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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资源支持类型与家族创业:基于家族义务与创业者素质视角
  摘要:家族资本(人力、财务、社会)是家族创业的重要资源基础,现有文献普遍认为基于信任的家族社会资本是家族人力和财务资本(即家族资源)进入家族创业的唯一路径,这显然将问题简单化。家族的权力结构与情感关系决定了家族成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家族义务。这种家族义务超出了信任或家族社会资本的概念范围并影响着家族成员的行为,同时与创业者创业素质一起决定了家族资源对家族创业的支持类型。这些类型主要包括信任、计算契约、纯粹利他、互惠利他四种。家族资源支持类型的不同还对家族创业成功产生影响。 中国论文网 /2/view-4815929.htm  关键词:家族创业;家族资源;家族义务;创业者素质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5-10   一、引言   家族创业与家族资本(family capital)的支持有着极为密切的相关性。Sharon等人将家族资本定义为“隶属于家族成员的所有资源,包括人力、社会以及财务”。正是由于家族资本能够提供这些资源支持,家族创业者才有可能创立企业并获得成长。而在家族资本的三种类型中,家族社会资本又扮演着中介角色,成为另外两种家族资本(或家族资源)进入家族创业的基本前提。但,是不是家族社会资本仅是家族资源投入到家族创业中的唯一路径呢?现有的研究并没有涉足这个问题。其原因可能在于:(1)家族关系过于复杂,使用家族社会资本的概念有利于简化对家族创业的研究;(2)家族关系是社会学或人类学研究范畴,不适宜引入家族创业研究。然而,正如Dyer所指出的,如果无法了解“家族”,那么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家族企业以及家族创业。   事实上,家族社会资本中的“家族信任”只是家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是基于人际关系的信任,即“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而家族作为权力和情感的二元系统决定了家族关系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包含但不限于“人际信任”,并由此决定了家族创业的复杂性及其获取资源路径的多样性。也就是说,家族创业不仅依赖于家族信任(家族社会资本)获取家族资源,还可能依赖于其他因素来获取这些资源。一些常见的生活现象证明了这一点。如父母会出于溺爱、纵容或者家族利他主义而不断将资源投给能力弱但总想创业的子女;亲友可能出于“互惠”、“面子”、“人情”而资助创业素质低的家族创业者。这些现象显然超出了“家族信任”或“家族社会资本”可以解释的范围。准确地说,上述现象的发生更是来自于家族权力和情感主导下的“家族义务”(family obligation)。同时,在家族权力和情感差序格局的影响下,家族义务所具有的差序性与创业者素质好坏共同决定了家族资源支持类型、力度和持续性,由此甚至在创业伊始就似乎先天性地决定了家族创业的成败。遗憾的是,国内外现有文献仅从家族社会资本角度研究家族创业问题,忽视了“家族义务”、“情感差序”、“创业者素质”等维度与家族创业之间的关系,从而也无法形成对家族创业的全面理解。本文从家族义务和创业者素质两个维度人手研究家族创业问题,划分家族资源对于家族创业的支持类型,进而探讨家族创业成功的可能性,从而弥补了家族社会资本在解释家族创业方面的不足。   二、家庭关系与家族义务   (一)家族结构:基于血缘和姻亲   家庭和家族只是广义和狭义的划分。狭义的家庭如Distelberg和Sorenson所定义的,是依靠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将个体联结起来的组织,是源于法律和传统的、用来满足成员需要的一种社会系统。家族则是广义上的家庭,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男性祖先的家庭组成。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家族是由九族或五服内的所有亲属(户及户内成员)所形成的群体。女性后裔的配偶(婿)和子女以及男性后裔配偶(妻)的兄弟姐妹及父母也常常被纳入家族成员的范围之内。