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 同等责任能认定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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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能否认定工伤&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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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师傅在超市上夜班,从单位到家的路上,要经过一条河沟。日晚上,周师傅上完夜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结果第二天早上,路人发现周师傅昏迷在河沟中。周师傅称,他在骑车途中,被后面的一辆客车刮到,就摔倒在河沟中。但是由于雾大,他没看清车牌号。周师傅报案后,交警也没有任何结论。
  那么,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职工正处于上下班的途中,这里的“上下班途中”要求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出发点和目的地合理。
  二是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这也就是说,职工受到伤害时,必须是由于交通工具的过失或意外导致职工受伤;如果职工受伤时虽然有交通工具,但不是交通工具的意外和过失所致,仍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是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明确的责任共分为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没有责任。如果职工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责任在50%以上),这显然不属于工伤;如果职工为同等责任(各自占有50%)、次要责任和没有责任,当具备另外两个条件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的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目的。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遵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当责任不明时,应当推定劳动者不承担主要责任而认定为工伤。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事故责任不明的,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如果责任不明认定工伤的话,容易纵容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把很多个人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人为描述为无法证明的他人责任,这不但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风险,也起不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让不法者钻了法律的空子。
  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为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都有失偏颇。工伤认定结论不但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也涉及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与有效运行,人社部门其实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人社部门仍然可以作出是否为工伤的结论,但是人社部门应当就作出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
  但这一规定所带来的问题是,在公安交通部门都不能作出责任判断的情况下,让非专业人士的人社部门给出一个答案,这要求显然过于苛刻。因此,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人社部门无论是否认定工伤,都面临着被行政诉讼的败诉风险。如果从行政诉讼风险防范考虑,人社部门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最好的应对措施就是中止案件的处理,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责任划分证据后,再恢复案件的处理。
  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不能体现人社部门的大智慧与敢于担当的精神。笔者认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责任事故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应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事故进行处理,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裁量。如果已经确定属于双方事故,在对方当事人逃匿或责任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系劳动者个人一方事故所致,在排除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失的情况下,如市政设施存在缺陷,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自述是双方事故,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可以中止案件处理。
  本案中,周师傅“自述”被车刮到,跌入河沟中,如果从事故现场能勘察出有刮到证据的,能判断肇事者逃逸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只是其自述而没有其他关联证据的,人社部门应当中止案件的处理,待周师傅提供新的证据后,再恢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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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责任无法认定就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都知道认定工伤是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是否为工伤主要是根据是否是工作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伤的。但是如果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不可以认定为工伤吗?一、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的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问题?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上下班途中作为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该路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线,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3、法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理解为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这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是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住处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本人和肇事方是同等责任,或本人是次要责任,都能申请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理赔的款项,如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职工还有权要求其他工伤待遇,如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二、结合案例分析1、基本案情:郭某是兰州浮某公司员工。日,郭某在家吃完午饭后,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相向而来的另一自行车相撞,后郭某到单位上班,期间摔倒在地,被送至医院。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特重型脑损伤;脑疝;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骨骨折;矢状窦破裂;脑挫裂伤;吸入性肺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日,郭某家属向兰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日,兰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郭某事故伤害发生在上班途中,其事故责任公安交警部门无法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郭某为工伤。郭某不服,向甘肃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甘肃省人社厅于日维持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郭某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判决:一审判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某是否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受伤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郭某不是工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认定郭某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兰州市人社局并未调查收集到不应认定郭某为工伤的有力证据。综上所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郭某为工伤的决定,以及人社厅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要求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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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是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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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2年7月13日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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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上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来自湖南祁阳的清洁工杨女士,生命在2016年的国庆节前夕画上了句号。日凌晨4时28分,在去上班的路上,由于没有走人行道,不幸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被交警认定为负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收到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后,心中很是疑惑,不知道同等责任究竟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带着满腹的疑问求助于我,我对家属说,只要不是死者负主要的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日在我的协助下,向深圳市罗湖区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罗湖社保经过调查,于日将这次上班途中的交通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注意看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具体到本案例中,当事人受到的是同等责任,究竟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只要不是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了。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只要是受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负次要责任或是同等责任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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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早退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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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无忧劳动法网】提供
作者: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李晓娟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 & & & 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20日早上8时。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城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广东同江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 & & & 日,某公司就崔某的受伤情形向顺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书》和《崔龙海交通事故路线》、《广东同江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广东同江医院入院记录》,同时某公司认为崔某受伤不是工伤,顺德人社局于当日立案受理。日,因某公司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顺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于同年7月12日送达崔某和某公司。日,崔某向顺德人社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 & & 日,顺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于同年7月16日送达某公司。某公司向顺德人社局提交了其认为崔某的受伤不是工伤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某公司出具的《就崔龙海车祸一事的调查说明》、《出入公司大门规定》、《保安工作内容》、《考勤管理制度》、《通知》、《劳动纪律》、某公司员工2013年1月至4月《考勤表》,某公司员工兰某、陈某、周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兰某、陈某、周某、李某的《调查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兰某和崔某是同班同工种的同事,李某是崔某的生产主管,陈某和周某为某公司的保安员。在《调查笔录》中,兰某和李某反映,崔某日的上班时间是20时至次日8时,李某还证实事发当天崔某离开公司时没有向其请假,保安员陈某、周某亦证实崔某在事发当天4时强行离开公司。
& & & & 根据上述证据,顺德人社局于日作出顺陈保工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同年8月12日分别送达崔某和某公司。崔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工伤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崔某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呢?
& & &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要达到本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 & & &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 & & 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 & & & 本案中,崔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地点也是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崔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崔某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事发当日的上下班时间为19日晚8点到20日早8点,20日早4点,崔某在距离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还有4小时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且未向主管请假,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早退,由此可见,崔某离开公司的时间显然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因此,崔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 & & & 在此还需要提醒HR注意的是,公司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才能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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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上满正班8个小时后在离厂了?8个小时之后的应该算加班吧,员工如果不愿加班,上满正班就下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车祸是否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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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案例说白了就是给企业敲了一个警钟:企业一定要买社保,出了事有政府兜底,否则被上诉人就是佛山市兴桥公司了,而不是佛山市社保局。所以作为企业HR,出了工伤你不用管,全部丢给社保局。能报工伤就报工伤,社保局来赔偿,如果评残了,企业也逃不掉该负的法律责任。如果报不了工伤,让员工找社保局行政复议,实在不行就和这个崔龙海一样去告社保局,和企业没啥关系。
& && &由于工伤大部分都属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范畴,对企业没啥好借鉴的,这个案子最经典的还是后来崔龙海与兴桥制品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诉讼案,这才是值得企业HR学习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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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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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上满正班8个小时后在离厂了?8个小时之后的应该算加班吧,员工如果不愿加班,上满正班就下班发生非 ...
提前离开只能算违纪行为,不妨碍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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