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关于供暖的通知怎么写,不知道这些东西哪个该关哪个该开,都是干嘛用的啊,求大神指教,

供暖季,帮你化解温暖的“烦恼”
  又到供暖季,这一关乎千家万户 “温暖”的民生话题,受到各方关注。记者10月27日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借助多元化解平台,处理与供暖相关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该院此类案件收案量由2015年的812件降为2016年的392件,2017年截至10月收案量仅为224件,目前此类案件的调撤率已达到80%以上。
  近年来,顺义区法院通过多渠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组建调解速裁专业团队,精准梳理促进调解,全民普法建设法治社区等举措,积极探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构建了全网式立体化纠纷解决“网络”,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业主去交供暖费 却遭供暖公司拒收
  张女士从叶女士手中购得一套 二手房,在其携带房本去交纳供暖费时,供热部门以这套二手房存在历史欠费为由,拒收张女士供暖费。张女士遂将供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供热公司收取房屋过户之后的供暖费用。
  庭审中,供暖公司辩称:涉案房屋已经欠费多年,供暖公司不了解房屋产权变更的具体情况;张女士应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身份信息情况以及双方对所欠供暖费由谁交纳的相关约定。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供热公司应该按照张女士取得房本的时间为节点,收取相应时间段的供暖费,并按约定的时间供暖。
  ■法官释法
  供暖部门收取供暖费的对象是业主而非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后,新业主携带房本前往供热部门交费,供热部门应该收取新房主的供暖费。对于历史欠费,供热部门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追索。另外,在购买房屋时,新旧房主应该对各项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是否结清进行确认。对未结清费用,双方应明确约定由谁来负担并及时交割各项手续,同时,还应妥善保存房屋买卖合同。
  供暖温度不达标 业主拒交供暖费
  邢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签有《房屋供热合同》,但邢某连续三年未交供暖费,物业公司遂将邢某诉至法院,要求邢某补交供暖费并支付滞纳金。邢某辩称:自己不交供暖费的原因是供热温度不达标,室内温度只能达到14℃至15℃,在客厅还需要穿羽绒服;自己曾多次致电物业要求维修,修理后仍未解决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室内温度是业主评价供热质量的一个主要标准,温度是否达标一般有两种判定方法:一是由供热单位测温;二是由第三方测温机构根据《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对室温进行检测。庭审过程中,邢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室内温度不达标。后经法院调解,双方以邢某支付供热费用,但免去滞纳金的方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释法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供热单位起诉业主追索供暖费的时间多在非涉诉供暖季,涉诉供暖期间的实际温度很难还原。业主自行测温所形成的证据受到时间、空间、技术水平的影响,很难被法院采信;另一方面,供热单位出于自身经营的考虑,一般不愿主动承认供暖温度确实不达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基于大部分业主所反映的问题,对在供暖季起诉的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勘验,但由于诉请期间均不是纠纷涉及的供暖季,很难真实还原涉案供暖季的实际情况,所得的数据只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温度不达标的依据。
  暖气试水泡家具 分清情况各担责
  刘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为该小区供热的热力中心在试水时,刘某家中无人,结果地面漏水损坏了装修和家具,同时给楼下住户造成损失。刘某向热力中心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热力中心予以赔偿。刘某诉称:其与某热力中心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中约定,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张贴通知,告知业主;自己从未看到过该热力中心张贴通知,所以对方有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热力中心辩称:在试水前,该热力中心已按合同履行了告知义务,刘某自己未按通知要求在试水期间留人,且刘某明知暖气片排气阀损毁却未及时报修,未尽到管护义务,因此刘某应自行承担漏水造成的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热力中心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单元楼门口和小区宣传栏张贴试水通知的照片。最终,法院认定热力中心尽到了告知义务,刘某因漏水所受损失,热力中心不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暖气跑水导致家中被淹,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供暖单位未尽到告知义务,业主的财产损失应由供暖单位承担。如果供暖公司已经通知业主,而业主家中没有留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如果业主家中留人,发现暖气跑水,供暖公司没能及时处理,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供暖单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供暖设施因为质量或安装问题引发跑水造成纠纷,业主可以向供暖设施销售者、生产者和安装者索赔。如果业主未经供暖单位同意,擅自拆、改室内采暖设施,一旦发生问题,则与供暖单位无关。如果供暖设施漏水是由于业主未及时报修或者使用不当所致,业主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不交供暖费 物业也能当原告
