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个城市杨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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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筱平讲义建筑无障碍设计
建筑无障碍设计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杨筱平 一、无障碍设计的概念及其它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内容 三、建筑无障碍设计 一、无障碍设计的概念及其它1、无障碍设计的历史背景上一个世纪初期,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 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 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上 一个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 设施。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 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法规。1986年7月我国编制 了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 1989年颁布实施。 2、无障碍设计的基本概念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de sign) 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de这个概念名称始见于1974年,是联合国组织提出的设计新主张。无 障碍设计强调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一切有关人类衣食住行 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都必须充分考虑 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的使用需求,配备 能够应答、满足这些需求的服务功能与装置,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 切实保障人类安全、方便、舒适的现代生活环境。无障碍设计首先在都 市建筑、交通、公共环境设施设备以及指示系统中得以体现。 3、无障碍设施及其特点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 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主要是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道路(包 括道路、桥梁、人行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公交站点、公共绿地) 的相应设施。无障碍环境概念,范围就更大更广,除建筑物、道路无障 碍,还包括交通工具无障碍、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电视手语和字幕、盲 人有声读物、音响信号、手机短信息、信息电话等等),以及人们对无 障碍的思想认识和意识等。从建设部门来看,多指无障碍设施,从整个 社会来说,多指无障碍环境。 4、无障碍设施的发展状况上世纪50年代末期美国最初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美国的无障碍环 境建设现有多层次的立法保障,并进入科研和教育领域。 欧洲在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的同时,强调了住宅建设也要实 施“无障碍化”。1930年末,瑞典和丹麦就开始提供老人公寓。 亚太地区的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等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部比较好。日本目前的无障碍设施比较普及,国家制定的统一建设法规 中包括无障碍设计。 香港的《残疾人通道守则》自1976年至1984年作了多次修订。香港 的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车、巴士、地铁等处的无障碍设施十分完善。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在起步晚、起点低的情况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有着显著成绩。多数城市的干道、主要商业街、广场、医院等建筑,程 度不同地建设了无障碍设施;城市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设施也开 始起步。 为了推进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日,建设部、民 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残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提出了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示范城的活动, 这是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 南京、杭州、厦门、广州、西安、苏州、秦始岛十二个城市列为 首批示范创建城市。 规范无障碍建设行为,是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保证。建设部 等部门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 规范》,1998年又作了补充规定,至2001年再次修改。《城市道路和建 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是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 联日发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系全国范围实施 的强制规范,是目前最新、最有权威的一个规范。现在所有的新建、改 建项目都要按此规范设计、建设。之后,在相关规范修订和编制中都增 加了无障碍设计专章,从“残疾人规范”到“无障碍规范”不仅反映了 我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也标志着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进入一个全面发 展的阶段。 随着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上海特奥会、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国 际大型活动的召开,这些城市的无障碍设计水平和建设水平都在全国起 到了示范作用,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北京颁布了“实施细则”,上海 颁布了“管理办法”,广州、深圳等地方都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我省 建设厅也编制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施工规范》等,全国的无障碍设施建 设从示范到创建到推广,从而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5、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无障碍设施不仅为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安全 和方便的条件,同时也给推孩子车的母亲、伤病患者以及携带物重者带 来了方便,是造福全民的一件好事。正如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残疾人生 活环境专家会议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所要建立的城市,就是正常人、 病人、孩子、青年人、老年人、伤残人等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能够 共同地自由生活与活动的城市。” 