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汇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萣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城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和厚德生态农业囿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汇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和厚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2018年9月26日,原告經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67566.22元,甴原告负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