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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涅槃》赏析
《凤凰涅槃》赏析
一、作家介绍
郭沫若(),原名开贞.别号鼎堂,四川乐山人。1914年赴日本留学,1916年开始自话新诗创作.1921年出版诗集《女神》,成为中国现代新诗的奠基之作,反映狂飙突进的“五四”时代精神。此外还著有诗集《星空》(1923)、《瓶》(1925)、《前茅》(1928)等,戏剧代表作《屈原》、《虎符》等。他留下了浩瀚的文学著作。他的文体,常有可挑剔的地方;他的作品,并不都能经受时间的销磨。但他在文学史上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继鲁迅之后,他成为中国进步文学的又一面旗帜。他的作品中有激荡的力量、饱酣的气势和洒脱的风度。中国现代作家中,没有人能达到他的精神强度。
《凤凰涅槃》是《女神》中的代表作,也是现代诗歌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诗篇。郭沫若堪称“五四”时代最早感受到历史转型、祖国新生、民族觉醒的时代气息的诗人,这首《凤凰涅槃》正是一首时代的颂歌。诗人把祖国比喻成凤凰,借助于对凤凰传说的改造与新阐述,诗人郑重宣告民族在“死灰中更生”纳新时代已经到来。1920年1月,《时事新报?学灯》副刊,破例以整版的篇幅连续发表这首长诗,它宣告,《凤凰涅槃》“比谁都出色地表现了‘五四’精神”。
《凤凰涅槃》是《女神》中最具特色的代表作之一,写于五四运动高潮期。虽然,诗人当时留学日本,远离祖国,但是,凭着他满腔的爱国热忱,他同故国所保持着的密切联系,他的深厚的艺术修养,他的丰富的想像力和敏捷的才思,终于创作出了《凤凰涅槃》这样的浪漫主义杰作。他曾告诉过人们他这首诗写作的具体过程: “《凤凰涅槃》那首长诗是在一天之中分成两个时期写出来的。上半天在学校的课堂里听讲的时候,突然有诗意袭来,便在抄本上东鳞西爪地写出那首诗的前半。在晚上行将就寝的时候,诗的后半的意趣又袭来了,伏在枕上用铅笔只是火速地写,全身都有点作寒作冷,连牙关都在作战。”(《我的作诗的经过》)郭沫若还曾明白地告诉读者:“我的那篇《凤凰涅槃》,便是象征着中国的再生。”(《革命春秋》)“同时也是我自己的再生”。(《我的作诗的经过》)。
二、作品分析
“凤凰”,我国传说中的一种神鸟,吉祥之物。古籍上说:“凤为火精,生丹穴。非梧桐不栖,非竹实不食,非醴泉不饮。身备五色,鸣中五音,有道则见,飞则群鸟从之。”(见《康熙字典》)最初殷民族曾将凤凰作为氏族图腾。题中的“涅檠”,不是寂灭,而是新生,是经过剧痛和死亡之后的新生;含有永生不死之意。
长诗由一个“小序’’和四章组成,结构缜密完整,可以说是戏剧化的诗或诗化的戏剧(有人称《凤凰涅槃》为诗剧)。郭沫若一动手创作,就显示了他诗人和戏剧家兼而有之的才能。
“小序’’是一段优美的散文。诗人娓娓动听地叙述了一个富有浪漫主义和东方民族色彩的传说。这传说能立即引起读者的兴趣和想象,也使《凤凰涅架》在一种引人人胜的艺术氛围中自然而然地开始。这是诗人的一种精心的构思。
(一)精神特质
诗作运用诗剧的形式,分五个部分。题目中的“涅槃”是梵语.指佛的死亡.引申为死而复生后达到的超脱生死的境界,在本诗中则象征着民族的死后再生。
诗人把凤凰自焚的时间背景选在了“除夕”这一辞旧迎新的特定时刻,以“枯槁”、“消歇”的景物象征生命的枯竭,以此奠定了全诗“哀哀”的氛围。体现了凤凰凤凰对古国、对旧生活的哀恋之情,显露了时代的先驱者因袭的重荷之重,也更让人深刻感受到他们非自焚更生不可,这为下文打下了坚实的感情基础。
  “序曲”,诗人以第三人称的笔法为我们展示了凤凰准备自焚的情景。一方面凤凰生活其间的山河“浩茫”、“阴莽”、“凛冽”,醴泉干涸,万物枯槁;另一方面,凤凰却在为自焚而忙碌:在“火光熊熊,香气弥漫”之中,“低昂、悲壮”地“起舞”、“歌唱”,准备经受一次 “死”而后生的严峻考验。这种阴暗中透出亮色、凄凉中显出雄伟的景象,有声有色地写出了凤凰涅架前的悲壮情绪和大无畏的精神。诗人在“序曲”中,以整饬的诗句(内涵着中国古典诗歌的对仗、韵律的艺术特点),古朴的语言,具体而细致的描绘,加上选择富有中华民族传统的辞旧迎新的“除夕将近的夜晚”,以及我们民族传说中的“丹穴山”,创造了一种意境,给人以丰富的想象和联想。透过它,我们不难看出,古老的中华民族,在五四运动以前,由于受到封建主义的长期统治和帝国主义的践踏,蒙上了一层腐朽、衰败的尘垢;只有经过一场革命烈火的洗礼,才能重现光辉。诗的象征意义就这样蕴含在诗的意境之中。从整体上看这首很现代化的诗,在这里却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序曲”的结尾出现了一群与凤凰相对立的、“白天外飞来观葬”的“凡鸟”,诗人巧妙地揭示了整个矛盾冲突的端倪,也为后面“群鸟歌”埋下了伏笔。这是诗人构思精妙的又一表现。
  “凤歌”、“凰歌”和“凤凰同歌”是长诗的第二章,也是全诗的主曲。诗人以第一人称的代言体,使矛盾冲突通过独白的形式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凤歌》是对命运的诅咒,凌厉、粗犷、悲壮,充满着愤激和反抗。“凤”既坚强,又冷静理智。他正视现实,深深地感到旧世界“冷酷”、“黑暗”与 “腥秽”。“凤歌”采用屈原《天问》的表达方式对宇宙和人生的奥秘提出了种种疑问。追问关于宇宙与人类起源一类的本原问题一样,每一个大时代的开端都以重新构建价值体系为先声,都要一遍遍地思考宇宙的起源和人生的意义所在这些本原性命题。压抑不住的求知欲望和对真理的探索,就这样与冷酷的、悲怆的现实构成了尖锐的矛盾。 
《凤歌》的第二段表达了“五四”时代的“天问”。诗人再生屈原的神魂,注入世界优秀文化的乳汁。铮铮宣告中华民族的更生。这里,不再有屈原当年的无奈,而是充溢着凤凰王者般的神圣、“目空一切”的气魄、打破一切旧套死后再生的勇气与决心。抒情主人公捶胸顿足地叩问天地、大海,但是,天亦好,地亦好,海洋亦好,都没有也不可能回答。这一段表达了先驱者的无助与孤独,突出了旧的世界的腐朽。在诗中,诗人警示世人:“生在这样个阴秽的世界当中,就是把金刚石的宝刀也会生锈!”旧世界的可怕之处并不仅仅在于它的阴秽腐朽,更在于它有着极其强大的同化力。从而进一步表现出与这个世界决绝的信念。
接着,诗人从东南西北的空间角度表达了一种无归宿感。这里“东西南北”并非方位上的确指,而是互文。这时要表达的意思是宇宙中四处都是 “屠场”、”囚牢”、坟墓”、“地狱”没有一块净土。表达了对阴秽与黑暗的旧世界的否定。
“凤歌”排山倒海,势如破竹,诗人将生活、时代的问题拉阖到一个广博的背景--宇宙来,气势宏大。从宏观上、整体上揭露和诅咒旧世界,也多少表露了诗人内心一种探求真理而不可得的苦闷。
  “凰歌”,细腻、低抑、真切。在“凰歌”中,诗人充分发挥了比喻这种手法的妙用。诗人将凤凰的处境比作茫茫大海中前不见灯台、后不见海岸的一叶“孤舟”,这孤舟“帆已破,樯已断,楫已飘流,柁已腐烂”,而且驾驭这孤舟的是疲倦的呻唤中的“舟子”。又将凤凰“缥缈的浮生”比作“黑夜里的酣梦”,“睡眠当中的一刹那的风烟”。一切旧传统、旧束缚以及自身内一切因袭的影响,被诗人强烈地诅咒为“环绕着我们活动着的死尸”,“贯串着我们活动着的死尸”。从这一系列艺术形象所构成的画面中,人们不难体味出:旧中国黑暗腐朽到了何种程度,人生活在这样的世界已失去了应有价值;烧毁旧中国、旧我,创造新中国、新我,已经刻不容缓。“凰歌”着重从历史的回顾和切身的经历中,进一步揭露和控诉旧世界。“凰”悲叹“五百年来”生活中的“羞辱”和 “污浊”,眼泪“倾泻如瀑”,“淋漓如烛”。她深感自己的处境苦痛、险恶,不由得呼天问地,发人深思地提出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我们这缥缈的浮生,到底要向哪儿安宿?’’探求人生“至真、至善、至美”的境界究竟在哪里?她很自然地追忆自己青年时代曾有过的 “新鲜、甘美、光华、欢爱”。这种对于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光荣传统的缅怀,既是对黑暗腐败的社会现实的有力揭露,更是对未采的热切渴望。因此,尽管现实“只剩下些悲哀、烦恼、寂寞、衰败”,尽管凰也有人生如梦的淡淡悲凉,但可贵的是她并不悲观、颓丧。在这“涅槃”的庄严时刻,她感到“一切都已去了,一切都要去了”。一场熊熊的圣火,将烧毁旧世界,而自己也将得到永生不死。 
