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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录新编之新宪法草案通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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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录新编之新宪法草案通述
思想录新编之新宪法草案通述06.12 18:59阅读186《共和国宪法草案》包括序言、总则、分则和附则,分则包括:第二章,国家机关;第三章,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家象征;第五章,政党制度。序言我们全体国民代表,为着更完善地发展建设国家,树立公平正义,保证国内稳定,筹建国防,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并增进全民福利,谋吾全体国民及其子孙永享自由和幸福,特制定本宪法。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起得到被统治者同意的政府。任何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和原则,人民就有权力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本宪法将严格遵循国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国民自由平等原则、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切障保护国民的权利。我国将致力于建设一个遵守法治原则、代议制原则、权力分立制衡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民主政体的国家。总则第一条,共和国是代表全体国民的自由、平等、博爱、法治的民主国家。第二条,共和国实行议会总统制共和制。第三条,共和国实行多党制,不实行一党制。第四条,共和国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五条,共和国实行自由经济制度。第六条,共和国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第七条,共和国实行村、乡镇和城市自治制度,他们不作为国家地方行政区划。第八条,开放创新是共和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但集体和国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获得所有权。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属于所在乡镇和村集体所有,国民可以承包经营,也可以通过购买取得所有权,但不得随意转让。第十一条,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国强民富的强盛国家,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第十二条, 我国的发展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自由、平等、博爱、法治、富强的民主国家。第十三条,国家要发展教育,有每个国民提供教育的义务。第十四条,国家要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并设立国家基金奖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第十五条,国家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保障国民健康。第十六条,国家要发展教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全体国民体质。第十七条,国家要发展文化出版事业,保障文化创作和出版自由,不得随意干涉。第十八条,国家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福利国家的政策。第十九条,共和国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归于共和国总统。总统是国家的元首,对外代表国家,拥有行政决策的最后决定权,是陆海空三军的总司令,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第二十条,共和国的立法权归于国民议会。国民议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为上院,参议员由各郡郡民直接选举产生,每郡选举两名,共计四百三十二名,任期四年;众议院为下院,众议员由全国各省按照人口比例直接选举产生,人数为五百名,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国民议会拥有宣战、征税、缔结和平协定等大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一条,共和国最高行政权归于内阁及中央各部。内阁由总理、副总理和若干名阁员组成,内阁总理由国民议会下院众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任期四年,对众议院负责,受它监督。第二十二条,共和国司法权归于最高法院及各级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干涉,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及八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议会过半数议员投赞成票通过,除非犯罪,为终身任职。第二十四条,共和国军队的管理权及平时的训练归于五大联合作战司令部,发布征兵、调遣军队的权力归于国防部,指挥权军队的权力归于共和国总统临时派遣的司令官。第二十五条,在中央,设二十部,即国防部、外交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力资源部、经济发展部、商务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金融储蓄部、审计部,内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负责执行内阁政策决议。第二十六条,在地方,实行省、郡、县三级行政区划体制,在地方设议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分掌立法、行政、司法和监察,划分全国为三十六省,二百一十六郡,一千二百九十六县。第二章 国民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国家尊重保障国民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国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为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需造价赔偿。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国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如若有犯罪嫌疑,经过合法程序限制人身自由,否则国民有权提出异议。