采用最严酷的刑法,对她的生殖器官施刑。他们用香烟头烫她的阴唇、用针刺她的阴蒂、将电线插入阴道中对对她施用电刑……。最后,当打手将一根烧得通红的铁棍捅入她的下身时,这位以顽强毅力忍受了众多酷刑的年轻姑娘,终于无法再坚持下去,被迫招出了口供。从这一事例不难看出,这种灭绝人性的兽刑是何等地难以忍受。因此,当用其它刑法不能得到口供时,行刑者往往会对女犯的生殖器官下手,把这种兽刑作为治服女犯的最后手段。针对女性生殖器官的刑法可以说是种类繁多、不胜枚举,而且其残暴程度令人发指。除了前面已经例举过的几种之外,常用的还有如下一些:阴刑滕条抽阴户:这是德国人发明的一种妇刑。行刑时,首先剥光女犯的衣裤,将其上身捆绑在椅子上,然后由两人分别提起女犯的双腿,向两侧打开(或者用绳子捆住双脚向上吊起)。接着,行刑者手持滕条照女犯的阴部使劲抽打,待打得皮开肉裂之后,再将盐水或酒精洒在伤口上。钢丝捅尿道:与上面刑法类似,将女犯的双腿打开,然后将一根细长的钢丝插入女犯的尿道,向里面猛戳乱捅。由于女性的尿道狭窄而短小,在钢丝的捅扎下,不仅会产生极大痛感,而且会使神经产生竭斯底里的颤抖。火烧曹营:用打火机或火柴烧烤女犯的阴部,或者将火柴、纸卷等插入阴道后用火点燃。阴刑刷洗阴沟:用牙刷或特制的铁刷子伸入女犯生殖器,在阴道壁上用力摩擦,然后再向里面注入盐水或辣椒水。冲下水道:将胶皮管子插进女犯的阴道,然后接在自来水龙头上,开足水向里冲灌。有时也将胶皮管子接在装满辣椒水的橡皮球上,然后挤压橡皮球,使辣椒水进入女犯的阴道。
拉大绳:这是我国东北的土匪发明的一种刑法,即是将女犯剥光后吊起,然后将拧成股的麻绳夹在女犯的两腿之间,由人在前后拉动,直拉得女犯的阴部血肉模糊。老鼠钻洞:将装着老鼠的大口瓶扣在女犯的阴道口,然后用火烧烤瓶子。为了躲避灼热,瓶内的老鼠便会连嘶带咬地钻入女犯的阴道。阴刑生孩子:这是东南亚一带常用的妇刑。刑具是一种伸缩性很大的特制胶管,用刑时,将胶管未开口的一端抹上润滑油,插入女犯的子宫。然后用气筒朝另一端打气,待插入子宫内的胶管如皮球般膨胀起来之后,再慢慢地向外拉出。除上述刑法之外,用棍状物捅扎女犯的阴道,更是一种使用十分普遍的妇刑。在此基础上,一些刽子手还进一步发挥创造,发明了许多特制的刑具和特殊的刑法。例如,在格勒战役中,一名苏联女兵为掩护伤员撤退被德军包围在阵地上,在子弹打完之后,不幸落入德军手中。为了从她嘴里得到所需要的情报,他们将苏联女兵带回驻地,用酷刑进行拷问。可怜的苏联女兵受尽摧残和折磨,最后被德国人用一种叫做“推磨”的刑法活活折磨死。阴刑残暴的敌人将苏联女兵的衣裤扒光,捆住双手吊在一棵树上,在她的身下立起一根手腕般粗细、一头削尖的木棍,使木棍的尖端抵在她的两腿之间。接着,他们一边审问,一边将吊绑女兵双手的绳子一点点地往下放,使削尖的木棍直插进女兵体内,然后推动她的身体慢慢旋转。木棍在女兵体内越插越深,致使阴道被搅烂,子宫被穿透,最后整个身体被竖插在木棍上。总之,上面所列举的只是近百种妇刑中最一般和极特殊的例子,但仅此便可以看出,一旦人的兽性毫无节制地迸发出来,各种悲剧便会发生。而在这中间,最悲惨的莫过于女人。一个女人、尤其是年轻女性,一旦被作为刑讯对象,什么人格、尊严、贞操等等便不复存在,等待她们的只能是兽性的凌辱和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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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nl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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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诛连九族”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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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国家的刑罚总是针对这个国家最推崇的价值观念,越是价值观念推崇的就越会被用做处罚的对象。