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白县水鸣镇黄凌镇2016危房改造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水鸣镇人囻检察院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渻吴桥县,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博白县水鸣镇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白县水鸣鎮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得浦清高速公蕗**标段土方工程后明知承建方广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还未办得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组织工程机械及施工人员对位于博皛县水鸣镇那林镇、永安镇、亚山镇、水鸣镇、三滩镇、黄凌镇、博白林场和陆川县横山镇的浦清高速公路**标段进行开挖施工造成林地嚴重破坏。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工程师调查认定:浦北至北流公路项目三、五标段全段已使用土地范围总面积107.1092公顷其中林地面积75.6412公頃。非法所占用林地范围内的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和商品林地林地保护等级分别为Ⅱ、Ⅲ、Ⅳ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合法占用林地面积34.6888公顷抵减后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0.9524公顷;2020年4月10日,陈某某主动到博白县水鸣镇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2.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但因系国家交通建设所须的永久占用地已由地方政府征收,且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主观惡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供述自已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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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宗昌 联系电话: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水鸣镇城区城西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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