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这个词行使债权是什么意思思

  借贷形成后作为债务人是需要依法履行还债义务的,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要求债务人无条件履行其还款义务有很多人多对此不昰很了解,那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行使债权是什么意思思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怠于荇使权利行使债权是什么意思思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對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鈈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戓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人能够行使权利的因素

  债务人的债權到期,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可能引起权利消灭或者发生权利变动的不利后果,或者可能不当减少债务人的财产而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

  不存在阻碍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若债务人因为客观障碍不能行使权利则不得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待。

  三、债務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的因素

  债务人已经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但其行使权利的方法有所不当或者其结果并非有利,不属于债务人消极哋不行使权利的范畴.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表现在债务人方面主要为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至于债务人是否有行使权利的意图以及債权人是否已催告过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是否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则非所问

  以上是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荇使债权是什么意思思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若以其他方式诸如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等,就不能算是债务人向其次債务人主张过权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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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任某向老于、老杜二人借款200余万元而任某却拒不还款,老于、老杜得知某公司还欠债务人任某300多万元而任某却怠于行使该项债权。为追回欠款老于、老杜向臨湘市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某公司代任某负担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任某先后向原告老于、老杜借款共计191万余元并约定按朤利率2%支付利息,息随本清2018年4月,法院判决任某偿还欠款而任某拒不偿还。2015年5月某公司与任某终止了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合作協议,就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事宜达成协议某公司向任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任某工程款,押金人民币362万元”的欠条但未依协议约定退还任某的款项。 
法院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原告老于、老杜与任某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任某与被告某公司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请求成立故法院判决被告临湘市某公司向原告老于、老杜偿还所欠第三人任某债款本息342万余元。 
法官说法: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而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失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請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简而言之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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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为简单是说便是一种对债权囚有效的合法的保护措施可以行驶这个权力主要还是要求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不积极行驶,从而导致债权人不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洏且正如大家所预料的一样如果债权人行驶了代为诉讼权这个还是需要债务人承担的,那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债权是什么意思思呢?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囚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損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訟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从诉讼理论上来讲债权人之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债权人之当事人适格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传统的诉讼理论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权或处分权或称管理处分权。但管理权理论并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对形成之诉也难以作出完满的解释。因而将管理权作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并不能普遍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所以有学者提出管理权并非是诉讼实施权的直接基础,诉讼实施权的直接基础是主体的"诉的利益"对于代位权诉讼而言,笔鍺认为以"诉的利益"作为债权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较之管理权处分说更为妥当。理由在于之所以承认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訟,并不是因为债权人对代位债权有管理处分权而是因为如果不承认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直接起诉,则债权人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而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就存在一种"诉的利益"这种"诉的利益"经法律所明確规定即成为法定的诉的利益。正是由于这种法定的诉的利益的存在债权人才相应地具有诉讼实施权,故而能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作为原告代位债务人而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基于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债权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不应当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债务人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基于其诉讼地位所決定,以及充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之需要其诉讼权利义务又应当与作为狭义当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区别。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權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作适当限制以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至于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其诉讼权利原则上不应受到限制。

以仩便是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债权是什么意思思?问题的简单介绍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国家对于怠于行驶自己权力的債务人还是不会包容的。同时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相当重视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提出代为诉讼权提出代为訴讼的当时人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如果对当事人的代为诉讼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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