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注射器使用方法多次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怎么担责

幼儿园教师针刺60余名儿童 危害公共安全判三年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幼儿园教师针刺60余名儿童 危害公共安全判三年
  据新华社电24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法院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建水一幼儿园教师针刺幼儿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孙琪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孙琪琪在西湖幼儿园上课期间,为使入托的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使用一支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在未经消毒处理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对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白某、李某等60余人的身体进行针刺,引起入托的学龄前儿童及家长的严重恐慌。日,经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琪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后经医疗部门多次检查:被刺学龄前儿童的HIV、乙肝、丙肝抗体均为阴性。&
  西湖幼儿园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白某二人租赁西湖小学旧校址开办的,西湖小学只按租赁合同向西湖幼儿园收取保教费、杂费的约定比例租金,孙琪琪与白某签订了“聘用幼师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琪琪接受过社区医学专业中等教育,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应当知道使用未经消毒处理的同一注射器反复多次针刺学龄前儿童,很可能在被刺学生之间造成交叉感染,传播疾病,但为了追求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的目的,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61名遭受针刺的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均对孙琪琪及西湖幼儿园的开办人孙某、白某以及西湖小学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中60名被刺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在法院宣判前与孙琪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白某和建水县西湖小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起诉。法院24日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西湖小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孙琪琪表示是否上诉还要考虑,其余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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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回拉式固定剂量自毁注射器(带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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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回拉式固定剂量自毁注射器(带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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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类别:/注射穿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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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射器生产厂家,知名品牌,使用方便,用后自毁,安全可靠,避免注射器重复使用的医疗事件发生。
山川牌一次性自毁式注射器全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回拉式固定剂量自毁注射器(带针),是一种安全自毁式注射器,适用于疫苗注射和临床需要固定剂量药物的注射,注射方式为皮内、皮下、肌肉和静脉注射。
什么是自毁式注射器?自毁式安全注射器是使用后能防止重复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种类多样,在注射完毕后,依赖手工或机械力量,使推杆不能从针筒内抽出,从而达到自锁效果,或者活塞的密封性能遭到破坏,或者注射器的推杆能被推断,终达到防止重复利用的目的,是为一次性使用安全自毁式注射器。 产品优势:1、针尖锋利:①电子打磨工艺,确保切削后的针尖表面光滑无毛刺;②双重润滑针管,多次穿刺瓶塞后依然润滑如初;③设计的双斜面角度针尖,患者注射时不适感低,组织损伤小,易于愈合。2、安全医用级的外套:山川牌一次性自毁式注射器外套采用高透明医用级聚丙烯制造,透明性好,基准线清晰,观察药液方便。3、高弹性活塞:活塞采用特制的高弹性、耐低温橡胶活塞,在喷上硅油后,密封性与滑动性都非常出色。4、安全的性能:①无菌、无致热原,保证治疗效果;②环氧乙烷残留量低,使用人员不会吸入残留的有害的环氧乙烷气体,降低职业病的发生;③杜绝因环氧乙烷残留在40mg/ml以上时导致的患者的溶血反应。 性能特点:1、清晰的容量基准线、计量数字。2、外型与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雷同。3、操作方式与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雷同。4、推杆安全机构防止使用者于使用前误触自毁机制。5、完成注射后推杆自动结合针座,拔出推杆时,推杆尖端卡锁自动脱落,并固定于针座,达到针筒自毁功能。6、针筒针座之结构达成使用后针头无法回收,完成针头无法回收之功能。7、橡胶活塞无胶丝、胶屑、外来杂质、喷霜。8、注射管外套的大可用容量长度应比公称容量长度长10%。9、注射器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10、产品无菌、无热原、溶血率不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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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产品推荐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林某甲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福建省寿宁县。系被害人林某甲的母亲。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系本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陈某某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乙的女儿,被害人陈某某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乙的儿子。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被害人陈某丁的父亲。诉讼代理人,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女,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汉族,在校学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林某丙,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林某丁、林某戍、林某乙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石某某,女,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林某丁、林某戍、林某乙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女,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本案被害人。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戍,女,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庄某某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庄某某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甲,女,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庄某某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乙,女,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教师,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害人庄某某的女儿。被告人林建新,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长乐市。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辩护人,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业场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民防大楼13层。负责人:陈某己。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员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业场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七星大厦6层北侧。负责人:刘某某。诉讼代理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业场所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航鑫小区3号店。