因此,家庭或家族结构就是指“一个家庭里包括哪些成员和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指由家庭中全体成员和各种角色所形成的综合关系。基于血缘和姻亲关系的家族结构如图1所示。   (二)家族关系:基于权力和情感   Kepner把家族系统分为配偶、父母和同胞三个子系统。其中,配偶子系统用于满足配偶个人和双方的需要,同时扮演家族领导者的角色;父母子系统负责管理孩子的教育和养育工作;而同胞子系统表现为兄弟姐妹之间的交往、学习、互相支持和彼此关爱。因此,家族系统同时具备权力结构和情感维系两个维度。   1 家族权力。就起源而言,家庭首先是一种权力象征。在古代西方,家庭与奴隶制连在一起,有着主奴关系本质。恩格斯曾指出,“Familia(家庭)这个词,……,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因此,在这个主奴关系之上,才存在配偶关系和亲嗣关系,由此决定了父亲(丈夫)在家族中的权力地位(家长权)以及长幼有序的权力架构。纵观中西方家族发展历史,家长权的存在都是一种普遍现象。《春秋繁露》中所提到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表明家长在中国家族中的权威地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对亲权由父单独行使做了明确规定,日本1899的明治民法也同样严格维护家长特权。故而,在一个家族中,家长握有管教家属,统理家庭财产,组织生产和生活,决定子女婚姻状况等权力。此外,家长权在兄弟姐妹之中还得到延伸。孟子《跬道》中所说的“长兄若父”就意味着兄长所具有的家长权。当然,不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这种绝对的家族权力随着法制的健全、生产力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兴起、百姓意识的改变以及家庭结构的改变而逐渐被弱化,但这种以家长为核心的权力结构还依然存在,并成为保持家族稳定的重要机制。   2 家族情感。与此同时,家族也是一个情感或伦理系统,既能够满足家族成员的情感需要,如归属需要、爱的需要和交往需要、身份及自治需要,又能够建立家族成员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关系。   在中国传统文化伦理中,家族成员之间的情感可以用“慈、爱、恩、孝、悌”来表示。“慈、恩”表示父母对子女的情感。“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就深深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心。夫妇之间可以用“爱”来形容。《诗经》中《邺风·击鼓》上说,“巫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就表达了这个意思。“孝”是子女对父母的情感。《礼记·祭义》中提出,“众之本教曰孝”;清代王永彬更提出“百善孝为先”的伦理观。子女彼此之间的关爱可以用“悌”来表示。《诗经·小雅·鹿鸣之什·常棣》中说,“常棣之华,鄂不并桦。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基于上述情感,家族成员间能够建立和保持彼此关爱、信任关系,形成对家族的责任与忠诚,使得家族关系得以维系和延展。
  3 家族权力、情感与家族义务。“义”主要是指人际关系并含道德应当之义,即规范人们言行的规范。“制之礼义”、“义,人之正路也”就是这个意思。“务”意为“疾走”,后引申为从事某种工作。因此,所谓“义务”就是人们依据一定的规范或准则的应然要求必须或自觉履行的职责。而“家族义务”就是家族成员依据家族道德规范或行动准则的应然要求而必须或者自觉履行的职责。一旦这种家族道德规范或行动准则成为家族成员的信仰和价值观,家族成员就从内心自觉自愿地去履行家族义务。由此可看出,家族义务是一种内向驱动。   家族权力显示家族成员之间的角色地位以及治理关系,家族情感表示家族成员之间的伦理规范,二者共同决定了家族成员的义务或家族义务。譬如,父权的存在使中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即丈夫负责挣钱、妻子负责家务)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罗小峰指出,父亲(或丈夫)挣钱的目的通常很简单,就是出于对家庭的信仰和义务,为了家里的妻儿老小不会挨饿,子女能够上学、健康和顺利成长。