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交通事故伤亡人数送往看守所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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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送到看守所
什么情况下会被送到看守所
山西 晋城 晋城城区发表时间: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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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犯罪
律所: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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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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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被害人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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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菏泽论坛 于
19:09 编辑
我叫曹庆祥我的妻子叫孙芝花,在号,被吴修超在南环路麒麟嘉园路口,骑摩托当场撞死,(吴修超一只眼还有驾驶证,真是可笑办证人员是怎么监督的)到目前巨野交警队事故科邬文青和闫宝昌,办事消遣受害者,一直不处理,开虚假证明,给肇事方的办的取保后审,使肇事方在家逍遥法外,案件老是按在手里,不于上交!现在法制社会,使受害方看不到法律何在?请交警队领导关注,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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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制社会,弱势群体还有法律吗?巨野交警队办案材料弄虚作假和渎职怎么没有人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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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巨野交警队邬文青和闫宝昌就一手遮天吗?!!!巨野纪委,巨野公安局领导,巨野县委书记难道你们就这样!没有一个部门出面帮着给死者家属还一个公道?!!!
这个事估计不好办
说得好&&巨野交警队都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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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交警 发表于
山东省巨野“5.23”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说明
交警队的人都可以说评书啦!嘴在你们身上,想怎么说都可以!第一次检查弄虚作假,开虚假证明,我们有中医院推返的证明,说那检查证明作废,必须重新在中医院体检。第二次在中医院检查,我们找邬文青科长要求闫宝昌办案民警回避,我们怀疑他和肇事方有猫腻,邬科长也同意啦,可是检查那天邬科长给我们打电话,但是肇事方都早到啦包括闫宝昌,他还和检查医生聊天,等检查出来结果也没有让我们看,到了看守所,所长给我们说:肇事方头上动过手术,在家静养时日在拘压,也没有提昏迷不醒的事情!第三次检查我们根本不知道,后来邬科长打电话说又检查啦!检查结果是肇事方还是昏迷不醒,检查材料也不让我们看!我们无处申冤只有网上说说实情还有错吗?平良心说:调解的事情你是怎么做的?骗了我们好几次,你们只不过走个形式吧啦!好应付我们,还说变卦,变卦的是谁你们最清楚,人做事不能闷着良心,得队的起你们身上的制服,做的正,站的值,做事公平,公正,公开,对得起你们门口墙上写得誓言,而不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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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曹庆祥 发表于
巨野交警事故科:请问第一,你们第一次在省交院做的认定光是针对死者方,在我们死者家属不满意的情况下你们 ...
人命关天的案子,在县医院检查因没有体检表证明能说的过去吗?是县医院不敢给你出虚假证明吧?堂堂巨野大医院能像你说的没有体检表?每天都有那么多人检查,医院有后勤部,还有复印室,具体做什么工作都有,像你们交警队说的县医院成什么啦!缺三少四,那不是对病人不负责任吗!还是你们交警队找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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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交警事故科:请问第一,你们第一次在省交院做的认定光是针对死者方,在我们死者家属不满意的情况下你们又做的肇事方的车辆速度,请问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不一次做完?这是不是工作不做为?第二,肇事方一眼失明多年,这是附近邻居都知道的事情,我们去菏泽公安部门查过吴修超的驾照电脑网上有名,但是没有档案,不知这样的驾驶证是真是假?第三,你们交警队和巨野中医院指定定点检查疑犯,问什么闫宝昌带着疑犯在县医院检查?第四,在中医院检查了好几个项目为什么只有一个医生签字?这符合法律规定吗?当时肇事方去的时候适否真的昏迷?可能真也可能假?因为在不到一个小时时间医生不好下果断,中医院医生建议住院观察在出相关手续!最后不知你闫宝昌和医生怎么说的!出具了肇事方昏迷不醒的证明!接着送看守所,看守所因肇事方昏迷不醒不能拘压!然后闫宝昌直接给肇事方办理了取保后审证明,这些手续都是你一下午时间完成,体现了办案民警高手风度!1.请问中医院医生提的建议为什么没有参考?2.你使用什么办法叫中医院医生给你出的证明?3.把肇事方三次体检的手续和材料敢在网上公布吗?让全国人民看看,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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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の讉★莣/ 发表于
交警队事务科还不隶属巨野县公安局吧/所以这和公安局长没有什么关系的.