经营者:曹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以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以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业场所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爱心路186号。经营者:陈某庚。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陈某、陈某某、张某、张某甲、陈某丙、林某乙、林某丙、石某某、叶某某、陈某戍、庄某、庄某甲、庄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喆、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新及其辩护人黄晓武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陈某的诉讼代理人陈林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张某、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林明星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的诉讼代理人高毓祥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林某丙、石某某、叶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张宝树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胡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薛小妹律师、刘行星实习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林建新之妻张某乙先后三次向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日第三次开庭审理二人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人林建新因其妻决意离婚,欲实施报复。日,被告人林建新分装了1个塑料桶和4个食用油瓶的汽油,购买和准备了斧头、除锈剂、旋气钉、鞭炮、烟花、冥纸、摩托车头盔、望远镜、水果刀、镀锌管等物品,在长乐市通达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雷克萨斯轿车(车牌号为闽ASCXXX,下同),并将上述汽油和物品放入所租借的轿车内。日上午,被告人林建新驾驶所租借的雷克萨斯轿车带其女儿林某己至长乐市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开庭前,被告人林建新用旋气钉将其妻张某乙等人乘坐的现代越野车(车牌号为闽AXXXXX,下同)的一个轮胎气泄空。当日上午10时许庭审结束后,张某乙的舅舅林某庚发现现代越野车轮胎气被泄空,随即更换轮胎后驾车载张某乙、林某己及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李某等沿203省道往闽侯方向行驶,被告人林建新则驾驶雷克萨斯轿车尾随其后。当行至长乐市营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时,被告人林建新驾车强行撞击现代越野车的左侧,迫使林某庚停车,后被告人林建新又驾驶雷克萨斯轿车倒车,用该车尾部连续两次撞击现代越野车的车头。林某庚、林某辛、林某癸和李某下车查看时,被告人林建新头戴摩托车头盔、手持除锈剂下车喷射林某癸等人,四人被迫逃离。被告人林建新从雷克萨斯轿车内取出一瓶汽油和一把斧头,在明知张某乙、林某己、林某壬三人仍留在现代越野车内的情况下,将汽油泼洒在现代越野车左侧油箱盖附近并点燃,又用斧头猛劈该车的油箱数下欲燃爆该车。后因油箱无法劈开,被告人林建新遂将该车左后轮胎砍破后,驾驶雷克萨斯轿车离开现场前往闽侯县。林某庚等人在林建新离开后立即将张某乙母女及林某壬救出车外,并将火焰扑灭。当日上午11时21分许,被告人林建新驾驶上述雷克萨斯轿车途经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闸兜桥时,故意改变行车方向,撞击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朱某、饶某某、龙某。此后,被告人林建新驾车继续沿闸兜桥、庄头村、凤港村、东南大道(又称奔驰大道)行驶,沿途分别在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的水泥村道上撞击骑乘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某,在庄头村上垱76号路段先后撞击被害人林某A、张某丙、蔡某某,在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桥22号桥墩下的村道撞击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庄某某,在庄头村与凤港村交界路段广告牌处撞击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某,在庄头村与凤港村村口桥头撞击被害人林某B,在凤港村市场附近撞击被害人林某丁、林某戍、林某甲、林某乙、林某C、叶某某以及骑电动车的史某某和林某D,在凤港村村民林某E家门口撞击被害人林某F,在凤港村花边厂对面路段撞击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林某G,在凤港村三元村桥头撞击被害人林某H正常驾驶的本田凌派轿车(车牌号为闽A56XXX)。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雷克萨斯轿车行至青口东南大道与203省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强行逼停,被告人林建新借车内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公安人员对峙,并拨打北京、上海和闽侯县110报警电话,表明自己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的想法。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对峙后,被告人林建新被当场抓获。上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丁当场死亡,庄某某、林某丁、林某戍、林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被车辆撞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乙符合被车辆撞击致肝脏等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合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丁、庄某某符合被车辆撞击摔跌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林某丁符合车辆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林某D、林某G的损伤属重伤;被害人史某某、林某A、陈某某3人损伤属轻伤;被害人朱某、饶某某、张某丙、林某B、林某C、杨某某、林某F、林某乙、龙某9人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叶某某的伤情未鉴定。经长乐市及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AXXXXX现代越野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7978.1元,闽A56XXX本田凌派轿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753元,一辆自行车、一辆摩托车和四辆电动车受损鉴定价格为6693元。经福建省精神卫生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建新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建新驾驶车辆碰撞、逼停他人所驾乘的车辆,使用斧头劈砍他人车辆油箱并纵火意欲燃爆有多人乘坐的车辆,后又为发泄私愤、制造影响,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肆意冲撞他人,致七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二人重伤、三人轻伤、九人轻微伤、一人伤情尚未鉴定),造成他人财物毁损价值共计90424.1元人民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建新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相关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陈某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某、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746707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某、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517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甲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某、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某、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746707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某、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036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丙、石某某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某、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1493414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某、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4265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戍、庄某、庄某甲、庄某乙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建新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林建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40992元人民币。被告人林建新庭审中辩称:1、其没有杀人,其有精神病,不会去害人。2、将汽油点着是想让其妻子开车门下来回家。3、其车开走时火就没有了,不是他们将火扑灭的。