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和法有什么区别

礼仪、道德、法律的区别?_百度知道
礼仪、道德、法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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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三者起作用的机制不同,礼仪更多是个人的没有外在压力靠自我感觉来调整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更多是双向的,受舆论的强制,受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等方式,来规范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法律则更多是体现国家意志,通过一整套执法机关强制实施。
其次,三者的评价标准不同。礼仪以美丑为标准,道德以善恶为标准,法律是以合法非法、有罪无罪为标准。
第三,三者调整的关系不同,礼仪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道德调整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而法律调整的是同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礼仪、道德、法律三者在调解社会关系上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三者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任何社会都不是简单的一种在发挥作用,而是彼此之间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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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 礼,是社会生活中由于生活习惯而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守的仪式。礼仪就是礼节和仪式。道德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法律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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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是一定的区域,长时间的历史的积累,生活中,说话,约定成俗的,大家都这样说,这样做,就是这个意思.
道德:应该分开讲,道,和 德,古时候道,有道的人士,遵循天地生生化化原理,德,是大家对于这个人的行为的高尚的认定,有修养的意思,联合在一起,运用在人身上,说明这个了达天地之道,依天而为,顺乎人理,是一种高度的评价.
现在生活中看:道德就是遵循礼仪,讲文明,合乎社会法律,不违背良心等意思.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制度.
习俗跟道德的区别:习俗可以使恶习,道德是高尚的,
统一之处:习俗跟道德都是大家的共同认同。
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是对的,但是法律不一定对的.道德的标准和法律有很多交集,但也有很不同点,道德是人行为的内心准则,法律是国家强制的.
道德是一种由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根据人们的需求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它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往往流传较为广泛,形成共识。 必须与法律相分别,两者都是行为规范,但是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而道德是一种心灵的契约,只能靠人们自觉遵守,所以约束力比法律弱很多,靠舆论来实现道德的力量。形成也不同,道德是在生活中逐步确立的风俗规则,法律则是有国家制定的。代表的利益有所不一样,法律一般是当权者管理的有力工具,而道德是群众在生活中的利益体现,有一定差距。 对人群来说,终极的道德应该是没有的,因为道德不具备法律的能力。有的话就只能是在人们的道德水平与法律结合而成为最终形态——法律。那也就不是纯粹的道德了。或者是个人的坚定的道德品质,也许勉强可看作最好的阵地。礼仪是在人际交往中,以一定的约定俗成的程序方式来表现的律己敬人的过程,涉及穿着、交往、沟通、情商等内容。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从交际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人际交往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式或交际方法,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从传播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的技巧。可以大致分为政务礼仪、商务礼仪、服务礼仪、社交礼仪、涉外礼仪等五大分支。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礼仪是在人际交往中,以一定的约定俗成的程序方式来表现的律己敬人的过程,涉及穿着、交往、沟通、情商等方面的内容。礼仪是我们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能力。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从交际的角度来说,礼仪可以说是人际交往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式或交际方法,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从传播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的技巧.道德是以文明为方向,以礼义廉耻忠孝节悌为核心内容的一种社会主流价值观下的非强制性约束法则。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顺理则为善,违理则为恶,以善恶为判断标准,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 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道德作用的发挥有待于道德功能的全面实施。道德具有调节、认识、教育、导向等功能。与政治、法律、艺术等意识形式有密切的关系。 中华传统文化中,形成了以仁义为基础的道德。