6、无障碍设计的基本思想无障碍设计的理想目标是“无障碍”。基于对人类行为、意识与动 作反应的细致研究,致力于优化一切为人所用的物与环境的设计,在使 用操作界面上清除那些让使用者感到困惑、困难的“障碍”(barrier) 为使用者提供最大可能的方便,这就是无障碍设计的基本思想。无障碍 设计关注、重视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但它并非只是专为残疾人、 老年人群体的设计。它着力于开发人类“共用”的产品――能够应答、 满足所有使用者需求的产品。 7、无障碍设计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 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新建或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居住区 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显然环境的障碍是与“保障法” 相抵触的,建筑的无障碍设计是法定的内容,否则就是违法。 2)整体性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无障碍建筑物的设计,不 单纯是技术和经济问题,就建筑物而言,是其基本组成部分,而非附加 的设计内容。 3)通达性无障碍设计应体现从道路至建筑的全程无障碍的理念。 A 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通行道路 B 方理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公共建筑 C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居住建筑 4)系统性城市环境的无障碍设施,是人们在城市中的水平和垂直交通的行动 轨迹,到使用各种设施的空间,处处关联着无障碍的内涵,并需要形成 系列化和相应完整的配套类型,由于轮椅作为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因此 要求城市道路的人行步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以及城市广 场、街心花园、各种公园、旅游景点等的通路,应能全方位地为乘轮椅 者、残疾人及拄拐杖者提供通行上的便利,并要求在坡道的宽度、坡度、 长度、休息平台、地面及扶手等,在形式及规格上应符合乘轮椅者 在使用上的方便。公共建筑服务设施的项目较多,内容各异,但是在无 障碍的功能要求上是一致的。凡是为公众安排和服务的设施项目,均应 方便行动不便者通行、到达和使用,如建筑基地的通路、人口台阶、坡 道、平台、门、楼梯、电梯、电话、扶手、洗手间、服务台、饮水器、 公共厕所、浴室、轮椅座席、轮椅客房及卫生间、停车车位、标志等, 在形式及规格上,要求能符合乘轮椅者、拄拐杖者及视残者的通行安全 和使用便利的条件。 5)适用性行动不便者主要为肢体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对行走产生困难的肢 体残疾者,是指躯体或是下肢,或是躯体及下肢均受到损伤,经过矫形、 康复后,在行走时有的产生异形,有的需要借助手杖、拐杖、助行架进 行行走,当行走还有困难时,则需要借助手动轮椅或电动轮椅来完成行 走。在一般的情况下乘轮椅者可以独立地自我进行行走,重残者及高龄 体弱者则需要在他人帮助下才能完成行走。由于残疾人在行走中的不同 状态和使用各种助行工具,在通行时要求道路和建筑物的水平通道 及垂直交通的宽度、高度、坡度、地面及各种相应设施与家具,应具备 乘轮椅者、拄拐杖者及拄盲杖者既方便又安全的通行空间和使用条件。 无障碍设计要根据残疾人体活动空间参数为依据确定相应的使用条件, 保证使用方便和安全使用。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内容(一)公共建筑 1 一般规定 1)公共建筑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建筑物,其中主 要包括办公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 筑―学校建筑―园林建筑―城镇公厕等。 2)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公共建筑,不论规模大小,其设计内容、使 用功能与配套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柱拐杖者、视残者及老年人以通行 和使用上的要求。 3)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其部位主要为建筑入口、水平通道、垂直 交通、洗手间、浴室、服务台、电话、客房、观众席、停车车位、室位 通路、盲道及轮椅标志和提示标志等。 2、建筑类别与设计内容2.1 办公建筑1)办公建筑系国家及地区面向社会公众的机构,其中包括各级政府机 关―司法部门―公用企、事业办公楼―科研楼―写字楼―信息中心等建 筑。 2)办公建筑的接待区、办公区、法庭区、休息室及为公众设置的服务 设施,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通行和使用设施的便利。 3)办公建筑入口入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置符 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手。 4)设有楼层的公共建筑,应设适合拄拐杖残疾人使用的缓坡楼梯,在 楼梯的两侧应设扶手。 5)办公建筑配备有客用电梯时,其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 者的使用要求。 6)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及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应符合乘轮椅者进 入、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庆设抓杆。当设有 残疾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7)办公建筑设置的接待服务台、公用电话及饮水器等设施,其高度应 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8)政府机关及司法部门的入口至接待区应设盲道。在法庭区入口及楼 梯、电梯、洗手间、公用电话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9)距办公建筑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2.2 文化建筑1)文化建筑是面向全社会的文化、科技与纪念性活动的场所,其中包 括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档案馆―科技馆―纪念性场 馆等。 2)文化建筑的接待区、目录及出纳厅、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报 告厅、休息室及开展各种活动的房间,应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 提供方便通行和使用上的便利。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 和老年人使用。 3)文化建筑的室外道路、建筑入口及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台阶 时,必须设置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当选用自动 升降平台装置时可取代坡道。 4)设有楼层的文化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当配备有客用电 梯时可取代轮椅坡道,电梯的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 用要求。 5)为公众设置的洗手间,其入口、通道及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应符合 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应设抓 杆。当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6)文化建筑设置的接待服务台、售票窗口、公用电话在及饮水器等设 施,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及少儿的使用要求。 7)大、中型文化建筑主要的室外通路至建筑入口及接待区应设盲道, 在楼梯、电梯、洗手间、公用电话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8)文化建筑的阅览室、报告厅、演播厅等,应在出入方便的地段设轮 椅席位,其视线不应受到遮挡。 