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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证书真假立辨 选人才有了“照妖镜”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3月10日电 3月9日,从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获悉,日前,该中心推出了学历(学位)验证服务。境内院校颁发的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证书,学士、硕士、博士等学位证书都可以到该中心进行权威验证,辨别真假。
针对这项服务项目的推出,本报专门采访了该中心有关负责人。
  对付假学历开展验证服务
  据市人才考评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学历(学位)作为社会和用人单位衡量人才知识技能水平的重要依据,在人才引进、人才招聘中占有非常重要位置。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把学历(学位)作为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指标提出硬性要求。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不具备用人单位要求学历(学位)的人员,通过造假手段,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随着一些不法分子制造假文凭技术越来越专业化、多样化,伪造的证书几乎可以乱真。这种现象的存在,给用人单位依靠自身能力鉴定证书真伪造成了很大困难。此外,一些遗失证书人员也需要权威机构出具证明,证实其取得学历(学位)真实性。市人才考评中心适时推出学历(学位)验证服务,就是要满足用人单位和人才双方对鉴别证书真伪的需要。
  目前可以开展三类验证项目
  目前,市人才考评中心可以开展三类情况的验证服务:一是为人才引进、职称申报、考试报名等项目审批中的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二是对用人单位人才招聘、选拔、管理过程中对个人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的真伪性进行甄别。三是对社会各类人才持有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验证的内容有哪些
  现在验证证书的受理范围是境内院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学历证书包括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证书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与权威部门联手鉴别证书真伪
  市人才考评中心证书验证工作是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开展合作。该院是得到政府部门认可的、较早开展学历(学位)证书验证的权威性专业机构,拥有完备的相关数据资料库、证书检验渠道和丰富的验证经验。该中心已与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签订了合作协议,直接利用该院的验证系统和设备开展证书验证工作,并由该院直接出具鉴定结果,可以对学历(学位)验证的准确性负责。
  持证人员申请验证时需要提供哪些要件
  申请验证人员需要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被验人身份证原件。完成验证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为8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加急验证的,时间为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市人才考评中心办公地点:和平区唐山道54号,验证服务咨询电话:。(记者 李茜 通讯员 王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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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余 饭 后怎么分辨珊瑚的真假?_百度知道
