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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汉沽的陈女士近期在某整形医院做了隆鼻手术,但是手术结束后陈女士出现了不适反应,鼻子不仅没有变得挺立,甚至出现了歪扭。院方已经承认手术失败并愿意赔偿,陈女士想问,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如何协商解...
  家住汉沽的陈女士近期在某整形医院做了隆鼻手术,但是手术结束后陈女士出现了不适反应,鼻子不仅没有变得挺立,甚至出现了歪扭。院方已经承认手术失败并愿意赔偿,陈女士想问,的赔偿争议如何协商解决?
  律师解答:
  塘沽向阳司法所朱晶晶解答:首先,您需要收集手中的证据,为未来的诉讼做好准备。比如说,复印等。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A为了家和小孩,坚决不离。。。。。。。。。
A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是可以收回土地的,你卖出去肯定是违法的,需要承担造成的损害赔偿。
A如果债权人起诉你胜诉判决后会通过执行程序拍卖你的财产还债。
A你与你老公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就证明是你们俩共同借的款,将来银行会向你们追债
A首先,谢谢您这么详细的提问。如果你们三姐弟之间签订的老人的赡养协议,可以以协议向她们主张您的权利。
A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 律师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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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文/本报记者段艳&&&&眼下正值毕业季,也是求职季,上周本报《找工作周刊》刊发了《毕业生求职不妨学点劳动法》一文后受到毕业生、在职人员的高度关注,纷纷致电本报热线咨询职场相关法律、维权纠纷等问题。本周,记者继续邀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现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出庭律师团队成员的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军一一为求职者们答疑解惑。&&&&问题一:调休是否可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的工作时间,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王律师介绍,如双方未协商,或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如果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等情况,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受一小时、三小时及三十六小时的限制。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另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支付加班工资还是给予调休,法律是有规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案例:王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由于公司在五一劳动节期间正处于新产品研发的关键时期,王先生五一假期都将在公司加班度过。王先生认为,五一期间加班应该可以拿3倍工资,便找公司希望能把调休折算成现金。可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公司负责人称,按照该公司的制度规定,可以给王先生调休一个星期。&&&&分析:按照上述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的法律规定,王先生和该公司的做法都有不恰当的地方,五一期间,5月1号到3号这三天,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王先生支付不低于其本人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安排调休代替支付王先生加班工资;5月4号到7日这四天,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该王先生调休,不安排调休则需向王先生支付不低于起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问题二:入职前被企业放“鸽子”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才能建立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提供实际的劳动,劳动关系就不能成立,因此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未入职前,双方虽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是“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只能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问题三: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只签一样行不行?&&&&答:三方协议是应届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三方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王律师介绍,三方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仅限于在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前,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的效力即告终止。&&&&同时,在三方协议中,尽管签署该协议的是三方主体,但该协议真正的权利义务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只是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三方协议的见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享有该协议的任何权利。&&&&问题四:我在单位上班多年后,用人单位以技术支持为借口,将我派遣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的工作年限就从零开始计算,我应该怎么办?&&&&答: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这无疑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问题五:入职前,用人单位设定了一个“零工资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实际生活中,有不少毕业生为了获得“工作经验”而不要工资,为企业免费打工。王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定赋予劳动者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零工资就业”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志,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相对应的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零工资就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最低工资制度是由国家直接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所赡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行协商。&&&&即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零工资就业”也违反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问题六:我想咨询一下,我工作很多年了,怎样才能成为企业的终身员工,享有“铁饭碗”待遇?&&&&案例:&&&&遵义孙先生现年40岁,其在1996年大学毕业后,便在某企业工作至今,工作近20年后,工作卖力技术又好的孙先生最近心生烦事。每天担心被企业解雇砸了饭碗,想拥有一个“铁饭碗”。分析:&&&&孙先生想要的“铁饭碗”是否存在呢?&王律师认为,孙先生想要的“铁饭碗”在法律上体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该劳动合同只有起算时间而无终止时间。在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就可以一直在用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那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获得“铁饭碗”?&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孙先生的担心是多余的,其与某企业已经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即获得了其梦寐以求的“铁饭碗”。&&&&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砸”孙先生的“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孙先生在与某企业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解除的。”王律师解释:有14种包括情形是可以“被砸的”。&&&&(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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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地址:贵阳市宝山北路372号贵州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大厦&&订报热线:6&&邮发代号:65-25&&广告热线:2、知名律师支招:怎样找律师_百度知道
知名律师支招:怎样找律师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们知道,一个好的律师需要一个长期的养成过程,能称为优秀的律师少之又少。下面,从人品、专业素养、年龄、社会经验四个方面给您介绍应当关注的问题。一看人品。所谓律师的人品就是责任心,因为是非常抽象的,委托人很难判断律师是否尽到责任,所以律师的责任心就显得尤其重要。律师要有自律精神,律师的责任心是胜诉最基本的保障。要看律师能不能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急委托人所急,能不能认真的完成每件工作,如案件的分析研究、取证、准备诉讼材料、文书等。二看专业素养。我们很难就一个律师的教育经历判断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但通常来讲,学历越高,毕业院校越知名的律师法学素养相对较高。当然律师还需要有着丰厚的执业经验,通常办案越多,能够办理复杂事实及法律关系的律师水平越高。三看年龄。律师的年龄最好选择中年律师较好。刚出校门的律师执业经验及阅历较浅,尚在为生存作斗争,难以应付法庭内外的残酷斗争,五到十年之内难以积累起必要的经验和社会资源。年老的律师经验丰富但精力不足,难以支撑取证、诉讼、协调等等复杂艰辛的工作。四看社会经验。律师是法律的特殊行业,是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的特殊结合体,需要心理学及其他学科知识的储备,才能成熟的处理纠纷,定纷止争。以上四点,是震徽律师以客户的角度思考选择律师的标准,希望对在选择律师上存在困惑的客户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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