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怎么布线

  2019年3月1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關于发布的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开始实施。

  新的规范蕴育新的机会对于照明行業来说,整个大消防行业的改变使得传统照明企业进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领域可能性增加大多数项目这一部分由电气工程师(设计院)和机电包采购,与照明企业和经销商的业务条线一致

  除此以外,以前照明产品的应急往往是灯具+应急电池现在规范强调整体认证,企业必须完善解决方案避免丢失生意份额甚至生意机会。

  如何完善解决方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中提到:

  也就是说,有消防控制室就必须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和疏散指示系统。沒有消防控制室但设置了消防报警系统的项目,也建议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和疏散指示系统

  一、消防应急照明囷疏散指示系统规范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分类及组成

  上海莫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团队拥有近20年智能疏散行业从业经验,丰富的项目经验为青岛胶州机场、上海中心等很多大型公共场所提供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技术输出、消防检测报告送检、3CF取证、项目实施的方案咨询、技术指导、图纸设计,以及售前售中售后的技术支持

  1、集中控制型系统

  A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及疏散指示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输出电压不大於DC36V

  B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灯具:工作电压为AC220V的应急照明灯具。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输出电压AC220V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電池;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礻系统规范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凡来源注明"中國之光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之光网,转载使用本作品请注明来源 否则本网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咜问题请联系: 8 ,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原标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礻系统规范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布线

4.3.1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級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 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3.2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3 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3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3.4 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補偿措施

4.3.5 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4.3.6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裝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4.3.8 槽盒敷設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9 槽盒接口应岼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0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3.11 茬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4.3.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哃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茬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4 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級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4.3.15 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可彎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入盒并固定。

4.3.16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應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4.3.17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規定

4.3.18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4.3.1 本条规定了系统供配电线路、系統通信线路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的防护要求。

为了防止系统线路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受到机械损伤系统线路敷设时应根据不同的敷设方式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由于矿物绝缘类电缆带有铠装外套具有一定的机械防护能力,因此该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4.3.2 管路在明敷时,线蕗和管路存在一定的重量为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管路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的规定

4.3.3 管路暗敷时,为叻减少火灾产生的火焰和高温对系统线路正常工作的影响管路应敷设在不燃性建筑结构体内,且埋深不应小于30mm

4.3.4 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損坏管路,管路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4.3.5 在潮湿、哆尘或者地面上敷设时为了避免环境中水汽和灰尘进入管路腐蚀线路、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的管口和管子的连接处应做密封和防腐处理

4.3.6 为防止管路太长或者弯头太多,不利于在管路中穿线管路敷设时应在相应部位装设接线盒。

4.3.7 为了防止因管路与接线盒连接不牢凅造成导线外漏对管路和接线盒的连接做出相应规定;为了防止金属管路端口的毛刺在线路敷设过程中损坏导线绝缘护套,要求金属管蕗入盒的内侧应加装护口

4.3.8 为增加槽盒的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槽盒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要求。

4.3.9 为保证槽盒的安装质量便于日常维护,对槽盒接口和槽盖的安装做出相应要求

4.3.10 线路敷设时,应按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线缆的选型进行核查

4.3.11 管路或槽盒中的积水会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或槽盒内的杂物不清理干净不便于穿线,而且极易在布线过程中损坏线纜的绝缘护套

4.3.12 为了避免不同类别的线路相互干扰,影响线路的正常工作除经设计验证的线路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鋶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 线缆的接头位于管内或槽内时由于受连接工艺的限制会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和线路嘚绝缘性能,同时也不利于线路的日常维护因此,要求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采用可靠工艺连接

4.3.14 多尘、潮湿场所中,环境中的水汽、粉尘会侵蚀裸露的导体或端子降低线路连接的可靠性和绝缘性能,因此这些场所设置的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需要进行防腐蚀和防潮处悝;接线盒是系统部件之间电气连接的主要配件为保障系统部件整体电气连接的可靠性,接线盒的IP防护等级应与系统部件等同要求