  伊某连续三年未交纳供热费,物业公司反复催要无果后,将伊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伊某交纳供热费用。伊某称,自己不交纳供热费的原因是原告主体不适格。伊某认为,自己当初是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供暖合同,没有跟物业公司签过供暖合同。物业公司起诉供暖费欠款的依据是自己与房地产公司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物业公司无权起诉自己。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过供热系统投资运营合作协议,由物业公司提供供暖服务。法院审理认为,并非只有在签订纸质合同后才成立合同关系,只要供热一方提供了供暖服务,业主接受该供暖服务,两者之间就建立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伊某虽然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过书面供暖合同,但物业公司为伊某提供了供暖服务,伊某享受了供热服务,两者就建立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故判决伊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供热费。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供热单位只需要和业主具有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供热单位即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对于被告适格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1.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热合同的,应以该单位或个人为被告。2.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热合同,采暖个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调出该单位的,如所在单位未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未终止的,应以采暖单位为被告;如所在单位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终止的,则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采暖个人死亡的,以其共同居住人为被告。3.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未签订供热合同,但长期存在供热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以实际采暖单位或个人为被告。采暖个人无工作单位的,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
  七年不交供暖费用 法院认定未过时效
  张某是北京顺义某小区的业主,他连续七年没有交纳过供暖费用。该小区物业公司向张某催要供暖费未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供暖费。张某则辩称:自己确实已经七年没交过供暖费了,这期间物业公司也一直没向他催要过,现在物业公司突然向法院起诉,虽然合乎事实,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只要供热方持续向业主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便会重新计算。故小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过时效,判决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七年的供暖费。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而中断,中断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供热单位是社会公用企业,其供热义务来源于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并非只基于合同约定,因此供热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和强制履行性的特点,同时由于整体供热的技术限制,在业主拒绝交纳供热费时,供热方难以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来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处于主张权利的不利地位。鉴于此,只要供热方不是明显怠于行使权利,一般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闲置无人住 集中供暖仍需付费
  李某所购买的一套房子因买后一直闲置,他连续三年都未交纳供暖费,供热公司在多次催讨未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供热费用。张某辩称,自己没在此处居住,也没有享受到供热服务,因此供热公司让自己交纳供热费用是没有理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居住的小区采取的是集中供暖的方式,无法办理暂停供暖,故张某应该向供热公司全额交纳供暖费。
  ■法官释法
  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房主要不要交纳供热费用的问题,要看房屋是否属于分户独立采暖。在实行分户管理的情况下,住户可以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停暖。需要注意的是,停暖后并不意味着住户便可完全不交纳供暖费,住户仍需按总供暖费的60%交纳基础供热费。在采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由于技术限制无法办理暂停供暖,住户不能以无人居住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
