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湿热体质是什么感觉觉国外人体质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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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以后自动返回为什么外国人不用坐月子?真的是体质不同吗?
在中国,生完小宝宝就需要坐月子,以恢复怀孕和生产时身体的损耗。而在坐月子期间,老一辈有很多禁忌,比如不能洗澡、不能洗头、不能吹空调……这些禁忌给新妈妈们带来很多不便,并且越发羡慕外国产妇,因为她们不需要坐月子。
有人说,外国人体质比我们好,所以不需要坐月子,这是真的吗?
中国坐月子,大多是老人的要求
对于坐月子这件事,很多人都半信半疑,觉得它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又没什么科学依据。事实上,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变,以及现代医学的普及,坐月子其实没有任何可信之处;为此新产妇也不需要遵循老人的安排,而是听取医生的专业指导。医生自然不会要求你不吃盐、不洗澡、不下床……
然而在生活中,老人大多比较强势,新产妇不得不听从他们的安排。而新妈妈们也不得不忍耐各种不适,以满足老人的各种要求,而老人们往往都自信满满,觉得这些都是传统和生活经验。
坐月子经过2000多年的代代相传,已经深入很多人的骨髓。前些日子,有个产妇被家人捂热致死,这也反映出,很多错误理念是多么地根深蒂固,连产妇本人都深信不疑。
外国人大多没有坐月子习俗
似乎只有中国人才会坐月子,国外人生完孩子就穿高跟鞋、喝冰水、做运动。针对这一情况,老人们依然坚持己见,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体质不一样。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从基因角度来看,只要是人类,那么差别只有万分之一左右。而且有大量研究发现,种群之内的基因多样性,比种群之间的多样性,要大得多得多,这就表示,南方和北方人的基因差别可能比外国和中国人的差别更大。
而且还有另一个事实,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除了白种人还有黑种人、黄种人。然而美国FDA的医药审核从来没有根据人种有所调整,大家都是一个标准,这就表示美国在医疗方面,根本没有在乎基因或者体质差别。
月子可以做,这些想法不能有
产后需要静养恢复身体上的损耗,但是绝不能完全按照老传统执行,就比如下面这些传统就是错误的。
不出门,不下地
产后需要静养,但绝不是一直躺在床上。事实上如果是顺产,那么医生都会建议新妈妈尽早下地走走,进行适量运动,这样可以帮助产妇排恶露、促进肠胃蠕动、加速身体机能恢复。
不洗头,忌洗澡
在产科医生看来,不洗头不洗澡反倒可能导致感染,威胁产妇健康。以前生活条件不好,洗澡也没有像现在这么方便,没热水、没空调,一旦洗澡就可能受凉、感冒。而现在生活条件好,即便是冬天洗澡也不用担心受凉。
生完娃,不刷牙
产后一刷牙就会出血,所以千万不能刷牙,否则牙齿要掉光。但事实上,怀孕和产后因为激素问题,牙龈会有充血、水肿的问题,非常容易出血。但是千万不能因为这样就拒绝刷牙,否则食物残渣会发酵产酸,容易导致龋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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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国人体质不如外国人?人人都该了解的“体质”真相
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也没有两个一样的人。可以说,每个人的身体都很独特。
而我们也总在不经意间说到这种独特性,最常见莫过于“体质”这个词。
比如易瘦体质、易胖体质、酸性体质、碱性体质,还有万能挡箭牌——外国人的体质。
但体质到底是什么?身体不好跟这些体质有关系吗?
怎么吃都不胖 = 易瘦体质?
喝口水都长肉 = 易胖体质?
长胖了,当然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但赖到体质头上就不合适了。
关于“易瘦体质”,有些人代谢活跃,确实要比一般人更难长胖。一个极端的例子是甲亢患者,由于身体代谢水平高,消耗能量更快,越吃越瘦也是完全可能的。
至于喝水都长肉的「易胖体质」,还真有一些人肾功能受损的人,喝完水后无法及时排出体内的水,体重增加,看起来是变“胖”了。
然而,对于大部分健康人来说,如果我们想控制好体重,别抱怨自己的“体质”,先想一想——
管住嘴,迈开腿,你真的做到了吗?那些所谓“怎么吃都不胖”的人,在你看不见的时候付出了多少汗水?忍受了多少诱惑?
