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消防用水量计算公式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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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消防设计规定--消防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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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石油化工厂消防给水设计中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在消防给水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石油化工厂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同一时间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石油化工厂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2.2确定。
表2.2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厂区占地面积(m2) 厂居住区人数(人) 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
≤1000000 ≤15000 1处: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
&15000 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居住区
&1000000 不限 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居住区、
厂区辅助生产设施两处中的消防用水量的较大处。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装置区、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
一次灭火用水量计算规定
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
炼油装置用水量计算
联合装置:大型联合布置的炼油加工装置消防用水量按300L/S计算。
独立的工艺装置可按下表选用:
编号 装置名称 火灾危险分类 装置生产规模
万吨/年 装置消防用水量
1 常减压蒸馏装置 甲类 A&250 150
500≥A≥250 230
2 催化裂化装置 甲类 A&80 200
120≥A≥80 250
3 延迟焦化装置 甲类 A&60 150
80≥A≥60 200
4 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 甲类 A&40 150
80≥A≥40 200
5 气体脱硫装置 甲类 A&20 150
30&A≥20 200
6 催化重整装置 甲类 A&30 150
60≥A≥30 200
7 气体分馏装置 甲类 A&20 150
30≥A≥20 200
8 汽油脱硫醇装置 甲类 A&40 150
80≥A≥40 200
9 加氢裂化装置 甲类 A&40 150
80≥A≥40 230
10 丙烷脱沥青装置 甲类 A≤40 150
11 芳烃抽提装置 甲类
12 重油加氢装置 甲类
13 烷基化装置 甲类
14 硫磺回收装置 甲类
15 酮苯脱蜡装置 甲类
16 糠醛精制装置 乙类
17 煤油分子筛脱蜡装置 乙类
18 煤油电化学精制装置 乙类
19 空分装置 乙类
20 沥青氧脂装置 丙类
21 轻柴油分子筛脱蜡 丙类
22 轻柴油电化学精制 丙类
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
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物品贮存量,最危险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工艺装置区的消防水量应包括已确认的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最大一处用水量,参加灭火的高压消防水炮、移动式水枪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
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面积及其对应的喷淋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
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之间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个水炮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移动水枪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水枪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当水量确定有困难时可按下表选定。
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
装置类型 装置规模
石油化工 中型 大型
消防用水量(L/S)
150~300 300~450
注:其中石油化工装置的规模划分可参考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大
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1992年补充版中有关内容(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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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8.4 消防用水量
8.4.1 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8.4.2确定。
表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厂区占地面积(m2)
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
1处: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
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厂区辅助生产设施
8.4.3 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8.4.3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 2. 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5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 3. 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计算;
&& 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空分站的消防用水量宜为90~12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
表8.4.3 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L/s)
合成氨及氨加工
8.4.4 可燃液体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 2.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 3. 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8.4.5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