  ■司法观察
  编织多元解纷“网络”
  根源式化解供暖纠纷
  供暖纠纷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大,标的额也普遍较小,但涉诉双方的矛盾往往很深。据顺义区法院法官介绍,一方面,业主因反应供暖问题后得不到满意结果,对供暖公司产生不满而不交纳供暖费;另一方面,供暖公司长期收不到供暖费,企业的经营发展遇到一定的困难,无心提高服务质量。随着双方矛盾的积累,最后不得不诉至法院。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出现过一方当事人消极应诉、拒不履行判决的情况,造成了时间和诉讼成本的巨大浪费。因此,对于这些事关“民生”的“温暖”问题,采取一判了之的方式,不仅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还有可能让矛盾进一步激化。近年来,顺义区法院依托多元化解机制,逆向追溯纠纷源头,编织多元化解纠纷“网络”,力争实现供热部门积极履责和业主主动交费的双赢局面。
  多措并举引导当事人调解。本着为当事人“省时、省力、更省钱”的理念,顺义区法院做到了接待有专窗、引导有专人、咨询有专线、宣传有专刊,多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对诉前调解的诉讼费进行减免,经法官或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的,无需进入诉讼程序,也无须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需要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的,比照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标准减收相应诉讼费,真正做到惠民、利民。法院还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借助“两微一端”的平台作用,拓展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可以通过微博、微信进行线上咨询,法官在平台上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必要时可以开展线上调解,从而免去了当事人的诸多困扰,真正做到在诉讼前端化解矛盾。
  组建调解速裁专业团队。顺义区法院按照“1+2+2”的模式在立案庭组建调解速裁专业团队。每个团队由1名速裁法官、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2名书记员组成,在团队内部实现先行调解与速裁审判无缝衔接。该院受理的全部供暖纠纷均由立案庭的专业团队处理。流程上采用调解员先行调解与速裁法官快审快结的方式,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对供暖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由法官进行快速审理。为了更有针对性,法院对供暖案件采取“划片承包”的工作方式。由不同的诉调对接团队分管不同片区的供暖案件。另外,诉调对接团队定期召开调解工作经验座谈会,不断扩充法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知识储备。
  根源式化解实现双方共赢。供热纠纷的成因具有类型化的特点,主要包括:供暖温度不达标、暖气漏水、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不适格、房屋闲置、前业主欠费等,法官通过辨法析理,解开萦绕在当事人心头的困惑是重要环节。顺义法院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并非“流水线化”的审理,而是将纠纷引入到其发生的领域进行根源式化解,使得人民群众在纠纷化解的质量、效率、效果三个层面上都感受到调解的成效,形成供热部门积极履责和业主积极交费的良好局面,实现双方的共赢。
  全民普法建设法治社区。要想从源头上减少供暖纠纷,就必须在全民普法上想办法、下功夫。顺义法院在多个街道办事处设立调解联络室,法官定期到联络室指导调解工作,对供暖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加深社区群众对供暖纠纷中法律知识的了解。诉调对接团队还定期在小区内进行普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交纳供暖费。为了实现更好的普法效果,法官到社区进行现场调解,让社区群众可以零距离地“触摸司法”,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更换热计量表让用户承担合理吗?_新浪甘肃_新浪网
  随着我市供暖期的开始,供暖问题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近日来本报新闻热线连续接到居民反映暖气不热或未供热的投诉,为此本报将通过实地了解,与各供热站积极协调联系,积极为市民排忧解难。同时本报将持续关注广大市民的用热问题,您可随时拨打兰州日报供暖热线供暖热线,反映您的用热问题。
  兰州市七里河区兰通北苑小区住户反映,这个小区是新建好的小区,他们是第二年入住的。在两年时间里的物业在收取暖气费的同时,还按面积收取30%的“过热费”。据了解,“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供热计量全额热费等于基本热费加计量热费。也就是说,分户计量用户如停暖需按建筑面积的30%缴纳基础热费,如用户正常使用暖气需要缴纳基础热费和计量热费。据甘肃兰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严格按照国家和兰州市物价局的规定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第一部为基础热费,第二部为计量热费。其中,基础热费为建筑面积30%的暖气费,计量热费为用户计量表上实际使用的费用。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解读中明确规定了“两部制”热价的含义,“两部制”热价指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是一种供用热双方公平负担供热费用的定价方式。另外,供热成本中的固定成本与热量消耗多少无关,无论用户是否用热都须缴纳基础热费,保证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