  如果说,《凤歌》是对外在世界的质问和诅咒,那么《凰歌》则是自我解剖。从历史和时间角度表达无法“安宿”的缥缈感。“缥缈的浮生”,在本章前三段中重复出现三次,刻意强调没有归宿的感觉。
  凰以“孤舟”比喻个体生命,一连串意象都是从“孤舟”上衍生开来。诗人写出了一种绝境,没有方向的、破烂不堪的小舟,倦了的舟子,都进一步加强着“浮生缥缈”的感觉。接着,诗人从周围的环境入手,对先驱者做了一个定位,“我们只是这睡眠中的,一刹那的风烟!”这“风烟“要将周边的睡眠唤醒是何等的困难啊!在此诗人勇敢地剖析了更生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失败以及先行者面对强大黑暗的孤寂和悲怆。
  至此,诗人借助“凰”的歌吟,对身边的宇宙做了总结性的描绘:“环绕”表现空间里充斥行尸,“贯串”突出时间历程中满是走肉。
  《凰歌》末段以对逝去了的“年青时候”的追恋反衬现实中的绝望。四个“哪儿去了”的质问,答以七个斩钉截铁的“去了”,义无反顾,坚定决绝。
“凤”和“凰”的个性色彩尽管不一样,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都是诅咒黑暗追求光明的歌,都是内在美好愿望与外在肮脏现实,内在的美好追求与因袭重担之间猛烈撞击时进发的电闪雷鸣。这是五四前夕中国典型的时代气氛,这是包括诗人在内五四青年一代沸腾燃烧着的激愤感情以及自我解剖精神的体现。
《凤凰同歌》简短有力,以不规范的句式,表现了凤凰与“身外的一切”、“身内的一切”--旧我分手的坚决果敢的情绪。把死亡表现得超凡脱俗,悲壮得令人心神悸动。
  总之,三段主曲气魄宏大,无论是捶胸顿足的否定世界,还是珠泪涟涟地解剖自我,都体现出了五四时代特有的否定精神,一是对恶劣命运、旧中国的否定,二是对在现实中可能产生的麻木情绪的强烈否定。
“群鸟歌”写得相当精彩。这一章一共六节,每一节都是四行;第一句都以“哈哈”开头,口气轻佻,如同小丑,富有讽刺意味;而前三行诗句完全相同,勾勒了“群鸟”共同的幸灾乐祸的卑劣心理和形而上学的思想。“群鸟”只知道凤凰的“死”,不愿也不可能知道凤凰在火中得到新生,比以前更加华美。因而它们对凤凰的嘲笑,也就变成了一种很可笑的自嘲。第四行诗,一语破的,道出了它们各自的个性特点:黩武、专横、狡猾的本质和世故、奴性与驯民的思想。这一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描写,使得这一章诗同样含着哲理的意蕴。“群鸟”在诗人讽刺的笔触下具有深刻的象征意义,它们实际上是在我国五四运动这一伟大变革到来时依附于帝国主义的军阀、政客、官僚、驯民、奴才和无耻文人。正如雨果所说:“丑就在美的旁边,畸形靠近着优美,粗俗藏在崇高的背后,恶与善并存,黑暗与光明相共。”(《论文学》)诗人以鲜明的爱憎、独特的艺术构思,刻画了“群鸟”的反面形象,揭露了它们的灵魂,鞭挞了它们的丑态,这亦反衬出了凤凰的坚贞华美的高尚品质。从戏剧角度看“群鸟歌”使矛盾冲突外在化、具体化,这一发展到没有丝毫调和余地的矛盾冲突如何解决呢?这是长诗形象完整性和思想深刻性的关键。
这是凤凰将死未生之际的小插曲。序曲末段明示“一群的凡鸟”,可见群鸟是庸众的象征。在“群”和“个体”的对立中凸现了先驱者的孤独。这一部分,每段歌词格式都相同,仅有最后一句不同,由此也可见群鸟人云亦云没有个性。此段与上下文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是谐谑的变奏,庄严与无耻,高尚与卑微,美与丑构成了鲜明的对比。既是对现实庸众的嘲讽,又写出了“个”所面对的巨大压力。与前文的“风烟”,形成了有机的呼应。
  重点词语解读:
“鸡鸣”意味新生力量必将创造一个新的世界。所以风凰更生了。光明、宇宙也更生了。“昕潮”、“春潮”、“生潮”代表了“生”的主调.是风凰更生的前奏。
“凤凰更生歌”是全诗的高潮。这一章包括“鸡鸣”和“凤凰和鸣”两部分。“鸡鸣”在全诗中起着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一唱雄鸡天下白”,“鸡鸣”宣告新的光明的到来,新的“宇宙”、“凤凰”的诞生。“鸡鸣”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一片生机盎然、万象更新的景象。这是“凤凰和鸣”的典型环境,亦是诗人心目中经过五四革命烈火洗礼后的中华民族的形象体现。
新生的“凤凰”,尽情地“翱翔”、“欢唱”。“凤凰和鸣”中的每一节诗都排比重叠,回环反复;诗句简短有力,节奏轻快,如同欢乐的圆舞曲。诗人饱含激情地赞扬了烈火中更生的“凤凰”比以前更为华美。全诗在一切都十分和谐和光彩夺目的景象中,在凤凰翩翩起舞、引吭高歌的喜剧氛围中结束。 1921年《女神》初版中,《凤凰涅檠》的副题就是“‘菲尼克司’的科美体”,即“菲尼克司”(凤凰)的“喜剧”。是的,这的确是一曲壮美的喜剧。
郭沫若在“凤凰更生歌”中反复地咏唱:“一切的一,更生了。”“一的一切,更生了。”这里,“一切的一”是指众生推至个人,“一的一切”是指个人遍及众生,即凤凰与众生融为一体,我和你、他,都融为一体,统统更生了。“一切的一”也指万类推至个体,“一的一切”也指个体遍及万类,即无论在何种美好的境界里,都有着我存在,而我身上也具备着所有这些(新鲜、净朗、华美、芬芳、热诚、挚爱、欢乐、和谐、生动、自由、雄浑、悠久)“至真、至善、至美”的情操。可以看出,这里有“泛神论”思想的痕迹。但“泛神论”在这里已成了郭沫若通向全新的理想社会的“一座桥梁”了。诚然,诗人从个性彻底解放思想出发的理想社会带有朦胧的特点,带有“物我无间”的无差别境界的唯心色彩,这是远在日本留学的革命民主主义者郭沫若不可避免的思想局限;但在黑暗腐败的旧中国,他展示了无限光明的前景,预言了新中国的诞生,给人以美好的希望、胜利的信心,有其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凤凰涅檠》的结局,光明的中国代替黑暗的中国,美好的事物经过烈火的锻炼更加美好,充分显示出郭沫若惊人的思想深度,即彻底革命的观点和朴素辩证法思想。这是同时代诗人无法与之并比的,是郭沫若虽然不是第一个写新诗的人,却成为新诗开拓者的重要原因之一。
《凤凰更生歌》集中体现“五四”时期“泛神论”的思想。“泛神论”流行于16世到18世纪的西欧,主张神即自然界,“神”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中。郭沫若概括为“泛神就是无神,一切的自然只是神的表现”,并推导出“我即是神”的观点。“一切的一”中的“一”便指大自然普泛的本体 (神),“一的一切”中的“一切”指由“一”的本体衍生出的自然万物。这一段表达了一切都融为一体,物我无间的生命与万物的大和谐境界。
“火”象征着给一切带来新生的时代精神,像“神”一样在人类和自然万物中无所不在。
“凤凰和鸣”的大量反复,给人以震撼力,这是无法压抑的情感喷发的高潮。特别在放声朗读时,会有这种感觉,会有一泻千里的爽快。诗人也说:“在晚上行将就寝的时候,诗(指本诗)的后半的意趣又袭来了。伏在枕上用着铅笔只是火速地写,全身都有点作寒作冷,连牙关都在打战。”“诗语的定型反复,是受华格讷歌剧的影响,是在企图着诗歌的音乐化,但由精神病学的立场上看来,那明白地是表现着一种神经性的发作。那种发作大约也就是所谓‘灵感’吧?”
于是,诗人以百余行的篇幅分别礼赞了“光明”、“新鲜”、“华美”、“芬芳”、“和谐”、“欢乐”、“热诚”、“雄浑”、“生动”、“自由”、“恍惚”、“神秘”、“悠久”等反映时代精神的范畴。每段格式相同,仅在固定位置替换上不同的中心词汇,一唱三叹,反复无穷,是民族新生的时代颂歌.给人一气呵成之感。“欢唱”使人想起贝多芬(第九交响乐)结尾的大型合唱“欢乐颂”,反映了“五四”时代没有一点儿阴影的大欢乐和新生感。
这首诗创作的年代(1920年)正是五四运动波澜壮阔的时候,郭沫若正是借助于《凤凰涅槃》写作,使“个人的郁积,民族的郁积”找到了喷火口,也找出了喷火的方式,因而诗人称:“我在那时差不多,是狂了。”《凤凰涅槃》正走这种狂放的激情的产物,它的奔放的想象、纵横捭阖的气势以及高超的艺术感染力,都源于诗人个体的郁积与民族的郁积汇合在一起,最终如火山一般喷发出来。
但是诗人并不是一味地喧嚣和浮躁。此诗的几个部分充分体现了诗人在总体构思上对诗歌的调子和节奏的控制.类似于交响乐的几个乐章,从快板、轻柔的柔板、小步舞曲到进行曲的几种调子的转换和交织,使整首诗舒缓跌宏,起伏有致,并为最终的大合唱做好了完美的准备。
