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规五十二》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发售学生票

“学生火车票适用范围” 1、据《鐵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含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军事院校和中学小学在校就读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这些在校学生凭注明乘车区间、加盖学校公章、贴有火车票电子优惠卡的学生证,中小学生凭学生证及学校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4次家庭居住地到学校的火车硬座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动车组列车只售二等学生票学生票价为全票价的75%。 新生报到和毕业生毕业时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书面证明,可购买1次学生票 2、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2)、学生休学、複学、转学、退学时;(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3、普通高等学校(含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符合ZF教育部門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含高自考) 4、“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 5、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者由學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妀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 6、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4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塖车时对超过区间按普通旅客办理,核收全价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

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一次乘车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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