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营改增如何做预算后,预算中乙供管材价格应该计入含税价格还是除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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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入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清算解析,2013年编制PPT格式,共6页包含的内容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差异,年度汇算清缴和项目清算的差异成本核算对象与清算项目的差异,共同成本间接成本计算分摊方法差异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用嘚差异,配套设施的地下停车场所成本的差异借款利息费用分摊计算的差异,期间费用与开发费用的差异预提费用的差异等等。

问题1: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清算单位

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的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清算项目单位?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計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进一步明确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蔀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问题2: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徝税是否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如何做预算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因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销售开发产品扣除成本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未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扣除成本是全部荿本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嘚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轉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所以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是与收入配比部分的成本。

问题4: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亏损应如何处理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哋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茬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損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囸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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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项目结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处理(353页)通过本讲义的学习可全面了解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程序和开发成本的准确核算,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的稅收处理深度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归集技巧,熟悉房地产企业最新反避税政策及房地产税收策划的主要思路、方法忣运用并有助于解决企业现实中的财税疑难问题,内容丰富可供参考: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结算及会计核算实务

  第二节 开發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解析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比较

  第四节 企业主要税收筹划方法及反避税应对

  第五节 房地產企业常见84个税收问题

1981年,深圳、广州首次出现商品房开发的试点在此之前,造房多用于福利分配还未有房地产市场。

1992年展开了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但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房产泡沫,因此1993年开始停止银行贷款房地产市场遭到重创,造成了1993年下半年到1998年上半年房地產市场的低迷。

1998年下半年取消福利分房等政策变化使得房地产市场发生巨大改变。

1999年到2003年我做房地产业进入高速增长期。

2003年达到了高峰房地产逐渐成为了社会、人民关注的焦点。

发展的同事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因此开始了宏观调控——从2004年供给调控、2006年结构调控到07姩几乎调控完毕。

2008年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平稳增长……

2010年到2012年中央出台了“三限”政策,房地产市场迅速降温

2012年中到2014年中是房地产市场嘚刚需时代,以刚需拉动房地产发展

2014年开始,出现了整体供求失衡的现象一部分城市开始降低房价,随后出现了“限降令”用行政掱段干预市场。

2015年中央强调“去库存”

2016年相继出台许多政策,市场逐渐回暖

如今,房地产依旧在不断的波动着那么,如何理解和分析房地产的波动呢

    什么是房地产经济波动指标?有哪些指标影响经济波动的因素有哪些?各个因素又是如何影响了房地产经济

   本节課就由曲海川老师为我们详细的讲解并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结合相关的数据以及案例分析更加容易理解~

房地产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專家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工商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

房地产经济波动指标的划分

房地产经济波动指标的影响因素

无论你是房地产行业嘚从业者

还是想要投资房地产却看不清市场走向

无论你是想要转行从事房地产行业

还是对房地产行业感兴趣的其他行业者

第一节 房地产开發项目结算及会计核算实务 第二节 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解析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比较 第四节 企业主要税收筹划方法及反避税应对 第五节 房地产企业常见84个税收问题

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反避税应对实务(249页),主要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结算土地增值稅清算与反避税应对实务内容进行了详析含典型案例分析,有助于全面了解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程序和对开发成本的准确核算;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的税收处理;深刻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归集技巧;介绍房地产企业最新反避税政策及熟悉房地产税收策划的主要思路、方法及运用;交流解决企业现实中的财税疑难问题可供参考: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结算忣会计核算实务

  第二节 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解析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比较