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表示愿意赔偿。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省精司鉴所(2014)法医精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仅能作为参考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2、被告人林建新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林建新系初犯,希望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曹某某均辩称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林建新之妻张某乙先后三次向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人林建新的婚姻关系,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日第三次开庭审理二人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人林建新因其妻决意离婚,心怀不满欲实施报复。日,被告人林建新在家中分装了一个塑料桶和四个食用油瓶的汽油,购买和准备了斧头、除锈剂、旋气钉、鞭炮、烟花、冥纸、摩托车头盔、望远镜、水果刀、镀锌管等物品,在长乐市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租借了车牌号为闽ASCXXX的雷克萨斯轿车,并将上述汽油和物品放入车内伺机作案。日上午,被告人林建新驾驶所租借的雷克萨斯轿车带其女儿林某己至长乐市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开庭前,被告人林建新趁人不备用旋气钉将其妻张某乙等人乘坐的车牌号为闽AXXXXX的现代越野车的一个轮胎气泄空。当日上午10时许庭审结束后,张某乙的舅舅林某庚发现现代越野车轮胎气被泄空,随即更换轮胎后驾车载张某乙、林某己及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李某等人沿203省道往闽侯方向行驶,被告人林建新则驾驶雷克萨斯轿车尾随其后。当行至长乐市203省道营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时,被告人林建新驾车连续两次撞击现代越野车的左侧,迫使林某庚停车,后被告人林建新又驾驶雷克萨斯轿车倒车,用该车尾部连续两次撞击现代越野车的车头。林某庚、林某辛、林某癸和李某下车查看时,被告人林建新头戴摩托车头盔、手持除锈剂下车喷射林某癸等人,四人被迫逃离。后被告人林建新欲拉开现代越野车车门,因车门被反锁打不开,被告人林建新即返身从雷克萨斯轿车内取出一瓶汽油和一把斧头,在明知张某乙、林某己、林某壬三人仍留在现代越野车内的情况下,将汽油泼洒在现代越野车左侧油箱附近并点燃,又用斧头猛劈该车的油箱数下欲燃爆该车。后因油箱无法劈开,被告人林建新遂将该车左后轮胎砍破,后驾驶雷克萨斯轿车离开现场前往闽侯县。林某庚等人在被告人林建新离开后立即将张某乙母女及林某壬救出车外,并将火焰扑灭。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AXXXXX现代越野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7978元。被告人林建新驾车离开现场后,以为其妻子张某乙和女儿已被其烧死,自己罪行深重,心态发生扭曲,意图制造影响,报复社会。当日上午11时21分许,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雷克萨斯轿车途经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闸兜桥时,故意改变行车方向,撞击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朱某(致轻微伤)、饶某某(致轻微伤)、龙某(致轻微伤)。此后,被告人林建新驾车继续沿闸兜桥、庄头村、凤港村、东南大道(又称奔驰大道)行驶,沿途分别在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的水泥村道上故意撞击骑乘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致死亡,殁年47周岁,电动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88元)、陈某乙(致死亡,殁年45周岁)、陈某丁(致死亡,殁年3周岁)、陈某某(致轻伤二级),在庄头村上垱76号路段先后故意撞击被害人林某A(致轻伤一级)、张某丙(致轻微伤)、蔡某某,在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桥22号桥墩下的村道故意撞击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庄某某(致死亡,殁年79周岁,自行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庄头村与凤港村交界路段广告牌处故意撞击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某(致轻微伤,摩托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5元),在庄头村与凤港村村口桥头故意撞击被害人林某B(致轻微伤),在凤港村市场附近故意撞击被害人林某丁(致死亡,殁年8周岁)、林某戍(致死亡,殁年5周岁)、林某甲(致死亡,殁年6周岁)、林某乙(致轻微伤)、林某C(致轻微伤)、叶某某(伤情尚未鉴定)以及骑电动车的史某某(致轻伤二级,电动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10元)和林某D(致重伤二级,电动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40元),在凤港村村民林某E家门口故意撞击被害人林某F(致轻微伤),在凤港村花边厂对面路段故意撞击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林某G(致重伤二级,电动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10元),在凤港村三元村桥头故意撞击被害人林某H正常驾驶的车牌号为闽A56XXX的本田凌派轿车(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753元)。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雷克萨斯轿车行至青口东南大道与203省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强行逼停,后被告人林建新躲在车内借车内有大量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公安人员对峙,并拨打闽侯县和北京、上海110报警电话,表明自己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的想法。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对峙后,被告人林建新被公安人员强行破拆车门当场抓获。经福建省精神卫生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建新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发生在长乐市203省道营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故意杀人案的相关证据。1、被告人林建新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林建新供述所有的事情都源于其妻子张某乙要与其离婚引起的。2008年6月,他与张某乙结婚,2011年两人开始分居,张某乙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了2012年开庭,当时法院驳回了其妻子张某乙的离婚诉讼。第二次开庭是日,这次法院再次驳回了张某乙的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之后其妻子就开始躲避起来不见他,甚至跟其生活在一起的女儿打她电话都不接,这期间他一直都在寻找张某乙,但是都找不到。一直到日,他又收到长乐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他才知道其妻子又提起了离婚诉讼。他感觉到其妻子坚决要跟他离婚,既伤心又气愤,但是他还是抱着一些希望让其妻子回心转意,他拨打张某乙电话但是她不接,去庄头村岳父母家找其妻子也找不到。日,因为第二天张某乙要和他离婚在长乐法院开庭,他不想离婚,但事实上他知道其妻子一定要和他离婚,他心里又伤心又气愤,心想如果其妻子非要和他离婚,他挽回不来的话就点燃汽油和她同归于尽。当天上午起床后,他就从自己那辆摩托车中用塑料管将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抽出来装在家里那10升装的方形汽油桶上,这个汽油桶差不多装了一半的汽油量(约5升),他觉得量还不够。当天上午11时左右,他就开着摩托车去闽侯峡南加油站去加油,他给了加油站的工作人员100元钱要求将他的摩托车油箱加满,加满后,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找了他十几元钱,之后他就开着摩托车返回长乐东屿村家中。在家里他继续用油管将摩托车内的汽油抽出来,他先将方形汽油桶继续装满(约5升),又装了四瓶1.8升左右花生油塑料瓶。他将这些装满的五瓶汽油和原先修摩托车抽出来的一瓶汽油(2.5升可乐瓶装)都放在家里客厅的地上。差不多12时许,他开摩托车准备去长乐城关租一辆小车,因为摩托车内的油已经都被他抽出来了,只剩下备用油开不到长乐城关,他就在经过长乐营前附近的“飞机加油站”加了30元的汽油,之后他骑着摩托车往长乐城关开。差不多13时左右,他在长乐城关一条很多租车店的街上发现一个租车店,他就将摩托车停放在租车店附近。他问老板有没有高档的宝马车租,老板说他店里没有,后来老板就说帮他到对面的租车店问一下有没有好的车租,他就跟着老板到对面租车店,后来第一家租车店老板指着路旁的一辆黄色雷克萨斯小车问他要不要租,后来他就和他们签订了租车合同,具体是和哪一家租车店签订的合同他没有注意看合同书所以也不知道。租到雷克萨斯小车后他就往长乐城关开,在城关一家五金店花了25元钱买了一把斧头,在一家卖烟花爆竹店花了180元左右买了“100发”烟花两捆及鞭炮七、八发,之后就开车返回东屿村家中。到家后他将买来的斧头、烟花鞭炮从车上搬下来放在家中杂物间地上。他想明天开庭了,其妻子应该会在闽侯青口镇庄头村,平时其岳父母和妻子觉得他经济上不行,他就想开着这辆好车并带上1万元钱去庄头村潇洒一下,在他们面前做面子。所以13时10分左右,他就带着女儿驾驶租来的这辆雷克萨斯小车去闽侯青口镇庄头村老人馆去找其妻子。车子开了十几分钟后经过峡南加油站时,他将雷克萨斯小车开进加油站加了130元钱的93号汽油,大概14时左右他车就开到闽侯青口镇庄头村老人馆附近,但是他在老人馆没有找到其妻子,他就带着女儿在老人馆一边和老人聊天一边等其妻子。差不多到了15时左右,他带着女儿到农光村村口一家饭馆吃饭,吃完饭他就带女儿在青口一带逛街,差不多16时左右,他和女儿经过青口红绿灯附近一家超市时,他就在超市里花25元买了两罐除锈剂,买完后他就带着女儿开车准备返回庄头村。在经过庄头村村口红绿灯高楼附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时,他停车到该摩托车修理店内买了一个旋轮胎气门钉用的旋气钉。当晚快12点的时候,他开车带着女儿回家,回到家后,他将烟花的红色外包装撕掉,并将六瓶汽油、烟花鞭炮先搬到车上。