不都是巨野公安系统吗
交警队事务科还不隶属巨野县公安局吧/所以这和公安局长没有什么关系的.
& && && && && && && && && && && && && &山东省巨野“5.23”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说明
日14时30分许,在我县境内东环路去嘉麟庄园路口处,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受伤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将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日14时30分许,在巨野县东环路去嘉麟庄园路口处,巨野县麒麟镇薛扶集行政村薛扶集村283号吴修超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三官庙行政村三官庙村099号孙芝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吴修超受伤、孙芝花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情况
日14时57分,巨野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报警称:“在巨野县东环路去嘉麟庄园路口处,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有人员伤亡。”接警后,巨野县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抢救,现场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歪倒在巨野县东环路去嘉麟庄园路口处。现场勘查结束后,办案民警去往巨野县人民医院调查伤者情况,发现骑电动自行车的孙芝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吴修超伤情较重,案情重大,办案民警在医生的配合下,抽取了吴修超的静脉血后,密封保存送检化验,由于当事人孙芝花已经死亡,吴修超伤情较重,不能接受调查,办案民警由医院调查完后,又返回事故现场,走访查找目击证人及周围监控设施调查取证,返回后安排处置善后事宜。
三、现场勘查及鉴定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巨野县境内东环路去嘉麟庄园路口处。东环路路面中间有隔离护栏隔离,机动车道为双向四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有白色单实线分隔。东环路路面全宽20米,沥青路面,道路平坦,天气晴,路面干躁,视线良好,现场东侧有一去往巨野县嘉麟庄园的路口,该路段有路口标志,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交通警察指挥。无监控录像设施。
(二)现场车辆情况及路面痕迹:现场有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头南尾北右侧着地歪倒在东环路去嘉麟庄园路口、东环路东半幅路面机动车道慢车道内,后轮距离现场北侧800米里程碑垂直距离为3760CM、距东环路东侧边缘线390CM,前轮距离边缘线310CM,在电动自行车南侧是一辆无牌黑色二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头北尾南左侧着地歪倒在路面上,二轮摩托车前轮距电动自行车的前轮为160CM、距东环路东侧的边缘线为280CM,后轮距边缘线300CM,在二轮摩托车南侧路面上有一长450CM的车辆倒地的划痕,划痕南侧始点距东侧边缘线为280CM,在两车东侧边缘线附近有一480CM×120CM的血迹。
(三)车体痕迹:现场无牌黑色二轮摩托车左前侧有明显的接触碰撞痕迹,捷马牌电动自行车左侧中前部有明显的接触碰撞痕迹,黑色二轮摩托车左侧前部损坏痕迹的位置、形态、特征与电动自行车左侧中前部损坏痕迹的位置、形态、特征相吻合。
(四)伤情鉴定情况:日颅脑CT示:左顶叶脑挫裂伤;左颞部硬膜外出血,左颞骨骨折。初步诊断:左顶叶脑挫裂伤,左颞部硬膜外出血,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日行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术中见左侧颞骨骨折,清楚硬膜外血肿约80m1。经鉴定:吴修超系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五)尸体检验情况:1、死者孙芝花枕部头皮下大面积出血,硬膜下大面积出血等,认为其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死者孙芝花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六)在送检的吴修超血液(编号:1)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七)《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4]交鉴字第1880号中心编号:HZJY-1号鉴定意见:1、本次事故碰撞点在事故现场路面上的位置位于事故现场南北向道路中央护栏东侧由西向东第二条车道内。2、黑色燃油二轮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51Km/h。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计算捷马牌电动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在此事故中,吴修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巨野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而现场巨野县东环路为同方向有2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因此无法认定吴修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