9)距文化建筑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2.3 商业建筑1)商业服务业范围广泛,是面向公众生活的场所,其中包括不同规模的 综合商厦及购物中心―专卖商店―自选超市―书店―药店―付食店―菜 市场―旅馆饭店―金融邮电―餐饮食品―美容美发―浴室桑拿―社区服 务及维修店铺等。 2)商业服务区的接待区、购物区、自选营业区及等候区,应为残疾人和 老年人在通行和购物提供必要的便利,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 疾人和老年人使用。 3)商业服务业建筑入口及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 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室内外高差较大且用地狭小 地段可选用自动升降平台装置取代坡道。 4)设有楼层的大型商业服务建筑,应设客用电梯,电梯的规格及设施 应符合乘轮椅者视残者的使用要求。只设有货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服 务提供方便。 5)为公众设置的男女厕所的入口、通道及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应符合乘 椅者的通行、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应设抓 杆。设有残疾人专用厕所时可取代公用厕所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6)男女浴室的入口、通道、隔间的浴位,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 与使用要求。 7)旅馆饭店应在客房层通行方便的地段,设残疾人使用的套房,套房 及卫生间的入口、走道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在卫生间 内设应急呼叫按钮。 8)商业服务业接待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自动集货柜及金融邮 电营业台等,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9)大、中型商业服务业建筑入口至接待服务区应设盲道。楼梯、电梯、 洗手间、公用电话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10)距商业服务业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2.4 观演建筑1)观演建筑是残疾人、老年人经常涉足的地方,其中包括电影院―剧 院―音乐厅―礼堂―会馆―体育馆及体育场等。 2)观演建筑的接待区、售票处、观众厅、休息厅、演播厅、后台区、主 席台及竞赛场地,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通行和使用上的便利。 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 3)观演建筑的室外道路、公众入口及演出人员的入口、室内走道的地面 有高低差和台阶时,必须设置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 手。当选用自动升降平台装置时可取代坡道。 4)设有楼层的观演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在楼梯的两侧应设扶手。 5)观演建筑设有电梯时,其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 要求。 6)在观众厅出入方便的地段,应设轮椅席位,其视线不应受到遮挡。 7)男女厕所的入口、通道及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应符合轮椅进入、回旋 与使用要求,男厕所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应设抓杆。设有残疾人专用厕 所时,可取代公用厕所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8)观演建筑后区的入口、通道、化妆室、休息室、洗手间、淋浴间、 盥洗室等,应符合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要求。 9)观演建筑的接待服务台、售票窗口、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其高度 应符合乘轮椅者及少年儿童的使用要求。 10)距观演建筑出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2.5 交通建筑1)交通建筑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航空港建筑―火车站 建筑―长途汽车站及地铁站建筑等。 2)交通建筑的售票厅、进出港大厅、候机厅及登机通道,进出站大厅、 候车厅及检票通道,应为乘轮椅者及视残者和老年人提供在购票、休息 及通行上的便利和有关信息服务。 3)交通建筑的出入口、大厅及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如有高低差 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4)设有楼层的交通建筑,应设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电梯。对旅客进 行分流的天桥与地道,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在分流的天桥与地道 设有电梯时,其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 5)男女厕所的入口、通道及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 回旋与使用要求,男厕所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应设抓杆。设有残疾人专 用厕所时,可取代公用厕所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6)交通建筑的服务台、售票窗口、公用电话、饮水器等,自动售货柜 等,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及少年儿童的使用要求。 7)交通建筑的室外通路至入口及服务台应设盲道,在残疾人售票窗口、 楼梯、电梯、坡道、厕所、公用电话、休息室、检票口等位置,应设位 置提示标志。 8)火车站的月台、长途汽车站台及地铁站台的四周边缘,应设位置提 示标志。 9)距交通建筑出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2.6 医疗建筑1)医疗建筑是公众关注的地方,其中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 所―卫生所―急救中心―康复中心―疗养院及休养所等。 2)医疗建筑的室外道路、入口及庭院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 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及走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3)医疗建筑的门诊大厅及急诊、检验、理疗、住院部。走道等地面应 平整、不光滑且没有高低差,在走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4)医院建筑的室外道路入口及服务台应设盲道,在楼梯、电梯、洗手 间、检验室等部位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5)设有楼层的医疗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电梯,在楼梯两侧应设扶手,电 梯规格应采用“病床梯”。 6)男女厕所的入口、通道及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 旋与使用要求,男厕所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应设抓杆。 7)男女淋浴室的入口、通道及隔间浴位,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和使 用要求。 8)医疗建筑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自动售货柜、邮箱等,其高度 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9)住院病房和疗养室设附属卫生间时,应方便轮椅进入,并设观察窗 口和应急呼叫按钮。