而子女打工寄钱回家尽孝道义务、甚至资助其他同胞兄弟也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比较而言,家长权对于直系家属或配偶的影响要大于对旁系亲属的影响,直系亲属的情感关系通常也比旁系亲属更为亲密一些,因此,家族权力和情感系统有着差序效应。这种家族权力和情感的差序效应导致了家族成员在履行家族义务上的差序格局。卜长莉指出,在“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中,离“己”越近,就越容易形成合作,离“己”越远,就越容易被排斥和疏远,对圈内人讲仁义、尽义务,对无关的圈外人则循礼而讲利,即“爱有差等”。孙立平更直接地指出,差序格局不仅是一种伦理道德模式,更是一种资源配置模式,即圈内人更容易并更多获得家族资源,或者说,家族关系越紧密,家族义务越高,由此获得家族资源的支持力度也就会越强。此外,尽管家族义务会随着家族关系的疏远而减少,但对于家族关系的认同决定了家族义务始终会存在一个最低量,本文将之称为“家族基本义务”。   家族权力、情感与家族义务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三、创业者素质类型   (一)创业与创业者   创业(entrepreneurship)一直被看成资本主义发展的核心动力,而创业者(entrepreneur)则是整个市场经济系统的驱动力,是经济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促进者,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创新者。因此可以说,创业构成了人类历史动态演进的基本要素。   创业涉及新产品、新工艺以及新市场等方面,是发现并利用新机会,即机会识别(opportunity recog,nition)能力才是创业的核心,而机会识别又涉及到创新精神、警觉、风险追逐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所以,创业的本质应该是基于创新精神的机会识别及其利用过程。那么,究竟是“谁”(who)能够识别这些机会呢?“为什么有些人会成为创业者?”这涉及到创业者素质问题。   (二)创业者素质结构及差异   创业者素质是创业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影响创业能否成功的必要条件。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创业者素质构成进行了研究,但一个共识是,创业者素质大致可以分为创业能力和德行(tnoral)两个方面,前者包括与创业有关的态度、知识和技能,后者指创业者的思想品行,如“个人操守、修养、以及公私分明”,能够“知善、行善与自省”。由于本文并非对创业者素质结构维度进行研究,因而只从能力和德行两个维度对创业者素质结构进行简单的划分。这样做既符合现有文献中研究结论,也便于下文的阐述。   创业者创业素质上存在高低差异已得到现有研究的普遍支持。Carland等人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家在成就动机、冒险倾向、创新性上的得分要明显高于职业经理人和工薪阶层。Foss等人从主观主义(subjectivism)角度认为,创业者在偏好、知识、期望等方面存在异质性。Beugelsdijk和Noorderhaven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基于创业能力(强、弱)和德行(好、差)两个维度,可以将创业者划分为四种类型。如表1。   四、基于家族义务和创业者素质的家族资源支持类型与家族创业   家族创业及成长离不开家族资本的支持…,但基于信任的家族社会资本并不是家族人力、财务等家族资源投入给家族创业者进行创业的唯一路径。比较而言,家族义务不仅包含了家族社会资本,同时还在内涵上更加丰富,涉及家族权力结构及各种复杂情感,甚至负面情感(比如父子反目、夫妻不和、兄弟阋墙等冲突)。但只要家族成员认同家族的存在,家族义务就会产生,家族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行为就会出现,即家族资源的流动。因为家族义务会引起家族成员内心的责任感,并以某种强制性驱动其去满足家族其他成员的需要。著名的人类学家马塞尔·莫斯在《礼物》一书中探讨“礼物互换”时就强调了“义务”背后的强制力量。常向群在研究中国“礼尚往来”时指出,即使家族成员彼此之间中断关系(如母子或父子断绝交往),但却“从来没有停止想着对方”,并有可能在某一天恢复原来的关系并继续履行义务。显然,内驱型导向的家族义务与外驱型导向(即受对象信息影响)的家族社会资本有很大区别。因此,家族义务对家族资源流动的影响也完全超出了基于信任的家族社会资本所涵盖的范围。   