《凤凰涅槃》是历史青春期的颂歌,它反映了一个青春的时代,同时它也只能产生于那个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说,诗人的“欢乐颂”是任何诗人包括他自己都无法再重复的。所以,八年后在收入《沫若诗集》时,诗人自己曾对《凤凰更生歌》作了较大的删削,文字固然简练了许多,节奏也流畅了,但那种一发而不可收的压倒一切的气势也丧失殆尽,艺术感染效果反而不如初稿。
(二)《凤凰涅槃》的艺术特征
《凤凰涅槃》是新诗史上第一首杰出的浪漫主义抒情长诗。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1.浪漫主义特征
(1)神话传说的运用
作者既在中国传统审美观念中代表着纯洁、高尚、美丽的凤凰形象中找到了恰当的喻体,又吸收了阿拉伯古老神话传说中“菲尼克司”满500岁自焚更生这一喻体的框架。两个民族的神话传说中的形象,经过诗人的再创造,构成了一个统一的美好象征,启迪他创造新的艺术世界。
(2)丰富的想象与夸张的形象和语言,大大增强了此诗的浪漫主义色彩。
想象与夸张摆脱了对生活原型的依赖,似乎呈现了一种不合理性,但更强烈地显示了生活的本质,融入诗人感情色彩的真实性,是一种更为合理的艺术抒情方式的创造。如作品中对于宇宙的夸张的描绘:“茫茫的宇宙,冷酷如铁;茫茫的宇宙,黑暗如漆;茫茫的宇宙,腥秽如血”,表达了诗人对黑暗中国的愤怒和诅咒的感情。
(3)多元化地吸取中外艺术养分并进行融汇创造,形成了一种壮美雄丽的浪漫艺术风格。
《凤凰涅檠》以其雄放的姿态独步五四诗坛,以其浑厚高昂的歌声震动中外,不仅内容上完全崭新,体现了狂飙突进的五四时代精神;而且适应内容需要,创造了一种现代化的自由诗体,创造了一种壮美雄丽的艺术风格。
在作品中,有歌德诗剧中的庄严,有瓦格纳音乐中的华丽,惠特曼抒情诗中的雄放,海涅歌声中的柔婉,庄子散文中的汪洋恣肆,屈原骚体中的流动和对比。在这广泛的吸收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诗人继承了屈原《离骚》、《九歌》所代表的悲婉豪放的美学传统,为新诗的风格开拓了一条悲壮豪放的美学之路。郭沫若对于我国古典诗歌的造诣是很深的,尤其喜爱屈原、李白、苏轼等人的浪漫主义诗词。我们从“凤歌”中,就明显地看到郭沫若受到屈原《天问》的启发。他当时在日本留学,也受到欧美著名诗人的影响,“凤歌”和“凰歌”特别明显地表现了惠特曼式的火山爆发般的激情。但是,他并不拘泥因循我国古代和外国某一个诗人的艺术风格,而是兼采众长,自铸新词。
统观全诗,我们不难发现,他不因激情汹涌彭湃而像惠特曼《草叶集》那样过于狂放散漫;相反它却显得十分典雅谨严:结构浑然天成,布局恰到好处,音韵铿锵流畅,节奏有张有弛,甚至连每个段落都写得十分整齐,很容易使人想到我国古代五、七言诗和民歌,想到歌德、海涅的某些诗作。郭沫若自己曾说过:“海涅的诗丽而不雄。惠特曼的诗雄而不丽。两者我都喜欢。两者都还不令我满意。”(《三叶集》)又说,雄丽的巨制在我国古典文学中罕见。《凤凰涅架》这种具备壮美雄丽艺术风格的自由体新诗,是郭沫若在中国五四以后的新诗史上的全新创造。宗白华先生当时在致郭沫若的信中称赞:“你的凤歌真雄丽,你的诗是以哲理做骨子,所以诗味甚浓。不像现在有许多新诗一读过便索然无味了。所以白话诗尤其重在思想意境及真实的情绪。”(《三叶集》)
 2.《凤凰涅檠》壮美雄丽艺术风格的形成,是与诗的语言分不开的。
“凤歌”、“凰歌”中,诗人选择了“铁、漆、血”这些闭口音的词和 “悲哀、烦恼、寂寥、衰败”这些词义相近的词,揭示了“凤凰”的内心世界,抒发了诅咒旧中国的黑暗现实和与之告别的强烈情感,唱出了更生前的“凤凰”悲壮沉痛的情绪。当我们读到更生后的“凤凰”的歌唱的时候,诗中出现的是“欢唱”、“翱翔”,是“新鲜、净朗、华美、芬芳”。这些开口音和词义美好的词语,整个儿地造成一种高昂、热烈与和谐的情调。新世界的美好光明与旧世界的黑暗丑恶在诗中构成了鲜明的对比;新生的“凤凰”对新的中国的高昂歌唱与新生前对旧中国的悲痛控诉在诗中做了遥相呼应。这样,便有力地表现了诗人强烈的爱憎与变革的理想,形成了一种既雄壮又华美的艺术风格。
《凤凰涅槃》强烈地提点出五四时代那种狂飙突进的时代精神,即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帝反封建精神。它是否定旧世界,歌颂新生的光彩夺目的诗篇。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从满了对黑暗社会的深恶痛绝、势不两立,和对现实反抗的强烈精神。诗中借凤凰“集香木自焚”,复从死灰中更生的故事,体现出诗人否定旧我、诅咒旧世界、追求新生的精神。现实的世界已经变的陈旧腐朽,梧桐已经枯槁,醴泉已经消歇。四周“冷酷如铁”、“黑暗如漆”、“腥秽如血”,成了“浓血污秽着的屠场”,“群魔跳梁着的地狱”。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一切都变成了陈腐,失去了生机,凤凰也失去了年轻时的“新鲜”、“甘美”、“光华”和“欢爱”。为了寻求新生,凤凰集香木自焚。
②对新的理想社会表现了热烈的追求和对新生活的积极创造精神,同时饱含着对诗人对祖国的眷恋之情。诗中凤凰毫不怜惜旧生命的死亡,焚烧了旧我,获得了新生,整个宇宙也获得了新的生命,一切都变的“新鲜”、“明朗”、“华美”、“芬芳”,一切都变的“生动”、“自由”、“雄浑”、“悠久”。诗人通过凤凰再生,来抒发他对社会的改造的勇气和决心,是他对祖国新生的强烈渴望在诗作中的自然袒露。
③歌颂富有叛逆精神的自我形象,表现与万物相结合的自我力量,体现了五四时代个性解放的鲜明要求。在诗中有这样的诗句:“我们便是“他”,他们便是我!我中也有你,你中也有我!这个自我不是拘囚于个人主义狭小天地里的孤独高傲、忧伤颓废的自我,而是体现着时代要求和民族解放要求的自我。这个“自我”是诗人自己,也是当时千千万万要冲出陈旧腐朽的牢笼,要求不断毁坏、不断创造、不断努力的时代青年。
《凤凰涅槃》中对自由解放、光明新生的热切追求与赞美,对创造理想的乐观的坚定的内容,决定了诗篇具有强烈的浪漫主义特色。
①诗篇以火山爆发式的激情和狂飙突进的气势,抒写了凤凰自焚追求新生命的全过程,基调高昂而悲壮。想象丰富、色彩瑰丽,新奇的想象伴着大胆的夸张手法,使作品具有强烈的艺术魅力。
②《凤凰涅槃》中充满了英雄主义基调和传奇色彩。诗篇借古代历史故事和奢华传说的英雄抒发现世的理想,把宇宙的新生、世界的新生、中国的新生和诗人自我的新生融为一体,通过凤凰的新生一体多能地表现出来。
③在诗歌形式上,诗人主张“绝对自由”,他说,“我要打破一些诗的形式来写自己够味的东西”。作品正是他诗歌主张的体现。诗歌长达二百多行,采用诗剧的形式,诗的气氛随着故事和发展,全诗富有很强的音乐性和舞蹈性,节奏明快而悠扬,句法多变而活泼,完全适于思想感情的流泻,不拘一格,随心所欲,这种自由诗具有开创性的重大意义及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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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法律规范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整体,具体表现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刑法规范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适用的范围就是犯罪圈。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形式上只是审视犯罪构成的维度不一样,实质上都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展开。四要件理论适当修改后将焕发勃勃生机,王者归来。四要件的误解与三阶层的喧嚣都将烟消云散,阶层体系最终逃脱不了被淘汰的命运。直接定性模式下的新四要件体系,将以其简单、通用、准确、高效而取得压倒性的优势,有望清除阶层体系的影响,收复失地,走向世界。
