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州蒙自的美女那个逛街流动人口多

红河县介绍_云南红河州红河县地名网
云南红河州红河县
地名:红河县隶属:行政代码:532529代码前6位:532529长途区号:0873 邮政编码:654400车牌号码:云G行政级别:县人口数量:约27万人人口密度:134人/km2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 红河县相关网站:??????????????????
91.5km2  甲寅乡位于红河县境中东部,乡政府驻地距县城迤萨37公里。全乡国土面积91.5平方公里,辖6个村委会、41个自然村、85个村民小组,有5488户、2434……
19.9km2  迤萨镇迤萨镇是红河县人民政府驻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辖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23个居民小组,主要居住着汉、哈尼、彝等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3……
120.1km2  宝华乡位于红河县境中南部,距县城迤萨36千米,总面积120.1平方公里,辖6个村委会、61个自然村、81个村民小组,有5098户、22485人,人口密度……
93.6km2  乐育乡位于红河县境中部,距县城25公里,面积93.6平方公里。辖6个村委会、51个自然村、80个村民小组,世居哈尼、彝、汉等三种民族,年末总人口2235……
109.4km2  浪堤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素有“花果山”之美称,是一个古老而充满神奇的地方,一片洋溢着生机的热土。位于红河县境中北部,东接勐龙乡,西并架车、车古两乡山水相……
198.8km2  洛恩乡位于红河县境南部,面积198.8平方公里。辖8个村委会、76个自然村,世居民族为哈尼族,是全州乡镇中唯一的纯哈尼族乡。年末总人口22481人,人口……
74.8km2  石头寨乡位于红河县东南部,总面积74.8平方公里,2003年末有3496户、14941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62人。境内海拔620―2745米,年平均气温……
166.9km2  阿扎河乡位于县境东南部,距县城迤萨64千米,土地总面积166.9平方公里。辖10个村委会、97个自然村、92个村民小组,有7318户、36401人,世居……
97.1km2  大羊街乡位于红河县境西北部,距县城65千米,全乡土地面积为97.1平方公里,辖6个村委会、65个自然村、74个村民小组,有3831户、18976人,其中……
117.4km2  车古乡位于红河县境西北部,境内最高海拔2484米、最低海拔1080米,年平均气温14.20C、年平均降雨量1538.9毫米。乡政府驻地距县城迤萨镇66公……
314.8km2  架车乡位于县境西南部,乡政府驻地距县城76千米,全乡国土面积314.8平方公里,辖8个村委会、60个自然村,有3820户、18110人,世居哈尼、瑶两种……
200.9km2  垤玛乡位于县境西部,土地面积200.9平方公里,辖6个村委会、74个自然村、81个村民小组,境内世居哈尼、汉两种民族,总人口14031人,其中哈尼族占9……
169.6km2  三村乡位于红河县境最西端,距县城迤萨147千米,全乡国土面积169.6平方公里,辖6个村民委员会、57个自然村、62个村民小组,有3211户、14882……
  红河县位于云南省南部,红河上游南岸,东经101°49'-102°37',北纬23°05'-23°27'之间,东西最大距离81公里,南北最宽处40公里,国土面积2057平方公里。县境东面和南面分别与元阳县和绿春县接壤,北面与石屏县隔红河相望,西邻思茅市墨江县,西北面与玉溪市元江县相连。境内居住着哈尼、彝、汉、瑶等27万各族人民,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4%,其中哈尼族占75%,占全国哈尼族人口的15.5%。
    县境内峰峦起伏,沟壑纵横,红河绕县境北缘奔流而过。境内地势大致中部高,南北低,96%的面积为山地,一般海拔在米之间,最高的山是东南部的么索鲁玛大山,主峰海拔2745.8米,最低点为东北边缘的曼车渡口,海拔259米。年平均气温11.2-23.4°C,立体气候较明显,有"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之说。降水量悬殊较大,北部低山河谷地带为700-900毫米,南部山区为毫米,全县年均降水量1340毫米。常出现冬春少雨易干旱,夏秋多雨,时有山洪发生的现象。
    红河县地处云南省红河西南部,红河中游南岸。东接元阳县,南连绿春县,西与元江县、墨江县接壤,北与石屏县隔红河相望,地处三地州六县接合部。全县土地面积2019平方公里,县政府驻地迤萨镇,距州府蒙自146公里,距昆明318公里。
    红河县汉代属益州郡胜休县,明代属临安府的思陀甸、左能寨、落恐甸、溪处甸、亏容甸土司区。民国时期推选区乡制设石屏县第六区,区、乡制与土司制长期并存。1950年设红河县,1957年隶属红河州。
  地理特点
    红河县地处横断山脉纵谷区的南缘和哀牢山余脉地区,境内群山起伏,河谷狭窄,地势中部高,南北低。整个区域除北部红河谷地有几个面积狭小的河谷冲积小盆地外,96%以上的面积为山地,一般海拔在米之间,最高海拔2745.8米,最低海拔259米。红河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类型,由于群山起伏,地形复杂,立体气候十分明显。全年平均气温20.9℃,年降雨量945.3毫米,森林覆盖率14.2%。森林主要分布在南部、西南部山区,其中阿姆山有森林面积41.27万亩,已被省政府批准列为自然保护区。县城内主要动物有蟒蛇、懒猴、黑冠长臂猿、马来熊、金钱豹等。
    县境内峰峦起伏,沟壑纵横,红河绕县境北缘奔流而过。境内地势大致中部高,南北低,96%的面积为山地,一般海拔在米之间,最高的山是东南部的么索鲁玛大山,主峰海拔2745.8米,最低点为东北边缘的曼车渡口,海拔259米。年平均气温11.2-23.4°C,立体气候较明显,有"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之说。降水量悬殊较大,北部低山河谷地带为700-900毫米,南部山区为毫米,全县年均降水量1340毫米。常出现冬春少雨易干旱,夏秋多雨,时有山洪发生的现象。
  所产植物
    全县土地面积308.5万亩,是发展山区经济的重要物质条件。历史上境内森林资源丰富,林木种类繁多,且多为阔叶林,其中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野茶树、大树杜鹃等十余种。红河大翼橙,四季常绿,果实如球,是柑桔起源中心在中国的铁证。但近数十年来,由于人口增长,生产生活活动频繁,森林面积有所减少。全县有大小河流20余条,组成南北两个水网,水资源可观:地下水出水量约4亿立方米,全县人均占有水量为全国平均值的2倍,但开发利用率还相当低。境内矿藏有铜、铁、铅、石棉、石膏、大理石等,以非金属矿为主,尤以石膏为冠。野生动物种类较多,其中列为国家保护动物的亦不少。野生药用植物很多,盛产的有杨梅皮、枳实、何首乌等。主要植物有云南松、思茅松、油杉、桅木、桦木等。金属矿藏有铜、铅、锌、铁、钼、沙金,非金属矿有石膏、石棉、大理石、花岗石、水晶石、硅石。县内有大小河流20余条,主要河8条,分属红河水系、李仙江水系和藤条江水系,全年地表水径流量12.66亿立方米,地下水径流量4.03亿立米,水能资源蕴藏量19.78万千瓦,可开发容量8.2万千瓦。
    红河县历史悠久。2000多年前,少数民族先民就在境内的土地上生息。唐(南诏)时,有官桂思陀部、铁容部等部落崛起,隶属于南诏通海都督府。宋(大理)时,被列入"三十七部蛮",属秀山郡。元代,先后隶属于和尼路和元江路,其间曾设落恐万户、溪处副万户,属南路总管府,推行羁縻政策。明朝洪武年间,正式在境内建立世袭土司制度,分别封设亏容甸、思陀甸、落恐甸、溪处甸、瓦渣甸和左能甸6个长官司,均属临安府,为云南边疆诸县土司较多的地区之一。从清代直到民国时期,除迤萨、浪堤等地属元江府(州、县)管辖外,其他均为土司区域,先后隶属临安府和建水、石屏州(县)领辖。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于1951年5月建立县人民政权。从此,各族人民结束被奴役的历史,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1957年前,属蒙自专区和红河哈尼族自治区;1957年后,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2000年,全县有13个乡、1个镇、91个村委会、826个自然村。县城迤萨镇,在清朝乾隆以后就逐渐形成集镇,是江内外物资集散地,也是滇南著名的侨乡。县人民政府建立后,县治一直设在这里。
