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和墨尔本和悉尼生活费费是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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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举措 遏制欠薪
对建筑业工程款与人工费分离模式的探讨
开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前几年,每年岁末我县都要掀起声势浩大的“春雨行动”,行动过后,拖欠问题仍然存在,难以根治,这种边清边欠的重复“行动”需要延续多久?为了确实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我县也制定了一些长效机制,但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欠薪保障金不够支付民工工资怎么办?工程亏损又怎么处理等等。针对这些难点,我们深入工地进行了摸底、调研、分析,找出原因,模索出建筑业工程款与人工费分离的新模式,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到位。下面对新模式的运行实践情况浅析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运用欠薪保障金制度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
为解决我县存在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政府和社会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寻求积极的机制性对策,于2005年1月先后开始建立了建设工程领域缴纳欠薪保障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制度。主要实施方法有四种:(1)以建筑承包企业为单位一次性缴纳欠薪保障金50万元,可以跨年滚动使用。(2)以建设工程项目部为缴纳单位,按照工程项目造价,确定缴费比例缴纳欠薪保障金。(3)以发包方为单位,也可以按工程项目缴纳欠薪保障金50万元。(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它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资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它主要针对民工这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这四种实施方法,是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对用人单位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支付施工企业特定条件下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行使垫付工资追偿权的一种制度。自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以来,共收取欠薪保障金480万元。近几年来,劳动保障部门已依法解决了3家在特定条件下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使用欠薪保障金垫付欠薪80多万元,使268名民工及时领取了报酬,实践效果非常明显。
二、一起集体上访引发对建筑业欠薪顽症思考
日我队接到江西民工程金福、郑富林等100多位民工的投诉,投诉由江西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开化县凤起花苑工程拖欠民工工资70多万元,要求项目部支付。该工程项目经理为程冬平。工程从2005年4月开工至2006年10月结束。在承建过程中,程冬平组织了14个班组137名农民工从事工程建设。由于项目部管理不善,延误工期达半年之久,到工程完工时,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719万元,但此时整个工程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659万元,而项目部只支付民工资130多万元,再加上发包方为项目部垫付养老保险费10万多元,垫付工程保证金11万多元,还垫付了部份税款等,实际上发包方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几十万元,而且由于项目部延误工期,发包方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承包方赔偿工程延误款120万元,如此下来,项目部已经无力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出现了严重亏损。根据我们调查核实,仅民工工资这一项,还欠73.6万元,面对这种情形,项目经理程冬平不是想办法去解决,而是为摆脱民工的纠缠,于日独自外逃。民工见项目经理外逃,再也坐不住了,8月28日、29日,100余名农民工又集体上访到县信访局和县政府。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认真调查取证,查清了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的事实,弄清了欠薪的数量、人数。并多次与工程的承建商江西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联系,要求其派人前来开化处理欠薪事宜,同时,要求该公司配合我队查找项目经理的下落。在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努力下,9月3日,程冬平也回开化与劳动保障监察员和民工见面,配合调查。由于程冬平已经无力支付工资,而承建商江西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其先行支付工资的要求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果断地启用了该项目缴纳的欠薪保障金30万元,先行支付了民工的部分工资,但还缺口43万余元。为了尽快使民工工资能得到足额兑现,2006年10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们组织了137名民工把江西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于日,民工工资全部兑现。案子总算结束,但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就是工程款与人工费混淆到一起,这样往往会因为施工质量、工期等合同纠纷引起费用拖欠,也给监察大队查处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探索解决思路,有利遏制建筑业欠薪顽症。
(一)从“救火”模式到“预防”机制的转变。
从我县实行农民工欠薪保障金制度以来,特别是对挂靠外省的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每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我们总感觉到力不从心。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借鉴以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同时,多次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摸索出《建筑业工程款与人工费分离》这一新模式,也是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监控保障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化。其核心内容将工程款与工分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工程计算存争议 工人余款难结算
辛苦了近半年,本应该拿着工钱回家过年的方小平夫妇却愁眉紧锁。1月6日上午,无奈的方小平找到了记者说,施工方原本应在日结清的工程款,却一拖再拖,4万多元的余款至今未结算。为了讨回工钱,方小平和妻子只能住在工地简易的活动板房内,生活陷入了困境。
本应如期结清的余款,被拖一个月未结算
方小平夫妇来自安徽黄山,在三亚主要从事木工安装。据其介绍,去年6月他承包了南枫禅墅6栋到14栋别墅的木工二次结构安装工程,主要进行预留管道模板、阳台翻边、吊模、放线孔等工作。