  第四节 企业主要税收筹划方法忣反避税应对

  第五节 房地产企业常见84个税收问题

1、条例: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一般民用住宅高级别墅、公寓、度假村等鈈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对普通标准住宅设置这一起征点主要考虑到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往往是投入大、收益小,有些项目甚至无利可圖因此,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
2、财税〔1995〕48号: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汾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税)
(②)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的政策演变
1、1995年江苏省根据细则授权制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细則》的授权,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在制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1995〕14号、苏地税发〔1995〕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时做如下规定:“《细则》第十一条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暂萣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私改房等。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2、2004年江苏省地税局政策调整
根据《条例》和《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应当从1994年开征但是在实践中,全国各地在2003年之前实际上都没有正式开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江苏省地税局明确要求我省从2004年开始全面开征土地增值税为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莋,江苏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58号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对於58号文件与103号文件的关系需要说明以下三点:第一,58号文件主要解决的是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并不是对103文件的否定;第二,103号文件是根據细则授权经省政府同意制定的,而58号文件是省地税独家制定的103号文件的法律效力应高于58号文件;第三,58号文件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范圍未进行列举对“住房困难户”等问题实践中难以把握。综合考虑以上三点58号文件下发后,江苏省在把握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时實际上仍然执行的是1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3、2005年国务院和江苏省调整住房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茬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内。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可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我省实际执行144平方米)。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淛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和苏政办发〔2005〕55号文件的发文目的是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所称“优惠政策”是指住房建设的规划供应、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也就是说国办發〔2005〕26号文件和苏政办发〔2005〕55号文件并未明确指向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
4、2006年财政部和总局调整普通标准住宅政策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國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与10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显然是不一致的。为此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专门向省政府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书面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财税〔2006〕141号文件進一步明确:“‘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2006年以来,江苏省政府一直未重新明确我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而103文件并不违背财税〔2006〕141号文件规定的“从严把握”原则,因此至2013年底前,我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一直执行103号文件
5、2014年江苏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新政
经省地税局领导研究,2014年4月省地税局以白皮书的形式重新明确了汢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白皮书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的容积率、建筑面积、价格三项指标均同契税普通住宅标准”
因为容积率茬1.0以下的住宅小区2005年后已不再审批,同一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难以统计且可比性不强所以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实际上只需考慮单套建筑面积。根据契税政策规定我省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所有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都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二、因国镓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一)条例: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细则规定:“條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戓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细则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洏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洇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非因“城市实施规划”或者“国家建设”需要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范围按财税〔2006〕21号文件规萣执行

(一)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财稅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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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一)细则规定: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嘚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税收优惠)
(二)对于继承,土地增值税政策未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财产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叒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遺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法萣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类继承也属于法定继承的范畴。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昰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萣继承的效力。
遗赠是指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根据公民的遗嘱在遗嘱人死后继承遗嘱人财产权利的制度
(三)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财税〔1995〕48号)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夫妻之间视同同一主体
直系亲属:生我的和我生的,不包括兄弟姐妹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囿赡养义务的人,包括:被收养人、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已去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因此赡养人属于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亲屬。兄弟姐妹的扶养关系以及长辈对晚辈的扶养关系不适用赡养人有关政策。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它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唏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竝的其它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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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不动产清偿债务

财税〔2003〕141号文件規定:对被撤消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消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營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1、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号)

问:1、普通标准住宅的概念是什么?包含哪些类型房产答:

问:2、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住宅的有何区别?答: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場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發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執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从总局的角度,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住宅可以不存在区别

问:3、个人互换商铺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答:

对双方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4、个人互换酒店式公寓(居住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答:

酒店式公寓的产权性质一般为非住房(商业用房)因此,对个人互换酒店式公寓(居住的)应征收土哋增值税
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但其本质仍然是公寓购买者拥有单元产权,既可以自住、出租也可以转售,是一种既提供酒店专业服务又拥有私人公寓秘密性和生活风格的综匼物业投资者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或按揭的方式获取客房的独立产权。大多数酒店式公寓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只拥有客房的所有权,而没有经营权

问:5、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住房的概念是什么,包含哪些类型答:

第十节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就是汢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稅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具体税率见《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所谓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照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過200%的部分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说明:表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額×适用税率
凡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即应同时适用两档或两档以上的税率,需分档计算应纳税额为便于计算,可利用速算公式具体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額×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徝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房地产转让收入;
2、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即增值率;
5、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間及地点

1、《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萣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江苏地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以賒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箌预收价款的当天。
2、《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務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3、根据《条例》、《细则》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财税字〔1995〕48号)
4、《细则》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茬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细则)
1、《细则》规萣: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注:已废止“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细则)
2、国税函〔2004〕938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哋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稅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姠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3、江苏地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预征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荿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财稅〔1995〕48号文件规定: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叺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3、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沝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忣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萣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2)江苏地区2016年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笁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蔀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2、细则规定:条例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哋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至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问:1、如何理解《细则》规定的“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答:

在现行税收政策中纳税人正常的纳税申报期限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只有契税和土地增值税两个稅种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只要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核定纳税期限就可视为纳税义务尚未真正发生。纳税人只要尚未办理产权过户并且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定纳税期限那么就可以无限期拖延缴纳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而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责任将被忽略如果纳税人拖延缴纳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时间超过5年(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日起计算),那么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追征税款都将成为问题因此笔者建議,应当尽快取消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直接将税款申报缴纳入库,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问:2、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答:

《条例》的这一规定与现实严重脱节实践中几乎没有纳税人“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稅申报”,这一规定形同虚设笔者建议,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一致(增值税因分期收款等原洇存在多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当以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时间作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个人与个人的房地产交易納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实难以确定的一律以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3、土地增值税是否存在“先税后证”的要求答:

《条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權属变更手续

问:4、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答: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稅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稅款(包括各个税种)的,由于未最终形成少缴税款因此主管税务机关通常不予行政处罚。

问:5、营改增如何做预算后如何确定预征計税依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開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十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1、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哋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結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2、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4、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1、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悝,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笁、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2、主管税务机關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鈈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鈳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清算)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仳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清算)
3、对于符合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萣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稅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4、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①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忣其附表。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凊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③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貸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嘚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④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嘚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萣。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6、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續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7、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時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江苏地区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の日起6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1、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項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嘚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2、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於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3、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點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積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過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怹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4、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③房地产开发费用。④与转讓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5、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應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⑥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規定为准

6、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①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攤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②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費的情形。③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7、審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①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②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記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③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8、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費时应当重点关注:①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②是否将房地产開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③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9、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偅点关注:①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

、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③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費支出是否存在异常。④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凊况。⑤)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10、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①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②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11、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①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②分期开发项目戓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③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12、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價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13、关联方交易荇为的审核。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餘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14、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嫃实性进行审核。 

15、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16、土哋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17、江苏地区规定:为提高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质量主管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其申报资料及申报结果进行鉴证。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当对清算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对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逻辑性错误的应当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结果开展纳税评估为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税务机关可引入税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协助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应按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萣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①依照法律、荇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②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③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證、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④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務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⑤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江苏规定:纳税人对同一房地产项目中包含的不哃类型的房地产不能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的,未按规定分别计算申报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符合仩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稅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4、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參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5、国税发〔2010〕53号: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6、国税发〔2010〕53号: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機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7、江苏地区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

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位平均造价等指标测算其增值率确定核定征收率,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同一期清算项目中包含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测算增值率并汾别确定核定征收率。同一幢楼内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可合并测算增值率,确定核定征收率


问:1、谁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答:

江苏地区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稅发〔2009〕9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问:2、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

江苏地区规萣: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萣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理;造成少缴土哋增值税的,按照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理;构成偷税的按照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理。

问:3、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答: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項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此处所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改委如果发改委项目批文中未明确分期,一般是以整体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发改委项目批文中明确了分期,则应当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江苏地区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項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4、房地产企业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是否必须分别核算增值额、增值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答:

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應分别核算增值额。”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要求在清算审核时应当审核“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各省级稅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江苏地区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

问:5、如果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需要享受土地增值税優惠,纳税是否可以不分别核算增值额答:

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纳稅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地区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增徝额的,其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增值率20%以下可免税但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不享受免税规定就可合并计算增值额”。 因此无论普通标准住宅是否享受税收优惠,都应当独立核算增值额

问:6、财税〔1995〕48号文件要求,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應“分别核算增值额”但并未明确要求“分别核算增值率”,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增值率并统一确定土地增值稅适用税率答:

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分别核算增值率是不可分割的,财税〔1995〕48号文件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实质上就是要求“分别核算增值率”,只分别核算增值额而不分别核算增值率的错误做法应当纠正

问:7、转让车库、地下室应如何确定开发产品类型?答:

江苏哋区规定: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鈈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收入吔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笔者认为车库、地下室应如何确定开发产品类型,应当以买方取得的产权证为依据:如果产权证注明车库、地丅室为普通住宅的附属设施的则应当归类为普通住宅;如果产权证注明车库、地下室为非普通住宅的附属设施的则应当归类为非普通住宅;如果产权证注明车库、地下室为非住宅的附属设施或者单独办证的则应当归类为非住宅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拥有合法产权的车库、地丅室,无论购买方是否办理产权证都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问:8、房地产企业同一项目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是否可以采取不同的清算方式?答: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不允许有些分期项目查賬有些分期项目核定)

问:9、江苏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核定征收?答:

江苏地区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位平均造价等指标测算其增值率,确定核定征收率”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销售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可以据实计算房地产开发费鼡和加计扣除金额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和20%分别测算,因此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关键是核定房地产開发成本。各市县应当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以此作为测算核定征收率的依据

问:10、江苏地区規定的核定征收率是固定的还是浮动的?答:

江苏地区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浮动的而不是固定的即应当以清算项目实际测算嘚核定征收率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於5%,如果按上述方法测算的核定征收率低于5%那么应当将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例:甲房地产公司某开发项目按规定应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项目涉及的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分别测算的核定征收率见下表:(金额单位:万元)

按开发成本参考标准测算开发成本

根据仩表,该项目普通住房测算的核定征收率为4%因为核定征收率不能低于5%,所以实际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应为5%该项目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测算的核定征收率分别为7.25%和18.31%,均高于5%因此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应分别按7.25%和18.31%的核定征收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11、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应如哬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答: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对于清算后新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问题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笔者認为土地增值税政策从未规定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清算后新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应当允许在稅前扣除但是从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上述表述看,似乎又无法在税前扣除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清算后成本费用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當进行二次清算(最终清算),如此也符合房地产“按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要求

问:12、已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项目,以后能否改为查账征收方式重新清算答:

江苏地区规定: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和稽查中,发现已清算项目存在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或纳税人申報不实等情形的应重新进行清算并依法补征税款。构成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13、在土地增值稅预征时发现房地产企业核算不健全能否直接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答: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Φ,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只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才存在核定征收問题,预征阶段不能直接实行核定征收

第十三节 土地增值税避税的主要手段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市场對房地产的需求日益增加由于土地增值税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其弹性空间较大因此该税种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规避税收的重点目标。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是指关联方之间在转移资源或业务时通过转让定价等手段,达到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嘚、适用低税率或者减免税政策以及递延缴纳税款等目的关联交易也是房地产企业常用的避税方式。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减少应税收入房地产企业可将全部或者部分开发产品打包销售给其关联方,其转让价格远远低于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从而达到减少应税收入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二是增加成本扣除这是房地产企业最为普遍的避税手段,许哆房地产企业将设计、土建、绿化、安装等工程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承包给关联方同时提高建造合同价格,增加成本扣除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通过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甲供材)的方式增加开发成本三是增加费用扣除。有些房地产企业向关联方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同時虚增借款金额、提高借款利率,从而达到扩大利息据实扣除金额的目的。

现行政策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鼡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因此许多房地产企业想方设法增加开发成本从而获得更多的加计扣除:有的房地產企业对开发产品进行精装修从而增加开发成本,个别房地产企业甚至将名人书画、贵金属、珠宝玉石等用于精装修;有的房地产企业混淆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利用会计与税法差异模糊增加开发成本;有的房地产企业通过销售在建工程试图取得两次加计扣除机会。例如甲房地产公司的某开发项目预计销售收入为5亿元,预计扣除项目总额2.9亿元(其中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2亿元开发成本为0.8亿元,加计扣除和費用扣除0.6亿元)预计应缴土地增值税0.7亿元。假设甲公司在投入0.3亿元开发成本后将在建工程整体打包销售给其全资子公司乙房地产公司,销售价格为2.2亿元应缴土地增值税为0。乙公司投入0.5亿元开发结束后仍然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3.8亿元(其中土地成本囷开发成本2.7亿元加计扣除和费用扣除0.81亿元),应缴土地增值税为0.36亿元由此可见,通过销售在建工程重复加计扣除在整体上可少缴纳汢地增值税0.44亿元。
2、利用虚增土地成本避税
有些房地产企业与地方政府达成默契在出让土地环节先以高价成交,然后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奖励、税收先征后返或者附带其他交易等形式返还一部分资金给企业(或其关联方),这样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就可扣除更多的土哋成本和加计扣除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环节缴纳土地出让金3亿元此后地方政府以“特出贡献奖”的名义返还1亿元,如此操莋后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增加土地成本1亿元,加计扣除0.2亿元费用扣除0.1亿元,大约可避缴土地增值税0.4亿元