    红河县素有"侨乡"之称,而华侨和归侨、侨眷又多集中在县城迤萨镇,在国内外均有一定影响。清光绪年间,境内有人开始到越南的莱州和老挝的琅勃拉邦山区经商。清宣统末年(1911年),迤萨举人冉师孔(学泗)率先走通老挝川圹的商路。其后,安邦村邵恒泰第一个到老挝侨居下来。民国年间,一度出现“下坝子”和“走烟帮”的热潮,迤萨汉人纷纷组织马帮辗转异国他乡经商、不少人先后在老挝、越南、泰国侨居,成为第一代华侨。20世纪70年代后期,越南、老挝当局-排华,许多侨胞沦为难民,他们迫于生计,陆续移居欧美、日本。红河县华侨现分布在亚洲的老挝、越南、泰国、缅甸、新加坡、菲律宾、日本、美洲的美国、加拿大,欧洲的英国、法国、瑞士、联邦德国,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的多哥等世界五大洲的16个国家或迁居祖国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至今全县有872户3557人侨居各国,国内归侨、侨卷808户3405人。广大华侨在侨居国不亡自己是炎黄子孙,他们坚持正义,爱国爱乡,对当地人民以诚相待,友好相处,共同建设家园,为促进中外物资、文化交流,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作出了贡献。
    清朝时期,在汉族聚居的迤萨、浪堤、大羊街等少数村寨设有几处义学、书院和私塾。民国以后,民间办起一批学校,培养了一些人才。但由于学校少,人民群众生活困难,加之受世俗观念束缚,少数民族子女入学者甚少,广大农村文盲充斥。建县后重视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学校逐步增多,教育事业蓬勃发展。至2000年,全县共有小学177所,在校学生3万余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占90%以上,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8%;中学14所,在校生5300人;各级各类教职工1982人;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5.4%,基本实现普及六年义务教育。
  民间文学
    境内民族民间文学蕴藏丰富,民族歌舞颇具特色。哈尼族舞蹈《捉泥鳅》、《棕扇舞》登上首都北京的文艺舞台,颇受称赞。民族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出现了一些成果,《阿扎》、《出嫁歌》、《狐狸和他的朋友》等哈尼族、彝族民间故事和风俗诗歌获得省的奖励。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日益活跃,被誉为"歌舞之乡"的垤施、洛孟彝族音乐舞蹈,得到省内外观众的赞誉。
    红河县位于云南省南部,红河南岸。总面积2034平方千米。总人口28万人(2004年)。
    县人民政府驻迤萨镇。邮编:654400。代码:532529。区号:0873。拼音:Honghe xian。
  行政区划
    红河县辖1个镇、12个乡:迤萨镇、甲寅乡、宝华乡、洛恩乡、石头寨乡、阿扎河乡、乐育乡、浪堤乡、大羊街乡、车古乡、架车乡、垤玛乡、三村乡。
  历史沿革
    行政区划网1951年设红河县。元江下游为红河,故名。
    2000年,红河县辖1个镇、13个乡:迤萨镇、勐龙傣族乡、甲寅乡、石头寨乡、阿扎河乡、洛恩乡、宝华乡、乐育乡、浪堤乡、大羊街乡、车古乡、架车乡、垤玛乡、三村乡。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267627人,其中各乡镇人口(人): 违萨镇 15953 勐龙傣族乡 13674 甲寅乡 23239 宝华乡 21684 洛恩乡 22006 石头寨乡 14655 阿扎河乡 34554 乐育乡 21797 浪堤乡 25774 大羊街乡 18006 车古乡 10608 架车乡 17909 垤玛乡 13673 三村乡 14095
    2001年,全县辖1个镇、12个乡、1个民族乡:迤萨镇、甲寅乡、宝华乡、洛恩乡、石头寨乡、阿扎河乡、乐育乡、浪堤乡、羊街乡、车古乡、架车乡、垤玛乡、三村乡、勐龙傣族乡。
    2005年,红河县撤销迤萨镇和勐龙傣族乡,设立新的迤萨镇。[以上内容由网友"ds"上传分享。]
以下地名与红河县面积相当:
红河县网友签到处↓ 元芳,你对红河县怎么看? ---说两句吧!
1楼 网友115.239.212.66于 21:58:13发表:红河的风景太漂亮了
区划: ? ?
?红河州行政区划:
注:数据来自网络,仅供参考。欢迎!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1号)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构,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 公安、人口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司法行政、财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信息平台的建设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与、支持和配合。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第八条 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下列流动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由以下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并按照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云南省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流动人口本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按照本条例第十条办理居住登记的。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渠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方式,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
《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办理换领手续。
《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变更、换领,不得收费。补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省公安机关等部门制定。
《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云南省居住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证;使用智能卡居住证的地区,审验发证时间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对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未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办理。