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律部门,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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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礼”和孔子的“礼”不同,请简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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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不同在于:孔子援仁入礼以来,荀子援法入礼.孔子的礼就是使天下仁义,它本质上是一种仁的存在.同样是讲礼,荀子与孔子相比已经有了显著的不同.孔子言语中的礼、法概念是疏离的,而礼、仁概念是切近的.荀子固然也有一些重视礼的言论,但他对法津津乐道.荀子主张隆礼重法,甚至有时候更是抛开礼专讲法.由于他们所生活的时代背景和各自的思维路径不同,孔子在礼论中摆设了“仁政”的前提,而荀子以儒家为宗,同时吸收了法家的营养,以礼为纲,以法为纪,主张礼法皆用.荀子的思想也许更实用,孔子的思想则富于理想化,但不论怎样,实用的思想自然不会被抛弃,而理想化的思想也没有因为在当时无法实现而被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它们对当时社会乃至后世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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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中国法律传统文化中的礼与法的关系
摘 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与法就如一对孪生姊妹共同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传统文化中的礼与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表现在地位上、起源上、价值取向上;其联系主要表现在性质上的互通、内容上的互融、功能上的互补。关键词:礼;法;区别;联系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3-02作者简介:范晓晋(1963-),河北廊坊人,河北省廊坊市光明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法。礼与法,是两种性质不完全相同,但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灋(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由此我们认为法具有公平裁判之意,礼最初的意思是一种事神的祭祀仪式。后来随着法与礼的系统化、规范化,法与礼从宗教意义向世俗、社会意义转变。中国传统的法指的是由国王、皇帝或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刑、律令及例等形式。“中国传统的‘礼则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制度层面的,其包括隆重正规的国家典礼,如皇帝、王室的祭祀;不同社会等级所相应享用的不同规格的车马、舆服、饮食、居所等等。制度层面的‘礼还包括不同地区、家族的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被国家认可并默许的风俗习惯,如乡规村约、家族法等等。二是价值观层面的,‘礼凝结了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追求,如和谐、道德等等。”①在中国的古代,礼与法作为两大社会规范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法与礼有着极深的渊源。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表现出区别的同时,两者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传统礼与法的区别(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不同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基础地位,而法居于辅助地位、从属地位。中国传统的礼起源于对上帝、神灵、祖先的祭祀活动,要求人们事上帝、神灵、祖先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天道、神道和孝道。“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②虽然后来礼也有“地之义”、“民之行”的含义,但在对神灵和祖先怀着无限崇敬的古代社会,由于人们对礼起源的神秘崇拜从而使礼在调整世俗社会时也就具有至高的核心地位。古代由于立法技术落后,执法司法成本较高使法律体系远没有现代这样完备,而且在法律的适用上也不是完全地依法办事,礼、德、情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德主刑辅”就反映了古代法的辅助地位,远没有形成现代社会的司法独立。其实在整个古代社会,法(通常是刑)在维护社会统治中主要是起到维护封建礼制、德治、人治的作用,实现礼制、德治并最终达到人治才是古代“法治”的目的。因而古代法在传统社会主要具有工具性价值,其辅助服务地位也就显而意见了。(二)起源上的不同礼起源于唯心的自然法。自然法是自然演化而形成的支配人们言行的人们无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也叫做天道。梁启超在分析先秦的“天道观”中指出:“有一有感觉、有情绪、有意志之天直接指挥人事者,既而此感觉、情绪、意志化为人类生活之理法,名之曰天道”③《汉书·刑法志》这样总结了中国传统法与自然间的关系:“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固天讨而作五刑。”④为了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在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即中国传统的礼。这种对自然神灵的敬畏而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是建立在唯心论的基础之上的不太科学的认识,这也与当时科技的不发达有很大的关系。法作为一种较为规范的社会控制手段是与国家分不开的。在古代和中世纪流行着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的观点,资产阶级人文主义法学家认为法起源于人性和理性的需要,他们所倡导的自然法就是指永恒不变的普遍真理和道德原理,当然还有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等。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看到了法演变的一个方面,有的混淆了法与原始习惯、风俗的区别,因而并没有揭示法的本质和物质基础,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上阐述了法产生经济条件、阶级基础和人性的需要,即生产的发展使产品有了剩余,产品分配的不均而导致的贫富差距从而产生了阶级以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冲突,所有这些都需要规范的、系统的、强制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出现,这就是法。