两捆烟花他放在车子的后备箱,汽油都放在副驾驶室,并用塑料布遮挡住汽油瓶,这些东西第二天也就是4月28日他都带着开车去法院开庭了。4月28日上午7时左右,他起床后就将望远镜、水果刀、衣服、安全帽、除锈剂、冥纸等物品放在车上,之后他就带着女儿驾驶租来的雷克萨斯小车去长乐市人民法院开庭。上午8时左右到达长乐法院,他将车停在法院附近,之后他就站在附近观察,他发现其妻子是和她的几个亲戚一起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到长乐法院,他就带着女儿接近其妻子,但是他感觉其妻子很不耐烦。其妻子先走进法院安全门,他也进入安全门,进入安全门后他又返回出来,偷偷地将其妻子乘坐的那辆白色越野车的副驾驶室位置的轮胎用事先准备的旋气钉将轮胎的气门钉给旋松了,轮胎的气就慢慢地被放出来,之后他就离开白色越野车返回到法院。上午9点法院开庭,开庭的时候他陈述了他和妻子达不到离婚的条件,不能离婚,其妻子张某乙陈述一定要和他离婚,说其不负责任,不关心女儿,威胁她、恐吓她,在法庭上其妻子说了很多难听的话,说得他一文不值。当时他既伤心又气愤,开完庭大概上午10点左右,一开完庭他将女儿留在法庭先离开法院。他返回到自己停车的地方,在车上他用早上带上车的白色衣服遮挡住前胸,并将平时开摩托车所戴的头盔戴在头上,之后他就在车上用望远镜观察法院里面,看其妻子和她的亲戚们什么时候出来。大约等了十几分钟后,其妻子和她的亲戚们及其女儿就从法院出来了,他们上了白色越野车准备离开,但是车轮胎的气被其放掉了,他们走不掉,于是其妻子就和其女儿坐在公园那里,他就在车上用望远镜观察她,大概有观察了10分钟左右,其妻子的舅舅他们就用后备胎换到车子上,之后白色越野车就启动了,他就慢慢地开车跟着他们。他们将车开到长乐法院附近的一家轮胎店去,他就停在附近用望远镜观察他们,大约等了十几分钟后,他们修好轮胎就从长乐城关开出去,沿203省道往闽侯方向开,他就一直开车跟在白色越野车后面按喇叭。之后他开车从白色越野车的左侧超车,后他向右转方向盘,用其车子的车头撞击两、三次白色越野车的驾驶室位置。白色越野车被撞后就靠边停下来,他就趁机超车,之后他挂倒档并踩油门,用其车子的尾部撞击白色越野车头部两下,撞完后白色越野车上的林某壬就下来,走到其驾驶室的位置想看看其车里的情况,他就拿起事先准备好的除锈剂去喷他的脸,但是没有喷到,他逃跑了。接着他就下车,手里提着除锈剂冲到白色越野车外,想用除锈剂喷其妻子眼睛,但是车窗户及车门都锁了,他打不开。他就很生气,就丢掉除锈剂回到小车里,提着其车里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斧头和一瓶约1.8升左右的汽油返回到白色越野车,接着他将汽油泼在白色越野车左后侧轮胎上面的油箱盖附近,油就流到左后侧轮胎上,接着他就从身上拿出打火机朝轮胎泼油处轻轻一接触,轮胎附近马上就着火了,他就马上将手收回来。接着他用斧头朝左后侧轮胎上面的油箱盖附近拼命地劈了三、四下,想把油箱给劈开,这样劈开的话车子就可以火烧得更大或者爆炸,但是他只劈开了油箱盖,油箱盖里面劈不开。他很气愤,就又用斧头劈了左后轮胎一下,之后他就离开驾驶雷克萨斯小车往闽侯方向开去。因为开庭的时候其妻子张某乙陈述她一定要与其离婚,说他不负责任,不关心女儿,威胁她、恐吓她,在法庭上她多难听的话都说得出来,说得他一文不值,当时他心情是既伤心又气愤,他就想用车撞她的车和她同归于尽。其实2012年第一次开庭后他就有和妻子同归于尽的想法,后来其妻子又提了好几次离婚,这个想法就越来越强烈,以至于到这次开庭他才下决心要和她同归于尽。点燃轮胎、劈油箱时其妻子张某乙和女儿都在车内,还有个其妻子的亲戚在车上说:“不能这样,会死的。”但当时他气急了,也管不了那么多,就想车子烧起来烧死他们,或者车子爆炸大家一起死。虽然当时女儿也在车上,但当时想,如果他与妻子都死了,留下女儿在世上也是受苦,还不如一起死。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张某乙证实她和林建新分居已经两年多了,在这期间,她都没有与林建新联系。她知道在这期间,林建新有到过其母亲青口的家里吵过几次,说是其母亲教唆其要和林建新离婚。日上午,其舅舅林某庚开车,载她和另外三个舅舅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以及姨丈李某到长乐法院开庭与林建新办理离婚。大约上午8点半到长乐法院,在法院门口她看到林建新和女儿,当时没发生什么事,女儿还和他们一起先进了法庭。在法庭里,林建新表示不同意离婚。开庭结束后,林建新先离开,他们还在法院门口等林建新将女儿接回去,但等了十几分钟,没有等到林建新,她就带着女儿和舅舅离开法院准备将女儿送到青口其母亲家。当林某庚准备开车时,发现停在法院附近的闽AXXXXX车车胎没气了,换好车胎后,他们就沿着203省道往闽侯方向开。当时开车的是林某庚,林某辛坐副驾驶位,第二排坐林某癸、李某、她以及女儿,林某壬坐越野车第三排。当车开到营前镇下洋岭往福州方向下坡半坡处时,突然一辆小轿车从他们车的左侧侧面撞击过来,撞到林某庚开的车,林某庚驾车靠边停下,那辆车就开到前方去,然后又倒车朝他们车头撞来,并且连续撞击两下,然后又停在他们车前面。接着她就看到那辆车驾驶员戴着一个头盔下来朝他们车冲过来,她一看就知道这个人是林建新。林建新过来时,其车上只剩下她和女儿,还有林某壬没有下车。这时她在车上看见林建新手拿一黑色的气罐喷下车的人。过了一会儿,林建新又拿了一个不知道什么东西朝他们车走来,并用手要拉开他们的车门,因为之前车门被反锁了打不开,林建新就用他手上不知是什么液体朝他们车窗上、车身上泼洒过来,当时她和女儿以及林某壬三人还在车上,她看见林建新做了一个点火的动作,车外边火就燃烧起来了,这时在车外面的林某辛赶紧帮忙将车门打开,车内的三个人才从车上逃出来。3、被害人林某壬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林某壬证实日上午,他与弟弟林某辛等人陪同外甥女张某乙到长乐法院协议张某乙和林建新离婚的事。林建新不同意离婚,当天双方也没有办好离婚手续。大约10时左右,开庭结束,其堂弟林某庚就驾驶闽AXXXXX现代越野车载着他、张某乙、张某乙女儿、林某癸、林某辛、李某共七人准备去闽侯青口。在法院附近发现车胎没气了,他们充好气后车沿着203省道往闽侯方向开。该车是三排座,林某庚开车,林某辛坐副驾驶座,张某乙、张某乙女儿、李某、林某癸坐第二排,他坐第三排。当闽AXXXXX车开到营前下洋岭往福州方向下坡半坡处时,就看到一辆车牌号为闽ASCXXX的金色雷克萨斯轿车从他们车的左侧侧面撞击过来,闽AXXXXX车左侧被刮到后,林某庚就驾车靠边停下,接着那辆闽ASCXXX车加速开到前方,之后就倒车往他们车头撞过来并连续撞击了两下。之后林某庚、林某辛、林某癸和李某就下车,接着他看见雷克萨斯车的驾驶员下车后戴着一个橘黄色的头盔朝他们车冲过来,他认出该戴头盔男子是林建新。林建新跑到闽AXXXXX车前手拿着一个黑色气罐去喷下车的人,他见到林建新追着去喷林某癸,林某癸往闽侯方向跑开。因没追上,林建新就到闽AXXXXX车的左侧车身要打开后车厢的车门,但没有打开,当时林建新边开车门边用气罐喷气,因没有打开门,林建新就返身到他驾驶的闽ASCXXX车上拿了一个油桶后跑到闽AXXXXX车的左侧车身边。接着林建新先把那油桶内的液体朝闽AXXXXX车上泼,之后就见到林建新砸闽AXXXXX车的左侧车身的动作,但没看清拿何物砸。当时他已闻到有汽油的味道,之后他见到闽AXXXXX车的左侧车身燃烧起来,当时他与张某乙、张某乙女儿三个人还在车上,且在车内不能打开车门。过了一会儿火灭了,是林某辛过来打开车门后他与张某乙及张某乙女儿才从车上出来。他下车后,林建新和他驾驶的闽ASCXXX车已不在现场,这时他去查看闽AXXXXX车才发现该车左侧车身油箱边的位置被砸坏了。4、证人林某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某辛证实日上午9时许,他和张某乙、张某乙女儿、林某庚、林某壬、林某癸、李某共七个人到长乐法院开庭。大概10时许,开庭结束后,他们在法院门口等林建新,因为今天开庭林建新女儿是林建新带到法院的,开庭后林建新把他女儿放在法院内没带走。后没等到林建新,他们离开时发现他们开来的闽AXXXXX现代越野车车胎没气了,右侧前轮胎没有螺帽,气芯也被拧松了,他怀疑是林建新做的。于是他们就在法院旁的修车店补轮胎,过了半小时修好轮胎后他们就开车往闽侯青口走。约11时许,林某庚驾车开到203省道下洋岭下坡处,有一辆闽ASCXXX雷克萨斯小车先是从他们车左侧擦车而过,林某庚就将车靠边停下,接着那辆闽ASCXXX雷克萨斯小车就倒车往他们车车头连续撞了两次,然后闽ASCXXX雷克萨斯小车的驾驶员就下车了,这时他和林某庚才下车,接着林某癸和李某也下车。他看见闽ASCXXX雷克萨斯小车驾驶员戴着一个橘黄色摩托车头盔,他认出该戴头盔男子是林建新。他见到林建新手上拿着一个喷雾剂朝他们兄弟三人喷洒,他当时就想喷出来的东西肯定对人体有害,他就叫快跑。他和李某往长乐方向跑,林某癸和林某庚往福州方向跑,林建新去追林某癸没追几步又退到闽AXXXXX车边。林建新在他们车身的左边用力去打开闽AXXXXX车门,但没有打开,当时林建新边打车门边用气罐喷气,因没有打开门,林建新就返身到他驾驶的闽ASCXXX车上拿了一桶液体和一件东西到他们车的左侧,接着林建新就拿那桶液体朝车的左侧车身和车顶浇桶内的液体,他当时闻到很重的汽油味道,才知道这液体是汽油。他见到林建新泼汽油,就对林建新讲有事好好说,当时他离林建新只有二、三米远。林建新用普通话讲“我们大家同归于尽”。接着林建新用一工具砸闽AXXXXX车左侧车身,因他当时在闽AXXXXX车的右侧车身,没看清林建新砸车的工具。接着他见到闽AXXXXX车左侧车身燃烧起来,林建新点火的过程没看见。之后林建新驾驶闽ASCXXX车往闽侯方向开去。闽AXXXXX车烧起来时车上还坐着林某壬、张某乙及张某乙女儿,他怕人在车上被烧死,就要把车上三人救出来,车门当时被锁住了打不开。事后他听林某庚讲是他用摇控锁锁着门,当时是怕林建新把汽油泼到车内而把车锁上。他见到林某庚去灭火,他就从车右侧砸车门车窗,但一直打不开,后他使劲将右侧车门拽开,将当时还在车上的林某壬、张某乙及张某乙女儿救出来。等人救下来时,林建新已经驾驶小车离开现场了。5、证人林某癸的证言。林某癸证实日早上9点左右,他和弟弟林某壬、林某辛、堂弟林某庚、外甥女张某乙及其女儿、妹夫李某等人因为张某乙与林建新离婚的事到长乐法院开庭。10时左右,法院开庭结束,他和张某乙等人从法庭出来,在法庭门口等林建新将女儿带走,但没有等到他来,他们只好坐上林某庚驾驶的闽AXXXXX车准备开回闽侯。开了几步发现车右前车胎没气了,林某庚就开车到法院旁边一家修车店补胎。过半小时,车修好了,林某庚才继续开车往闽侯青口方向。也不知道开到什么地方一处下坡处时,有一辆小车突然从左后侧撞了下他们的车,又开上前撞了下左前侧,他就叫林某庚快停车,林某庚就将车靠右停下。这时那辆车又倒车往他们车的车头连续撞了两下,之后开前点停下来。他先下车,林某辛和李某也下车站在一旁,这时他看见林建新从刚才撞他们的那辆车上下来,林建新手持一个喷雾器朝他们三个人喷来,眼前一片白雾状的气体,他赶紧往车子右前方跑了十几米,林建新边追他边喷,跑了几步没有追上。他停下来回头看,看见林建新手上拿了一桶不知道从哪里来的液体朝他们坐的那辆车的左侧车体上倒液体,车门关着,车上还有张某乙、张某乙女儿和林某壬三个人。他当时站在林建新身后十几米的地方。不久,他们车的车体左侧开始燃烧起来,接着他看见林建新手持一个工具砸左后车轮一下,砸油箱盖一下,然后林建新就开他那辆车往闽侯方向开走了。林建新开走后,车还在燃烧,这时林某庚用绿茶饮料倒入火苗灭火,火势才小了下来。不久车门被他们用力拽开,车内的三个人才逃下车。林建新开车离开时将作案工具油桶、砸车工具都带走了,只留下喷雾器罐扔在现场。林建新开车走时有说了句:“你们都去死吧”。6、证人林某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某庚证实日上午8时许,他驾驶闽AXXXXX越野车载着张某乙、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李某等人到长乐法院参加张某乙和她丈夫林建新的离婚开庭。到长乐法院门口,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李某等人陪张某乙到长乐法院开庭,他一个人坐在车上等。8点多9点的时候,他看见林建新在他车边转来转去转了几圈,后来林建新往长乐法院走了。上午10时许,张某乙、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李某等人从长乐法院出来,当时张某乙还带着她女儿。