  家住西北新村公路局家属院91号的居民反映称,该小区已经5天未供热了,找过供热站,供热站答复是小区暖气管道坏了,正在抢修。眼看天气越来越凉,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据负责该小区供热的同泰物业公司供热站负责人介绍,按照政府要求公司今年准时给该小区供了热,但是正式供热没过多久,小区院子的管网发生了破裂,他们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了查找,最终发现是埋在马路下的管网发生了问题。由于破损的管网直接埋在马路下面,没有管沟,要想维修必须开挖马路。目前公司已经打了申请,目前正等着审批呢,审批下来就能维修。
  家住一只船南街工行家属院的居民反映,他们楼内的新管道发生了破裂。据了解,发生破裂的阀门正好是楼梯间管道与住户家管道的连接阀门。同时该小区改造的管网多数还未进行固定。在小区2单元的管道井内,供热主管道弯头尚未进行永久性固定,只是用木板和绳子简单支撑。负责小区供热的兰海商贸城供热站负责人介绍,发生阀门破裂后,他们立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抢修,目前供暖已经正常。为解决辖区老旧楼院供热质量问题,今年兰海商贸城供热站将辖区的21栋住宅列入改造计划并获得政府批准,改造工程于供暖前一个月开始。为了不影响正常供热,兰海商贸城供热站安排工作人员专门督促施工单位,供暖前多数住户完成了改造,最慢的也于11月7日完成了改造。这位负责人说,他们的原则是先确保供热,对于住户反映的管道没有固定等问题,这两天正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收尾工作。同时改造中还试点使用了PER材质的新型管材,与传统的铁质供热管道相比,这种管材具有抗腐蚀、不结垢、外表散热少等优点,可有效减少热源浪费,延长使用寿命。为此供热站表示,管道的质量没有问题,请住户们放心。据热管办介绍,负责改造施工的全部是经过政府统一招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上不会有问题。各站改造结束后质监站也进行了验收。由于是新管道、新阀门,第一年供热发生个别阀门破裂、管道连接处焊接不严密属于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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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供暖季,帮你化解温暖的“烦恼”
  又到供暖季,这一关乎千家万户 “温暖”的民生话题,受到各方关注。记者10月27日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借助多元化解平台,处理与供暖相关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该院此类案件收案量由2015年的812件降为2016年的392件,2017年截至10月收案量仅为224件,目前此类案件的调撤率已达到80%以上。
  近年来,顺义区法院通过多渠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组建调解速裁专业团队,精准梳理促进调解,全民普法建设法治社区等举措,积极探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构建了全网式立体化纠纷解决“网络”,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业主去交供暖费 却遭供暖公司拒收
  张女士从叶女士手中购得一套 二手房,在其携带房本去交纳供暖费时,供热部门以这套二手房存在历史欠费为由,拒收张女士供暖费。张女士遂将供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供热公司收取房屋过户之后的供暖费用。
  庭审中,供暖公司辩称:涉案房屋已经欠费多年,供暖公司不了解房屋产权变更的具体情况;张女士应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身份信息情况以及双方对所欠供暖费由谁交纳的相关约定。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供热公司应该按照张女士取得房本的时间为节点,收取相应时间段的供暖费,并按约定的时间供暖。
  ■法官释法
  供暖部门收取供暖费的对象是业主而非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后,新业主携带房本前往供热部门交费,供热部门应该收取新房主的供暖费。对于历史欠费,供热部门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追索。另外,在购买房屋时,新旧房主应该对各项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是否结清进行确认。对未结清费用,双方应明确约定由谁来负担并及时交割各项手续,同时,还应妥善保存房屋买卖合同。
  供暖温度不达标 业主拒交供暖费
  邢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签有《房屋供热合同》,但邢某连续三年未交供暖费,物业公司遂将邢某诉至法院,要求邢某补交供暖费并支付滞纳金。邢某辩称:自己不交供暖费的原因是供热温度不达标,室内温度只能达到14℃至15℃,在客厅还需要穿羽绒服;自己曾多次致电物业要求维修,修理后仍未解决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室内温度是业主评价供热质量的一个主要标准,温度是否达标一般有两种判定方法:一是由供热单位测温;二是由第三方测温机构根据《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对室温进行检测。庭审过程中,邢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室内温度不达标。后经法院调解,双方以邢某支付供热费用,但免去滞纳金的方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释法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供热单位起诉业主追索供暖费的时间多在非涉诉供暖季,涉诉供暖期间的实际温度很难还原。业主自行测温所形成的证据受到时间、空间、技术水平的影响,很难被法院采信;另一方面,供热单位出于自身经营的考虑,一般不愿主动承认供暖温度确实不达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基于大部分业主所反映的问题,对在供暖季起诉的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勘验,但由于诉请期间均不是纠纷涉及的供暖季,很难真实还原涉案供暖季的实际情况,所得的数据只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温度不达标的依据。
  暖气试水泡家具 分清情况各担责