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于是就设计出让一人犯罪、全家受罚的处罚方式,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这种“株连”亲属的连带刑事责任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法律上的正式称呼叫做“收孥”或“缘坐”,如果全部都处死的叫“族诛”。  从现有一般的史料来看,历史记载上最早明确实行“三族”法律的是秦国。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国的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实行了这一法律。过去一般都认为这时的“三族”主要是指罪人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现在很多学者认为“三族”指的是罪人的全部直系亲属以及最近的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和配偶。稍微减轻一点的是“族诛”,据说就是杀光罪人的妻子、子女。此外秦汉时的法律有专门的《收律》,规定被处以完城旦(筑城苦役)、鬼薪(伐木苦役)以上刑罚的罪犯,以及因为犯奸罪被处以宫刑的罪犯,都一律要“收”妻子、子女为官府奴婢,房屋、土地等等财产也全部没收。  公元前179年,汉文帝即位,他进一步实行改革。汉文帝下诏:法律是治理国家最公正的手段,它禁止暴虐,指导和保护善良百姓。现在有人犯罪,就要将其无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视为罪人而收孥,朕认为这不适当,请讨论废除。  可是朝廷大臣却表示反对,认为百姓不能自治,所以才用法律来禁止,用互相有连坐收孥的关系来牵制他们,使之不敢犯法,这是久远以来的法律,还是不改动为好。汉文帝却仍然坚持,再次下诏:朕听说法律公正百姓就善良,罪刑相当老百姓就服从,而且教育百姓使之善良是长官的责任,既不能正确引导,反而用不公正的法律来治罪,是驱使百姓走向暴虐,怎么可能禁止暴虐?朕看不出这有什么好,请进一步讨论。  大臣这才同意废除亲属相坐的“收律”。同时这位锐意推进刑罚改革的汉文帝再次明确宣布废除“夷三族”。不过后来因为他受了骗子新垣平的欺骗,于是一怒之下,将新垣平“夷三族”,这样夷三族就又得以恢复,“族诛”也一直保留在刑罚体系中,只有“收孥”以后确实不再普遍使用了。  经过三国、两晋和南北朝时期的演变,唐朝的法律中缘坐家属的罪名被限制于谋反大逆、谋叛等严重侵犯皇权的犯罪,以及“不道”中的一些严重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换言之只要不反对皇帝,皇帝也不杀你一家子。谋反大逆罪犯的父亲、儿子都处死,但女性亲属以及祖父、孙子、兄弟以及未满16岁的儿子都不杀,收为官府奴婢。另外年满80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年满60岁以上的女性亲属可以免于处罚。伯叔、侄子等亲属都要处以流放三千里。唐朝的法律被后世继承。以后明清的法律将谋反大逆的缘坐处罚加重,罪犯的大功以内的16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要被处死,女性亲属全部没为官奴婢。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知道,“株连九族”主要是一个统称,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史记》提到的荆轲刺秦王后,秦王屠杀荆轲“七族”;王充在《论衡》中又说是诛杀荆轲的“九族”。《隋书》记载隋文帝在镇压了杨玄感的起兵后,“罪及九族”。传说明成祖朱棣起兵夺取皇位后,原来拥戴建文皇帝的主要文臣之一,当时南方的名士方孝孺宁死不屈,不愿为明成祖起草诏书,明成祖威胁他说:“难道你不顾及你的九族吗?”方孝孺说:“便是十族奈我何!”明成祖或许认为方孝孺这句话是对他独创能力的蔑视,于是将方孝孺的学生全部抓来充当九族之外的第十族,据说一共杀死八百多人。不过这一说法并不见于较为严肃的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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