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海儿童舞蹈暑假班班,课时安排什么时候最好

请问给舞蹈班的孩子上课,应该先教什么?初学者每节课应该安排什么内容?_百度知道
请问给舞蹈班的孩子上课,应该先教什么?初学者每节课应该安排什么内容?
刚开始学民族舞蹈,应该从哪些内容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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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功。2.基训3身韵4排练课仅供参考。我小时侯是这样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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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ZZ班第2期上课时间确定
开课时间:8月11日---8月20日&
授课地点:G-FORCE街舞工作室(沙坪坝钻酷地下商场负2楼2-13室)
课时安排:10节课/一期
上课安排:上午
10点--11点半(暂定,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上课费用:300
上课内容:授课舞种包括 JAZZ,REGGAE
等舞种,在教授舞蹈基本功,简单套路的基础上,针对学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高训练,课程结束之前编排适合学员的齐舞。
第3期&课程安排
开课时间:8月15日---8月24日
授课地点:G-FORCE街舞工作室(沙坪坝钻酷地下商场负2楼2-13室)
课时安排:10节课/一期
上课安排:下午
6点半--8点
上课费用:300
上课内容:第3期培训内容为齐舞强化培训课,10个教学课时将学习G-FORCE街舞团体参加比赛,演出所用过的齐舞2-3套。在教学中同时对舞蹈所运用的基本功,齐舞编排的思路方面进行强化教学。这是G-FORCE街舞工作室首次推出以齐舞教学为主的特训课程。想自己编排好看的齐舞,喜欢G-FORCE街舞团体齐舞的朋友们速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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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新开舞蹈班最好的时间段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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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开课,但五六月份必须开展招生工作,安排一些参观,或课程试上。寒假虽学生放假但并不适合舞蹈课开班,寒假短且寒冷,兴趣班来说,家长是不愿意让孩子去上课的,一是天冷怕孩子生病,二是过年前后家长愿意给孩子一个难得的休假,所以一般营业中的舞蹈班都会选择寒假停课。一般暑期班都是旺季。
采纳率:55%
寒暑假嘛,学生都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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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解答问题:37983条
通常很难退啊,也难打,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就会有所理解啦:大学生退学能退学费吗?省首例退学费纷争引发高校管理权争议[:02:00By:吕淮波]大学生退学,学校不退学杂费。为了拿回学费,原集美大学学生吴同学将母校告上法庭,引发了全省首例要求退还学杂费的教育纷争案。记者日前从集美区法院获悉,此案最终以庭外和解结束。吴同学撤回,但集美大学最终退了多少学费,两方都不愿透露。这起退学退费纷争至此已告一段落。但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怎样界定?这个问题依然争议不止。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案件牵涉到高校自主管理权以及两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凸显了相关法律空白。■导报记者陈捷李学清大学生:退学就该还我学费吴同学原来是集美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学生。2004年8月,吴同学按时向学校交纳了该年度的学杂费11100元。到11月时,小吴不愿再学这类技术课程了,他想回家乡找工作。11月份,他向学校申请退学,学校认可了他的退学申请,但未认可退还学杂费。吴同学说,当初选择学校和专业时,由于并不详细了解学校的真实情况,进入学校后,现在他对自己的选择感到遗憾,觉得自己决裂适自己的学院和专业,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当有权对自己未来的人生道路作出再次选择。吴同学说:“学校不退学费既不平等也决裂法,学校是强者,学生是弱者,学费退与不退都是学校一方说了算,可我俩交的学费总不能就这样蒸发了吧。”去年终,吴同学为了拿回学费,状告母校集美大学,请求判令集美大学退还剩余课时的学杂费等共计9267元。集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集美大学:学校限定不退学费针对吴同学的诉讼,集美大学为自己辩解说,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管理的教育行政关系,退学审批做法当属学籍管理限定的行政做法,不具有协议性质,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高等学校的学费属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缴退费应按限定执行,而现行的国家法律和相关部门的规章规则中均无学生退学能够送还学费的限定。另外,国家行政赋予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有权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规则,集美大学依据国家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关于退学、试读、留级学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集美大学学生交费管理法》等文件均明确限定退学的学生,其学杂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国家财政拨款约占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五分之四,而学校依法从学生中收取的学费仅占教育经费的五分之一,学生中途退学,学校却不能补招其他考生,势必浪费学校的教学资源,给学校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失;费2000元,学校已代吴同学事实上开支,因此,吴同学现在要求返还学费,隶属无理要求。苏敏昌集美区法院法官:法律空白引发争议不断小吴诉讼至法院并经法院后,当事人两方进行了商量,并最终在庭外达到和解,学校退还吴同学部分学费,吴同学认可撤回诉讼。本案虽最终得以和解,然而本案主审法官苏敏昌认为,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令人深思。学费该不该退?目前法律无明确限定。从平等合法的角度看,也是各执一词。