用人单位与被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告知原报送单位。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调查、走访,掌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情况,监督用人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租赁、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履行流动人口信息报送义务;发现流动人口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的,应当主动为其办理或者督促其办理;发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居住登记、《云南省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云南省居住证》。
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网络、社会保障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将《云南省居住证》持证人纳入居住地常住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流动人口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与房屋租赁管理,采集出租房信息;
(二)参与普法宣传和有关法律服务;
(三)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采集、登记婚育信息,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
(四)提供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信息服务;
(五)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权益:
(一)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
(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四)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
(五)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和妇女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八)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
(九)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十)在居住地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除前款规定外,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待遇以及凭居住证办理的个人事务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有稳定生活来源,符合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维护。
第二十六条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云南省居住证》时,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云南省居住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单位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将登记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口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不报送有关部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扣押《云南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云南省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二)违反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泄露或者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云南省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昆明、曲靖、红河、丽江等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所跨行政区域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当前位置:
红河州实施《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来源:云南网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红河州各级计生部门大力贯彻实施,力将流动人口计生政策和计生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全州计生系统以学习、宣传为抓手,集中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办事水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加强对《规定》的宣传,主动与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媒体联系并合作。组织县乡村文艺宣传队,利用赶集天开展以《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和服务活动。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活动。充分利用文化大院、宣传专栏、主要街道及公路两旁等阵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规定》的舆论氛围。同时,借此机遇,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一次流动人口的全面清理和服务活动,使《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据悉,日起我省就出台并实施了《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理念和措施作出了重要调整,强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新《规定》对流动人口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均称为流动人员,但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除外。流动人口从原《规定》的仅针对已婚育龄人员扩大为成年育龄人员。同时,重新规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规定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此外,新《规定》还增加并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的内容,规范了流动人口相关权益维护的内容,健全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责任编辑: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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