此外,创业者素质的差异性会影响家族资源投入者对创业者创业行为是否认同的问题。Schumpeter指出,创业者较高的机会识别能力更便于其获取资源。Zucker在研究风险投资时指出,创业投资家更为看重创业者个人素质的好坏。Foss等人曾指出,创业者能力的高低影响其获取资源的程度。Shane和Cable、葛宝山和董保宝对上述观点提供了实证性支持。   可见,家族资源是否会投给家族成员创业受到了家族义务和创业者素质两个方面的影响。一般而言,创业者素质越高就会吸引越多的资源,但在家族义务的影响下,创业者素质高并不是吸引创业资源的必要条件。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的例子是,父母会出于疼爱甚至溺爱而无限制地将自己的精力和资金投给创业素质很差的子女;家族成员(其他亲友)出于家族基本义务的考虑也会将一部分资源投给创业素质较差的其他家族成员,尽管这种投入可能是没有回报甚至创业者带有欺骗性。因此,当考虑家族义务和创业者素质二维因素时,家族资源与家族成员创业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复杂起来。
  常向群根据“道德、情感、理性计算以及精神信仰”等行为准则将人们之间的社会交换分为“馈赠性、表达性、工具性和否定性往来”四种。家族成员对于创业者的资源支持也基本上依照上述准则。参考常向群等人类学或社会学家的研究,考虑家族关系特点,我们将家族资源支持类型分为:信任型、计算契约型、纯粹利他型、互惠利他型四种。其中,信任型较为接近馈赠性交换概念,但比后者更能反映家族成员之间的紧密关系;计算契约型等价于工具性交换,但前者更能反映对资源的控制方法;纯粹利他型较为接近馈赠性但又有很大不同,它主要指父母对子女的无偿支持;互惠利他型兼有馈赠性、表达性的含义。由于上述四种类型在资源支持程度、可持续性方面存在区别,由此影响到家族成员创业的成败。   1 信任型。家族义务高意味着家族成员与创业者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这些家族成员主要是创业者的直系家属或配偶。杨宜音指出,亲缘关系越相近,相互之间越熟悉亲密,就越值得信任。而当创业者具有很好的创业素质(AB型)时,这些家族成员就会对创业者产生更强的信任感,认为创业者“可信”,能够“胜任”创业并“可依赖”。这促使家族成员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大力支持。这种“信任型”与基于家族社会资本的支持属于同一种类型,都隶属于“人际信任”范畴。还需要指明的是,这种“信任型”支持通常是不带有功利色彩的。阎云翔在研究中国农村送礼关系文化中将关系分为“关系核心/依赖带/有效带”三个部分,其中“关系核心”主要就是具有高家族义务的家族成员,而这种“关系核心”之间的来往通常是不存在工具性礼物交换性质的。常向群所提出的馈赠性交往也具有这个意思。   “信任型支持”是建立在家族成员对创业者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由于家族成员认可创业者素质,对其创业行为高度认同,并对其创业成功有着良好预期,故而愿意提供人力和财务资源的支持。而随着创业过程的进行及创业收益的增加,更坚定了家族成员对于创业者的信心并予以持续性的资源支持,甚至出现家族成员完全参与创业的现象。“信任型支持”为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资源条件,加上创业者自身素质较高,所以创业成功性也会很高。   2 计算契约型。尽管高家族义务的家族成员在提供资源支持时不一定带有功利主义,但避免资源损失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尤其是碰到“能力强、德行差”的创业者(Ab型)时。因为这种创业者具备创业能力(即“胜任”),但却可能存在对家族资源滥用或者侵吞家族资源投入收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不可依赖”),从而出现“亲而不信”的状态。出于高家族义务,家族成员有责任帮助这类创业者,但对创业者德行的忧虑又使家族成员在提供家族资源支持时陷入两难的困境。而通过制定有关契约来约束家族创业者的投机行为、变“人际信任”为“制度信任”是解决该困境一个较为可行的办法。本文将这种类型称之为“计算契约型”。契约的内容可以包括签订合同(如债务合同)、入股并介入创业过程、参与经营管理、要求创业者提供抵押品等。此外,当家族义务低的家族成员(如旁系或配偶家的亲友)遇到“能力强、德行好”以及“能力强、德行差”的家族创业者时,通常会出于功利性考虑来提供资源支持。