  一、犯罪圈概念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规范既具有事实属性,又具有价值属性,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整体,表现形式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与生活事实相比,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普遍的,与法益价值相比,它又是具体的、特殊的。法律规范有一个特殊属性――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如影随形,即事实判断成立了,价值判断同时成立。这种属性简化了步骤,降低了司法判断的难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规范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范既是事实标准,又是价值标准。这就意味着规范是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限制的。就刑法分则规范而言,所针对的是同类行为中社会危害性最突出最典型的行为类型,这些最突出最典型的行为类型的集合就是该刑法分则规范的犯罪圈。犯罪圈中的犯罪行为,实务中通常是不会产生争议的。犯罪圈是本文用到的非常重要的概念,其价值在于应用四要件体系定性过程中,判断各个要件(主要是犯罪客体要件)是否成立时,用来提供参照物的。与典型的犯罪行为相对应,刑法分则规范通常对应还有合法行为类型存在。在犯罪圈与合法行为之间,一般还存在有界于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中间行为。任何刑法分则条文,都是针对犯罪圈内的行为而言的,具有明确的规格标准,适用范围也是有严格限制的,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以四要件体系中的各个要件,不仅具有质的规定性,以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且还具有量的规定性,以解决是不是符合规格标准之要求的问题。只有这样,四要件体系才能与我国刑法立法模式即定性+定量的模式相适应。
  中间行为是争议的源泉。中间行为处在犯罪圈与合法行为两者之间,既包含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又包含不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合法行为是不产生争议的,犯罪圈中的行为也是不产生争议的。然而,许多人(包括学者在内)并没有犯罪圈这个概念,认为分则规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结果导致许多问题争执不下,尤其是中间行为罪与非罪的问题,可谓是争议之源。中间行为的入罪,要坚持的谦抑性原则。在立法时,中间行为一般不是立法所要调整的行为类型。因为通常情况下,实务界和理论界争执不下的,立法者同样会争执不下而不能通过立法的。所以中间行为原则上不宜定罪处罚,例如洞穴奇案、癖马案等。在特殊情形下,需要将中间行为入罪的,应把握好一个原则,即中间行为包含的不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要远超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才能考虑入罪。入罪后,因中间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对法定刑的减轻适用不受限制,甚至可以减轻到免除处罚。
  规范的表现形式为主客观因素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两种因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主观见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规范只是统一整体,不是有机统一整体。有机统一整体的提法,应该删除“有机”二字。有机统一整体,自身应具有某种功能性;统一整体,自身不具有某种功能性。它们两者的关系,如同树木与树叶之间的关系。故犯罪行为作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犹如树叶正反两面不可分的现实状态一样。
  关于主客观如何统一的问题。主客观相统一是对行为存在状态的描述。陈兴良教授提出了主客观如何统一的问题,认为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软肋,也是赞成论者仍然没有回答的。这里陈兴良教授有不切实际的想法,认为行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是独立的。其实,行为的主客观因素本身,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主客观相统一是对行为之存在状态的描述,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存在主客观应如何统一的问题,更谈不上存在软肋。刘艳红教授认为主客观相统一是套套逻辑。例如,四足动物有四只脚这个话,无论什么地方讲,肯定是不会错的,但内容却是空洞的。笔者认为,与四足动物有四只脚一样,主客观相统一是对犯罪行为之存在状态的描述,都是强调字面含义,不存在套套逻辑的问题。
  犯罪论体系的内核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论体系是在生活事实与规范之间架设桥梁的工具。犯罪论体系要与规范自身的主客观相统一性质相适应,于是犯罪论体系的内核无疑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的展开。世界上三大犯罪论体系分别是,英美的双层次,德日的三阶层,中俄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作为主客观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不可能被拆解为独立的若干个零部件(组成部分)的。因此,作为整体的犯罪构成,犹如立体物一样,唯有通过设置不同维度来观察这个立体物,才能准确认识和把握它。不同的犯罪论体系所设置的观察犯罪构成的维度各不相同,双层次是从两个维度(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来审视犯罪构成的,三阶层是从三个维度(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来审视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从四个维度(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来审视犯罪构成的。三大犯罪论体系的差别,形式上是审视犯罪构成的维度不同,实质上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展开。
  二、四要件体系的若干修改及应用
  首先,四要件体系是四维立体的。由于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是不可分的,主体与主观方面是不可分的,客体与客观方面是不可分的,主体与客体亦是不可分的。可见,四要件绝不是四个独立的组成部分,而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如前所述,四个要件只能视为观察犯罪行为的四个维度,犹如从东南西北四个角度观察一座建筑物(四维立体)一样。四要件既然是立体四维的,自然就没有顺序可言,没有位阶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四要件概念是抽象层面的,例如四要件中的犯罪主体,生活事实中的行为主体,两者根本不是同一层次上,不能混为一谈,不然会得出荒谬的结论。案件发生后,侦查阶段犯罪构成的四个维度仿佛被云雾笼罩一样,查明案件事实犹如在纸上画画,哪个维度最先从云雾中显露出来,就将哪个维度先画出来,当想方设法将四个维度都画齐全之后,犯罪性质最终就确定下来了。其中,并没有固定不变的顺序。