四、调查取证情况
1、伤者吴修超,男,57岁,住:巨野县麒麟镇薛扶集行政村薛扶集村283号,驾驶证号:106636,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时间日,系无牌黑色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2、死者孙芝花,女,43岁,住: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三官庙行政村三官庙村099号,身份证号:136620,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3、经对报警人甘苗调查,他由巨野县城区去往现场南侧巨野县远洋机械厂,走到巨野县远洋机械厂门口,发现南面20多米的路面上,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歪倒在巨野县东环路去嘉麟庄园路口,一位女子和一位男子在路面上躺着,路面上流了很多血,就报了警,当时害怕,也没有过去看,事故是怎么发生的没有看到。
4、对孙芝花的丈夫曹庆祥的调查,据曹庆祥陈述,日14时00许,孙芝花在家吃过中午饭后说是去往顺捷驾校办事,由家出发,一般都是由嘉麟庄园饭店门前公路经过。大概是15时左右,我父亲曹培玉给我打电话说:别人给他打电话说,在巨野县东环路去嘉麟庄园路口处,一名妇女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了,好像是你儿媳妇。我接完电话后,我就去往了巨野县人民医院,到医院后,孙芝花已经被送往了巨野县太平间。我知道孙芝花驾驶电动自行车准备去往巨野县顺捷驾校办事,应该是她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路口处左转弯向南行驶,至于她当时是怎么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没有在现场也不清楚。
5、据吴修超陈述,日14时30分左右,我由家出发,准备去往巨野县东环路三龙纺织厂上班,我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巨野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
五、处理情况
1、因孙芝花死亡,吴修超伤情较重不能接受调查,该路段无监控设施;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认定该案主要事实。日对该事故进行中止认定,也已向双方告知。
2、死者孙芝花的尸体检验完毕后,死者亲属已将孙芝花的尸体埋葬。
3、现场勘查结束后,办案民警去往巨野县人民医院调查伤者情况,发现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吴修超伤情较重,昏迷不醒,不能接受调查,日办案民警再次去医院调查时,伤者吴修超昏迷不醒,已做开颅手术,同年6月1日办案民警再次到医院调查吴修超伤情情况,吴修超依旧不能接受调查,同年06月06日,办案民警再次调查时,吴修超病情有所好转,但回忆不起来事故发生的任何情况,同年06月24日,在民警再次到医院调查时,伤者吴修超已出院,同年06月25日,办案民警在派出所民警及薛夫集村支部书记的帮助下,找到卧病在床养伤的吴修超,其家属称,吴修超伤情好转因医疗费太高,交不起医疗费用,现出院后在家养伤。经调查:现吴修超还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4、通过调查、走访,结合现场勘查及检验鉴定综合分析:事故经过应为日14时30分许,吴修超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巨野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去嘉麟庄园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横过道路孙芝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吴修超受伤、孙芝花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5、办案民警多次组织给双方亲属做工作并对此事故进行调解,至今伤者吴修超亲属未能和死者孙芝花亲属达成一致。
6、《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已于日做出,并当日向双方当事人亲属下达,吴修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芝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于日由我大队受理,因孙芝花死亡,吴修超伤势较重,至今不能接受调查,该路段无监控设施;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认定该案主要事实。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日终止,终止时限为六十日,下达事故认定书时间为日;自给双方下达事故认定书时间至事故受理时间为50个工作日,此事故认定书没有超期下达。
7、《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下达后,我大队已对嫌疑人吴修超立案侦查。并告知死者家属可以就民事部分先期到法院起诉,但死者方不去法院。
8、日09时许,吴修超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通过巨野县人民医院急救车将吴修超送往巨野县人民医院进行查体,办案民警给死者孙芝花亲属打电话,让其亲属一块跟着检查,死者孙芝花亲属未有到达。办案民警全程录像监督,对犯罪嫌疑人吴修超体检完毕后,办案民警拿着体检结果在巨野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办公室找医生开体检表,门诊楼办公室的医生说没有体检表,办案民警又去病房楼找吴修超的出院前的主治医生,主治医生也说没有体检表,办案民警怕没有体检表、手续不全,看守所不予羁押,办案民警拿着县医院的体检表、拉着伤者吴修超,又去巨野县中医院找门诊的医生开具体检表,中医院门诊的医生看了县医院检查的单子和片子,又看了躺在车上的吴修超的伤情后,开具了体检表。