而且马克思陈述了法产生的标志,即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分离。因而法是阶级的产物,现代意义的古代法起源于物质冲突和阶级划分。(三)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礼的价值取向是人伦道德,人伦在古代首先主要指的是人的行为符合一定的风俗、习惯,比如有关服饰、饮食等方面合乎风俗、习惯的礼;其次礼表示人的行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步骤,如祭祀、结婚、朝拜等方面的有关程序、步骤之礼;再次礼表明社会成员依其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如尊尊、亲亲等方面的等级礼。礼的道德属性主要是要求人们讲究仁爱、忠孝、信义等具有善内涵的品行并要求行为符合这些善德,具有教化洗礼的功能。古代法主要的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皇权等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法所维护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古代的法家思想家虽然倡导公平正义的法,但事实上由于剥削阶级的本质不变,从而使古代的法并未真正实现现代法所体现的价值,适用法律上的等级差别,法的非道德性,非严格的依法办事都体现了法的任意性和阶级性。但无论如何法都是统治阶级手中的统治工具。二、礼与法的联系(一)性质上的互通人们通常把礼与法当作合成词使用,从而可以看出礼与法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这种礼与法在性质上的互通性表现在:第一,唯心意义上的互通。从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神兽具有识别曲直的能力,可以“触不直者去之”,因而法具有神明裁判的含义。而且,古代强调“君权神授”,“法自君出”,法是由上帝派来的天子制造的并用来统治臣民的工具,具有神圣不可违反性。可见,法从一开始就具有神秘的含义。而礼的神秘色彩更是显而易见,它起源于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因而有人把中国传统中的礼与西方的宗教相提并论。第二,由神秘向世俗的转变使礼与法都成为了古代人们行为的坐标。法在发展过程中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逐渐地变为由世俗的政府司法官员运用其裁判和解决人们之间的案件纠纷,法因而成为了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尽管这种法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平等,但它在约束人们行为上具有强制性。礼在发展过程中由“事神致福”逐渐向“民之行”转变。礼的内容不仅包括从事宗教、祭祀和其它一些活动的程序、步骤的礼制或礼仪,也包括用来解释礼制或礼仪的礼义,还包括传播、讲述这些礼制和礼义的礼教,这些内容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某种礼仪或精神尤其是统治阶级所倡导的礼仪和精神,这与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并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的法与礼在性质上是互通的。
(二)内容上的互融礼的内容包罗万象,它在范围上宽泛于法。日本的穗积陈重博士曰:“举凡宗教、道德、惯习、法律,悉举而包诸礼仪之中。……故上自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下逮冠、昏、丧、祭、宫室、衣服、饮食、器具、言语、容貌、进退,凡一切人事,无大无小,而悉纳于礼之范围。”⑤但法与礼在许多方面是相同的。如古代有“尊尊”、“亲亲”之礼,而古代法中的十恶不赦中就有关于维护皇帝和家长的“大逆”、“不孝”等罪,体现了礼与法在内容上的互融性。(三)功能上的互补中国传统的礼法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具体表现在礼的教育功能和法的保障功能。1.礼的教育功能古代的礼有一种内涵就是礼教。《辞源》释“礼教”为“礼仪教化”。实际上,礼教不只局限于教导人们礼仪,礼教更重要的是通过国家、社会、宗旅、家庭等各种教育手段,以礼仪来统一人们的思想,指导人们的言行。孔子主张“有教无类”,又广收弟子,私设私塾,打破了学在官府的传统,从而使尊师重教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因而传道授业的老师也被抬高,可以与天地君亲相并列。礼教的主要内容是人伦道德,《孟子·藤文公》曰:“教以人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教以人伦”的主张自汉武帝时起,就被作为冶国的根本,一直绵延至清代。这些人伦道德正是古代法的精神价值之所在。因此,礼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人们守法的自觉性,礼的发展也因而奠定了法的伦理基础,提升了法的道德性。2.法的保障功能中国古代的立法与司法十分强调法制与礼义(即人伦道德)的统一性。《礼记·王制》有这样的论证;“凡制五刑,必即天伦……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在中国古代社会,礼教所提倡的价值观浸透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也浸透在法的规范之中。因而法律化的礼义更具有强制保障性。传统法中的礼义与法制的关系颇有些类似西方法的正义精神与法的规则之间的关系。礼义是入们心目中的“大法”,法制只是实施这个大法的一个渠道,一种手段,一条途径。由此可以看出,礼的教化功能和法的保障功能使礼与法在功能上形成了互补,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符合人伦道德和符合法律规范。无论如何,礼与法在中国古代共同统治着人民,维护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它们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功能维护了两千多年的超稳定统治。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有必要研究古代传统文化中对我们有用的东西,在加强依法治国的同时,强调以德治国,以礼治国。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与法的互补功能,借鉴传统文化中礼与法共同治理国家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 注 释 ]①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②&礼记·祭统&.③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太原:东大图书公司,1987:25.④&汉书·刑法志&.⑤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M].北京:中华书局,.
201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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