怎么分辨珊瑚的真假?
前几天去夜市上逛 看到一条五颜六色的珊瑚手链,有粉红,蓝,白,。。。 很好看,也只要几块钱 带在手上,手感很好 我在别人摊上看的珊瑚工艺品,触摸感不是很好 我想是不是买到假的了? 而且我在淘宝上也没有看到有卖。。。。。
我有更好的答案
用料制的“珊瑚”内部含气泡,破碴处发亮,没有真正的珊瑚指纹状花纹;用玻璃制成的“珊瑚”为贝壳状断口,而真正的珊瑚缺口是光滑的;用面制作的“珊瑚”光泽发乌不亮,年久有裂纹,相击声音发闷;用骨角质染色而成的“珊瑚”只需用丙酮擦拭,就会真伪立辨。当代的珊瑚制假利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例如用白珊瑚或类似珊瑚的海竹加以激光炝色、吉尔森“合成珊瑚”等,极具隐蔽性,如果没有丰富的经验或借助科学仪器加以检测的话,就很容易鱼目混珠了。另外,真正的红珊瑚按照商业价值也可分为以下三类: 1、死珊瑚,已完全停止生长,受侵害的程度重,蛀洞多; 2、倒珊瑚,已基本停止生长,受侵害的程度尚小;3、活珊瑚,此类珊瑚可在海底继续生长,表面有薄膜,磨光后光彩夺目、精美异常,是红珊瑚中最为名贵者。 佩带过红珊瑚饰物的女士们都会惊奇的发现:晴天和阴天,红珊瑚珠子的颜色不一样,多雨和干燥季节的红珊瑚的颜色不一样,在南方佩带和北方佩带珊瑚珠子的颜色不一样,佩带者身体不适.出虚汗的时候和平日健康的时候珊瑚珠子颜色不一样。这是由于珊瑚的孔隙对于外界湿度、水分吸收差异造成的 纯天然珊瑚珠宝有如下的特征:
1. 有自然斜横纹理,每一件珊瑚都不相同。
2. 有自然暇疵,如小白点、小黑点、小斑点都很正常,不是不良品。
3. 是珠宝中唯一有生命的千年灵物,光泽艳丽、温润可人、晶莹剔透、千娇百媚。
4. 贴身佩戴能促进血液循环,而且依各人身体状况而产生各种不同颜色的变化,故可称为人体精气神的观测站;
5. 珊瑚珠宝具有养颜保健、活血明目等功能,也是吉祥富贵的象征。 几种假冒伪劣珊瑚制品的现象:
1. 利用海柳、海竹仿制成的珊瑚饰品。现象:有明显的纵纹理、颜色均匀,给人以呆死涩的感觉,没有珊瑚玉石独具的孔隙的特征;
2. 填充珊瑚染色:是质地疏松的浅海树枝状造礁珊瑚用注胶方式填充染色而成。程序:浅海造礁--注胶填充--外表染色---―抛光--制成各种珊瑚制品;现象:表面光滑、粗糙易碎、颜色易褪变;
3. 合成珊瑚染色:是各种贝类或造礁珊瑚研磨成粉末,塑注成各样珊瑚形状。现象:没有自然纹理,几乎每件珊瑚都相同,颜色易褪变。
4. 各类玉石仿制珊瑚制品:用白云石或方解石染色而成; 现象:颜色很均匀,但易褪色,没有光泽。
5. 塑料染色珊瑚:用塑料制品染色成珊瑚; 现象:质地轻、易褪色、无自然纹理与光泽。
假珊瑚(又称仿制珊瑚)的种类及特征: (一)白珊瑚染色:俗称海竹,其特征是有很明显的纵纹理,质地粗糙。 (二)填充珊瑚染色:是质地疏松的浅海造礁珊瑚用注胶方式填充而成。其特征:表面光滑、粗糙易碎、颜色容易蜕变。 (三)合成珊瑚染色:是各种贝类和造胶珊瑚磨成粉末,塑注成各样珊瑚形状,没有自然纹理。 (四)各类玉石仿珊瑚:是用白云石和解石染色而成。其特征:此染色若处理不当,会非常快的褪色。 (五)塑料染色珊瑚:即用塑料制品染成的红珊瑚。其特征:(1)质地非常轻(2)颜色很容易褪(3)没有自然纹理与光泽。 从颜上讲“辣椒红”“蜡烛红”是珊瑚中最珍贵的品种。鉴别特征:红珊瑚的柱状表面或纵切面上有明显的平行条纹,而在横切面上表现为放射状和同心圆构造。
纯然珊瑚珠宝有如下的特征: 1、有自然精细斜横纹理,每一件珊瑚都不相同。2、有自然瑕疵,如小白点、小黑点、小斑点都很正常,不是不良品。3、是珠宝中唯一有生命的千年灵物,光泽艳丽、温润可人、晶莹剔透、千娇百媚。4、贴身佩戴能促进血液循环,而且依各人身体状况而产生各种不同颜色的变化,故可称为人体精、气、神的观测站。5、珊瑚珠宝具有养颜保健,活血明目等功能,也是吉祥宝贵的象征。
几种假冒为劣的珊瑚制品: 1、利用海柳、海竹仿制成的珊瑚饰品。2、填充珊瑚染色3、合成珊瑚染色4、各类玉石仿制珊瑚制品 5、塑料染色珊瑚 6、最容易以假乱真的珊瑚叫“美容珊瑚”是用劣质珊瑚或白珊瑚为核心,采用特殊涂料与珊瑚粉末层层包裹,并将红珊瑚自然瑕疵如小白点、小黑点一一仿制成为最贵重的深红珊瑚、桃红珊瑚,有时可以达到以假乱真。 选购珊瑚要注意三点,一要颜色均匀,二要颜色红艳,越红的越珍贵,第三要比重大,越重越好。 珊瑚外观与多少有些类似颜色的贝珍珠完全不同,贝珍珠的光泽有一定方向性,低倍放大时,显示出一种极象火焰的图型。用贝珍珠壳琢磨成假冒白珊瑚的白色念珠,可通过贝壳上的平行生长结构及其粉红色的分带趋势来鉴别。珊瑚的其它鉴别特征是具有小而浅的圆形凹坑,这是个体珊瑚虫的生长部位。由某些穿孔型海洋生物造成的小凹坑亦可存在。仿造珊瑚的主要代用物是赛璐珞、木料和封蜡,其中没有一种具有珊瑚的独特外观。赛璐珞在加热时发出樟脑气味,木料可用手指甲刮破,暴露人造表面下的木质结构,封蜡在放大镜下呈流状似玻璃外观。