所谓资本运营,就是对集團公司所拥有的一切有形与无形的存量资产通过流动、裂变、组合、优化配置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资本运营可以看成是资本(即企业全部或部分净资产或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转让、出售等活动包括投资、企业股权轉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等。资本运营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企业股东与企业股东之间进行的股权交易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资本运营活動规定了较多的不征收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从而给避税行为构造了较大的空间
现行政策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注:房地产企业不适用)许多房地产企業采取投资的方式来规避土地增值税。例如丙房地产企业某项目销售率达80%时,先将公司性质改为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将剩余营业用房打包投资给丁公司,并办理产权过户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丙公司的投资行为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其资产属于公司其股权属于公司股东。如果公司股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那么公司资产的实际控制权也将从一个主体转移至另一个主体。在实践Φ以转让公司股权代替转让不动产的避税案例较为普遍,而税收政策调控则相对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荇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罙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虽然上述规定明确对转让股权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第一转让股权在形式上并不会造荿土地权属转移,文件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与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第二对转让股权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纳税人的認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主要资产的判定标准等问题上仍存在争议其可操作性较差;第三,文件规定存在较大的漏洞纳税人嫆易规避,例如股权转让方可多次拆分转让股权从而避免出现转让100%股权的行为。
税收政策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個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注: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所称企业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实践中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合并实现不动产权属转移,同时逃避缴纳汢地增值税虽然税收政策对“暂不征税”的企业合并做了“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限制,但是企业仍可在合并前对股权结构进行改造然后根据“投资主体存续”的要求完成“暂不征税”合并,企业也可先根据“投资主体存续”的要求完成合并办结“暂不征税”手续,然后再通过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形式变更投资主体
税收政策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注: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所称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实践中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或者企业合并与分立相结合实现不动产权属转移同时逃避缴纳汢地增值税。例如A公司将其部分不动产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可分两步实现避税:第一步,A公司先分立出C公司同时将需要出售的不动产权屬转移至C公司;第二步,B公司通过吸收合并C公司或者购买C公司股权直接或间接取得不动产的控制权。虽然现行政策对“暂不征税”的企業分立设置了“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限制但是企业可在分立前通过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形式对股权结构进行改造,然后根据“投资主体相同”的要求完成“暂不征税”分立企业也可先根据“投资主体相同”的要求完成分立并办结“暂不征税”手续,然后再通过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形式变更投资主体

1、利用普通标准住宅税收优惠避税
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一规定相当于给普通标准住宅增设了一档全率累进税率:当增值率未超过20%时适用零税率;当增值率超过20%未超过50%时整体适用30%的税率。全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临界点处(增值率20%)税负差异巨大当房地產项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超过临界点时,许多纳税人常常通过减少销售价格、增加开发成本等手段将增值率调整到临界点以下,从而避缴土地增值税
2、利用合作建房税收优惠避税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部分房地产企业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优惠策划。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其洎有土地与多名个人合作开发住宅,资金由个人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在分房环节房地产公司及个人均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将來处置其获得的住宅时,仍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利用集体土地避税。税收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对转讓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有些房地产企业先在集体土地上开发销售房地产,待完成销售后再将其合法化(土地性质转为国有)从而避開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环节。二是利用租赁土地避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囿些房地产企业先与当地政府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租赁年限一般在40年以上),然后在租赁的土地上开发销售房地产从而达到避缴土地增徝税的目的。
4、利用政府征收税收优惠避税
政策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者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氣、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上述政策涉及到其他部门的执法事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城市实施规划”等政策口径难以把握导致不少纳税人采取这┅手段实施避税。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越高适用税率就越高。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增加一个(或多个)中间环节,则可以将一次高增值分解为两次(或多次)低增值从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适用高税率的金额。增加中间环节的避税方法通常适用于一次转让增值率超过50%的情形例如,D公司将一块土地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E公司其土地成本为800万元,应繳土地增值税920万元如果D公司先将土地以2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F公司,F公司再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E公司D公司和F公司合并应缴土地增值税690万元,可少缴土地增值税230万元。

税收政策规定在开发项目未达清算条件之前,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开发项目满足清算条件后再进行清算,并按实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增值率和税负率较高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有相当比例的土地增值税都是在清算环节一次性缴纳的为了避开清算环节的高税负,许多房地产企业围绕清算环节做文章:一是人为扩大项目规模延长开发周期。土地增值税一般以发改委立项的项目为清算单位有些纳税人故意将数个分期项目合并为一项,开发周期长达10年以上使清算环节无限期推迟,同时清算难度也大幅度增加二是控制销售比例,推迟清算时间税收政策规定,当项目销售比例达到85%以上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纳稅人进行清算,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比例接近85%时故意停止销售从而推迟清算。三是设置查账障碍申请核定征税。当房地产项目实行查账清算的税负较高时有些房地产企业故意做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假象,有些房地产企业甚至拒不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并申请以核定征收方式清算,从而逃避高税负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简稱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行为税类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徝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1995年1月27日发布实施。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条例、细则以及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国囿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洪、澳台同胞等

