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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孙存旭与涂明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4190号原告:孙存旭,男,1978年2月生,泗县人,住泗县。委托代理人:李明学,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涂明奎,男,1975年3月生,泗县人,住泗县。委托代理人:姚玉金,律师。被告:。地址泗县泗城镇东方明珠小区B#103、104号。单位负责人:袁南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中雷,该公司员工。原告孙存旭诉被告涂明奎、(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存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学、被告涂明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玉金、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中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存旭诉称:日7时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泗县老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泗县屏山镇涂山村涂庄路段处,与被告涂明奎驾驶的无牌拼装变型托拉机相撞,后又与张程驾驶的一辆皖L×××××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脾脏挫伤伴腹腔积血,闭合性胸部损伤。原告为此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22707.2元。经鉴定原告脾切除,残疾等级评定为8级;左侧4肋骨折,伤残等级10级。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孙存旭、被告涂明奎负事故同等责任,张程不负事故责任。张程驾驶的皖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涂明奎因过错造成原告的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请依法判令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被告涂明奎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存旭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1、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及原告孙存旭与被告涂明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程不负事故责任;2、张程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一份,证明张程在事发时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涉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3、泗县人民医院伤情证明、出院记录、出院证,证明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治疗18天。4、医疗费发票1张、用药清单3张,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22707.2元。5、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2张,证明原告三期及伤残等级一个八级、一个十级,花费鉴定费1600元。被告涂明奎辩称:1、事故认定同等责任不正确,原告没有靠右行驶,原告孙存旭应负事故主要责任。2、责任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参考。被告涂明奎有无驾驶资格,与责任认定无关。3、诉求残疾赔偿金计算不准确、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高,认可5000元精神抚慰金、不认可交通费,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不正确,时间有交叉重叠部分。被告涂明奎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辩称:1、被告承保的涉事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求过高。3、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举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一、被告涂明奎、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对原告提举的证据1、3—5提出质疑,认为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不正确,原告没有保证安全情况下超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出院证无异议,但伤情证明和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没有盖章,清单应加盖印章确定用药真实性,医疗费章印不完整。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目的,鉴定发票盖的是医院的章,应该盖司法鉴定所的印章。鉴定书是一份,而鉴定费发票是2张,收费不合理,被告不承担鉴定费。原告对被告的质异予以辩驳,认为原告不正确超车,被告涂明奎转弯不当,因此交警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是合理的。伤情证明和出院记录虽没加盖印章,但与出院证伤情诊断是一致的,用药清单是辅助证明医药费用花销情况,印泥浅了不完全,但与医药费发票是一致的具有真实性。鉴定请求是二项,伤残鉴定费是1000元,三期鉴定每期是200元,签定费总计是1600元,鉴定费是鉴定机构出具给原告是真实的,发票上为什么盖医院的章,原告不清楚。本院认为,原告提举的证据1能证明原告无驾驶证没有确保安全超车,被告涂明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拼装变型拖拉机上路,没有确保安全左转弯时,发生事故。原告孙存旭与被告涂明奎负事故同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举的证据2各方均无疑异,且具有真实性,能证明张程具有驾驶资格,涉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举的证据3—5出院记录有医师的签名;伤情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虽没有印章,但患者姓名、住院号、科别、病区、入出院时间、临床诊断与出院证是符合一致的。鉴定费发票列名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费,比照同类鉴定所支出的1600元是合理的,具有真实性,对原告提举的证据3—5依法予以认定。二、原告对被告涂明奎提举的证人证言提出疑异,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言不真实。被告对原告的质异予以辩驳,认为证人目睹事故的发生,证言是真实的。本院认为证人所述被告涂明奎的拖拉机在涂明奎家门口,没有上路。与交警部门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且与事故发生的位置不一致,不具有真实性,依法不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日7时许,原告孙存旭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泗县老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泗县屏山镇涂山村涂庄路段处,与被告涂明奎无证驾驶的无牌拼装变型托拉机相撞,后又与张程驾驶的一辆皖L×××××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于日8时49分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脾脏挫伤伴腹腔积血,闭合性胸部损伤、两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原告为此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22707.2元。经鉴定原告中型颅脑损伤、脾破裂切除、左侧4肋骨折,残疾等级评定为8级、10级。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孙存旭、被告涂明奎负事故同等责任,张程不负事故责任。张程驾驶的皖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起交通事故给原告孙存旭造成的损失:1、医疗费22707.2元;2、误工费85.1元/天×130天=11063元;(按《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规定,比照医嘱。)3、护理费114元/天×45天=513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7天=510元;5、营养费30元/天×70天=2100元;6、残疾赔偿金10821元/年×20年×31%=67090.2元;7、精神抚慰金10000元;8、交通费酌定300元;9、鉴定费1600元。原告请求被告平安财保泗县支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三章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或者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涂明奎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原告孙存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99741.8元。(计算如下:医疗费部分,(0+-10000)×50%+.6元;残疾赔偿金项下:(1+0+1)=82583.2元);原告支付的1600元鉴定费是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涂明奎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三章第八条第(四)项、《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存旭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合计12000元。被告涂明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存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99741.8元。驳回原告孙存旭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开户行:工行泗县支行,账号:13×××05,收款人: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转账时请注明裁判文书案号及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涂明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强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曹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认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或者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三章第八条第(四)项被保险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在农村,三轮车、摩托车是农民们最常用的代步工具,尤其是三轮车,不仅可以拉人,还可运货,所以很便利,但由于大多车是无证的,且经常出现违规载客的现象,因此,从2018年起,家有三轮车、摩托车的没这个证件上路将被罚款没收!
一、摩托车
一些农民朋友只知道驾驶小汽车需要驾驶证和行驶证,不知道驾驶摩托车也同样需要驾驶证,因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国家为了摩托车驾驶人员的安全现在强制摩托车驾驶人考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执照俗称E本,只能驾驶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若是已经具有C1本,则需要将C1本通E本两证合一,上面会标注C1E。
二、三轮车
驾驶三轮车对驾驶人员的要求更高,三轮摩托车的驾驶证是D本,D本比E本更高级一些,可驾驶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种。同样若是已经具有C1本,也需要将二证合一,上面会标准C1D。
目前各地农村对摩托车驾驶证的学习不一,从几百到两千都有,正常情况下在1000左右。摩托车驾驶考试相对四轮车考试要简单一些,正常情况下一天即可完成。所以,咱农民朋友家里若是有摩托车或三轮车一定要去考个驾驶证,否则被交警查到是会受到罚款扣车处罚的。
为啥严查电动三轮车?
之所以电动三轮车被交通部门严格管理,主要因为以下3个原因:
1、在农村,很多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并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在马路上横冲直闯,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2、很多三轮车驾驶师傅,他们年纪大了,而且没有经过专业的驾驶培训,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非常高。
3、很多农民朋友对电动三轮车的正确使用意识不够,随意载人拉货、超载的现象非常普遍。
整治范围主要为:商业圈、商超周边路段、水果批发市场、重要旅游景点及人流密集路段、公立医院周边路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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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他人农用托拉机占线,与无牌无证并乘坐四人的三轮摩托车侧面相撞,三轮摩托车有一人手臂受伤,...
该怎样划分责任无证驾驶他人农用托拉机占线,与无牌无证并乘坐四人的三轮摩托车侧面相撞?三轮摩托车有责任吗,三轮摩托车有一人手臂受伤,我以付清了医药费
我有更好的答案
都有责任,三轮车责任小些,如果损失不大的话,调解处理就行了,双方都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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