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田边采三株"野草"蕙兰瑜伽获刑,为什么还能买卖

如何看待河南农民在田边顺手采三株“野草”获刑三年?
如何看待河南农民在田边顺手采三株“野草”获刑三年?
该案有不少疑点等待解答。我搜索了该新闻的完整版,又搜索了相关资料,因为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不到该案判决书,就结合可以确证的信息谈谈吧。该案最核心的问题是,农民秦某在干完农活回家的路上,顺手采的3株“野草”,到底属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河南法制报的报道原文称,“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样的叙述过于简单了,我愿意相信秦某采摘的,确实是蕙兰。那么,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也应该止于蕙兰的品名确认。该中心无权认定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要想对秦某做出处罚,蕙兰还必须名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然而,目前现行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并无蕙兰。上网搜索便知,蕙兰是一种很常见的盆栽观赏植物,且在全国很大地方有大面积的培育种植。社交媒体上,有很多人质疑蕙兰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地位,这位达人就指出:再从秦某的到案经过看,原报道只是泛泛地描述“被森林民警查获”,秦某采花之后,是被群众报案,还是被警察当面撞到,乃至在交易过程中被抓获,目前都不得而知。所以,我不得不存疑,是否森林公安特有的裁量权,促使了对秦某的法律追责。然后,原本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又被检察院做为典型案例提出来,最后进入刑诉程序呢?这是有先例的。2014年,河南新野农民鲍凤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耍猴表演时,被当地森林公安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拘留。日,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4人犯有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4人对判决不服,随后上诉,最终获得无罪判决。因为中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立法并不完善,办案程序和水平也没有与一般案件尽数接轨,所以在涉及野生动植物的案件中,森林公安很多时候仅凭肉眼判断和个人好恶,就要为案件定性,矫枉过正在所难免。司法体系又崇尚重刑主义,也会造成实践中的偏差。基层公检法一般都有办案量和判刑率的考核指标。卢氏该案中,农民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不需要立即执行刑期,所以息事宁人对他应是首选,但这并不妨碍该案成为有关部门充任务表功的素材。事实上,位于豫西深山中的卢氏县,兰花种植早就成为了一个大产业。森林公安保护野生动植物本是职责所系,但执法能否谨严一些呢?但愿当地公检法部门能尽快释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这里是故事,我每天来告诉你一个故事。
作者最新文章当前位置: &
河南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 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扫描到手机
13:53:43 & & &
原标题:河南农民在田边顺手采三株“”获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网络配图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据卢氏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杨妙伟介绍,我国从立法上加大环境资源整治力度,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10多个罪名。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原题为《采了3株“野草”男子获刑3年》)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为您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瑜伽师张蕙兰去世了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