二者的区别往往在于计算的程度以及契约的约束内容不一样而已。   “计算契约型”是家族成员依据家族义务或创业者素质的一种权变性选择,其支持力度和持续性具有动态变化特征。家族成员出于家族义务和资源收益考虑,会将资源投入给“能力强、德行好”或“能力强、德行差”的创业者。但出于风险回避以及可控性,他们会对资源投入实施约束,提出控制条件甚至退出渠道。当创业前景良好、创业者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时,他们会持续投入资源,而一旦发现创业前景不好或创业者机会主义行为,为避免资源损失,这些家族成员就会采取退出策略。“计算契约型”是所有资源支持类型中最为复杂、最为普遍、也最难处理的一种类型,在“能力强、德行差”的创业者创业过程中尤其如此。信任的缺乏使家族成员和创业者之间必须依靠契约来约束各自行为,但创业过程的复杂性、信息不对称、监督不到位、契约设计缺陷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家族成员或者很难对创业者形成有效监督或者形成过度监督,这些都对创业成功产生负面影响。   3 利他型。虽然创业能力强是创业者成功创业的必要素质之一,但在日常生活中依然存在自我认知出现偏差、高估自身能力的,或者说“不自量力”的创业者。这些创业者可以分为“能力弱、德行好”(aB)、“能力弱、德行差”(ab)两种类型。当具有高家族义务的家族成员遇到这两种类型家族创业者时,通常会感到很无奈,会出于一种家族利他主义的心理来帮助这些家族创业者,哪怕自己投入的资源遭受损失,并陷入“撒马利亚人的两难困境”(Samaritan's Dilemma)。这背后的心理在于:家族成员(比如父母)可能会为创业者素质差(子女)而兜揽责任,认为是自己的原因(如教育不当)而导致创业者无法形成某些能力或德行。出于这种心理,家族成员有时会不考虑代价地支持创业者进行创业,即使创业者最终一事无成,因为好歹“肉是烂在锅里”。由于这种利他行为发生于家族关系核心带中,故而基本不带有功利主义色彩,并且是单向的。本文将其称为“纯粹利他型”。   尽管家族义务高的家族成员会从家族利他主义考虑对“能力弱、德行好”(aB)、“能力弱、德行差”(ab)两种类型的创业者提供资源支持,但家族义务低的家族成员却往往从“利己”角度来考虑是否提供资源支持。这种“利己”一般来自于家族成员长期交往的互惠动机。虽然在形式上,低家族义务成员提供资源支持也是一种利他行为,但却是“互惠利他”的。Trivet在其“互惠利他理论”中指出,关系疏远的主体之间为了能够获得回报收益而采用互惠利他行为,即付出代价是为了得到利益。因此,互惠利他是一种基于回报的合作,即“我帮你是为了你帮我”。低家族义务的家族成员即使明知“能力弱、德行好”(aB)、“能力弱、德行差”(ab)两种类型创业者不具备创业成功可能性,但出于家族成员间长期交往、面子、人情、基本家族义务、回报等因素的考虑而给予创业者一定的资源支持,当然这种资源支持力度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帮助了创业者实际上就等于帮助了创业者背后的家族关系核心成员,就有可能在将来某一个时期获得这些核心成员的回报。这有点类似于Alexander提出的“间接互惠”的意味,尽管内涵上有所不同。本文将这种利他型支持称为“互惠利他型”。
  “纯粹利他型”实际上是家族成员对于创业者创业的一种无限制支持(更多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支持,或者说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敲竹杠行为)。尽管这种资源支持力度大并持续,但受到创业者自身素质的影响,这种创业的成功性很低或者始终处于重复创业状态。   相比上述三种类型,“互惠利他型”不论在资源支持力度和可持续性方面都是最低的或最短的。因为提供这种支持的家族成员更多是从“利己”角度来“利他”,故而其对创业成功的影响也是非常有限的。   在创业者创业过程中,往往会同时存在若干种家族资源支持类型。这与提供资源的家族成员类型(如家族义务高低、风险偏好、功利主义、利他动机)有着密切的关系。譬如,“能力强、德行好”的创业者既会得到核心家族成员的信任型支持(基于高家族义务),也会得到非核心家族成员的计算契约型支持(基于低家族义务),同时还可能得到互惠利他型支持(因为某些家族成员可能是风险规避型的)。此外,家族资源支持类型之间也是动态性转换的。信任型会因为对创业者信任度的下降、创业者素质的改变(比如德行)而转变为计算契约型,计算契约型可能因为信任度的上升而变为信任型,等等。这与常向群所提出的不同社会交换类型之间的转换有点类似。家族资源支持类型的多元化和动态性,以及创业者素质的多样性共同决定了创业过程的复杂性,也为判断创业能否成功提供了一个先验的标准。