  其次,四要件有明确规格标准。其中,客体要件是四要件中最重要的价值判断。它不仅具有质的规定性,而且还具有量的规定性,即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该指标内含两项内容:一项是危害行为自身社会危害性大小(视为负值),另一项是案件中为社会所容忍的附随因素的大小(视为正值),两项相加就是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四要件应用于中间行为案件时,必需以犯罪圈中的行为作为参照物,才能准确判断。否则容易误判。这一修改是与我国体系的立法模式即定性+定量的模式相适应的。之前,我们的四要件体系无法体现量的规定性,尤其是作为价值判断的客体要件,使得四要件体系与我国的体系不相协调,结果带来了一系列的理论上的缺陷和实务中难题。
  再次,对四要件共犯理论的修正。共同犯罪是四要件体系中问题最突出的一章。根据我国体系的组成结构,笔者认为应将参与犯罪人视为一个拟制人,所有参与犯罪人的行为都视为拟制人所为,首先考虑拟制人犯罪成立与否,其次考虑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及正犯、共犯范围。换言之,四要件理论中的共犯论应按两步走的模式实际操作。
  经过上述修改后,新四要件理论几乎完美地涵盖了犯罪论体系的全部内容――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违法阻却事由、故意犯罪结束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尤其是处理中间行为,四要件体系将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四要件的修改,以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基础,参考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精心打造,促成了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凤凰涅磐。
  中间行为的妥当处理是衡量犯罪论体系的试金石。我国学界不少人,尤其是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刘艳红等学者极力主张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他们主要理由之一就是对中间行为的处理,三阶层比传统四要件灵活得多,具有明显优势。原因是三阶层(或者二阶层)考察犯罪构成的维度是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尤其是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包容性比较大。判断中间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就有比较大的辩护空间和回旋余地。对期待可能性等新的理论,比较容易纳入阶层化的体系之中。阶层体系的这种特点,使我国德日派学家十分着迷。相比之下,四要件体系中的各要件,尤其是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内涵是确定的,包容性极小,几乎没有多少辩护空间和回旋余地,对期待可能性等新理论不能纳入体系之中。令人欣慰的是,四要件体系中有一个价值判断要件即客体要件是能够进行修改的。诚如前述,将客体要件的内涵重新设置,即在传统质的基础上加入量的因素即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这个指标通常是这样确定的,以犯罪圈中的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参照物,并将其视为负值,以中间行为所附随的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视为正值,将正值与负值叠加,结果就是中间行为之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也就是中间行为的犯罪客体之量的规定性。四要件体系客体要件修改后,对中间行为的处理远比阶层体系直观和简便。如果说四要件修改之前,阶层体系还具有某种优势的话,那么客体要件修改之后,形势将会发生令人意想不到的根本性逆转。
  关于体系内解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问题。这个难题,传统的四要件无法解决,修改后的四要件势如破竹。这里以妇女面临强奸威胁时正当防卫故意杀人为例。当妇女面临不法侵害人实施暴力强奸行为时,妇女趁不法侵害人脱衣服不注意的瞬间,从身旁拿起一块石头猛砸对方头部,将其砸死。本案主观方面,防卫人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具有使用石头猛砸不法侵害人头部的杀人行为及死亡结果,主客观相统一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然而,防卫人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面临强奸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威胁,防卫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具有重要的附随因素,防卫人的行为符合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这种附随因素的存在使得防卫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消减为零,结果犯罪客体要件由于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为零,不仅防卫人不构成犯罪,而且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属于法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紧急避险的情形亦如此类似。
  关于犯罪概念“但书”之体系性地位的问题。犯罪客体要件注入了量的规定性之后,四要件通过犯罪客体在体系内解决“但书”的地位问题,易如反掌。尽管危害行为主客观方面符合犯罪构成的规格标准之要求,但是当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时,因其社会危害性大小明显达不到犯罪圈行为规格标准之要求,使得危害行为之犯罪客体要件不能满足犯罪成立的条件而直接出罪。
  洞穴奇案。该案主客观要件显然符合故意杀人的规格标准,但是案发时的特殊背景――牺牲一人救活多人,削减了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衡量的结果是全案社会危害性大大下降,客体要件达不到典型故意杀人犯罪规格标准之要求,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癖马案。该案涉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样纳入犯罪客体中进行考虑。马车夫的行为主客观要件显然符合过失罪的规格标准之要求。但是,马车夫因养家糊口,不得不冒险驾驶马车,这一特殊背景能够削减马车夫的过失行为之社会危害性,使癖马案的犯罪客体要件达不到过失犯罪所要求的规格标准之要求而出罪。