苏敏昌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日常教学安排和学位学籍管理等,但并非所有关涉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均属教育行政管理关系,本案中的学生中途退学要求退费纷争,法院即应将其作为一种新类型的民事纷争予以受理。苏敏昌还提议,国家行政法规赋予高等学校肯定的自主管理权,却未明确其一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则可否对学生均有约束力?或者需经过何种流程方为有效?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管理与被管理的教育行政关系,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由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相应的明确限定,法律的空白使案的法官在断案中的不一致,影响了司法权威,也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此,苏敏昌法官建议,立法界和司法界均应予以共有关注,并赶紧从理论和实务上予以完善。廖益新大学法学院教授:公高校多重身份是问题根源廖益新教授认为,学生与高校之间出现这样的纷争,主要是由目前我国高校的多重身份引发的。他说,高校与学生之间有多层关系。首先,学校、尤其是公学校作为高等教育的组织,履做法国家和各行业培养后备干部和人才,教育和管理学生等行政和社会职能。其次,学生与学校之间还有一种关系,学生交纳学费接受教育服务,两方也存在着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决定,两方同样要遵守有关的一些基本原则。高校录取学生后,两方形成一种事实上上的契约关系,如果学校事先无告知学生,学校有退学不退费的限定,又认可了学生的退学申请,那学校就应该退还学费,不过能够扣除学生已消费的教育服务相应的成本花费。但是,如果学校事先已经明确告知学生,学校限定中途退学不能退还学费,那么学校能够不予退还。在我国,学校既然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就应该有肯定的自主管理权。高校在不违背国家教育法的情况下,有权作出退学不退费的内部管理限定,因为在目前国家拨款与高校的学经费需要存在较大缺口的现实情况下,高校也需要通过适当向学生收取肯定的学杂费,来维持学校运作。学校在招生简章中事先明确向考生告知学校有这种限定,能够理解为是一种合同。如果学生觉得不平等,你能够选择不报这个学校而改报其他无此种限定的学校。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民教育收费管理暂行法(征求意见稿)》,民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事实上情况退还学生肯定花费。但公学校与学生之间并不是纯粹的合同关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限定,教育首先要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次,公学校的教育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收缴的学费要上缴财政,学校并不是学费的真正所有者。学校还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如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罚,授予学历、学位证书等。廖教授说:“在高校与学生的一些纷争上,我国相关法律限定还不是很具体。今后学校越来越多,学生有了的选择后,这类事情可能会更时常发生。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最好在立法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限定。否则,仅靠高校一方面制定内部限定,有的学生又不买账,很容易产生法律纷争。”林志铭凌一事务所: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是相互平行的,分别受我国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本案中,学生要求送还学费,在法律性质上隶属要求解除教育服务合同,并退还服务价款。在这个问题上发生纷争,隶属民事纷争,应当适用《合同法》。如果学生能证明其要求退学退费是因为学校的教学质量差,使其不能实现高等教育服务合同的目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隶属学校违约,应当退还学费。如果学生仅仅因为其自身的原由而要求退学,那么隶属学生违约,学生应当向高校承受违约职责,在赔偿高校因其退学而产生的的损失以后,学费如还有余额,也应当退还学生。在本案中,两方协议解除教育服务合同,因此不存在哪一方违约的问题。但是两方对退还学费问题无商定,从平等合法的角度,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其有损失,就应当退还学费。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针对高校与其行政主管部门(例如教育部)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不是针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指的是高校有权在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规之外,自己再制定一些学校的规章规则,而不是指高校有权对学生进行一切管理,学生不得提议任何异议。随着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民事纷争可能逐渐增多,这要求在审判实践中,重视学生的个体权利,正确对待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平等关系,不要推诿冲突,而作出平等的裁判。此外,在高等教育的立法中,应当多多的倾听作为纳税人的学生家长的意见,以使高等教育这一纳税人支持下的公共服务更能体现公民的利益。相关链接徐长青(吴同学):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重宇合众事务所依法接受吴*的委托,指派徐长青参加委托人与集美大学之间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一、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导致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受民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限定,学校及其他教育组织应当履行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准则,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及其他工人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限定收取花费并公开收费事项”。该法第42条限定,受教育者享有权利包括:“对学校予以的处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议申述,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议申述或者依法提诉讼讼”以及“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权利”。