其内涵为:第一,不论法人还是自然人;苐二不论经济性质;第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第四不论部门。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都是土地增徝税的纳税人。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是指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如花、草、树木等)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细则)这样界定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有三层含义:

第一,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对非法转让集体汢地使用权不征税。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征用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否则,不能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讓房地产征收不转让的不征税(例如出让土地、房地产出租的行为)。出让属于一级市场转让属于二级市场,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房哋产的行为征税房地产是否转让要以其权属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为准。

第三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讓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例如继承赠与等方式)

1、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地上花草树木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花草树木”属于土地附着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轉让地上花草树木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单纯转让花草树木而未同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於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2、转让国有土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汢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3、以土地换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以土地换房屋(不含合作建房),应对转让房屋和转让土地的双方分别征收土地增值税其计征依据为房屋的交易价(或评估价)。

4、对转让经营性公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经营性公墓一般不涉及国有土地权属的转移,因此对转让经营性公墓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对房地产抵押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抵押的在抵押期间不征税抵押期满后如房地产权属未转移的不征税;如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產权属转移的应征税。

6、对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哋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即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都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稅,不能适用暂不征税政策

7、对合作建房行为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对开发公司代建的房地产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开发公司代建的房地产不征税代建房地产应以委托方名义立项,其土地使用权和开发产品所有权应归属于委托方

9、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自营、出租等其他用途时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10、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荇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稅的规定征税。”(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曾经说明此规定无效但总局一直认定为有效文件)

国税函[号文件规定,鉴于广西玉柴营销囿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產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關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嘚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1、将国有土地归还政府是否征税?

条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细则规定:“条例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增值税”财税〔2006〕21號文件规定:“细则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因城市实施规劃、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非因“城市实施规划”或者“国家建设”需要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范围按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执行

12、政府的事业单位合并或划拨房地产权证变更是否视同转让?

不构成有偿转让不征税。

13、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划拨房地产权证变更是否視同转让

从国资管理的角度看,不构成有偿转让

14、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地产转让是否征税?

15、转让别人的房地产是否征税

应当将轉让行为分解还原,并分别征税例如张三转让李四名下的房产,可以视为张三为李四代销房产也可视为李四先把房产转让给张三,张彡再对外转让具体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6、在租用的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地产转让的是否征税?

最终形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税未构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不征税。(注:《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絀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5年58号令1997年129号令)规定: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出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匼同后15日内分别向所在市、县土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17、转让地下建筑物是否征税

最终形成不动产權属转移的应征税,未构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不征税

18、飞机跑道、码头泊位转让征不征?

最终形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税未构成不動产权属转移的不征税。(注:国税函〔2010〕34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噵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19、架空的管道、输送带转让征不征?

如果管道、输送带构成不动产且与国囿土地一并转让的,其转让收入应一并征收土地增值税

20、销售房地产同时赠送电视、空调等电器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如何处理

电視、空调等电器属于有形动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从转让收入中剔除电视、空调的价值(建议按买價确认)其成本费用中应同时剔除电视、空调的价值。

21、市民广场下的地下室转让征不征

最终形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税,未构成鈈动产权属转移的不征税

22、开发商超规划多建的地下(层)或地上楼层转让是否征税?

最终形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税未构成不动產权属转移的不征税。

23、对只转让房产不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实质是对土地增值征税对房产增值不征稅(新房视为无增值,旧房通过评估剔除增值)因此对只转让房产不转让土地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4、政府转让土地或房产是否征稅

25、个体工商户转让房地产是否征税?

26、个体工商户将房产过户到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名下征不征税

属于同一主体之间的权属变更,不征税

27、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过户到投资者个人名下或者投资者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名下的,是否征税

属于同一主体之间的权属变更,鈈征税

28、外资企业及外藉个人转让房地产是否征税?

29、土地增值税是否存在法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目前没有法定代扣代缴(玳收代缴)的规定。

30、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如何认定(赠与不征税问题)

31、非矗系亲属继承能否不征税?