酸性体质是百病之源,
碱性体质能延年益寿?
简单来说,人体内部环境确实算是“弱碱性”,因此这套理论看上去很“科学”。
但实际上,这些话纯属瞎编乱造。
人体可以自行调节酸碱性,通过呼吸、排尿等方式排出体内多余的酸性和碱性物质,将其维持在一个稳定的范围,并不需要通过食物中的酸性和碱性物质去维持。
想想就知道,如果酸碱性要刻意去维持,岂不是大部分人都应该处于生病的状态?
其实我们身边绝大多数人还是健康的,否则人类社会根本没法运转,都忙着治病了。
此外,饮食多样和均衡对于健康非常重要,如果真的只吃所谓的“碱性食物”,很容易造成营养不良,这才是真正的“百病之源”呢。
外国人体质好,
中国人体质差?
确实,不同地域的人在健康问题上有不同特点,比如欧美地区的人,看起来体格会比亚洲人要“壮”一些。
再比如,我们常说的“北方大汉”,其实也从某些角度上体现了南北方人群的差异。(虽然并不准确)
但是,即便肤色不同、身高不同、饮食习惯不同,外国人和中国人在基本健康问题上都是一样的,并不存在“外国人体质比中国人好”的情况。
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个地区的人,都要把正常体温维持在差不多的范围,都要摄入差不多的营养素,都要睡差不多的时长……只要是生活在地球上的人,基本生理状况没太大区别。
另外,强行区分“中国人和外国人体质”办的蠢事真心不少。
比如,一些人以“中国人体质不同”为由,不让刚生完孩子的女性洗头洗澡,结果产妇们带着病菌和婴儿同吃同睡,最后只会让妈妈和宝宝更容易生病。
再比如,有些人不让产妇吹空调,导致“产褥期(坐月子)中暑”,其实这个病完全是“中国特色”,国外极其少见。
如果总做这样的事,“中国人的体质”会变好吗?
一个人的健康是由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共同决定的,自然环境、经济水平、社会文化、生活方式都可以影响我们的健康。
如果一个人不爱运动、不管好自己的嘴、不做体检、不听从医生的专业建议,喜欢把问题归结于“个人体质”,其实就是“不付出努力,却想见彩虹”。
一句话:身体不好,真的不能怪体质。
当我们羡慕别人“体质不一样”时,是不是也该想想,自己能做些什么改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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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为什么外国人身体这么壮脸这么小
为什么外国人身体这么壮脸这么小
09-11-09 &匿名提问
这是外国人的特点,就和我们中国人长的细腻是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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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费标准还是由人来定的,民政官员当然会趁机把自已的利益捆绑进去.
各地的尸体火化费不同,但许多地方的管理条例中却无明确规定,例如: 浙江省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所辖各县、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规划、土地管理、公安、市容环卫、城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内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市和各县(市)均应建立殡仪馆,积极推行火葬。凡有殡仪馆或邻近有殡仪馆的区域应划定为实行火葬的区域(以下简称火葬区)。杭州市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各县(市)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推行火葬的条件等原则划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殡仪馆的区域,应积极筹建殡仪馆,在殡仪馆建立之前,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殡仪馆承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死亡的;  (二)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在外地死亡的;  (三)非火葬区内的国家干部、职工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的人员死亡的;  (四)来火葬区内的外地人员死亡的。   第十条 应当火化的人员死亡后,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尸办理火化手续。传染病尸或腐烂尸应严密包扎,并由殡仪馆在24小时内火化。  第十一条 在医院(含卫生院,下同)病故的人员,由医院及时通知殡仪馆接尸;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死者遗体送出院外或默许丧主将死者遗体运出院外。丧主擅自转运尸体的,医院应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无名尸体或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尸。   第十二条 办理尸体火化手续,需凭下列证件:  (一)城镇居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二)农村村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三)外来人员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非正常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  (五)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外国人死亡,凭死者家属出具的书面申请或所属国家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尸体移至殡仪馆需冷冻保存的,一般不超过10日;因故需延长存放期的,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就地火化。如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需将遗体运回常住地火化的,应持死者常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时所在地县级以上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后,用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五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外国人来杭期间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如其亲属要求将尸体运回原籍的,除传染病尸、腐烂尸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尸体必须就地处理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殡仪馆应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运尸费、存尸费、火化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及长期救济对象死亡的,凭有效证件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运尸费、火化费全免;农村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指日以前入伍的)死亡的,凭有效证件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可以减免火化费。无名、无主尸体的运尸费、火化费全免。   第十七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丧主应凭死者火化证明,向有关单位领取丧葬费及其它费用。不实行火葬的,死者所在单位不得向丧主发放丧葬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火葬区内禁止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或提供运输工具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九条 目前尚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实行土葬改革,并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推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集中埋葬点,并报民政部门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超过7平方米。严禁做寿坟。严禁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接收火葬区的尸体搞土葬。  第二十一条 允许土葬的人员死亡后,凡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在火葬区死亡的少数民族要求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墓区安葬。