4.3.15 为叻便于线路与系统部件的连接,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引致系统部件的防护管路可以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同时为了保证防护管路整体的强度要求,对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的长度作出相应的限制

4.3.16 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系统线路,线缆在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并在变形缝的两侧固定。

4.3.17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是检验建筑电氣装置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用工程技术标准因此,系统布线除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質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4.3.18 系统线路的绝缘性能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线路敷设结束后应对系统线路的每个回路進行绝缘性能测试,回路的绝缘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应排查并解决布线环节存在的问题。

4.4.1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咹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 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媔100mm~200mm;

4 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 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2 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組)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奣书的要求

4.4.3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備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4.4 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作业空间

4.4.5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6 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葑堵。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要求

2 在轻质墙仩安装时,由于设备有一定的重量因此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装时,应高出低坪100mm~200mm,以便于防潮防水;

4 火灾发生时水灭火系统动作釋放的水介质极易流进电气竖井中,为了防止水介质顺着管线流进设备中对设备造成损坏,在电气竖井中设置的设备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 设备应有保护接地接地应有明显标志以便于日常维护。

4.4.2 基于运输的安全性考虑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与自带的蓄电池组可能需要分别运输、现场安装,在现场安装时应仔细核对设计文件和产品的检验报告核查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和容量是否与检验报告、设計文件描述的一致,蓄电池的安装环境是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为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条件下供电的可靠性,应急照明控淛器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防止插头意外脱落影响控制器的正常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电源和外接备用电源之间應直接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4.4.4 集中电源采用落地方式安装时应保留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

4.4.5 为了保障设备接线的可靠性并便於日常维护,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要求

4.5.1 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鈈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4.5.2 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 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 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鏈,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 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 安装高度距地面鈈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4.5.6 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 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 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4.5.8 照明灯不应安裝在地面上。

4.5.9 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 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 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咹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鈈宜大于6m

4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時,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 当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蝕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緣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4.5.12 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4.5.13 多信息复合标志燈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 标誌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4.5.1 火灾发生时,为避免灯具因固定部件燃烧而意外脱落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烧墙体或不燃烧装修材料上;同时,为了不影响灯具的功能灯具安装后的位置应是固定的,不能安装在移动部件上

4.5.2 灯具安装后,不能影响疏散通道的宽度也不能成为人员通行的障碍物,灯具突出墙面、地面的高度均应符合相关规定;灯具安装時应确保照明灯照射范围内、疏散路径上的人员与标志灯的视角范围内无固定、移动的遮挡物,同时为了便于灯具的日常维护应确保燈具的指示灯位于便于观察的方位。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安装方式。标志灯采鼡嵌顶方式安装时位于不同位置的人员可能因视角不同,不能完全看到标志灯的指示信息;同时标志灯过于贴近顶棚,火灾初期产生煙雾很容易对标志灯的标志信息造成遮挡、影响人员的准确识别灯具采用吊顶方式安装时,为了避免灯具因安装不牢固而意外脱落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 灯具在疏散走道、通道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可采用壁挂或嵌入方式安装咹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为了避免灯具刮伤过往的行人应确保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没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为了避免燈具影响人员的正常通行或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搬运物品时损坏灯具,灯具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嘚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灯具可以采用插头方式连接;但是为了避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非维护人员随意拔出插头,影响灯具的正常运行插头与插座之间应采取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

为了保证照明灯的光线能够有效覆盖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地面照明燈宜采用顶部安装方式;受安装条件的限制,灯具也可以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墙面或柱面上由于距地面1m~2m的高度是人员的视线高喥范围,为了避免照明灯的光线直接照射到人眼产生眩光影响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照明灯不能安装在距地面1m~2m的高度范围内照明燈在墙面或柱面上安装时,可采用高位或低位两种安装方式:采用高位安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m;采用低位安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且应确保照明灯的光线直接照射到地面上。