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国民私人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都不得侵犯,如为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需要及时、有效的给予相应的市场价格的赔偿,否则国民可以拒绝被征用。第三十一条,国家尊重和保障国民通信自由,任何个人、集体、组织和国家机关不得干涉。第三十二条,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游行、示威、出版、结社和追求幸福的自由。第三十三条,国民有支持政府也有反对政府的权力,如全国四分之三的民众对这个政府不满意,国民可以推翻这个政府,另组建政府。第三十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国民受教育的权利,并在各方面采取措施给予满足国民的需求。第三十五条,国家尊重和保障国民获得劳动的权利,国家给予各方面的支持。第三十六条,国家尊重和保障国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任何个人、集体、组织和国家机关不得干涉。第三十七条,国家尊重和保障国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给予财政,凡参加选举与被选举的国民,国家将为国民发放津贴和工资补助。第三十八条,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国民,国家将给以重罚,甚至剥夺国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第三十九条,国民有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对于逃兵的国民,国家将给以重罚,甚至剥夺国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第四十条,国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荣誉的义务。第四十一条,国民有保卫国家和反抗外来侵略的义务,凡投敌叛国者充当汉奸者,国家将给以最严厉的惩罚,最高可判绞刑死刑。第三章,国家象征第四十二条,共和国国旗为红黄蓝五星旗,总统旗为青龙黄旗,陆军旗为光明旗,海军旗为日月锚旗,旗面长与宽的比例大小采用三比二的比例,除特殊需要,一般旗面大小长均为三尺,宽为两尺。第四十三条,共和国国徽为:龙凤呈祥斧头绶带徽。龙凤手中皆有金杯,寓意:国家重视经济发展;凤凰衔橄榄枝,寓意:共和国爱好和平;斧头,寓意:共和国面对外来侵略绝不屈服;绶带,寓意:共和国国民的大团结。第四十四条,共和国国歌《卿云歌》,歌词如下: 卿云烂兮,糺缦缦兮。 日月光华,旦复旦兮。 明明上天,烂然星陈。 日月光华,弘于一人。 日月有常,星辰有行。 四时从经,万姓允诚。 于予论乐,配天之灵。 迁于圣贤,莫不咸听。 鼚乎鼓之,轩乎舞之。 菁华已竭,褰裳去之。第四十五条,共和国升国旗歌为《魂不辱国殇》,歌词为: 甲午海战场,魂不辱国殇。 悲悯问苍茫,海天同感伤。 纵横向大洋,魄动千帆长。 浪鼓泳心房,海天同激荡。 血火化凤凰,龙腾起沧桑。 悠悠中华梦,壮志酬海殇。第四十六条,共和国军歌《无衣》,歌词如下:岂曰无衣?与子同袍。 王于兴师,修我戈矛。 与子同仇! 岂曰无衣?与子同泽。 王于兴师,修我矛戟。 与子偕作! 岂曰无衣?与子同裳。 王于兴师,修我甲兵。 与子偕行!第四十七条,共和国都城为中京,永久陪都为盛京。第四十八条,共和国采用黄帝历,即六十年为一甲子,三百六十年为一纪,两千一百六十年为一纪元,以轩辕黄帝诞生的那一年为纪元元年,两千一百六十年为一周期。第五章 政党制度第四十九条,共和国实行多党制,不允许一党专政。任何符合《政党法》成立的政党,皆可以通过选举成为中央和地方政权的执政党。第五十条,任何一个政党不得连续执政超过三届,可以隔次竞选再成为执政党。第五十一条,共和国的军队是国家的,任何一个政党不得拥有武装力量,只允许拥有符合《政党组织法》规定的少量安保人员。第五十二条,除外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政党成员可以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和福利津贴外,其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此待遇。各政党的活动经费自筹,国家无义务供养。第五十三条,严格禁止借执政之便吞食国家财富,,如有发现,国民议会上院可对执政的政党领袖进行弹劾,经国民议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议员通过,由大理院负责审判,一旦罪名成立,剥夺该党执政资格,重新进行大选,该政党五年内不得参与中央和地方的竞选。第五十四条,除外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政党成员可以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和福利津贴外,其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此待遇。各政党的活动经费自筹,国家无义务供养。第五十五条,严格禁止借执政之便吞食国家财富,,如有发现,国民议会上院可对执政的政党领袖进行弹劾,经国民议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议员通过,由大理院负责审判,一旦罪名成立,剥夺该党执政资格,重新进行大选,该政党五年内不得参与中央和地方的竞选。第五十六条,在野党有权向执政党提出批评和建议,有监督之责,如对执政党的政府不满意,可以联合提出不信任案,经国民议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投赞成票解散执政党政府,重新进行大选。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在国民议会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委员会,针对各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第五十八条,宪法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修改,以使宪法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第六十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得随意修改,宪法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修改。第五十九条,修改宪法必须经过国民议会出席人数四分之一的议员提出议案,并成立专门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制定草案,并将草案向向全体国民公布,经修改后形成最终方案,将草案提供给国民议会两院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议员投赞成票通过,再经国君签署公布通过。第六十条,宪法每隔十年才能修改一次,也可不修改,到二十年必须修改一次,自适应国家的新情况。第六十一条,原宪法条文不得修改,宪法的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修改。第六十二条,修宪程序包括:(一)提议;(二)修宪;(三)公布草案;(四)修改草案;(五)审议;(六)签署生效。第六十三条,本《宪法》自黄帝历第三纪元512年1月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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