“6栋到14栋别墅整个工程到去年11月24日就已经完工。我们自己量下来,整个工程的施工面积是3267.09平方米。按照一工一价,实际算下来的工钱是11.79万元,除去之前陆续预支的工人生活费6.2万元,还剩下4万多元的工程款都没有给我结算。”方小平告诉记者,按照他与项目方的约定,日至26日项目方应该完成现场核实工程量,前付清剩下的工程款。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一个月了,项目方迟迟没有核实工程量。工程量没核实,更不要谈工程款结算了。
“每次去找项目负责人,他们就说要等公司的核算员来了才能给我们核算做工的面积,再给算工钱,日期一拖再拖,工地那边又不认可我们自己测量的面积。眼看着马上就要过年了,我们还打算拿了工款回家过年。现在他们不支付剩下的钱,我们怎么回家?”方小平的妻子无奈地说,为了讨要工钱,他们也没去别的地方找工作。“如今预支的生活费已经用完了,我们是找别人借钱过日子的。”
方小平说,如今别墅已经开始粉刷墙体,如果按照现在的面积来核算,自己反倒吃了亏。“墙被粉刷后,我们做工的面积就变小了,工地也是因为这样不认可我们的算法。但在别的工地,都是在刷墙之前就要核实面积了。”
做工面积有争议,项目方表示将尽快协调解决
在方小平给记者提供的一份签订于日的《协议书》上,关于工程款的部分是这样约定的:在日至11月26日完成班组结算(现场核实工程量)。结算后确定工程实际工程款,工程款在减去借支及预支生活费的前提下于日前付清。
既然有协议约定,如今工程也已经完工,项目方为何迟迟不付余款?记者带着问题找到了项目施工方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方小平的情况项目施工方已经协调过几次,但结果不理想。“他们要先跟班组核算完做工面积,班组报上来后我们才能给发钱。前几次让班组和他们一起去测量面积,到最后都是不了了之。”
“班组实际测量出来的面积和他们量出来的面积有300平方米的出入,所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这位负责人表示,针对此事劳动部门也已经介入,要求项目单位尽快结清剩余的工钱。“最近几天,我们会再协调双方按照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的实际面积,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测量核实面积。如果还不满意,就由我们施工方跟他们进行核算,尽快结算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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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1574
原告: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住所地:送达地址:宁波市会展路128号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十号6C06-08室(周俊奇)收被告:宁波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联系方式:***********住所地:经营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元2、判令被告支付****元(计算方式详见清单)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事实与理由:日,原告宁波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项目,被告按照约定进度向原告支付总价款********元,并应于一年内付清,即应于日之前付清。原告已于日安装完毕,7月11日与被告共同进行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被告截止日,尚有*******元迟迟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另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从日至日,被告共计迟延447天,应当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20%,即****元。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催讨无望,维权在即,故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二0一二年六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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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解答问题:2641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系xx建筑工程),住浙江省泰顺县泰寿路9号。  法定人曾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小平,男,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泰顺县司前镇回澜南路9号。  委托代理人魏维荣,男,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M幢603室。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住址景宁鹤溪镇城北开发区16号。  法定代理人周跃华,系某某学校负责人。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自日每日以应支付款0.5%计算违约金。  2.被告按月利率2%从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兴建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的综合楼,于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订了《建设》,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定分二次向被告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合计壹佰万元(¥1000000元)。之后,被告以某某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于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陶小平、魏维荣二人前往被告处,进行协商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日、日分别退款柒拾万元、叁拾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违约的,每日以应支付款5%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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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深圳