如果有必要,可用盐酸来鉴别这些代用物,因为它们之中没有一种会与盐酸起作用。反之,珊瑚、贝珍珠和贝珍珠壳均与盐酸起反应。由于红珊瑚产量少而价值高,故往往有人用低价的白珊瑚染成红色来冒称天然红珊瑚。要鉴别上述的假红珊瑚,可用蘸有丙酮的棉签擦下染色剂。由于人工染色的赝品颜色单调呆板,表里不一,用10倍放大镜可见染料在珊瑚的小裂隙中和粒间浓集,其红色外深内浅,显示出着色不均匀的破绽。鉴别染色珊瑚还要看它的染色程度。凡染色者,光泽不柔和自然,过分的妖艳,红色没有层次,而真的红珊瑚呈蜡烛红,红色有层次,有的还红白相间,中间隐约显露出“指纹”(含钙珊瑚的纹理和人的指纹相似)与染色仿品相比差异较大。并不是光滑的就是假的,但是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果没有国家发的许可证,是不允许卖的,所以没有许可证的商家99%卖的都不是真正的台湾红珊瑚。你要分辨仔细,谨防上当。珊瑚枝内部也不是实心的。 ●红珊瑚色彩范围:AKA红(常说的阿卡深红),MOMO红(稍浅于阿卡红,桃红/橙红),ANGEL SKIN粉红(常说的天使之面),粉白,白色 ●红珊瑚珠宝产品细部特征: 1.是珠宝中唯一有生命的千年灵物,光泽艳丽、温润可人、晶莹剔透、千娇百媚。 2.有自然斜横纹理,每一件珊瑚都不相同。 3.有自然疵,如小白点、小黑点、小斑点都很正常,不是不良品。 4.贴身佩带,能促进血液循环,而且依各人身体状况而产生各种不同颜色的变化,故可称为人体精气神的观测站。 5.珊瑚珠宝具有养颜保健、活血明目等功能,也是吉祥富贵的象征。
1.化学成分根据珊瑚的化学成分可将珊瑚分为钙质型珊瑚和角质型珊瑚两种。
(1)钙质型珊瑚主要由无机成分(CaCO3)、有机成分(角质蛋白)和水及少量的MgCO3、Fe2O3 CaSO3等组成。珊瑚中的方解石和文石均为隐晶质集合体。
(2)角质型珊瑚几乎全部由有机质组成的珊瑚,常见的品种有黑珊瑚和金珊瑚。
2.形态和结构特征 珊瑚的形态都为树枝状。不同品种的结构有差异。
(1)碳酸盐质珊瑚可见由颜色深浅及透明度不同显示出来的纵向延伸的平行条带(图13-2-1)和横切面上的放射状条纹(图13-2-2)。
(2)介壳质珊瑚有黑珊瑚和金黄色珊瑚两种。二者在在横切面上都显示同心环状结构(图13-2-3)。金黄色珊瑚表面有独特的丘疹状外观(图13-2-4),有的表面光滑,在强的斜照光下可显示晕彩(或光彩)。
3.基本性质
常见颜色:浅粉红—深红色、橙色、白色,少见黑色,偶见蓝色和紫色。光泽:蜡状光泽,抛光面呈玻璃光泽。 折射率:1.486-1.658。摩氏硬度:3-4。相对密度:钙质型珊瑚2.65~2.70(±0.05)。角质型珊瑚为1.30~1.50。 紫外荧光:长、短波无至弱,白色。特殊性质:遇盐酸强烈起泡。
4.珊瑚的品种按成分和颜色可划分为五种。
(1)白珊瑚通常为白色、灰白色、乳白色,属于钙质型珊瑚。主要用于盆景工艺或染色原料。(2)红珊瑚(贵珊瑚)浅至暗色调的红—橙红色(图13-2-5),粉红色珊瑚最为欧美人喜爱,被称为天使肤色珊瑚,是最为名贵的品种,属于钙质型珊瑚。(3)蓝珊瑚 浅蓝、蓝色,是较为稀少的品种,属于钙质型珊瑚(图13-2-6)。 (4)黑珊瑚黑色,属于角质型珊瑚。(5)金珊瑚金黄色、黄褐色,属于角质型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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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7:15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武汉)2014年5期第116~123页
作者:李兵 展江
内容摘要:作为舶来品的“媒体审判”概念,原本是指新闻媒体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件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凡是有这种行为的新闻媒体,因其滥用新闻自由而应当受到职业道德层面的批评,甚至受到法律的规训。但是经过一段“跨文化旅行”、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之后,“媒体审判”却有可能变成一个似是而非的现象。其主要症结在于:新闻媒体被指责有“媒体审判”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独立自主的。而在中国,一方面新闻媒体对舆论的影响日益增强,所以应当避免新闻报道和评论对司法的干扰;另一方面中国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标尚未实现,法院在审理大案要案之前和审理过程中可能受到公权力的干预。这就可能形成背离“媒体审判”原意的伪“媒体审判”。本文探讨的就是这样一个真伪混杂、成为学界争议话题的中国式媒体伦理或道德问题。