他本打算载他们回去,可发现车胎没气了,他换了备用胎并在附近打气,之后载着张某乙、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李某等人准备送张某乙回闽侯娘家。他驾驶闽AXXXXX越野车载着张某乙母女、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李某等人沿着203省道往闽侯方向行驶,当开到203省道下洋路段快车道时,发现后面有一辆香槟色雷克萨斯轿车一直按喇叭,他就将车避让到慢车道上,后面的雷克萨斯轿车就从快车道超过,超车的同时雷克萨斯轿车用右侧车身撞其越野车左侧车身,连续撞击了二下,他就将车停下。停车后,香槟色雷克萨斯轿车向后倒车,用车尾倒车撞击他驾驶的越野车车头,连续撞了两下才停下来。香槟色雷克萨斯轿车停下后,戴着摩托车安全头盔的林建新从车驾驶室位置下来,手上拿着一个喷气罐向他车方向走来,林某辛、林某癸、李某三人就下车散开跑。林建新就去追林某癸,边追边喷,有追了十几米但没有追上。接着林建新就返回到闽AXXXXX越野车旁,林建新返回时,他立马将车门反锁,林建新想打开车门,但打不开,林建新就用手敲玻璃,但没有敲开。接着林建新就返回到雷克萨斯轿车上,从车左侧拿了一个装汽油的油桶和一把斧头回到闽AXXXXX越野车旁,想打开车门将汽油往车内泼,但是打不开车门,于是林建新就将油桶里汽油从越野车左侧车顶位置泼下去。他在林建新往车顶泼汽油时下车往峡南方向退了七、八米远,下车后他对林建新说:“有什么事好好讲,再这样你会闯大祸的。”林建新说:“今天我要跟你们同归于尽。”林建新泼完油后就用斧头砍越野车左侧油箱和车轮,然后用打火机点燃左后轮胎旁边的挡泥板中间。点燃后,林建新就开车跑了,他这才知道林建新开的雷克萨斯轿车的车牌是闽ASCXXX。车着火后,他发现张某乙母女和林某壬三人还在车内,他就想打开车门救三人出来,可车门反锁打不开,后来林某壬从车内打开车门,他们三个人才逃出来。逃出来后,车还在燃烧,他们就拿车上的绿茶饮料去浇火,有浇了六、七瓶,后火被他们几人浇灭了。当时林某辛在案发现场还打了110报警。7、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某证实日上午9时,他和林某癸、林某壬、林某辛、林某庚到长乐法院旁听外甥女张某乙与其丈夫林建新离婚案。大约10时左右,开庭结束。开庭前张某乙女儿是林建新带来的,开庭结束后林建新先离开,他和张某乙等人才将张某乙女儿带走准备回闽侯青口。他们来时乘坐的车是闽AXXXXX,开车的是林某庚。他们刚从法院离开就发现闽AXXXXX车的车胎没气了,林某庚还换了备用胎后去充气。上午10时30分左右,他们共七人乘坐闽AXXXXX车往闽侯方向开。当时开车的是林某庚,坐副驾驶位上的是林某辛,车第二排从左到右依次坐的是张某乙,张某乙抱着她女儿、他、林某癸,车第三排坐着林某壬。大约11时左右,他们车到达203省道下洋岭路段,车在下坡一半的路段处时他见到一辆闽ASCXXX车向他们车的左侧车身靠上来,林某庚就驾车向右打方向,闽ASCXXX车又靠上来,林某庚就驾车停在路的右边,这时他见到那辆闽ASCXXX车开到他们车前,然后倒车撞他们车的车头,闽ASCXXX车倒车撞他们车二次。林某庚说我们快下车,后林某庚、林某辛、他和林某癸先后下车。在他们四人下车的过程中他见到驾驶闽ASCXXX车的驾驶员下车,该男子头戴一顶黄色的头盔,他见到该男子拿着一罐喷雾剂向他们的左侧车身过来,该男子一跑过来他就认出该男子就是张某乙的丈夫林建新。他见到林建新用那喷雾剂对着他们下车的四人喷,他们四人互相提醒不要让喷到,因为林某癸离林建新近,林建新还追林某癸追了一小段路,但没追到。之后林建新又到他们车边要去打开车门,但车门没被打开,接下来林建新又返回到他驾驶的闽ASCXXX车边,他见到林建新从闽ASCXXX车左侧车身打开车门,但没看清是打开前排的车门还是后排的车门。之后他见到林建新拿了一装满金黄色液体的油桶和一件工具,是何工具没看清楚。接下来他见到林建新到他们车的左侧车身处,林建新先去开车门但没打开,后林建新把那油桶内装的金黄色液体倒到他们车的车顶和左侧车身,油桶内的油有无倒完他没看清。接下来他就见到林建新拿一工具在他们车左侧车身油箱附近砸车,他当时是站在车右侧车身处所以没看清林建新具体拿的是何工具砸了几下车,之后他就见到他们车的车身燃烧起来,火是怎么点起来的他没看清。火一烧起来后,他就见到林建新拿着那油桶和工具跑向闽ASCXXX车,之后林建新驾驶闽ASCXXX小车往闽侯方向开去。当时他们车烧起来时车内还有林某壬、张某乙和张某乙女儿三人。他们在车外的四人忙着救人和灭火,火很快就被他们灭了,火灭的时候林建新已驾车离开了。8、证人陈某辛的证言。陈某辛证实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他驾车从长乐往福州方向开,当车开到长乐市营前下洋岭下坡路段时,看见一个戴摩托车安全头盔的男子开着一辆金色的雷克萨斯轿车,用轿车的右侧车身去撞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两车撞击后,雷克萨斯轿车就超车到前面,现代越野车停下来,雷克萨斯轿车就往后倒车去撞现代越野车的车头,连续撞击了两下,雷克萨斯轿车才停下来。现代越野车上下来一个50多岁的男子走到雷克萨斯小车副驾驶室的车门边去质问雷克萨斯小车的驾驶员,雷克萨斯小车的驾驶员不知道手中拿着什么东西用白色粉末喷这名50多岁的男子,并下车追着这名男子喷,这名50多岁的男子就跑开了。这时开雷克萨斯小车的男子返回到自己车上拿了一桶好像是汽油的东西走到现代越野车后部,用桶里的东西往车身后部上泼,并点燃着火,但才烧了一会儿就灭了,开雷克萨斯小车的男子见火灭了,又用斧头砍现代越野车的左后部车身,有砍了几下,把左后轮胎都砍爆了。然后,该名男子就开着雷克萨斯小车往乌龙江方向开走了。9、证人陈某壬(张某乙离婚诉讼代理律师)的证言。陈某壬证实他一共为张某乙代理过三次离婚诉讼,这三次诉讼的立案时间分别是日、日、日。前两次法院均驳回张某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所以张某乙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日上午9时,他到长乐法院第四法庭参与张某乙离婚诉讼案开庭,约10时,庭审结束,法院让张某乙留下看庭审记录并签字,他就在法院门口等张某乙出来,张某乙出来后,说林建新孩子也不带走,人找不到,他就告诉张某乙多等会儿,免得孩子带走,林建新又去她娘家闹。过了约20分钟,他们还是没等到林建新,他就打电话问书记员林建新有否在法院,书记员说没见到林建新。又过了10分钟,他们还是没等到林建新,张某乙就带着孩子先离开了。当他开车到法院门口附近时,看到张某乙他们在换车胎,就问怎么回事,张某乙说不知道为何车胎破了,他就说路上小心就先离开了。林建新在三次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表现都很正常,只是一直说不希望离婚。10、证人张某丁(林建新岳父)的证言。张某丁证实林建新和其大女儿张某乙结婚7、8年左右,婚后生了一个女儿。这两年,这两人在闹离婚,已在长乐法院开过三次庭,第三次开庭就是日早上。4月28日前三、四天,林建新都有骑摩托车载着女儿到其夫妻承包的庄头村老人活动中心麻将馆找张某乙,但张某乙都没在家。4月27日下午15时许,林建新还是带着女儿过来,因为他知道林建新和张某乙第二天就要到长乐法院做离婚手续了,就跟林建新说:“你不要过来了,来也没用。”林建新说:“我又没说话,你也不要赶我走。”他就没有继续理他,过一会儿,林建新就带着女儿离开。当晚18时左右,林建新又带着他女儿来麻将馆,并参加赌钱赢了几百元钱。1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杨某甲证实张某乙是张某丁女儿,、26、27日晚上,她都有看到张某乙丈夫带着女儿到张某丁承包的青口镇庄头村老人馆玩。12、证人张某戍(美芳五金店售货员)的证言。张某戍证实美芳五金店有卖“有成”万能松除锈剂。日下午16时许,一个男客人带着一个小女孩到店里,买走2瓶“有成”万能松除锈剂。这名男客人年龄30多岁,中等身材,穿暗色衣服,之前没有印象有见过。带着一个5、6岁左右的女孩,穿着花色衣服。13、闽侯县青口镇美芳超市监控视频。证实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林建新在该超市购买了2瓶除锈剂准备用于作案。该视频与被告人林建新相关供述及证人张某戍证言相一致,能相印证。14、证人江某某(峡南加油站加油工)的证言。江某某经过观看日上午10时25分至11时峡南加油站的监控视频,回忆出该段时间视频录像中给一个骑黑色摩托车穿白色夹克的男子加油的人就是她,当时该男子摩托车加的是93号汽油。15、中石油福建销售福州分公司峡南加油站监控视频及销售小票。证实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林建新驾驶摩托车到该加油站加93号汽油11.37升,付款87元人民币。上述视频及小票与被告人林建新相关供述及证人江某某证言相一致,能相印证。16、证人于某某(长乐榕航加油站加油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于某某经过观看日上午11时48分至51分在长乐榕航加油站给客人加油的监控视频,回忆出日中午12时左右,她在加油站当班,当时一个穿白色夹克的中年男子骑一辆黑色的二轮摩托车到A台机前,她问那名男子要加多少钱的油,他说要加30元,后她就给他加了30元的汽油,之后那名男子就驾车离开了。于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林建新就是上述骑二轮摩托车的加油男子。17、证人陈某庚(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经营者)的证言。陈某庚证实日中午12时30分许,一名男子骑着一辆男式摩托车到其租赁店,问其有否宝马系列的好车出租。当时他店里的好车全部出租出去了,于是他就联系其他的汽车租赁店,但其他店也没有宝马车出租。后他看见对面安顺汽车租赁店有停着一辆雷克萨斯小车,他就问这辆雷克萨斯小车是否可以,那男子同意后,他就带该男子到安顺汽车租赁店去。安顺汽车租赁店老板曹某某说客人是他的,叫他和那名男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把雷克萨斯车借调给他使用。后曹某某把那辆闽ASCXXX雷克萨斯小车的车钥匙给他,他将车开到自己店。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他对那名男子说要押金1000元人民币,每天租金500元人民币,预付金要给1000元。那名男子说都是本地人,不用怕,先算租金两天的钱,不要押金。他看那男子身份证是长乐市营前镇东屿村人,叫林建新,认为是本地人,所以就没有收汽车押金。后林建新对他说,他的摩托车停在他店前,过两天还车的时候再过来骑摩托车,他说可以。后他和林建新签订完租赁合同,林建新把驾驶证、身份证复印给他后,就把那辆闽ASCXXX雷克萨斯小汽车开走了。18、证人曹某某(长乐吴航安顺汽车租赁行经营者、闽ASCXXX雷克萨斯轿车车主)的证言。曹某某证实闽ASCXXX雷克萨斯轿车其购买报牌后都放在自己经营的安顺汽车租赁公司里用于出租。日中午13时左右,其租赁公司对面通达汽车租赁公司的陈某庚对他说,他店里有一个客人想租这辆闽ASCXXX雷克萨斯轿车,他就将这辆车交给陈某庚,由陈某庚出租给客人。陈某庚出租每天500元租金,由陈某庚出租并与对方签合同,事后陈某庚每天付给他450元租金,陈某庚自己赚50元。19、闽ASCXXX雷克萨斯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该车所有权人是曹某某。20、汽车租赁合同。证实日13时16分起,被告人林建新从长乐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租赁了闽ASCXXX雷克萨斯轿车。21、车牌号为闽ADDXXX两轮摩托车的车辆登记信息、扣押清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该两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人林建新已去逝的父亲林某I,公安机关于日在长乐市通达汽车租赁店门口扣押到该两轮摩托车,经勘查,该辆摩托车油箱容量为12升,该车左侧油箱下方燃油控制阀与发动机之间见有一根黑色油管,油管与发动机连接处呈松动状,拔出该处管道,见管道口有燃油溢出,溢出的燃油量约为210毫升。