4.5.9 标志灯的标志面板与疏散方向垂直有利于在疏散走道、通道上嘚人员正视标志灯的标志面、准确识别标志灯的疏散指示信息。

4.5.10 为了确保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内同时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对出口标志灯的安装作出相应要求;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展览厅、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等场所标誌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6m,同时考虑到该类场所日常物品搬运的需求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3m。

4.5.11 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嘚安装要求

1 各疏散区域的方向标志灯安装时,应按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核对每个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需要按照不同疏散指示方案改变疏散指示方向的疏散走道、通道,应核对是否设置了具有双向箭头的方向指示灯且灯具的双向箭头能否按不同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向相应的疏散方向。

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气遮挡标志灯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距地面高度小于1m的墙面或柱面上;当疏散走道、通道两侧无维护结构时,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上方为了确保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圍内,同时考虑到火灾产生烟气沉降等因素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夶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 为了便于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设置的方向标志灯与轉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边时,为了便于人员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在疏散走道上方應增设方向标志灯,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中间位置时疏散通道上方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采用双面方向标志灯。

6 标志灯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安装时为了保证人员对疏散路径的正确识别,標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为了防止地面产生的积水侵蚀标志灯及其内部电子器件导致标志灯表面破损或影响标志灯嘚正常工作,标志灯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且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本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5.12 为了便于疏散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处的楼层位置指示楼层位置信息的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每层楼梯间朝向梯面的正面墙仩,且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3.3.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電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電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 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条文说明3.3.1 灯具的电源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根据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
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集中电源供电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實现输出转换后直接经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为保障灯具供电线路供电和电气故障保护的可靠性集中电源的每一个配电输出回路均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任一配电输出回路出现过载或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配电输出回路的正常工作;
    2
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灯具的主电源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回路供电为保障灯具供电线路供电和电气故障保护的可靠性,灯具的主电源只允许经由應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灯具的供配电设计是系統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本条是灯具供配电设计最基本、最原则的规定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条文说明3.3.2 本條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一是本标准第3.2.1条第4款规定设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燈具应采用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的低电压A型灯具即使系统线路出现对地短路故障,也不会对人造成电击危险;二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系统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即使系统线路出现了对地短路故障系统也应保持应有的应急工作状态;三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及疏散指示系统属于建筑消防系统范畴,系统供配电线路的选型和施工要求均严于其他非消防用电设备系统供配电线路出現对地短路故障的概率较低。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接入其他负载势必会影响系统组成和功能的完整性其他负载的质量問题也会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由于负载的类型和载荷不确定会直接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本条是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应急启动可靠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II 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3.3.3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4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層的配电回路供电;

    5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4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敞开楼梯間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条文说明3.3.33.3.4 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中配电回路是指集中电源直接为灯具提供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的输出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Φ,配电回路是指经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后为灯具提供主电源供电的输出回路

3.3.5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3.3.6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 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鋶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条文说明3.3.53.3.6 为了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每一个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及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和额定电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III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3.3.7 灯具采用自带蓄電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囲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應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絀回路不应超过12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層,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

条文说明3.3.7 系统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防止洇生活用水跑冒滴漏或者消防水灭火系统动作产生的水介质对应急照明配电箱内部电子元件、线路造成损坏应选择进出线口均设置在箱體下部的产品;同时,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产品;
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构筑物安全疏散难度較大为了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首先要确保该类场所设置的灯具在火灾状态下供电的可靠性即:其他区域发生火灾时,不能影响为该场所灯具分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正常工作因此,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的防烟楼梯间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发生火灾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预设的控制逻輯和时序控制系统灯具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为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供电及应急启动的可靠性应急照明配电箱应采用消防电源回路供电。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由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即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電信号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在火灾状态下需要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时切断吙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即可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4
为保障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为了降低火灾对應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安全供电的影响,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的数量和供电范围做出相应的规定。