关键词:媒体审判;新闻自由;司法公正;权力干预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李兵,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广州 510275);展江,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作为舶来品的“媒体审判”概念,原本是指新闻媒体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件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凡是有这种行为的新闻媒体,因其滥用新闻自由而应当受到职业道德层面的批评,甚至受到法律的规训。但是经过一段“跨文化旅行”、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之后,“媒体审判”却有可能变成一个似是而非的现象。其主要症结在于:新闻媒体被指责有“媒体审判”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独立自主的。而在中国,一方面新闻媒体对舆论的影响日益增强,所以应当避免新闻报道和评论对司法的干扰;另一方面中国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标尚未实现,法院在审理大案要案之前和审理过程中可能受到公权力的干预。这就可能形成背离“媒体审判”原意的伪“媒体审判”。本文探讨的就是这样一个真伪混杂、成为学界争议话题的中国式媒体伦理或道德问题。  【关 键 词】媒体审判;新闻自由;司法公正;权力干预    中图分类号:F206. 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4)05-0116-08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指新闻媒体如何在行使正常的采访报道权的同时如何避免对司法过程的不当干预。这种不当干预最初被称为“报纸审判”,这原本是国外司法界对报纸媒体在法制报道中越界行为的批评。后来又扩大到包括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的“媒体审判”,近些年来随着基于互联网的公众舆论的兴起又被称为“舆论审判”。  徐迅认为,“媒体审判”指新闻媒体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各类文图信息。要点有:主体是新闻媒体,不是个人,也不是在学术性讨论中的媒介审判;目的是影响审判结果,而不是讨论一个法律问题;内容这一点最重要,是给案件定性,给嫌疑人定罪;时间是在诉讼程序中间,也就是立案以后、结案以前才可能存在“媒体审判”;形式上,媒体各类文图信息都可以构成[1]。魏永征认为,“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件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2](P97)。“媒体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媒体审判”本来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对新闻媒体不当干预法院所独享的审判权以致阻碍司法公正行为的一种讥讽和批判。新闻媒体如果从事这样的活动,那就越过了正常报道的界限,是一种应该遭到谴责的媒体失德行为。但是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新闻传播和法律学界对于“媒体审判”的看法多有歧见,因此成为了一个中国式的媒体伦理议题。  一、案例一:被判损害公正审判的黑格案  约翰·乔治·黑格,1909年生于英格兰北部的林肯郡,双亲均为普利茅斯弟兄会教徒,成长环境刻板而严苛。但是黑格似乎不守新教教义,而追求物质财富。1937年,黑格因冒充律师从事诈骗入狱。1940年初提前获释后继续以诈骗为生,先后几次坐牢。在监狱里,黑格梦想出他所认为的完美谋杀:用硫酸将被害人的尸体溶解掉。他用老鼠做试验,结果只用30分钟尸体就消失了①。1944年,黑格在海德公园附近的格洛斯特路79号租了一间地下室,作为他的工作室,后来自称在那里从事“发明”。同年9月6日,他将前雇主唐纳德·麦克斯旺诱骗至其工作室,将他击打致死并将尸体放入一个40加仑大桶,以硫酸浸泡。随后,黑格通过伪造证书将麦克斯旺的房产转至自己名下。