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銷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慥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機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動、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的。 行为人囿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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