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坐便器、 浴盆或淋浴两侧应设抓杆。 10)在病房、疗养室及活动室设有阳台时,阳台门的净宽和阳台的净深, 应符合轮椅通行与回旋的要求。 11)疗养院水疗室的通道、等候间、更间室、浴室及洗手间,应符合乘 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要求,水疗室的大池应设带扶手的方便轮椅上下水 池的坡道。 2.7学校建筑1)学校建筑包括高等院校―专业学校―中学小学―职业高中―老年大学 等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 2)各类学校的室外道路、校园及教学用房、生活用房的入口、通道等地 面有高差和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手。 3)教学用房与生活用房的男女厕所、盥洗间及淋浴间的入口、通道应方 便乘轮椅者通行,残疾人的隔间厕位、盥洗位及浴间,应方便乘轮椅者 进入和使用。男厕所的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和小便池应设抓杆。 4)设有电梯的学校建筑,其电梯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 求。 5)设有楼层的学校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在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8园林建筑1)园林建筑包括城市广场―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寺庙― 游乐场所等。 2)园林建筑的室外人行通道、建筑入口、休息室、售货部、室内走道等 地面有高低差和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及走道的 两侧应设扶手。 3)设有楼层的园林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在楼梯和坡道两侧应 设扶手,当设有电梯时可取代轮椅坡道,电梯的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 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 4)园林建筑室内外男女厕所的入口、通道及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应符 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男厕所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应设 抓杆。设有残疾人专用厕所时,可取代公用厕所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2.9 公共厕所新建和改造的独立式公共厕所也应按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二)居住建筑1 一般规定1)居住建筑和居住环境是人们生活最为密切的地方,其中包括高层住 宅、多层住宅及低层住宅建筑,宿舍建筑,老年公寓及居住小区等。 2)高层和有乘轮椅残疾人套房的住宅建筑入口设有台阶时,必须设符 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手。 3)住宅建筑入口的台阶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30m,踏步的高度不得大 于0.15m,在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 4)高层住宅建筑入口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在平台边缘应设栏 杆,在平台的上方应设雨罩。 5)高层住宅建筑电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1.80m,电梯门开启后的净宽不 应小于0.80m,电梯桥厢的深度应能达到救护担架进入的要求。 6)有轮椅套房的多层住宅建筑入口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平台 的上方应设雨罩。 7)住宅建筑每100套房居住套型应设不少于两套符合乘轮椅残疾人使用 的居住套型。 三、建筑无障碍设计1 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及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2.00m×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及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 寓、宿舍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时,在两道门扇 开启手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大中型公建不应小于1.5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的净宽度不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和平 开门的有效通行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和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 于0.50m的墙面宽度。 6)乘轮椅者开门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 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2坡道与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路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 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形和螺旋形。按照 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m。在坡道起点及终 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6)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如下: 坡度(高/长) 1/12 允许高度(m) 0.75 水平长度(m) 9.00 1/16 1.00 16.00 1/20 1.5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突起50mm 高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 滑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台 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 启动按钮。 3室内走道1)建筑物室内走道通过轮椅通行的最小宽度:大型公建1.80m, 中小 型公建1.50m,居住建筑走廊1.20m,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0m, 且在走道末端应设有1.50m×1.50m轮椅回旋面积。 2)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走道内有台阶 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3)当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0.9m,宽度 不应小于1.30m。 4)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 5)主要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 ①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80m; ②走道的两侧必须设高0.85m的扶手; ③走道的地面必须平整,并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④在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 ⑤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设计成园弧墙面或45°切角墙面。 ⑥在走道一侧的地面,应设宽0.40m至0.60m的盲道,盲道内边线距墙 面0.30m。 ⑦走道内不应设置障碍物。走道的照度应达到120LX。 4楼梯1)楼梯的形式应设计有休息平台的双跑式或多跑式的直线形楼梯,不 应设计弧形和螺旋形及没有休息平台的单跑式楼梯。 2)公共建筑楼梯的两侧应设高0.85m至0.90m的扶手,楼梯梯段的净宽 度不应小于1.50m,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0m。 3)楼梯的踏步不得采用无踢面的露空踏步和踏面前缘为突出直角形的 踏步。 4)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 5)楼梯踏步的一侧或两侧为凌空踏步时,应设高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6)楼梯的踏面不应光滑,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明显的区分和对比。 7)在楼梯踏步起点前和踏步终点处,应铺设方便视残者使用的楼梯位置 提示标志。 5电梯1)公共建筑供轮椅使用的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宜小于2.00m。 2)候梯厅呼叫电梯的按钮高度为0.90m至1.00m。 3)电梯门开启后最小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电梯入口的地面宜设方便视残者使用的电梯位置提示标志。 5)供轮椅使用的电梯轿厢不应小于1.40m×1.10m。 6)轮椅可以在电梯轿厢内回旋180°时,其轿厢深度和宽度不应小于 1.70m×1.40m。 7)电梯内的正面应安装镜子,在侧面高1.00m处应安装辅助选层按钮,在 正面及侧面高0.85m处应设扶手。 8)电梯宜设报层音响装置和带有盲文的选层按钮。 6扶手1)在坡道、楼梯及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及电梯的周边三面应设扶手, 扶手宜保持连贯。 2)设一层扶手的高度为0.85m至0.90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 度为0.65m。 3)坡道、楼梯、台阶的扶手在起点及终点处,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4)扶手的形状、规格及颜色要易识别和抓握,扶手截面的尺寸应为 35mm至50mm,扶手内侧距墙面的净空为40mm。 5)扶手应选用优质木料或其他较好的材料,扶手必须要安装坚固,应 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7厕所1)公用厕所入口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厕所内通道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1.50m。 2)男厕所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在小便器的上 方和两侧,应安装高1.20m和宽0.60m的安全抓杆。 3)公用厕所的残疾人厕位 ①男女厕所的隔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 2.00m×1.00m或1.60m×1.40m。 ②隔间的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在门扇内侧设关门拉手。 ③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 ④隔间内设高0.4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 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⑤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 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⑥隔间内的地面应平整,没有高低差。在隔间内应设高1.20m的挂衣 钩。 4)残疾人专用厕所 ①在公用厕所旁或在适当位置宜设残疾人专用的厕所。设专用厕所后 可取代在公用厕所的残疾人厕位。 ②专用厕所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净宽度 不应小于0.80m,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 的门插销,在门扇内侧设关门拉手。 ③厕所的面积不应小于2.00m×1.60m或1.80m×1.80m。 ④厕所内设高0.45m的坐便器,在坐便器两侧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 在靠墙壁的一侧设高1.45m的垂直抓杆。 ⑤厕所内应设高0.60m的放物架和高1.20m的挂衣钩。沿洗手盆的三面 设抓杆,先手盆高0.80m,抓杆高0.85m,相互间距均为50mm。 ⑥抓杆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 受身体的重量。 ⑦厕所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应采用遇水也不 滑的地面材料。 ⑧专用厕所必须设置应急呼叫按钮。 8公用浴室1)公用浴室入口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浴室内的通道净 宽度不应小于1.50m。 2)公用浴室应设轮椅可进入和可回旋的淋浴间或盆浴间,浴间的入口 应采用门帘或推拉门及平开门。 3)浴间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有效通行净宽度 不应小于0.80m,开门执手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 的门插销,在门扇内侧设关门拉手。 4)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更衣坐台及洗浴坐椅,更衣坐台深度不应小 于0.45m。在淋浴间周边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5m垂直抓杆。 5)盆浴间内应设高0.45m更衣坐台、洗浴坐台和浴盆。更衣坐台及洗浴 坐台的深度不应小于0.45m。在浴盆内侧设高0.60m和0.90m二层水平抓杆, 长度为0.8m至1.00m。在更衣坐台内侧设高0.70m长度为0.80m的水平抓杆。 6)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 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9轮椅席位1)在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礼堂及会馆、体育馆及体育场等各类 演出场所的观众厅内,必须设轮椅席位。 2)轮椅席位应设在观众厅便于疏散的出入口和通道的附近。 3)在轮椅席位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得受到遮挡。 4)每个轮椅席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 5)轮椅席位的地面必须平坦,在边缘应安装栏杆或栏板。平时可放活 动坐椅。 6)大中型影剧院、音乐厅、堂等应按100个观众座位设一个轮椅席位。 体育场馆应按500个观众座位设一个轮椅席位。小型演出场所的观众厅 应设不少于两个轮椅席位。 10 停车车位1)在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地段和在停车场(楼)出入最方便的地段, 设残疾人的小汽车和三轮机动车专用的停车车位。一辆小汽车的停车位 置可停放两辆三轮机动车。 2)在专用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 通道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停车位的轮椅通道与人行步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 的坡道。 11、 11、其它旅馆客房的无障碍设计、无障碍住房的设计以及无障碍标志等内容 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条文执行。此处从略。 以上内容若与现行规范规定不符之处均以规范为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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