日,黑格又将麦克斯旺的父母骗至其地下室,以同样的手法将该夫妇杀害。他窃取了威廉·麦克斯旺的养老金支票,攫取了老夫妻8 000英镑(2013年相当于25万英镑)的财产。  到1947年夏,黑格将钱财挥霍一空。他在西苏塞克斯郡克劳利的利奥波德路2号租了一间小工作室,把硫酸和大桶从格洛斯特路79号转移到了那里。日,他将阿奇博尔德·亨德森博士带到克劳利,谎称带他去看所谓发明,在那里他将亨德森博士枪杀。黑格再把亨德森夫人诱骗至工作室枪杀,并将尸体投入硫酸桶。他再以伪造文件方式获得了亨德森夫妇价值8 000英镑的所有财产。  黑格的最后一个猎杀对象是69岁寡妇奥莱夫·杜兰德—迪肯夫人。日,黑格谎称对她的制作塑料指甲的主意感兴趣,邀请她到他在克劳利的新地下室商讨,在那里对她的后脑开枪射杀,再如法炮制投入硫酸大桶浸泡。黑格卷走了她的波斯羔羊皮和首饰等贵重物品②。  警方拘留了黑格并对他的工作室进行搜索,在硫酸桶里发现了杜兰德—迪肯夫人未溶解完的遗骨及她的牙齿、唇膏等。被捕后,黑格试图以以下行为来证明自己精神不正常以逃脱极刑:他喝尿液,并声称“杀那些人是为了喝他们的血”。他还说他杀了9个人,以佐证自己有精神病,而警方只发现了他谋杀6人的证据。然而,12位医师鉴定了他的精神状况,大部分认为他是在装疯卖傻。法院也认为他的“吸血”之说没有任何证据支撑。陪审团只花了15分钟便确定黑格有罪。日,黑格被执行绞刑[3]。  《每日镜报》全程介入了“黑格案”报道。这份知名小报创刊于1903年,1949年前后发行量高达450万份,到2013年初仍然有近106万份的日销量③。其典型新闻操作手法是选取煽情和惊悚故事,以显著版面在大标题和大照片之下制造卖点。日,该报头版报道了寡妇杜兰德—迪肯夫人失踪一事。报道第四段用加粗字体写道:“尽管那天她未按事前约定与约翰·乔治·黑格先生会晤,但也可能坐车去了另一个地方。”文末还写道:“伦敦警察厅已经审讯了一名有犯罪记录的男子,该男子是自上周五起失踪的寡妇的私人朋友”。  3月2日,《每日镜报》在头版以“多少有钱寡妇死了——迪肯夫人葬身酸浴”为题报道说,在英格兰东南部旧郡苏塞克斯郡一家工厂的硫酸桶里发现了杜兰德—迪肯夫人未完全溶解的尸体,“伦敦警察厅昨晚被告知,杀害杜兰德—迪肯夫人的男子也有可能杀了其他几名有钱寡妇。”报道还说,警方称杀手为“人格分裂型蓝胡子”,“凶手生活奢侈,曾经由于诈骗和行窃坐牢多年”。文末写道:“约翰·乔治·黑格,39岁,公司董事长,周一下午4点15分去了警察局,今晨还在那里。他告诉警方,他在杜兰德—迪肯夫人失踪那天约见她,但是杜兰德—迪肯夫人没有赴约。”  3月3日,《每日镜报》第一次将杀人凶嫌称为“吸血鬼”,在头版以“伦敦的吸血鬼恐怖”为题报道说,“警察正在追踪一个疯子,这个疯子就像东欧民间故事里的吸血鬼一样,吸了被害者的血。”又用加粗字体写道:“警察厅认为,吸血鬼杀了5人——两个伦敦富有家庭成员——之后,肢解并销毁了他们的尸体。”《每日镜报》还列出了5名失踪者的姓名和年龄,以及其中一对遇害夫妇的照片,并采访了这些失踪者的友人,还称“警察厅正在收集一名吸血鬼疯子的恐怖档案,他的滥杀行为在英国犯罪史上史无前例。”  3日晚,伦敦警察厅发表声明称:“任何在案件审判前的陈述都可能损害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发布这类观点或提及这类事件都是非常错误的,面对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时,法庭无疑会考虑这些内容。”④首席大法官戈达德勋爵事后称:“从伦敦警察厅的声明来看,似乎之前有报纸报道了此事件。”⑤而将凶嫌称为“吸血鬼”具有严重的误导性,因为这是黑格在自辩中提出的企图逃避极刑的一个借口。  然而在日,《每日镜报》又连发三篇报道。在其头版以“吸血鬼——一男子被拘留”(“Vampire-A Man Held”)大标题报道说:“这个吸血鬼杀手再也不会来袭了。他已经被收押了,无力去诱惑他的受害者暴死了。这是《每日镜报》今天能给出的保证。”文章还写道:“但是当警方听了他的骇人的大规模谋杀、毁尸以及吮吸他的受害者的血的故事时,他较早前的自吹自擂还真不是假话。”[4]  该报道用粗体字写道:“他告诉审讯者,他割断了被他杀害的那些人的喉咙,并用柠檬水吸管吸他们的血。”该文还采访了很多与这名“吸血鬼”有过接触的人,称遇害人之间的共同点只有一个,那就是“有一个共同的朋友——那个吸血鬼。”“5人因与他的友谊而惨遭杀害。”此外,文中还提到“他现在已经从审讯室回到了囚室。他在那里就其他罪行等待审判。”  第二篇报道在第二版,题为“凶手偷偷接近独处者”,称“伦敦有5个人失踪了。据信,他们已经惨遭吸血鬼杀手灭口。”文中还用加粗字体称“虽然有一名男子已供认罪行,但是其他人还有一个共同的话题:吸血鬼。”第三篇报道题为“吸血鬼索要租金”。该文与前两篇一样,没有提及黑格的名字,而用“吸血鬼”或“他”来指代,讲述了“吸血鬼”如何假借遇害人的名义敛财。  