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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残无业生活补助
发布日期: &&&
申请重残无业生活补助
主办科室:&&社会科&&&&&&&&协办科室: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会救助管理所
审批类型: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其他:_________
审批方式:即办&□&&&&&承诺&□&&&&&区局批准&&&&&&区局初审&□&&&&&市局批准&□
区证照中心是否有服务窗口:&&&&是&□&&否&
是否联合审批:是□&&否&
涉及单位: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会救助管理所
服务对象选择
个人&&&&&&&&&&&&&&企业&&□&&&&&&&&&&&&&&&&&&其他:_________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归并管理的通知》第4条。(沪民救发[2002]82号,日)
可附流程图
&&&&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莘庄工业区社会救助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社会救助管理所将受理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准予救助的通知当事人所在街镇,并通报区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保留复审权。
1、《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区县残联发给的重残人鉴定证明和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办事表格下载
上海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表.doc
办事指南选择
七莘路680号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和依据
监督投诉电话
生命周期导航
(必选、单选&)
生育&□&户籍&□&教育&□&兵役&□&就业&□&婚姻&□&医疗&□
居住&□&交通&□&福利&□&社保&&&优抚&□&工商&□&税务&□
公安&□&法律&□&出境&□&宗教&□&殡葬&□&其他&□
开业变更&□&行业准入&□&项目申报&□&办理年检&□&土地房产&□
规划建设&□&财政税收&□&工商物价&□&人才人事&□&劳动保障&□
医疗卫生&□&质监药监&□&安全生产&□&公安司法&□&知识产权&□
环保绿化&□&外事外经&□&破产、注销&□&其他&□
(办理对象有针对性的事项请选择)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特困人员&□&优抚对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留学归国人员&□&外国人&□&其他&□
办事常见问答
问:重残无业人员的重残等级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等级》规定了残疾人七种残疾类别和四个残疾等级。其中,七类残疾一级为极重度,二级为重度,即七类残疾类别中一级、二级均为重度残疾。另根据沪民救发〔2000〕27号及相关规定,本市智力残疾三级参照重度残疾标准执行。
问:重残无业人员申请生活补助是否需要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经济条件?
答:重残无业人员的补助资格只需认定当事人重残、无业的事实,一般不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因素。
问:目前本市城乡居民重残无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本市城乡居民重残无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
是否社会事务类:是&&□&&否&□
是否前置审批:&&是□&&否&&&□
涉及单位: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智商IQ值49以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疾人;
&&&&2、具备上述条件,虽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00:00:00&&
&&&&&&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0号)精神,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未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条& 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补助标准  1.城市符合补助范围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参照当年规定的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2.农村符合补助范围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当年规定的农村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3.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与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建立联动机制,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资金来源  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三)补助金发放  1.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各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发放。  2.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从区县残联批准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①残疾人家庭享受城市、农村低保待遇或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②残疾人获得固定性收入;  ③残疾人死亡;  ④需要停止发放生活补助的其他情形。  生活补助金从取消之日起次月不再发放。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不包括对低保人员的粮油帮困补贴、分类救助、廉租住房等其他政策。  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重残人鉴定证明和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居(村)委会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组织居(村)民代表讨论,确定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并认定重残人本人收入情况。对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的,在社区或村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居(村)委会公章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三)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街道、乡镇残联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残联进行审批。  (四)区(县)残联在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材料齐全和符合条件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街道、乡镇残联审批情况。  (五)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所在地居(村)委会并退回原件和材料,对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  (六)区(县)残联每季度将《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花名册》送区(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区(县)、街道、乡镇重残无业人员档案,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生活补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三)残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各部门按照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工作职责,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  (四)各街道、乡镇残联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要及时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对享受生活补助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家庭户口迁移时要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对终止享受生活补助的要认真登记,并报区(县)残联备案。  (五)各街道、乡镇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进行核实;区(县)残联每年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进行年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重残人”的界定  1.“重残人”是指残疾程度为一级盲、二级盲和一级低视力的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智商IQ值在49以下);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且生活需要亲属或家人照料的人员。  2.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由各区(县)残联、卫生等部门成立的残疾鉴定工作委员会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残发〔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对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  二、关于无固定性收入  除以下几类情况外,均可视为无固定性收入:  1. 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2. 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  3. 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退休金和退职、退养待遇的;  4. 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5. 征地超转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费的;  6. 有其他固定性收入的。  三、关于享受生活补助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的户口迁移  1. 本区(县)内户口迁移的,由区(县)残联出具《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对象迁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 市内跨区(县)户口迁移的,由迁出地的区(县)残联收回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为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对象出具《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对象迁移证明》,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或监护人、亲属到迁入地的区(县)残联办理迁移手续。  3. 户口迁出本市的,由其所在区(县)残联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  4. 区(县)残联为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对象办理迁移手续时,应在迁移证明上注明办理时限(有效期30天),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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