  修路炸石制造黑火药案。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特征看,完全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规格标准之要求。但由于该行为之生产生活正当需要的背景,爆炸物已经使用了,路已经修好了,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这些附随因素大幅削减了非法制造爆炸物行为之社会危害性,使得全案的社会危害性降为零或者降到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水准,因而本案犯罪客体要件之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达不到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规格标准之要求,全案应认定无罪。这里根本不需要引用第十三条之但书规定(该案的处理曾因引用但书而饱受学者批判)。
  牺牲他人性命保全自己案。例如:女青年晚上为避免被杀,与同睡一床的歹徒的妹妹调换位置,结果妹妹被杀身亡,女青年得以生还的案件。周光权教授认为,该案司法实务上通常会根据通说以故意杀人罪对女青年定罪判刑。通说用于该案,容易得出行为完全符合四个构成要件,不能成立紧急避险,从而有罪的结论。笔者认为周光权教授的观点错误。该案有不少学者认为女青年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实,女青年的行为用传统四要件衡量也是无罪的。理由是女青年主观上不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调换位置让歹徒的妹妹处于危险境地,确是事实,但在当时紧急情境中,女青年别无选择,换成其他任何人,都会做女青年同样的事。再例如,对在海难中遇到危险,而在困境中将同船难友杀而食之的两个海员,英国法院一审判决其死刑,后来法院以存在可以减轻罪责的紧急避险为由,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此案行为人故意杀死同船难友,行为主客观方面符合故意杀人构成要件没有问题。然而,客体要件之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因有紧急避险这个附随因素的存在,削减了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结果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处在罪与非罪标准线以上的附近。据此,在四要件体系下法院同样可以改判轻刑。
  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具有假想防卫的附随因素,设定假想防卫人致人重伤。主观上,假想防卫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假想防卫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主客观方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虽然有假想防卫这种附随因素,但是这种附随因素的价值有限,不足以削减假想防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至无罪的水准,故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但量刑时对假想防卫可酌情从宽处理。
  不管是面对中间行为案件,还是面对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或者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客体要件所具有的出罪功能都能够发挥得淋漓尽致,处理案件得心应手,而且与阶层体系相比,非常简便,易学易会,优势突显。有关期待可能性等新理论,也都能轻易纳入了四要件体系中去。因此,修改后的四要件体系,大大强化了客体要件的出罪功能,将获得对阶层体系的压倒性优势,从此开始清除阶层说的消极影响。
  关于四要件体系共犯论的修改。传统四要件中的共犯论,被喻为“令人绝望的一章”,也是中国学中最为薄弱的一章。一方面,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另一方面,只规定了个人行为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必要的共同犯罪除外)。因此,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场合,四要件的应用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考察犯罪是否成立。将所有犯罪参与人视为一个拟制人,将所有人的行为视为这个拟制人单独实施的行为,考察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第二步考察共同犯罪是否成立。所有参与人以是否具有共同故意的为基础,考察共同犯罪的成立及正犯与共犯的范围。共同犯罪成立,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成立,要求各共同犯罪行为人都要对所犯之罪的行为性质具有共同认识,并且都决意为之。这里强调的是共同故意,完全符合共同犯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共同犯罪参与人是否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并不重要。这就意味着四要件通说的共同犯罪成立要件,即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二人以上且都符合主体要求之观点,需要进行调整。在共同犯罪中,不管正犯还是共犯,只要有一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正犯因责任能力欠缺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正犯明知行为性质仍然决意为之,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仍然成立共同犯罪,共犯应承担刑事责任。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还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如果正犯对行为性质无认知或者认知有偏差,成为被他人利用的作案工具,则成立间接正犯或者在有认知的范畴内成立共同犯罪。如此一来,四要件理论的共犯论“令人绝望的一章”之情形,有望大幅改善,足以与三阶层相媲美,而且简单易学,操作方便。
  三、四要件的误解及三阶层的喧嚣
  四要件是平面闭合式结构。这个观点最早是陈兴良教授提出的,其实是个误解。假如这个观点是成立的,意味着四要件要么是四条线,要么是四个面。无论是四条线,还是四个面,要组成一个闭合式结构,四条线或者四个面必然具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然而,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完全没有可比性。这就意味着四要件是平面闭合式结构的观点,不符合客观实际,纯粹是主观臆测的产物。然而,这种谬论以讹传讹,不少人信以为真,跟着人云亦云,抹黑四要件,目的是要推倒重来。
  阶层体系层层递进的逻辑性。以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代表的三阶层体系,被公认为德国学引以为傲的学术资产。坚持违法与有责的区分,就是坚持了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然而,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经历了早期的毫无联系到当今的“违法构成要件”通说之形成。构成要件与有责性的关系,也经历了早期的毫无联系到当今的“有责构成要件”通说之形成。可见,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之间从毫无联系到彼此融合的历史表明,构成要件论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违法性阶层与有责性阶层逐渐融入构成要件中的历史。原本应当独立的违法性阶层,逐渐融入构成要件;本来应当独立的有责性阶层,也逐渐融入构成要件。结果原来中性、无色的构成要件,逐渐承载了越来越丰富的价值内容,最终将要成为了事实与价值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具体表现形式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阶层体系层层递进的逻辑性,不仅无法找到实例能够证明,而且为阶层融合的理论发展趋势所否定。需要强调的是,三阶层是可以倒置的。凡是用三阶层处理的案例,用倒置的三阶层也能够处理,结论必定是相同的,位阶性无从谈起。显然,层层递进的逻辑性不过是子虚乌有的幻觉而已。