表8.4.5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 注:1.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 2. 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 3. 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2. 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4. 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5.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8.4.6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罐表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 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 L/min&m2。
8.4.7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直径大于20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8.4&消防用水量
8.4.2&对厂区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000m2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同。关于大于1000000m2的规定,通过对7个大型厂调查,只有某石油化工企业曾发生过由于雷击同时引燃非金属的15000m3地下罐及相邻5000m3半地下罐,且二者发生于同一地点,可以认为是一处火灾,两处同时发生大火尚无实例。所以本条规定按两处计算时,一处考虑发生于消防用水量最大的地点,另一处按火灾发生于辅助生产设施考虑。&
8.4.3 本条对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作出规定。
&&& 1&根据与美国消防协会NFPA及美国石油学会API及一些国外工程公司等单位交流,不能简单地按照装置规模去确定消防水量。
&&& 由于各公司的经验和要求不同,同样的生产装置消防水量相差很大,有的差别高达数倍。国外的一般做法是:首先,对工艺装置进行火灾危险分析,识别可能发生的主要火灾危险事故;然后,确定可能发生的火灾规模和影响范围,针对每种火灾事故分别确定需要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和所需水量,并将可能发生的最不利火灾事故所需的消防水量作为该装置的消防设计水量。
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包括:固定式消防设施、消防水炮和消火栓等设施。当所考虑的火灾区域被固定式水喷雾,自动喷水或泡沫系统全部或部分保护时,消防水量应为需要操作的固定消防水系统所需水量之和,再加上同时操作水炮和水枪的用水量。当火灾区域内有多个固定式消防水系统时,消防水量计算应考虑相邻系统是否需要同时操作。
&&& 2&API&RP&2001《炼油厂防火》关于装置消防用水量确定方法如下:
&&&&& 1)消防水供给应能满足装置内任一处火灾区域所需的最大计算流量的要求,具体流量取决于工厂的设计、布置及工艺危险性、实际设计等,可根据火灾事故预案、应急响应时间,装置构筑物、设备布置等,对火灾区域提供4.1~20.4L/min&m2的水量;&
&&&& 2)参考类似装置的历史经验估算;
&&&& 3)当消防水系统仅采用水炮和水枪等移动设施进行手动消防时,消防水量范围可参考表6。
表8&消防水量参考表
消防水流量范围
&&(L/s)&&&
根据保护面积计算的
单位面积消防水量(L/min&m2)
辐射热保护区
4.1&L/min&m2
易燃液体、高压易燃气体工艺装
250~633L/s
冷却:8.2~12.3&L/min&m2
熄火:12.3~20.4&L/min&m2
气体、可燃液体工艺装置区
183~316&L/s
8.2~12.3&L/min&m2
&& 3&&因为装置消防水量不是简单地根据装置规模确定,国外也没有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表。考虑近年来装置大型化、合理化集中布置,且设置了比较完善的固定消防设施,并参考国外工程公司经验及API&RP&2001《炼油厂防火》给出的消防水流量范围,本次修订将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水量由450&L/s调整为600&L/s,大型炼油装置的水量由300&L/s调整为450&L/s,大型合成氨及氨装置调整为200&L/s。
&&& 由于国家对大中型装置的划分无明确规定,只能参照国内生产装置规模的现状,根据消防水量确定原则确定消防水量,而不应简单地套用表8.4.3中的数值。
8.4.4 着火储罐的罐壁直接受到火焰威胁,对于地上的钢储罐火灾,一般情况下5min内可以使罐壁温度达到500℃,使钢板强度降低一半,8~10min以后钢板会失去支持能力。为控制火灾蔓延、降低火焰辐射热,保证邻近罐的安全,应对着火罐及邻近罐进行冷却。
&&& 浮顶罐着火,火势较小,如某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的两起浮顶罐火灾,其中10000m3 轻柴油浮顶罐着火,15min后扑灭,而密封圈只着了3处,最大处仅为7m长,因此不需要考虑对邻近罐冷却。浮盘用易熔材料(铝、玻璃钢等)制作的内浮顶罐消防冷却按固定顶罐考虑。
8.4.5&本条对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作出规定。&&
&& 1移动式水枪冷却按手持消防水枪考虑,每支水枪按操作要求能保护罐壁周长8~10m,其冷却水强度是根据操作需要确定的,采用不同口径的水枪冷却水强度也不同。采用Ф19mm水枪进口压力为0.35MPa时,一个体力好的人操作水枪已感吃力,此时可满足罐壁高17m的冷却要求,若再增高水枪进口压力,加大水枪射高操作有困难。大容量罐采用移动式冷却需要人员多。条文中固定式冷却水强度是根据天津消防科研所5000m3罐,壁高13m的固定顶罐灭火实验反算推出的。冷却水强度以周长计算为0.5L/s&m,此时单位罐壁表面积的冷却水强为:0.5&60&13=2.3L/min&m2,条文中取2.5L/min&m2。对邻罐计算出的冷却水强度为:0.2&60&13=0.92L/min&m2,但用此值冷却系统无法操作,故按实际固定式冷却系统进行校核后,规定为2L/min&m2。
&& 2&润滑油罐火灾我国尚未发生过,故规定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
&& 3&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在设计中应予考虑。比较简易的方法是在罐的供水总管的防火堤外控制阀后装设压力表,系统调试标定时辅以超声波流量计,调节阀门开启度,分别标出着火罐及邻罐冷却时压力表的刻度,作出永久标记,以确保火灾时调节阀门达到冷却水的供水强度。
&& 4&经调查,地上立式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喷头,常发生被管道内部锈蚀物堵塞现象,故要求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采用镀锌管。
8.4.7&储罐火灾冷却水供给时间为自开始对储罐冷却起至储罐不会复燃止的时间。据17例地上钢储罐火灾统计,燃烧时间最长的3次分别为4.5h、1.5h、1h,其余均小于40min。燃烧4.5h的是储罐爆炸将泡沫液管道拉断,又因有防护墙使扑救及冷却较困难,以致最后烧光,此为特例。据统计,一般燃烧时间均不大于1h。
&&& 本条规定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冷却水供给时间,按6h计;对直径小于20m的罐,沿用过去的规定,按4h计。浮盘用铝等易熔材料制造的内浮顶罐,着火时浮盘易被破坏,故应按固定顶储罐考虑。其他型式浮顶罐着火时,火势易于扑救,国内扑救实践表明一般不超过1h,故冷却水供给时间也规定为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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