2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闽AXXXXX越野车侧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长乐市203省道营前街道下洋村路段“黄石线118A1”路灯南侧车道上。在“黄石线118A1”路灯南侧路面上21.4米范围内,公安机关发现并提取黑色污渍一处,四块银灰色塑料碎片,十六块黑色塑料碎片,一片香槟色片状物。在该道路北侧排沟内发现并提取康师傅绿茶瓶子九瓶,其中两瓶未开封,其余七瓶为空瓶。事发车辆闽AXXXXX白色现代越野车车头及左前车轮处明显受损,车头左前车灯和中网等部分零部件缺失,左前保险杠脱落并垂于地面上,车的保险杆最左端处、左前翼子板凹陷,凹陷处见裂痕和刮擦痕。车的左前轮胎及轮毂上有刮擦痕,轮胎胎面上发现并提取一片香槟色片状物。左前车门、左后车门、油箱口周边车身上均有烟熏痕迹。左前车门与翼子板连接处有一刮擦痕迹。左前车门外开把手上方的车门边缘及车窗玻璃框上各见一砍痕。左前迎宾踏板上靠车头一端有一处烧焦痕迹及黑色污渍。车左后轮胎上有一处13厘米破口(砍痕)、轮胎上方轮眉上有一处砍痕。该车油箱口呈开启状,在油箱口边四点钟位置的车身上有一处砍痕。油箱口内有一黑色塑料套连接着车身和进油口,塑料套内有多处碎裂痕迹,在塑料套的一点钟位置有三处砍痕。拆开油箱口的塑料套,油箱口金属内壁的七点钟位置有两处砍痕,六点钟位置有四处砍痕。车大灯有一处刮痕,车中网有一处裂痕,在该边缘有一片香槟色片状物。23、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2014)闽测WS-45”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闽AXXXXX越野车油箱口旁上的白色油漆与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建新作案工具斧头上提取的白色漆片元素种类相同,谱图相似,无机成分相同。24、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证(号”关于故意损毁车辆的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因本案造成闽AXXXXX北京现代牌越野车毁损,经鉴定价格为47978元人民币。25、长乐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全球眼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8日,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闽ASCXXX雷克萨斯轿车在长乐市地界的运动轨迹。该运动轨迹与被告人林建新供述的行程经过相一致,能相印证。26、张某乙诉被告人林建新离婚诉讼相关材料。证实从日起,张某乙向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人林建新离婚,长乐市人民法院分别于日和日两次判决驳回张某乙的离婚诉讼请求。日,张某乙再次向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长乐市人民法院于日上午9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乙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人林建新坚决不同意离婚,该案未当庭宣判。(二)发生在闽侯县青口镇、祥谦镇、尚干镇,全程2.7公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相关证据。1、日,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闽ASCXXX雷克萨斯轿车在闽侯县辖区活动轨迹、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及被警方当场抓获的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证实日11时09分,被告人林建新驾驶闽ASCXXX雷克萨斯轿车进入闽侯县辖区,依次经过的地点为乌龙江桥头三叉路口-峡南村委路口-峡南村口-枕峰村路口-枕峰村村口-枕峰新村入口-祥谦陵园对面-祥谦陵园-祥谦中学路口-兰圃岗亭-兰圃三叉路口-镜上324国道38饭店桥边-镜上村路口-青口三盛实业门口-青口前洋村-青口庄头桥闸兜侧-青口庄头村高速桥下-凤港桥中间-凤港村委会,后在203省道和东南大道三叉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闸兜桥开始由东向西经过青口镇庄头村再由南向北经过祥谦镇凤港村至尚干镇的东南大道与203省道交界处为止,全程2.7公里,共有十一处(人、车)碰撞点。现场一:位于青口镇镜上村闸兜桥上,桥的北侧东往西第7根护栏下方见车辆刮碰痕迹,在距离北侧护栏1米、西侧桥头4.8米的桥面上发现并提取滴状血迹。现场二:位于青口镇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的水泥村道上,中垱12号大门往西7米围墙旁搭盖的鸡舍被撞塌,废墟下有一辆严重变形的上海立马牌红色电动车,在车的右后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在电动车前轮南侧0.3米有一块香槟色汽车前保险杠碎块,电动车往西7米路面有一具男孩的尸体,距电动车西侧13米处有一具男性尸体和一具女性尸体,距电动车西侧33米处路面上有一个车灯。现场三:位于青口镇庄头村上垱76号,上垱76号大门东侧门柱下方被撞塌。现场四:位于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桥22号桥墩下的水泥村道。桥墩下有一双胶鞋,桥墩北侧15米处的村道东侧路边缘石头上发现并提取一处喷溅血迹,在距该血迹北侧6米处的水沟中有一牙套。现场五:在现场四北面60米处村道旁的田地里。路边广告牌下有一辆倒置在田地里的红色二轮摩托车,摩托车车牌号为DG487,摩托车的左下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在该摩托车往北80米处有一座砖房,该房南侧4.3米菜地边有一香槟色轿车右后视镜外壳。砖房往北15米为凤港中桥,该桥北侧15米有一个公共厕所,在厕所南侧5米的路面上有一辆倒置在地上的凤凰牌自行车,自行车严重变形,在自行车左后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自行车的北侧路面有总长为220米的拖拉痕迹。现场六:位于祥谦镇凤港村村民住房大路西49号村道上。在大路西49号门口20米范围内路面上发现并提取五处血迹。现场七:位于祥谦镇凤港村大路西49号北侧145米的村道上倒置着一辆红色赛悦牌电动车,在车的右后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在该电动车东南侧地面有一个被撞坏的电动车储物箱和一个破裂的红色安全帽,在电动车北侧有一粉红色书包和一红色安全帽,在电动车北侧2.7米路边碎石堆旁发现并提取一处血迹。现场八:在现场七北面20米处的东侧路边倒置着一辆台翔牌电动车,在车的左后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在车的北侧2米的路面上发现并提取一处血迹。现场九:在现场八北面30米处的村道上。在距离凤港村大路西49号北侧200米发现并提取一处血迹,在血迹北侧3米处的人行道上有一路灯杆,在路灯杆的东侧人行道上发现一块汽车后保险杠碎片,在路灯杆南侧人行道上发现两块碎片。现场十:位于祥谦镇凤港村三元桥头南侧路面,在桥头南侧2米处停放一辆白色广汽本田CRIDER牌轿车,车牌号为闽A56XXX,该车的左前车门被撞坏呈开启状态,无法正常关闭。左前侧车门内侧下方的踏板处发现并提取一处滴注状血迹。该车后保险杠左侧、左后车灯及后备箱被撞,在左后保险杠发现并提取一处漆痕,在车尾南侧地面上发现一块黑色电动车坐垫。在小车车头北侧1.5米处有一辆被撞坏的信田牌电动车,车上无坐垫,在车的左后侧发现并提取一处车漆。现场十一:位于尚干镇东南大道与203省道交界处,在该处有一辆香槟色雷克萨斯ES350品牌的轿车,车牌号闽ASCXXX,该车车头严重凹陷损坏,右后视镜已损坏,右前、右后、左前的车轮已爆胎,右前、右后、左前的车窗已破损,车的左前门内侧及该车门上方的车顶各有一外砍痕,车身右侧有明显的刮擦痕迹,车身的后保险杠已缺失。在该车前保险杠发现并提取三处漆痕,在左右前页各发现并提取一处漆痕,在引擎盖上发现并提取一处漆痕,在右前车门发现并提取一处漆痕,在寻找回的后保险杠上发现并提取一处漆痕。该车前挡风玻璃已破裂呈凹陷状,在该破损的玻璃上以及车的右车顶、右前门、右后门及把手、左前门门框、左后门以及后备箱盖上共发现并提取十三处血迹。通过对闽ASCXXX雷克萨斯轿车内部进行勘验:在车内驾驶座脚垫上、副驾驶座上、副驾驶座的蓝色塑料桶内发现三个景田百岁山塑料瓶。在车内发现四个打火机。在车辆右后座有4个塑料瓶(分别为1.8升金满旺牌食用油瓶、1.8升金鹤鱼牌食用油瓶、1.8升多力葵花籽牌食用油瓶、2.5升百事可乐瓶),在副驾驶座前的蓝色塑料桶内有一个“茶花”“10公斤”牌白色塑料桶,均装有疑似汽油液体。车内的方向盘上、驾驶员膝盖处、副驾驶座前的安全气囊均已打开,在车内驾驶座、副驾驶座、后排座椅以及脚垫上均有玻璃碎片。在驾驶座的脚垫上发现一部手机,在驾驶座上发现一本行驶证、一个JDS牌粉红色头盔,在副驾驶座上有一个白色靠枕、一件KAPPA牌的白色衣服,在该衣服上发现并提取三处血迹及一处擦拭物,发现并提取一个“有成”牌除锈灵瓶子、一把全长19厘米、刃长10厘米的刀、一副望远镜、一个黑色KAPPA挎包、一个品牌为STAS的黑色挎包,在挎包内发现有一串雙菱电光全红炮、两叠冥币。在挎包旁有一把全长34厘米、刃口宽10.5厘米的斧头。移开副驾驶座上的物品发现有一个棕色坐垫,在副驾驶座的右侧地面有一根长117厘米、直径4厘米的镀锌管,在该管内穿有一条尼龙绳。在副驾驶座前方有一个白色塑料袋,在该塑料袋发现并提取2毫升液体,移开塑料袋发现有一个长50厘米、宽34厘米、高30厘米的蓝色塑料桶,在桶内发现并提取10毫升液体。打开车辆后备箱发现有两串雙菱电光全红炮、两件红色塑料袋套装的雷雨牌烟花,该烟花均未燃放。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DNA字(2014)第638号、1842号、734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1)送检的镜上村闸兜桥上血迹是龙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91×1019。(2)送检的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电动车的西侧7米的路面血迹、闽ASCXXX车右车顶上血迹、闽ASCXXX车右前门上血迹、闽ASCXXX车右后门上血迹1-4和闽ASCXXX车右后门把手上血迹是陈某丁所留的似然比率为9.75×1020。(3)送检的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电动车的西侧9米的路面血迹、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电动车的西侧23米处路面血泊和闽ASCXXX车后备箱盖上血迹是陈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53×1020。(4)送检的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电动车的西侧13米路面男性尸体左脚下方血泊是张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34×1021。(5)送检的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电动车的西侧13米路面女性尸体头部下方血泊是陈某乙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03×1017。