  我国阶层论者的躁动。我国某些德日派学者中,极力鼓吹用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然而这种推倒重来的意见,既不能代表最先进的理论发展成果,又不能代表最先进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基本上就是想当然,最终难逃被历史清算的命运。阶层论者企图用实例来证明四要件体系不如阶层体系。研究发现,阶层论者所使用的案例,要么是自己犯了错误,要么是他人犯了错误,都是用一个错误证明另一个错误,即证明阶层体系更优越。殊不知,四要件与三阶层都是定性的工具,其实质是相同的。所以,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用于相同的实例,不可能得出矛盾的结论,除非出现错误。因此,所有使用实例证明四要件不如三阶层的论断,无一不是基于错误或者误解而得出来的谬论。论述者受制于实务经验不足或者知识面有缺陷,通常自己无法识别罢了。这批德日派学者发表了许多文章或者出版了大量书籍,力推阶层体系。究其内容,无非是在重组自己的偏见,还以为自己在思考,思考如何拯救世界。这批人中间汇集了我国刑法学界的许多人。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学的“失语症”之根源,就在于这批德日派刑法学者端着中国的大米饭,心里想着德国的汉堡包或者日本的寿司,受实务经验不足的制约,无法真正找到四要件体系症结之所在,更谈不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了。于是乎,病急乱投医,推倒重来论就产生了。历史将会确认,阶层体系无非是一个错觉,而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更是错觉中的错觉,是刑法理论故弄玄虚达到极致的产物。这些理论的基础是人为设定的,脱离实际,价值有限。有学者将阶层体系称为“明珠”或者“钻石”,太过于夸张了,名不符实。四要件修改后,传统四要件应被阶层式体系取而代之的所谓种种理由,不过是乌合起来的猢狲,树倒猢狲散是必然的结果。
  阶层体系与四要件体系的发展趋势。有学者认为,将构成要件分别融入违法性阶层和有责性阶层后,构成要件就失去了独立性,最终埋没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之中销声匿迹了。因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应以二阶层取代四要件,原因是构成要件消失后,三阶层就缺乏前提和基础了。笔者认为,三阶层中唯有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是形式载体,是事实,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实质内容物,是价值。三阶层之间的融合,只能是违法性或者有责性融入构成要件中,即价值融入事实中,才会形成新的价值标准。况且,二阶层是以“客观是违法的,主观是有责的”这一古典纳领为基础的。然而,我国中只有故意(过失)犯罪的规定,且明确应当依法负刑事任务,没有故意(过失)规定。故意(过失)犯罪意味着故意与过失必定具有违法性的。所以“客观是违法的,主观是有责的”前提,在我国体系中根本不存在。因此,我国学者所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同样是没有前提和基础的。笔者认为,国内的二阶层体系,只是阶层体系走向没落消亡过程中的昙花一现,是阶层论者极力维护“引以为傲”学术资产的垂死挣扎。道理很简单,二阶层以摇摇欲坠的“客观是违法的,主观是有责的”古典纲领为基础的,主客观相统一是以“客观是违法的,主观是违法的”为基础的,两者之间仅一纸之隔而已。因为通常情形下客观是违法的,主观必定是违法的。所谓主观有责但不违法的观点,无非是自欺欺人。我国的阶层论者理论上目光短浅,看不清历经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类型阶段,客观归责论阶段,未来最终的发展趋势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因此,阶层体系理论上最终归宿就是全部阶层融合在一起,实现主客观相统一,并为新四要件体系所吸收。
  四、新四要件体系与直接定性法
  诚如前述,犯罪论体系是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架设桥梁(定性)的工具。双层次,三阶层或者四要件都是这种性质的工具。凡是工具,就可改进。这些工具应用时,一般离不开传统的三段论。其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案件的定性。这种传统方法,强调解释法条。然而,研究发现,完全可以废弃三段论,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直接牵线搭桥完成定性,这就是直接定性法。这里案件事实是大前提,法律规范是小前提,小前提不变,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提取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即从大前提中归纳小前提,归纳提取成功就以此法律规范(小前提)定性。直接定性法重点在事实上,不解释法条,使用归纳思维;传统三段论定性模式重点在解释法条上,事实是附属的,使用演绎思维。直接定性法最大的优势是,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来的定性,结论是客观唯一的。万一意见分歧,只要回到案件事实上,很容易查明原因,解决分歧。直接定性法强调案件事实清楚,强调知识面一定要宽广。知识面不足,尤其是案件事实涉及某种专业知识时,极易导致案件事实认识上的偏差,定性错误经常发生。
  之美在于简单。法律规范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是相辅相成的。强调形式解释,强调实质解释,都是有失偏颇的。法律解释的空间是有限的,原则上不得越过字面含义半步。有观点认为法律是不完美的,精心的解释能使其完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理想主义,实质是反罪定原则的。进入实务部门后,反复研读条文和司法解释是非常实用的学习诀窍,条文解释参考全国人大的刑法释义最为妥当。熟读刑法条文会发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限于直接因果关系,其他乱七八糟的因果关系都要舍弃;刑法规范中的行为,都是单个行为或者整体行为,决不允许将生活事实中二个以上的行为拚凑成为刑法规范中的行为。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了。这种错误德日派刑法学者比较普遍,原因在于这些学者有将行为碎片化(即所谓阶层化)的思维习惯。刑法条文是根本,刑法惩罚的对象是直接行为,也就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再加上前述的直接定性法,就是刑法之美在于简单的全部内涵。