|解答问题:1138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勇,男,汉族,日生,农民,住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安东村王庄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侯家桥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勤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特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  2、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  一、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错误。  1、(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经结算李明生和被告梁建勇承包的金陵名府工程二标段12号、13号楼木工工程量为4636平方米,总计价款125172元。不符合事实。  2006年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承建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金陵明府工程,日被上诉人南京四建项目部经理包小明与李明生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金陵明府工程二标段12#、13#楼四层以上工程图纸范围内木工的有关一切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李明生,双方约定27元/㎡,面积按照实际的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按主体封顶模板拆除十天内付至工程款的80%,其余部分两个月内付清。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前木工组遗留下的部分工程量,两层以上内外墙拆模清理封顶后材料起钉堆放整齐,被上诉人付李明生6000元一次性包定,双方并约定由于阁楼施工的特殊性,阁楼按照正常面积的1.5倍结算工程款。  事实上(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实际面积4636平方米,并没有包含7楼阁楼面积部分,查明的计价款125172元亦未包含阁楼面积价款,也未包含6000元起钉费。经估算阁楼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左右,其阁楼面积部分的工程款应为48600元。因此总计价款应是179772元。  其次项目部经理包小明与李明生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约定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人所招集的施工人数平均为40人/日正常工作,40名工人生活费400元/`月,即40人*400元/月*4个月=64000元。而实际上,南京四建连工人的生活费都未完全支付,部分生活费都是由上诉人梁建勇垫付。  2、(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截至日,被告南京四建实际给付了原告梁建勇151312元,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不符合事实。  事实上上诉人梁建勇与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根本没有签订任何承包协议,上诉人作为木工组的施工人员,在其施工中协助分包人李明生招集人员施工,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更不是工程的分包人,也从未参与合同签订。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没有与上诉人结算过任何费用,上诉人亦未领取过上诉人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因此,审理查明南京四建实际给付了梁建勇151312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工程的总工程款应是243772元(上述已做了说明),因此说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更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3、(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李明生所承包的木工工程施工人员由原告梁建勇负责召集并分配使用,其召集来的工人款均有其从被告处领取的工资款中予以发放,不符合事实。  日甲方南京四建与乙方李明生签订一份附加协议,从该份附加协议中的第二条:乙方签订协议人李明生从明天早上6:30必须按时在施工现场亲自负责乙方施工人员,协调安排保证施工进度,12号楼五层结构,5月2日上午必须保证浇注混凝土。第四条:从明天开始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保证人数按时上班,包中服从甲乙双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乙方不能保证进度,乙方人员必须明天(5月1日)自动清场,责任乙方负责,不在要求甲方的工程款,甲方也一概不负责。乙方必须承担该工程的有关损失。从以上两条中明显可以看出该协议的乙方指名的特定人是李明生,申诉人所召集来的工人是由甲方被上诉人和李明生分配使用的,而不是由申诉人召集和分配使用的。  从该附加协议第五条:生活费、工资款由李明生亲自领取。可以看出生活费和工资款上诉人没有领取过,同事也没有领取的资格和义务。一审法院查明申诉人从被申诉人处领取工资款没有事实依据。  4、(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实为审理查明,其实一审法院并未实际调查,而是机械的照搬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楚州区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等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诉人正在申诉中)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未提交其他有利证据,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在没有做出实际调查前,就草率的照搬(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事实的查明以及证据的认定等程序。该草率行为有违民事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判决书只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参考,而不是作为本案事实的最终证据,试想倘若先前判决有失真实,而法院在审判时不进行实际调查一味的照搬先前之判决,最终只会造成无止尽的错案循环的局面。上诉人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查明本案的事实,而不是草率的照搬事实。  二、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足。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楚州区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392号、72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诉人正在申诉中)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书虽已生效,但所认定的事实有违真实,已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判决上诉人已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上诉人认为仅凭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无法认定本案事实的,关于本案的工程总面积、工程总计价款、工程款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对象等诸多事实都有待于法院做出进一步调查以及鉴定才能认定,在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为避免造成错案循环,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和鉴定(以上已作出阐述)。事实上,一审法院仅以上述判决书来认定本案事实既是违反法律程序亦是有失谨慎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体现法院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希望贵院能查明事实,还当事人公道的判决。  此致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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