(6)送检的京台高速桥22号桥墩北侧15米处的村道边缘石头上血迹、闽ASCXXX车前挡风玻璃上血迹1、闽ASCXXX车副驾驶座白色衣服上血迹1-3是庄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96×1020。(7)送检的大路西49号南侧20米村道路面血迹、大路西49号南侧17米村道路面血迹和大路西49号南侧4米村道路面血迹是叶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22×1022。(8)送检的大路西49号南侧10米村道路面血迹是林某乙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14×1022。(9)送检的大路西49号南侧2.5米村道路面血迹是林某丁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70×1020。(10)送检的大路西49号北侧150米村道路面血迹是史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52×1019。(11)送检的大路西49号北侧170米村道路面血迹是林某D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14×1022。(12)送检的大路西49号北侧200米村道路面血迹是林某G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79×1018。(13)送检的闽ASCXXX车前挡风玻璃上血迹2DNA检验获得混合STR分型,符合陈某丁和陈某某混合所留。(14)送检的闽ASCXXX车内副驾驶座上的景田百岁山塑料瓶瓶口擦拭物、闽ASCXXX车驾驶座脚垫上景田百岁山透明塑料瓶瓶口擦拭物和闽ASCXXX车副驾驶座上白色衣服衣领擦拭物上的DNA是林建新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93×1017。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1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张某某符合被车辆撞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2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陈某乙符合被车辆撞击致肝脏等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合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3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陈某丁符合被车辆撞击摔跌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7、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4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庄某某符合被车辆撞击后摔跌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8、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2014)第47-5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丁符合车辆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9、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D的损伤属重伤二级。10、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G的损伤属重伤二级。11、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A的损伤属轻伤一级。1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史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1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1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乙目前损伤属轻微伤。1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龙某的损伤属轻微伤。1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杨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17、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F的损伤属轻微伤。18、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张某丙的损伤属轻微伤。19、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B的损伤属轻微伤。20、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林某C的损伤属轻微伤。21、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朱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法临字(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饶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3、被害人林某甲在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抢救记录病历材料。证实日,林某甲被撞后被送往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抢救,经诊断,林某甲因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衰竭、环枢关节半脱位、两肺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4、福州市第二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林某戍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因林某戍入院时即已死亡,因此林某戍无病历,只有死亡证明材料。25、被害人庄某某、林某丁、林某甲、张某某、林某戍、陈某丁、陈某乙的火化证明及相关材料。26、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饶某某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她和朱某、龙某一起从镜上小学放学走路回家,大约11时20分左右,她们三人走到青口镇庄头村一座小桥上,这时她看到前面有一辆橘黄色的小轿车朝她们开过来,当时小轿车的车速很快、她和朱某、龙某三人看到这种情况,就马上朝桥边的护栏上靠,对方那辆小轿车并没有减速直接就朝她们三人撞了过来,她们三人被撞倒在地上,小轿车撞完她们朝庄头村方向开走了。27、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朱某陈述案发当天11时,她和同校的饶某某、龙某从镜上小学放学一起走路回位于青口镇三盛实业公司内的宿舍。大约在11时20分左右,她们三人走到闽侯县青口镇庄头村桥面上时,她看到一辆橘黄色的小车从前面七八米处朝她们正面快速开过来,当时这辆小车的车速很快并且这辆车不是走直线有点歪歪扭扭的,她看到这种情况就急忙往桥边护栏上靠,饶某某、龙某也跟着一起靠到桥边护栏,她刚靠到护栏边,那辆橘黄色的小车就朝她们三人撞了过来,她们三人都被撞倒在地,那辆小车撞完她们就直接往庄头村方向开走了。28、被害人龙某的陈述。龙某陈述和被害人饶某某、朱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29、被害人林某A的陈述。林某A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她准备到江边倒垃圾,走到堤坝旁倒完垃圾后,一辆浅色小车从她后面开过来直接把她撞倒,后这辆车又很快地往前方开走了。30、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张某丙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点多,他到家门口倒垃圾,等他倒完垃圾准备进家门时,发现一辆浅褐色的小车很快地朝他开来,他意识到这车是要朝他撞过来,就赶紧跳上自家围墙边堆放的石板,但右脚还是被车头撞了。车从他身边开过去,把他家门口砖头砌成的柱子也给撞倒了。过了五分钟左右,村长骑摩托车过来,问他有没有受伤,还说庄头村委那边被这辆车压死两、三个人了,他就说那辆车朝凤港方向开了。他看见那车车头的保险杠位置有损坏,车头底下还挂着个东西在地上拖。他被撞后,车没停下来,越开越快地跑走了。3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杨某某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骑摩托车由凤港村往壶山村方向行驶,当他骑到距离高速桥底下三、四十米位置时,看见一辆黄色雷克萨斯小轿车从庄头村壶山村道疾驶过来,当时车速很快,当这辆小轿车到庄头村往凤港村方向的弯道时,该小车将一名骑自行车的老头撞倒。他看到后立马停车并示意小车驾驶员停车,但小车驾驶员没有停车仍继续高速向他冲过来,他连人带车被撞到路边的田里。小车撞倒他后继续高速向凤港村开去,他从田里爬起来后发现右手臂上有擦伤,肩部、腿部也有受伤。后来他看到那名骑自行车的老人满头是血躺在路边,就打电话报警。当时,他看到轿车上就驾驶员一个人,但没看清那个驾驶员特征,只知道是个男的。杨某某并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庄某某就是被撞倒的老人。32、被害人林某B的陈述。林某B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25分左右,他当时走在闽侯县青口镇庄头村与祥谦镇凤港村交界处的桥头时,听到身后有很响的车的发动机的声音,于是他本能地往路旁躲,这时一辆车从他身后左侧撞过来,车身从他的左腰部及左手肘处擦过。他倒在地上,发现自己的左手肘被擦伤,皮肤破裂,系在腰上的皮带被擦断。他抬头看见一辆浅黄色的小车开过桥往东南大道方向开。过了一会儿,急救车来了,医生将他扶上车,随后急救车前往另一个地方,在庄头村高速公路桥底下,他坐在急救车上看到一个头发花白的男子躺在田里,满脸是血,医生及医务人员用担架将其抬上车,而后急救车原路返回往凤港村方向开。随后他看到凤港村市场十字路口处地上有很多血,当急救车行驶到东南大道往尚干方向的转弯处时,他看到撞伤自己的车被公安机关控制在转弯处。3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林某乙陈述案发当天中午,她从凤港小学放学出来,与在校门口等的奶奶叶某某、姐姐林某丁和弟弟林某戍三人一起结伴顺着村道回家,快到家门口时她便感觉后面被车子撞了一下,她倒下去的时候看见走在前面的同学林某甲也被撞倒了,然后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34、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叶某某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40分许,她到凤港小学接三个孙子林某丁、林某乙、林某戍放学,接完沿街走回家,快到家门口附近时,突然被什么东西从身后撞了一下,她整个人被撞飞了,之后就晕了过去,什么都不知道了。