9、办案民警拿着拘留手续,拉着吴修超送往巨野县看守所,巨野县看守所法医查看吴修超的体检表、病例及伤情并与医院的医生了解情况后,因吴修超伤情较重,正在恢复期,生活不能自理,开具了巨野县看守所《暂缓收押决定书》,办案民警给领导汇报后,当天对嫌疑人吴修超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于日将案卷移送到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人民检察院于日将案卷起诉到巨野县人民法院,但法院不收卷,检察院只好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
10、由于死者孙芝花亲属对日医院检查的伤情结果,提出异议。日下午,在伤者亲属全程陪同下,办案民警全程录像监督下,巨野县中医院成立了专门会诊组,对嫌疑人吴修超进行了全面检查,办案民警再次去看守所对嫌疑人吴修超办理羁押,看守所所长、狱医看了检查结果后,详细给死者孙芝花亲属讲解了暂缓收押的规定。
11、由于死者孙芝花亲属对日医院检查的伤情结果,又提出异议。根据死者孙芝花亲属提出的要求,由孙芝花亲属亲自指定医院检查,于日,在伤者亲属全程陪同下,办案民警全程录像监督下,在菏泽市立医院对嫌疑人吴修超进行了全面检查,办案民警再次去看守所对嫌疑人吴修超办理羁押,看守所所长、狱医看了检查结果后,详细给死者孙芝花亲属讲解了暂缓收押的规定。我大队与孙芝花家属与巨野县公安局李局长汇报,李局长专门安排民警对吴修超的伤情进行调查后,给孙芝花家属讲解了相关情况。后来死者家告诉我们,他们也咨询律师了,对吴不能羁押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但程序可以往下走,在此情况下,巨野交警大队领导安排分两步走,(1)积极组织双方就民事部分是否能先达成协议,(2)大队领导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让法院接卷,并通过政法委协调,但一直不收卷,就在这时,一直组织双方调解终于有了结果,与2015年元月22日双方都到了事故科,调解结果也很好,并约定第二天下午双方再来,并立协议。但23号吴修超方的代理人因家中有事没能来,死者方情绪有些激动,在民警的劝说下双方互相通了电话,并约定改天再来。第二天死者的家属态度变了,要求的赔偿数额又高了,吴修超方拿不出来,所以死者就开始发帖到处反应。
12、我大队领导正积极与法院及相关单位领导协调起诉事宜。
六、稳控措施
1、做好回访工作;随时与伤者及死者家属沟通,减少伤、死者亲属的思想包袱,做好伤、死者亲属的思想工作。
2、我大队正积极与吴修超家属及孙芝花家属做工作,协商双方调解事宜。
3、与本地派出所结合,及时掌握死者亲属的动态;做好稳控措施,及时制止处理不稳定情况。
七、下一步工作意见
等吴修超伤情恢复后,马上采取强制措施,对吴修超进行刑事拘留。
& && && && && && && && && && && && && && && &巨野交警大队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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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只眼是不能考驾照的,但不排除肇事车主是在双眼视力正常的前提下获取驾照的,在香港,视力达到一定标准的是可以考的。取保候审,就是交了押金就能放了肇事者。事情算下来快一年,巨野交警队这压的也太长了,不符合常理,请楼主把事情原原本本的说一下 ,网友也好幫忙.
巨野曹庆祥 发表于
那是做给老百姓看的,闫宝昌材料弄虚作假,让中医院开虚假证明,还有渎职罪,我们找了邬文青科长好长时间 ...
如果事实清楚,以前发过,那说明这个网站的影响力还不够,你可以试着再其它有影响力的网站发表,一定会有结果的。要相信在法律面前、事实面前不会容下任何沙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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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好心人士支持此事,在这里我先谢谢大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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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菏泽纪委和巨野纪委书记:& && && && &
查巨野县公安局长包庇下属交警队事故科邬文青和闫宝昌工作材料弄虚作假和渎职罪,我妻子在号被撞死到目前不还我们死者家属一个公道?拿人命的案子推着玩!请纪委领导看到此事帮帮我们无助的老百姓一个公道?& & 跪拜,谢谢,替我死的妻子换个公道!
曹庆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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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客单车 发表于
还有这事????????????
队,真事的事实,一定要看清巨野交警事故科闫宝昌和邬文青真是面目!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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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性 发表于
前两天在电视上还看到什么闫宝昌还是破案高手啊,这不是乱来吧。
那是做给老百姓看的,闫宝昌材料弄虚作假,让中医院开虚假证明,还有渎职罪,我们找了邬文青科长好长时间一直不给说法!老是在推,以前在网上也发过,后来交警事故科邬文青不让发啦,说马上给结果!可是一等半年过去啦!还是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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