3月5日,《每日镜报》的头版还是被“吸血鬼”占据。大标题为“新诉求紧随吸血鬼调查的发现”,称警方发现了谋杀的新证据。头版另一篇文章题为“男子曾作为唱诗班少年遭谋杀指控”,还附上了一张嫌犯12岁在唱诗班的照片。报道称,一个名叫黑格的人被指控谋杀了69岁的有钱寡妇杜兰德—迪肯夫人,并且“已经被送往刘易斯(苏塞克斯郡)监狱医院——这对面临最重指控而入狱的任何人而言是常规程序,并不意味着他病了”。  《每日镜报》总编辑西尔维斯特·博拉姆被拘留,经审判以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3个月。《每日镜报》被判罚款1万英镑并支付诉讼费。首席大法官戈达德勋爵认为,《每日镜报》的“这些版次含有文章、照片和最大字体的标题,本法院只能称其性质为英国新闻界之耻;英国以正义和公平为傲,即使极恶之罪犯亦不例外,但《每日镜报》却将其践踏殆尽”⑥。  二、案例二:首次被称“报纸审判”的谢帕德案  在美国,“报纸审判”这一贬义术语最早出现在1954年的“谢帕德诉马克斯韦尔案”的审理过程中。该案被认为是美国司法史上由于媒体不当报道而影响刑事被告公平受审的著名案例。案件当事人萨姆·谢帕德是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的一名外科医生,日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杀害了其正怀有身孕的妻子玛丽莲。该案引起了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案件的审理持续了9个星期。  在此期间,公众从报纸上读到了许多对谢帕德不利的报道,诸如:“他拒绝与警方合作,不接受关于谋杀案的调查”;“他聘请了一位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这表明他显然是有罪的”;“他和许多女性存在婚外情”等等。甚至有一家报纸的报道称,“检控方将请一位‘重量级’的证人出庭证实谢帕德的火爆脾气”。然而,这一证据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媒体还非常强势地介入了整个庭审过程,甚至在法庭前排邻近陪审团席位的地方设置了专门的媒体席。《克利夫兰新闻报》曾经有这样的标题:“萨姆·谢帕德为什么不在看守所里?”  谢帕德的律师提出延期审理、改变审判地点、已进行的审理过程无效等请求,但是均被驳回。陪审团并未被隔离,法官也没有采取措施限制他们与外界的接触。最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谢帕德谋杀罪成立。谢帕德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但被最高法院驳回。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这样的观点:即防止“由报纸做出审判”的责任在于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不在于新闻界自身。最高法院赞同了这一观点。  在谢帕德被关押了10年以上之后,美国最高法院于1966年对该案进行了重新检视,认为由于媒体在审前渲染案情,严重误导陪审团判断,谢帕德在一审中没有得到公正审判,要求释放谢帕德直至该案件重新审理。州法院于是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第二次审理时,媒体的报道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经过16天的审理,谢帕德被判无罪,从狱中获释。  在“谢帕德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马斯·克拉克在1966年的审理意见中批评了一审法官对媒体无节制报道庭审活动的纵容,这直接导致了庭审报道的失控。他指出,一审法院犯了四个基本的错误:第一,对关于审判的舆论缺乏控制;第二,能隔离却未隔离证人,导致证人被报纸和电台随心所欲地采访;第三,没有对媒体传播从警方、证人和控辩双方获取的未经证实的传言的行为采取控制;第四,没有对泄露庭审信息的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警告,也没有警告发布不当报道的新闻记者。他最后写道:  我们从本案中注意到,在关于未决案件的报道中,有越来越多的报道是不公平或带有偏见的。法律的正当程序赋予了刑事案件的被告获得不受外界干扰的公正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目前,媒体对庭审的报道已经十分普遍了,要消除审前信息公开对陪审员的影响也很困难。