  刘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为该小区供热的热力中心在试水时,刘某家中无人,结果地面漏水损坏了装修和家具,同时给楼下住户造成损失。刘某向热力中心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热力中心予以赔偿。刘某诉称:其与某热力中心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中约定,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张贴通知,告知业主;自己从未看到过该热力中心张贴通知,所以对方有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热力中心辩称:在试水前,该热力中心已按合同履行了告知义务,刘某自己未按通知要求在试水期间留人,且刘某明知暖气片排气阀损毁却未及时报修,未尽到管护义务,因此刘某应自行承担漏水造成的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热力中心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单元楼门口和小区宣传栏张贴试水通知的照片。最终,法院认定热力中心尽到了告知义务,刘某因漏水所受损失,热力中心不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暖气跑水导致家中被淹,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供暖单位未尽到告知义务,业主的财产损失应由供暖单位承担。如果供暖公司已经通知业主,而业主家中没有留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如果业主家中留人,发现暖气跑水,供暖公司没能及时处理,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供暖单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供暖设施因为质量或安装问题引发跑水造成纠纷,业主可以向供暖设施销售者、生产者和安装者索赔。如果业主未经供暖单位同意,擅自拆、改室内采暖设施,一旦发生问题,则与供暖单位无关。如果供暖设施漏水是由于业主未及时报修或者使用不当所致,业主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不交供暖费 物业也能当原告
  伊某连续三年未交纳供热费,物业公司反复催要无果后,将伊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伊某交纳供热费用。伊某称,自己不交纳供热费的原因是原告主体不适格。伊某认为,自己当初是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供暖合同,没有跟物业公司签过供暖合同。物业公司起诉供暖费欠款的依据是自己与房地产公司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物业公司无权起诉自己。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过供热系统投资运营合作协议,由物业公司提供供暖服务。法院审理认为,并非只有在签订纸质合同后才成立合同关系,只要供热一方提供了供暖服务,业主接受该供暖服务,两者之间就建立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伊某虽然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过书面供暖合同,但物业公司为伊某提供了供暖服务,伊某享受了供热服务,两者就建立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故判决伊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供热费。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供热单位只需要和业主具有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供热单位即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对于被告适格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1.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热合同的,应以该单位或个人为被告。2.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热合同,采暖个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调出该单位的,如所在单位未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未终止的,应以采暖单位为被告;如所在单位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终止的,则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采暖个人死亡的,以其共同居住人为被告。3.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未签订供热合同,但长期存在供热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以实际采暖单位或个人为被告。采暖个人无工作单位的,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
  七年不交供暖费用 法院认定未过时效
  张某是北京顺义某小区的业主,他连续七年没有交纳过供暖费用。该小区物业公司向张某催要供暖费未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供暖费。张某则辩称:自己确实已经七年没交过供暖费了,这期间物业公司也一直没向他催要过,现在物业公司突然向法院起诉,虽然合乎事实,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只要供热方持续向业主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便会重新计算。故小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过时效,判决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七年的供暖费。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而中断,中断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供热单位是社会公用企业,其供热义务来源于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并非只基于合同约定,因此供热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和强制履行性的特点,同时由于整体供热的技术限制,在业主拒绝交纳供热费时,供热方难以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来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处于主张权利的不利地位。鉴于此,只要供热方不是明显怠于行使权利,一般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闲置无人住 集中供暖仍需付费