  直接定性法分为二步二组,核心为修改后的四要件。第一步是定位,案例中行为比较复杂时,定位直接行为(实行行为)是有必要的。但这一步为选择性的,不需要时省略。第二步是新四要件定性。将新四要件分成两组,第一组为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第二组是犯罪客体与犯罪主体。其中,需将犯罪主体之身份内容纳入客观方面考虑。第一组考虑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时,只要作出符合性判断,必定是典型的犯罪行为类型(犯罪圈)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第一步这里所有的附随因素都被舍去了,只考虑典型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第一步主客观方面相符合了,必定符合典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标准规格之要求,并视之为负值,将在第二步考虑客体要件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时作为第一项。第一步所舍去的附随因素,将在第二步客体要件中作为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的第二项即附随因素考虑,附随因素通常是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并视之为正值。因此,客体要件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为前述第一项与第二项之和,根据和值的大小最终决定客体要件是否符合典型犯罪行为类型的规格标准之要求。
  典型犯罪行为定性模式。实务中典型犯罪行为类型的案件,三阶层或者传统四要件,都是多余的,根本不考虑三阶层或者传统四要件的。既不需要寻找法条,也不需要解释法条,三段论更是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只要主客观统一了,内心确信自然形成,罪名就成立了。这一切都是通过阅卷看证据材料自然得出的结论。张明楷教授将这种情形视为三段论倒置的观点,应是误判的结果,事实并非如此。四要件修改后,配合直接定性法,就形成了新四要件体系。面对犯罪圈行为案例时,只考虑主客观相统一(第一组)就足够了,主客体(第二组)默认成立。面对中间行为案件时,意味着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可能无法区分罪与非罪,例如洞穴奇案,此时需要将客体要件纳入考虑之中,衡量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所附随的因素。这些附随的因素往往是行为人能够获得社会容忍的因素。以典型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作为参照物,比较中间行为的犯罪客体要件之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当附随因素较大幅度地削减了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后,直接认定中间行为的犯罪客体要件达不到成立犯罪的规格标准之要求而直接出罪。对于不能出罪而需要入罪的情形,量刑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要明显大于犯罪圈中的行为,不受减轻处罚只能下调一个量刑档次的限制。
  当遇到多行为疑难案例时,有必要走第一位定位直接行为,即从案例中寻找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或者事件(其中事件一般对应不作为犯罪)。接着,围绕着行为人的直接行为之主客观特征进行第二步定性。犯罪客体作为综合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构成要件,可以为期待可能性理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的理论提供安身立命之所,为学的发展预留广阔的空间。直接定性法这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核心的犯罪论体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对第一步和第二步第二组进行简化或者保留。由于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都纳入其中,直接定性法将对实务中所有案件类型实现全覆盖,新四要件体系的适用率达到100%的水准。相比之下,三阶层体系即便在成为通说的德国,90%以上的法官在实践中也不会运用“三阶层”理论来认定犯罪,意味着三阶层体系应用率仅局限于解决10%甚至1%的疑难事案中。
  直接定性法的比较优势。新四要件体素具有四大比较优势,一是简便易学;二是结论客观唯一,三是高效率,四是通用性强。这四大优势是三阶层体系所望尘莫及的。与三阶层相比,四要件的内涵一目了然。最重要的是,四要件本身可以直接对应生活事实中具体的人与事,可以直接对应规范条文。而三阶层中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不仅不能直接对应生活事实中具体的人与事,也不能直接对应规范条文。因此,与三阶层相比,四要件更加接近案件事实和条文本身,因而降低了四要件定罪操作的难度,被告人可以现学现用为自己辩护。而三阶层因其内涵的复杂性及阶层判断的专业性,不经过长期专门训练,几乎不可能把握得住,更不用说被告人现学现用自我辩护了。这是新四要件体系的第一大优势。第二个优势是结论客观唯一。四要件应用中,如果抛弃三段论模式,从演绎到归纳,与直接定性法搭配起来,得出的结论往往就是客观唯一的。因为直接定性法是以案件事实为大前提的,刑法规范为小前提,小前提不变,直接从大前提中归纳提取小前提的构成要件事实,当小前提全部提取成功,就以此小前提确定案件的性质。由于小前提是从案件事实中直接归纳提取的,等同于案件结论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来的,结论自然是客观唯一的。万一发生分歧,只要回到案件事实层面上,就可以找到产生分歧的原因。因为事实是唯一的,结论必然是唯一的。这个优势是阶层体系无法比拟的。第三大优势是四要件的高效率。从直接定性的操作过程看,对案件事实直接定性得出结论,高效率自不待言。直接定性法要求阅读大量案例分析,掌握足够多的经验和技巧,面对任何案例,只要把目光盯着案件事实,不用解释法条,心无旁骛,直接归纳得出定性结论。在这种情形下,一个使用直接定性的四要件的人,面对多个使用间接定性的三阶层的人挑战,使用三阶层的人数再多都没有赢的机会。因为四要件直接定性走直线,三阶层间接定性(三段论)走曲线,四要件优势明显突出。第四大优势是通用性。四要件体系修改后,所有案件都将纳入新四要件体系处理,实现全覆盖达到百分之百的应用率。相比之下,三阶层体系即便在成为通说的德国,90%以上的法官在实践中也不会运用“三阶层”理论来认定犯罪,意味着三阶层体系应用率仅局限于解决10%甚至1%的疑难事案中。新四要件体系的这个优势是传统四要件体系或者三阶层体系无法比拟的,不能相提并论。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趋势。如前所述,与三阶层相比,修改后的四要件实务上将拥有四大看得见摸得着的强大优势。凡是三阶层能处理好的案件,四要件不仅能够处理好,而且操作更加简便。因此,新四要件体系无疑将会淘汰阶层体系。大陆法系国家流行了近二百年的阶层体系将被迫退出历史舞台,新四要件体系取而代之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流行的犯罪论体系,最终与英美法系双层次体系并驾齐驱,成为全球影响力最大、最为流行的两大犯罪论体系。新四要件体系与双层次两者之间,形式上看似不同,实质上都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展示,一个强调职权主义,一个强调当事人主义。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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