35、被害人林某C的陈述。林某C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她和同学林某甲从凤港小学放学回家路上,走到壶山村往凤港村牌坊的路段时,有一辆小汽车从她和林某甲后面撞上来,这辆车撞了林某甲,后林某甲撞了她,将她撞倒在地,这辆车马上就开走了。她起来后发现林某甲还昏倒在地上,她就赶紧跑回家了。36、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史某某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20分左右,学校放学后,她和同事林某D出校门,两人各骑一辆电动车,之后的事情都不记得了,醒来时人就在医院了。37、被害人林某D的陈述。林某D陈述日当天所发生的事情她都不记得了,直到2014年5月底,她头脑有点清醒了,才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但不知道自己为何会躺在病床上,后来听家人讲,她是被人开车撞了受伤住院。38、被害人林某F的陈述。林某F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15分左右,她挑着担子从自家往东南大道的方向走,她是靠着路的左边走,走到林某E家边门的时候,她突然觉得自己的担子被什么撞了一下,整个人就往前摔出去撞在林某E家侧门铁门上后摔倒在地上,她摔倒在地上时看见一辆米黄色的小车速度很快地往东南大道的方向开去。她看见前面十几米远的地方他们村负责运垃圾的老头在那里,她就大声喊他帮忙把这辆车给拦下来,但是这辆车速度太快没来得及拦下来。她看见这辆车直接往东南大道方向开走了,她就站起来靠在林某E的边门旁边,这时她看见很多人从村委方向跑过来,听他们讲前面撞了好多人,因为她脚摔了很疼,就靠在那里没动,只看见往村委方向离其20多米远的地方围了好多人,具体什么情况她不太清楚。39、被害人林某G的陈述。林某G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骑一辆黑色信田牌电动车回家,途经凤港村三元桥桥头时,突然感觉有东西猛地撞了他的电动车,他整个人从电动车上飞了出去,摔在地上,他想挣扎地坐起来,看到后面有两辆小轿车,但两辆车的具体车牌型号和颜色没看清楚,他还没站起来,头感觉很晕就昏过去了。40、被害人林某H(闽A56XXX轿车车主)的陈述。林某H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1时16分,她驾车从凤港村花边厂出来,在三元桥的旁边停下来,因为桥比较小,桥上有人过来,她就停下来等人过完再过去。大约11时20分左右,她的车后方被重重撞了一下,她就下车,看见自己车的左侧尾部被撞了,接着她看到撞她车的那辆小车,那辆小车车头直接撞在她车的后部左侧,车头还挂着一辆黑色的电动车。她发现那辆小车车前方已经面目全非,当时还以为这辆车是从修理厂里跑出来的,开车的男子头上戴着头盔,车里面就一个人,她当时想这可能是肇事逃逸的车,要把车牌记下来。这个戴头盔的男子没说话,准备倒车,他的小车驾驶室车窗本身放下来一半,他第二次倒车的时候,她就抓住他驾驶室车窗玻璃,说:“你还想逃,我把你的车牌都记下来了”,这个男子没有说话,头盔的盖子有放下来,面无表情,他开始倒车,她整个人就摔在地上。她爬起来,那名男子开车绕过她的车往桥上开,因为她车的驾驶室车门还开着,那车将她驾驶室车门撞凹了,车门直接外翻。然后,那辆车前的电动车掉在了她的车前。这时,里面很多村民跑出来,有人问她是不是刚才那辆车,她说是SCXXX车牌,有村民说没错是XXX,里面撞了好几个人了。4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和妻子刘云兰在闽侯县青口镇闸兜桥附近收废品,他看见前方有三个小女孩背着书包从庄头村往镜上村方向走,经过桥面时,在桥前方有一辆米黄色的小轿车很快速地往庄头村方向开过去,车后面还拖着后保险杠,这三个女孩看见这辆车,就赶紧往桥的旁边靠,但是那辆小车还是朝这三个女孩身上撞过去,后来这三个女孩都被撞了。这辆肇事车撞完人后往青口镇庄头村方向直直开走了。4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刘某甲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她和丈夫赵某某在闸兜桥附近收废品,赵某某将三轮摩托车停在闸兜桥的一头左侧等她,她肩上背着一个麻袋跟着三个小女生,她们都背着书包一起从庄头村往闸兜桥方向走。当她走到三轮摩托车旁边的时候,那三个小女生正好走到闸兜桥上,这时从国道往闸兜桥方向的路上开来一辆小车,那三个小女生赶紧往桥的右边栏杆靠,那三个小女孩已经避到桥的栏杆边上了,但那车还是很凶地朝那三个小女生冲过去,她看见那三个小女生被小轿车撞了一下。等那辆小轿车开走后,她就赶紧走到三个小女生面前,有一个小女生被撞后立即站起来满脸是血身上还有泥巴站在那里哭,另一个小女生抱着桥的栏杆,还有一个小女生坐在地上说站不起来,后来那两个小女生就把这个小女生扶起来,三人一起哭着走回家。43、证人张某的证言。张某证实案发当天她没有看到车子撞人的过程,当她到现场的时候被撞的人已经躺在地上了。死者张某某是其父亲,死者陈某乙是其母亲,死者陈某丁是其表弟,受伤的陈某某是其儿子。案发当天上午10时许,她和父母带着儿子陈某某还有陈某丁一起骑电动车到青口镇医院给其儿子陈某某打预防针。打完预防针后,他们就回去,路上还遇到陈某丁的外婆抱着陈某丁的妹妹,于是她就让其母亲陈某乙抱着其儿子陈某某坐在其父亲张某某的电动车上,陈某丁当时就站在其父亲张某某电动车前面,她载着陈某丁外婆以及陈某丁妹妹一起回庄头村。在经过庄头村村委附近的高速桥下时,她就先送陈某丁的外婆以及妹妹回家,其父亲载着其母亲、陈某丁和其儿子从高速桥下左拐骑去。她将陈某丁的外婆送到家后,陈某丁的外婆就抱着陈某丁的妹妹下车了,就在这时她听到一阵“嗡嗡”的车子加油门的声音,于是她就朝村道上看了下,看到一辆米黄色的小轿车很快地朝村里面开去。她当时没在意,随后她就骑着电动车往庄头村自己家开去,在行驶到高速桥下的村道时,她远远地看到有两个人躺在地上(当时没看清楚,以为只有两个人),她当时很紧张,以为是邻居被撞了,当她骑着电动车停在被撞现场的时候,她才发现父亲张某某、母亲陈某乙以及表弟陈某丁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上,他们都流了很多血。她很紧张,就大声喊,喊了一会儿,无意间看到儿子躺在前面2米左右的村道上,于是她就迅速跑过去将儿子抱起来。当时其儿子头上流了很多血,嘴巴都黑了,而且没有哭声,她非常紧张。她喊了一会儿旁边出来很多的村民,她当时非常担心儿子,就叫邻居赶紧帮她骑着电动车载她和儿子到尚干二院,在途中她就打了110报警电话。44、证人张某己的证言。张某己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闽侯县青口镇庄头村高速桥底下的菜园里给豆青苗打药,他打完药刚走在高速桥底下的马路上,就看见一辆米黄色的小轿车很凶猛地朝庄头村方向飞驰而过,小轿车尾部后面还拖着什么东西。他又要去旁边的菜园打药时,就听到前方有妇女的哭喊声,他立刻跑到前面查看,看见有三个人躺在路旁边的马路上,那两个大人一人侧一边,都死掉了,另外一个五、六岁大的小孩朝天躺在路边,后脑勺处流了很多血,都凝固了。另外一个才几个月大的婴儿被一个妇女抱在身上,这个妇女哭喊着救命,后来他遇到庄头村的秋俤,就叫他赶快叫人过来送小孩先去医院治疗。45、证人张某庚的证言。张某庚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家中突然听到门外传来很大的一声“砰”响,他赶紧从家中跑出来,看到在张某某家门口附近的马路上张某某夫妇还有一个约五岁大的小孩躺在地上,张某某在他家围墙边上搭建的一个鸡栏也被撞塌。那个小孩仰躺在离他家最近的马路边,头部后面流了很多血,血都已经凝固了。张某某夫妇倒在他们家门口附近的马路上,张某某是仰着倒,张某某的妻子则趴着躺在张某某旁边,这三人一动不动,都已经死了。旁边倒着一辆摩托车,张某某的女儿张某怀中抱着她的儿子,她的儿子头部一直在流血,张某一直叫着“救命”,后来他就骑着张某的摩托车载着张某和她儿子到闽侯县第二医院去治疗。46、证人张某辛的证言。张某辛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家中看电视,突然听到很大的一声“砰”响,他马上跑下去看,看到张某某夫妇倒在他们自己门口附近的马路上,还有一个约五岁的小孩倒在离他家较近的马路边上,小孩的额头流了很多血,脑后也流了很多的血,血已经凝固了。旁边的鸡栏也被撞塌,还有一辆电动车也被撞倒在鸡栏里。接着他就报警了。47、证人张某壬的证言。张某壬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骑摩托车回家,当开到庄头村中垱高速路桥旁的时候,他看见有三个人(一男一女一小孩)躺在地上,地上还有血迹,村民张某手里抱着一个婴儿在大哭。他就问旁边的村民张清怎么回事,张清说人是被车撞的,车朝庄头上垱方向跑了。他就叫张清打110和120,自己则骑着摩托车去追那辆逃逸的车。他一直追到祥谦镇凤港村,就发现马路两边都是被车撞伤的人。他感觉追不上那辆车了,就问了一个凤港村的男性村民,知道不知道那辆车的车牌,那个男子告诉他那辆车的车牌尾号是XXX。后他就骑车返回到庄头村高速路桥边事发现场,看见警察已经到了现场。48、证人陈某癸的证言。陈某癸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十几分左右,她站在家旁边的巷子口,看见一辆浅褐色的小车左摇右晃地朝她家的方向开来,当开到邻居张某丙家门口时,她看到那辆车有意识地朝站在门口的张某丙驶过去,张某丙见到那辆车开过来,就直接跳上他家围墙边堆放的石板,那辆车子挤着石板从张某丙的身边开过去,接着又撞倒了张某丙家门口砖头砌成的柱子,然后这辆小车朝凤港方向开去。当时这辆车沿路很快地开来,车子后面的保险杆已经脱落,前保险杆也已经损坏了,两个车前灯也破损了。49、证人张某癸的证言。张某癸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庄头村东岐楼高速桥底下的鸭栏做事情,突然听到外面“砰”的一声,很大声音,听到外面有人呼喊“撞人了,撞人了”,他赶紧跑出去查看,看见有一个老依伯脸朝下趴在路旁边的水沟里,因为当时他看见老依伯趴的地方水沟里还有气泡发出来,就赶紧叫人说过去将他翻过来,但是没有人敢上前将他翻过来,于是他就自己上前将这个老依伯翻过身来。他看见这个老依伯满脸都是血,就叫旁边一个人将这个老依伯朝天仰躺在路上,后来旁边的人就赶紧打电话报警。这个老依伯被撞的地点是在庄头村东岐楼高速桥底下的马路上,当时这个老依伯被撞后,趴在距离马路约六、七十公分的水沟里。他当时还看见有一个年约40多岁的男子,在东岐楼高速桥底下附近大骂“开什么车,乱撞人”,还拿出自己的手机在附近拍照,在高速桥底下附近的广告牌的田沟里,还倒着一辆男式摩托车。50、证人施某某的证言。施某某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时许,他在庄头村东岐楼高速桥底下的菜园里给芋苗喷农药,看见一辆小轿车行驶过去,小轿车的后视镜碰到一个当时骑着男式摩托车的男子,轿车还一直往前开,后来这个骑着男式摩托车男子人被碰后整个人连摩托车侧倒在路边的田地里,摩托车压在这个男子身上,这个男子大喊救命,于是他就上前将摩托车扶起来,扶起来后,这个男子就从田里爬上来,并用手机在那里拍照。他看见那辆小车往凤港村方向行驶走了。他只看清这辆肇事小车车身是米黄色的,车前面还有一辆自行车挂在车头,后备箱下面还有什么东西拖着,没看清车牌号。后来他看见在这男子被撞前面约10米处的地方,有一个老依伯骑着自行车被撞了,被撞后人趴在路旁边的水沟里,后来有人将这个老依伯翻过身来。51、证人叶某甲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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