显而易见的是,基于信任型的创业是最容易成功的,因为它兼具了资源优势和创业者素质优势;基于计算契约型的创业具有权变性;而基于利他性的创业具有较低的成功可能。   基于家族义务和创业者素质的家族资源投入类型与家族创业之间的关系如表2所示。   五、结论与建议   现有文献对于家族创业资源来源的研究多以家族社会资本作为主要路径,这虽然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但并没有揭示问题的全部,并且还将研究问题简单化了。家族作为权力和情感纠结的二元系统,有着与生俱来的复杂性,而且其权力和情感所具有的差序特征更左右了家族成员在家族义务上的差序性,并与创业者素质一起决定了家族资源支持类型。比较来看,现有文献中所关注的家族社会资本路径只是本文所提出的四种类型之一,即“信任型”。实际上,家族成员之所以会对家族创业者创业提供资源支持,还出于利益、利他、互惠等因素的考虑,这些因素显然被现有家族创业文献忽视了。   “家族资源为何投给家族成员创业?”如果对这个问题无法做出一个较为合理及全面的解释,那么“家族创业为何成败?”这个问题就始终令人难以理解。我们从家族义务和创业者素质二维角度对家族资源支持类型进行了划分,从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得出如下三方面结论:(1)家族资源与家族创业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支持动机,包括“信任”、“利益”、“利他”,以及“互惠”等多重因素。这表明复杂性家族资源对于家族创业的支持并不意味着是对创业本身的支持,还有可能是对情感债务的回馈,反映出家族创业背后的情感和义务逻辑,这就使家族创业本身在获取资源方面充满了变数,进而影响着家族创业成功可能性。(2)创业者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家族创业的重要因素,更成为能否获得家族资源持续性支持的主导因素。素质高的创业者更容易获得家族资源的持续性支持,并形成良性循环;素质低的创业者尽管可以获得一定的家族资源,但往往是有限的、不可持续的。(3)家族资源和创业者素质的组合形成了家族资源对家族创业的支持类型,包括“信任型”、“计算契约型”、“纯粹利他型”、“互惠利他型”四种。家族资源支持类型的差异性决定了家族资源支持力度和可持续的差异性,进而影响到家族创业的成功概率。其中,“信任型”和“计算契约型”更能够帮助家族创业成功,而“纯粹利他型”和“互惠利他型”的推动作用则较弱。   我们认为,对家族创业支持类型的划分为推动现有研究提供了方向。现有文献主要关注于家族社会资本对于家族创业的研究(即本文所提出的“信任型”范围),而没有探究利益、利他和互惠因素,这显然影响了家族创业研究的深度,也影响了对家族创业机制的全面理解。本文在家族义务和创业素质基础上提出了家族资源对于家族创业的四种支持类型,从而扩展了有关家族创业研究的思路。尽管“信任型”是一种重要的家族资源支持类型并容易导致创业成功,但从“经济人假说”出发,我们认为“计算契约型”更是一种常态化的类型,也是最为复杂的类型。更符合现实状况的是,家族成员面对的可能是具有一定机会主义行为的家族创业者,那么如何抑制创业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既实现家族创业成功又能保证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就成为家族创业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创业阶段,如何思考和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契约和制约机制就应该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上,可以以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结合家族二元特点,从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的角度来探讨“计算契约型”家族创业机制与管理过程,建立有关家族创业治理的制度框架。这不仅能够延伸现有家族创业的研究,同时还能对家族创业成功提供理论指导。而对于其他两种类型,我们认为可以作为家族创业研究的补充,但只能处于从属地位。   (责任编辑 郑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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