  李某所购买的一套房子因买后一直闲置,他连续三年都未交纳供暖费,供热公司在多次催讨未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供热费用。张某辩称,自己没在此处居住,也没有享受到供热服务,因此供热公司让自己交纳供热费用是没有理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居住的小区采取的是集中供暖的方式,无法办理暂停供暖,故张某应该向供热公司全额交纳供暖费。
  ■法官释法
  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房主要不要交纳供热费用的问题,要看房屋是否属于分户独立采暖。在实行分户管理的情况下,住户可以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停暖。需要注意的是,停暖后并不意味着住户便可完全不交纳供暖费,住户仍需按总供暖费的60%交纳基础供热费。在采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由于技术限制无法办理暂停供暖,住户不能以无人居住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
  ■司法观察
  编织多元解纷“网络”
  根源式化解供暖纠纷
  供暖纠纷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大,标的额也普遍较小,但涉诉双方的矛盾往往很深。据顺义区法院法官介绍,一方面,业主因反应供暖问题后得不到满意结果,对供暖公司产生不满而不交纳供暖费;另一方面,供暖公司长期收不到供暖费,企业的经营发展遇到一定的困难,无心提高服务质量。随着双方矛盾的积累,最后不得不诉至法院。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出现过一方当事人消极应诉、拒不履行判决的情况,造成了时间和诉讼成本的巨大浪费。因此,对于这些事关“民生”的“温暖”问题,采取一判了之的方式,不仅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还有可能让矛盾进一步激化。近年来,顺义区法院依托多元化解机制,逆向追溯纠纷源头,编织多元化解纠纷“网络”,力争实现供热部门积极履责和业主主动交费的双赢局面。
  多措并举引导当事人调解。本着为当事人“省时、省力、更省钱”的理念,顺义区法院做到了接待有专窗、引导有专人、咨询有专线、宣传有专刊,多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对诉前调解的诉讼费进行减免,经法官或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的,无需进入诉讼程序,也无须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需要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的,比照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标准减收相应诉讼费,真正做到惠民、利民。法院还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借助“两微一端”的平台作用,拓展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可以通过微博、微信进行线上咨询,法官在平台上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必要时可以开展线上调解,从而免去了当事人的诸多困扰,真正做到在诉讼前端化解矛盾。
  组建调解速裁专业团队。顺义区法院按照“1+2+2”的模式在立案庭组建调解速裁专业团队。每个团队由1名速裁法官、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2名书记员组成,在团队内部实现先行调解与速裁审判无缝衔接。该院受理的全部供暖纠纷均由立案庭的专业团队处理。流程上采用调解员先行调解与速裁法官快审快结的方式,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对供暖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由法官进行快速审理。为了更有针对性,法院对供暖案件采取“划片承包”的工作方式。由不同的诉调对接团队分管不同片区的供暖案件。另外,诉调对接团队定期召开调解工作经验座谈会,不断扩充法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知识储备。
  根源式化解实现双方共赢。供热纠纷的成因具有类型化的特点,主要包括:供暖温度不达标、暖气漏水、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不适格、房屋闲置、前业主欠费等,法官通过辨法析理,解开萦绕在当事人心头的困惑是重要环节。顺义法院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并非“流水线化”的审理,而是将纠纷引入到其发生的领域进行根源式化解,使得人民群众在纠纷化解的质量、效率、效果三个层面上都感受到调解的成效,形成供热部门积极履责和业主积极交费的良好局面,实现双方的共赢。
  全民普法建设法治社区。要想从源头上减少供暖纠纷,就必须在全民普法上想办法、下功夫。顺义法院在多个街道办事处设立调解联络室,法官定期到联络室指导调解工作,对供暖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加深社区群众对供暖纠纷中法律知识的了解。诉调对接团队还定期在小区内进行普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交纳供暖费。为了实现更好的普法效果,法官到社区进行现场调解,让社区群众可以零距离地“触摸司法”,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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