因此,法院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以防止被告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  最高法院的这一意见为法官警惕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提供了宪法上的理由。同时,“谢帕德案”也促使法官在此后的庭审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案件陷入“媒体审判”的不利境地[5]。  三、“媒体审判”之中国版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对“媒体审判”的关注和批评也在增加,法律和新闻传播业界和学界已经发表和出版了一大批论文和著作。就源头来看,这种批评首先来自维护法院审判权的法学界和法律界,包括新闻法学界。  魏永征在其《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列举了多个他认为存在“媒体审判”的案例,其中的“夹江打假案”、“蒋艳萍案”、“张君案”和“尹冬桂案”在此后也被许多研究者认为是存在“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2](P99-101)。来杨制作了年间“媒体评论影响司法活动的典型案例一览表(如表1所示)”[5]。  来杨认为,与美国的情形相似,被研究者认为是中国内地“媒体审判”典型案例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刑事案件,其中又以造成巨大人身伤害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居多。而被指为存在“媒体审判”现象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存在一个共同特点:在这些案件中存在法律和情理的冲突,因而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媒体和公众对案情的评价存在重大分歧。  纵观国内许多研究者选取的有关“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1年及以前。典型案例有夹江打假案、张金柱案、赵湘杰案、蒋艳萍案、张君案、二奶继承案等。当时,“媒体审判”(最初叫“媒介审判”)的说法刚刚被引入中国内地。除了魏永征教授等少数研究者率先比照这一说法的本原意义分析上述案件外,其他研究者的研究视角集中在对上述案件中媒体的不当“舆论监督”行为的反思。  第二阶段:年。典型案例有钟志斌案、张二江案、尹冬桂案、刘涌案、宝马撞人案、马加爵案、王斌余案、黄静案、尚军案、邱兴华案等。  在“媒体审判”这一说法经“概念推广”并为广大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所接受后,他们开始对具体的个案展开分析和研究。2002年到2006年是对“媒体审判”现象讨论最热烈的阶段,其中又以2003年为最。有人将2003年称为“中国法治年”,媒体大规模介入司法审判活动,让这些本来就具有相当新闻价值的重大案件在公众中进一步传播,并引起巨大反响。对此,有人认为舆论监督强化了司法公正,推动了社会进步(如孙志刚案);也有人认为其中的不少案件和庭审报道存在“媒体审判”的现象,危害了司法权威(如刘涌案)。  在这一阶段的后期,还有一个重要特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使用,网络媒体开始介入对案件和庭审活动的报道和评论,并形成网络舆论。于是,“媒体审判”的内涵得到进一步丰富,开始包含一部分的“网络审判”和“舆论审判”。  第三阶段:年年中来杨论文完成时。典型案例有彭宇案、许霆案。尽管2006年以后仍然有许多引人关注的案件发生,并且媒体的相关报道、评论和网络舆论的倾向性也引起了一定争议,但指责媒体的报道是“媒体审判”的评议却少了。相关的讨论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司法机关应宽容媒体的质疑”和“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案件和庭审时要平衡且公允”的共识;同时,研究者也进一步发掘公众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介评议案件时形成的舆论可能对司法审判活动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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