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坟,已占用的,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饮用水源地和江河堤坝、通航河道、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视野范围内建坟。已建的现有坟墓,除国家已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受国家保护的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及知名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祖墓外,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第四章 公墓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塔、廊)、骨灰公墓。提倡骨灰处理多样化。禁止将骨灰入棺土葬。禁止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造坟建墓埋葬骨灰和建设新的公墓。  第二十六条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由市、县(市)殡葬事业单位兴办,也可与乡(镇)、村联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村兴办,并接受殡葬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公益性公墓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公墓,严禁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穴。  第二十七条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省民政厅批准,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性公墓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兴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各县(市)范围内兴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华侨死亡后回国安葬或修复祖坟,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内地安葬或修复祖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城镇公墓的建立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按规定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墓必须做到墓区规范化、墓距条理化,并与绿化、美化环境相结合。墓区要因地制宜种植花草树木,并保持整洁、肃穆和安全。墓区要按规定设置停车场等设施,加强对墓区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的管理。公墓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禁止在墓区内焚化祭奠用品。第五章 丧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丧葬习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禁止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任何人不得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对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诈骗财物者,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丧葬迷信用品和土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市民政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注重社会效益,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对丧主进行刁难或敲诈勒索。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应当火化的人员死亡后土葬的,由死者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土葬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丧主在7天内自行改土葬为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土葬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改土葬为火葬,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并对丧主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丧主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二)医院同意或默许丧主将尸体运出院外的,由民政部门对责任医院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丧主擅自将死者遗体运出医院的,由民政部门对丧主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尸体存放殡仪馆,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来处理的,由殡仪馆发出限期处理通知;逾期仍不来处理的,由殡仪馆将遗体火化,其费用由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承担;   (四)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2个月或没收非机动车,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耕地、林地建坟,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理的,由民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坟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平毁,所需费用由坟主承担,并对坟主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将骨灰在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的,由当地民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坟主限期平毁;逾期不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平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擅自建造公墓,擅自将公益性改变为经营性公墓,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墓穴,接收应火化尸体搞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在火葬区生产(制作)、经营(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丧葬迷信用品及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到殡仪馆、医院抢、偷尸体或聚众闹事,影响殡仪馆、医院正常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骗取财物,在举办丧事中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或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和殡葬职工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殡葬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出现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火化_殡仪馆是民营企业,在国家疏于管理的情况下,会乘人之危猛宰孝家.........
现在最赚钱的地方就是殡仪馆和火化场了,漫天要价.死人住的地方比活人住的地方都贵.他们的工资和奖金出奇的高,又没有什么成本.现在连研究生都争着去那种地方应聘.他们主要是利用了人们的心理.因为人们为了给故去的人一个最后孝敬的机会,一般都会要多少给多少,也不问价,怕故去的人难过.其实他们这样昧着良心挣死人的钱真的没有好报.
公产主义的意思是国家的钱是国家的,你的钱也是国家的包括你的人都是国家的,懂不?!
 主要是给出生费配的人生套餐。
垄断孳生腐败!
这要死人钱的恐怕不是国家,是地方部门利益在作怪,殡仪馆是民营企业??????????????????????????????????????????????????
火化已经背离了初衷,高层应该关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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