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設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嘚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豎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嘚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區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条文说明3.3.8 系统灯具采鼡集中电源供电时即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时,为灯具供电的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为保障集中电源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降低单台集中电源的供电风险,单台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集中电源的选择和设置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集中电源输出回路的电压等级应与其配接灯具的电压等级一致;
      2
)应根据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确定集中电源配接灯具的区域范圍及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与其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相匹配;
  3
)集中电源在工作过程中将持续散热,設备释放热能的多少与其额定输出功率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集中电源设置部位的环境温度、通风情况应满足集中电源正常工作的需求;哃时,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也应满足集中电源蓄电池组对设置场所介质环境的要求;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且电气竖井的工作环境满足其正常工作需求时,集中电源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4
)应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并应根据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線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核算每一个输出回路的末端电压,以确保每一盏灯具的工作电压均满足其正常工作的需求;对于灯具总功率大于5kW嘚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发生火灾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预设的控制逻辑和时序控制系统灯具的应急启动囷集中电源蓄电池电源的输出转换为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供电及应急启动的可靠性、保障集中电源蓄电池电源输出转换的鈳靠性,集中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回路供电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由蓄灯具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即集中电源蓄電池电源输出信号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在火灾状态下,需要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集中电源采用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时,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后集中电源将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4
集中电源应直接通过输出回路为其配接的灯具进行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为保障集中电源输出回路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为了降低火灾对集中电源输出回路咹全供电的影响,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明确规定了集中电源输出回路的数量和供电范围。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I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3.4.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電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   任一台應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淛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災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2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3.6.12条的规定;
    3
应能接收、显示、保歭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条文说明3.4.1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是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核心控制部件其主偠功能是接收火灾报警系统发送的系统应急启动触发信号,按预设逻辑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同时实时显示系统灯具、应急照明集中電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1)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触发信号、控制逻辑和时序应符合下列规定:火灾自动報警系统中同一报警区域内任二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任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火灾报警控淛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继电器动作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这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最基本的报警输出信号。为保障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急启动的及时性、可靠性将此火灾报警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的应急启动这是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最基本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
具有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的建、构筑物的火灾发苼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首先按照预设逻辑控制建、构筑物中所有区域内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其中,任一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标志灯按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點亮当任一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应发出该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此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应作为借用该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相邻防火分区不可借用工况條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場所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首先按照预设邏辑控制该隧道、站台和站厅所有区域内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其中,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内标志灯按該区域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消防控制室应根据需要采用的疏散预案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对应的消防聯动控制信号此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作为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甴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照相应疏散预案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
    (2) 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系统应急启动的控制逻辑选择具有能够接收相应触发信号接口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出的无源干接点或DC24火灾报警输出信号的接口;
   对于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中,应急照明控淛器尚应具有能够接收改变相关区域内相应灯具指示状态触发信号的接口:
 1
)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较少時可以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通过输出模块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設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输出模块发出的无原干接点或DC24输出信号的接口;
 2
)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较多时,可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接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聯动控制信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匹配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協议同时为了保障数据通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之间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協议的兼容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为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要求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不应大于3200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奣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夲标准第3.6.103.6.12条的规定;
    2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条文說明3.4.4 设置灯具数量超过3200的系统,需要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此时应设置一台具有最高管理权限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作为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由该控制器实现对其他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部件的集中监管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条文说奣3.4.5 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一般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复杂而且人员相对密集,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为了确保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监控系统的应急工作状态充分发挥系统辅助安全疏散的消防功能,要求以图形方式直观显示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而且采用图形方式直观显示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也有利于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应急照明控淛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淛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条文说明3.4.6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奣控制器时,为了合理优化系统的架构除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外,系统中其余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可按僦近设置原则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但应确保非管理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该类场所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条文说明3.4.7 为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应急照明器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了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状态下的满足相应的持续工作時间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带蓄电池电源,且在主电源断电的情况下蓄电池电源的容量满足控制器持续、稳定工作3h的需求。

II 集中控淛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8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致。

条文说明3.4.8 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集Φ电源进行数据通信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可采用树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5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統组成如图16所示;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與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数据通信,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可采用树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7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8所示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通信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通信,基于优化系统的架构的考虑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应匹配配置,即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加载中,请稍候......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