该法第81条限定“违背本法限定,侵犯老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受民事职责”。本案中,原告2004年仅在被告处接受教育不够三个月,却要求全年的花费,财产权利受到不应有不平等的损害,被告依法应承受返还花费的民事职责。二、原告、被告就教育与接受教育内容形成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是学籍、学位、学历、退学的问题,也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经过中发生冲突的问题,而是被告终止教育服务后,花费怎样的问题,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1、原告报考学校,接受教育,系依法自主行使、法律限定的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进一步限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被告作为成年人,其需要和接受的是高等教育,不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原告这种受教育权既不来源于行政机关,也不能被行政机关人为限制、掠夺或妨碍。报考和进入被告处接受教育是原告自主行使受教育权的做法,并不是某行政机关命令、要求、指定等具体行政做法下的结果。原告这种受教育的权利与学校提供教育的义务是对等的,与被告地位也是平等的。2、被告招生,提供教育服务,是被告自主民事做法,并不是具体行政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限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学,实行民主管理”。第32、33、34条限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学要求和国家核定的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因此,在招生方案、招生比例、学科专业、教学计划、教材教学等完全是被告自主决定的情况下,被告提供的教育服务不能认定为国家或行政机关的做法,其地位与受教育者是平等的,均系平等民事主体,认为教育组织地位高于受教育者的主张不能成立。3、原告与被告就教育与受教育形成合同关系,此关系并不因国家法律牵涉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改变性质。在我国,几乎每个行业都应当依照法律限定运营,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如医院由卫生主管部门监管,房地产公司由建设部门监管,各个部门也纷纷出台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各个行业自身的做法就是行政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4条限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限定交纳学费”。第64条限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这些限定系国家法律对学费的限定,这与其他法律对行业的管理并无本质分别,绝不能因为国家法律提到学费,就武断得出收学费的做法就是行政做法,从逻辑上就不通,否则医院收取医药费、公司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业务收入岂不是因为应遵守财政部、税务总局的限定统统变成行政做法?而且从第64条限定看,收取学费的是学校,管理、使用学费的也是学校,学费本就是学校事业性收入的重要部分,怎样收学费、退学费却变成行政做法?4、被告应当依法独立承受法律职责,公或政府扶持,并不能否定被告民事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限定,“高等学校自准许设立之日起获到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受民事职责”。因此,即使政府对被告进行经费扶持,被告法律地位并不因此改变,其民事活动也不能因此变成行政做法。否则,国有独资公司(如许多国有银行、医院)的收费做法岂不全都变成了行政做法?因此,被告应当对其终止教育服务后的后果承受民事职责,不能推卸给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三、学校制定的内部限定必须合法,并让受教育者知晓,这是受教育者遵守的前提。1、学校制定的规章规则必须合法,否则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限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二款限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学校虽有权发布“通知”、制定管理法,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不得对受教育者作出不平等、决裂法的限定,否则其内容无效。就住宿费而言,被告2000年元月30日《关于退学、退学试读、留级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限定,退学学生一学期住宿超出两个月的,不退该学期住宿费;2004年印发各院、单位的《集美大学学生交费管理法》(下称“法”)又限定,只要是退学者,则其全学年住宿费不退。这种一方随意出台限定、任意掠夺学生权利的做法不应支持。就学费而言,被告终止提供教育服务后理应将剩尾款项退还,但“通知”和“法”均要求该整个学年两个学期的学费全部扣留,显然毫无平等而言。要求学生被迫接受这些限定既决裂法,也决裂法。2、被告制定的规章规则必须公布或让受教育者知晓。从我国立法法的限定来看,即使是法律、法规、规章也必须经过公布才可奏效,被告制定的内部规章规则也必须公布让学生知晓才可奏效,不能自己一方制定,等待需要时再拿出来作为处置学生纷争的依据。本案中,被告的“通知”是发给“各院、系、各有关单位”,从未告知学生或提示学生知晓有关学费退还的限定,被告2004年7月向“各学院(系)、各有关单位”印发《集美大学学生交费管理法》,但并无向学生公布。稍后,被告开始印制《学生手册》,欲将相关规章规则集中限定在《学生手册》中,但这本7月份开始印制的手册,截至原告退学时还未分发到原告手中,被告以此作为依据显然于法无据。四、其他问题1、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原告导致学校损失,但并没提议支持损失的存在,也未确定和提供损失的数额,更无提议反诉请求,因此这种主张不能免除被告职责。2、本案不存在案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限定(试行)》的通知,“《限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限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因此被告认为“合同纷争案由中不存在教育合同纷争”是错误的,其进一步主张原、被告权利义务不对等更无依据。综上所述,在提供教育和接受教育方面,原、被告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原告要求退学事实上是请求,被告认可原告退学后,履行,被告无需再提供教育服务,退还原告预交2年花费中的剩尾款项,方不违背民法平等合法之原则。谨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福建重宇合众事务所徐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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