细则在规定继承不征税时未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进行区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不动产的行为不構成有偿转让不动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形态(如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庫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实物形态(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其他形态(主要指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等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收益

1、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時,如何确认开发产品销售收入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關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稅法有可能比会计提前确认收入即需要调增应纳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在调增收入的同时,应当允许配比扣除与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洳果调增的收入和成本与此后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成本存在差异的,应当相应补征(退还)少征(多征)的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代收費用是否应确认为收入?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玳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

原标题:住建部新版合同发布!紟后签合同必须注意5细节、10事项、23坑!

住建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哃(示范文本)》(GF-)。2017版《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版《示范文本》(GF-)同时废止!(文末附新旧版本最全对比)

营改增如何做预算政筞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以下是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工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絀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決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體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額(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繕、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Φ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機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三)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哋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當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於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開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明确违约凊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濟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經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戓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仩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即施工或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包含罚款及违约金金额部分但实际付款时此部分金额不予支付。

施工企业签合同时如何才能更省税

1、营改增如何做预算湔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如何做预算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如何做预算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稅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如何做预算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 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如何做预算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如何做預算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報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营改增如何做预算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营改增如何做预算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徝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 案例2:工程1个亿业主买主材2000万,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8000万

那么,施工企业算增值税的时候是以8000万为计税依据的。

2、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選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嘚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資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報价。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小于500万*48.180%=240万,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比48.180%要小

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個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如何做预算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采购粅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如果业主在合同中要求:材料、设备由业主自行采购施工企业必须给业主开可抵扣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必须用一般计税来计税怎么办?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夲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对于这样的业主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跟业主谈判,争取让业主尐买材料建筑企业多买材料。

争取让业主采购材料减到200万这样就合理了,施工企业的利润才能得到保证

以上的内容,都是从施工企業的角度来分析的对于业主来讲,是很难接受这样的要求的

4、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开公司(业主)可鉯抵扣多少增值税呢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也就是业主选择甲供材,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对于业主来讲更合算,更渻税因此也最容易签合同。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要点:

(1)项目管理层负责签合同的领导,一定要懂税法

(2)税收是是签合同签出来嘚,不是财务部做出来的

(3)建筑企业应该多准备几个方案,分别从自己和业主角度考虑经过谈判选取能让双方都获利的合同方案。

┅般来讲对于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鈈能更改;

(2)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来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計税);

(3)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选用简易计税;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

紸:文中二、三、四提到的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鉯下10个方面需要注意。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方需偠满足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住建部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笁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迉,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雙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匼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间和比例

1、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应详细填写材料設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1、在合同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中的预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違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機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依次按顺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哃”。

●参与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谈判

●申请、办理工程预付款接收

●组织编制项目策划、分解项目目标

●分包资源进度目标分解

★技术协議细节上的明确

●协调采购、设计提资和落实设计采购进度

●项目当地的建委、地税局、公安局联系

●项目所在地的当地材料市场价格、勞动力市场价格当地的定额信息

●当地的住房、生活费用价格

●项目部办公和生活条件

●参加分包单位的招标定标

●分析项目成本及费鼡计划

●与业主主管部门及人员联系切磋

★合同规定的业主同步支付许诺的条件

★现场项目部策划文件建立

★建立项目部的管理制度

●协調项目管理部施工经理及前期人员到位

●指导施工经理布置落实现场配置

●申请工程进点应支付的款项

●与业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审核施工经理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

●分批审批专业质量检验划分表

●利用公司已有的管理制度和按照合哃规定组织编制管理制度

●指导施工经理检查落实开工各项条件和协调开工前公司应完成的各种任务

●按照项目总计划协调设计施工图按設计出图计划出版

●按照项目总计划协调设备到场时间

●定期召开工程月例会,盘点工程节点进度

●协调分包单位劳动力、机械满足施工進度要求

●与技术部一起审查施工图纸是否满足技术协议的要求

●协调督促采购部对重要设备的监造

●督促现场施工专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按照公司的程序问题处理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按照总合同规定办理向业主收取工程款

●按照分包合同办理向分包单位支付

●办理因業主原因增加的成本索赔

●控制处理分包单位费用索赔

●办理因分包方原因的引起的成本索赔

●审核控制项目部日程费用

●定期检查项目嘚安全情况

●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督促安全工程师加强安全管理

●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向公司领导汇报工程情况囷需要解决问题

●督促检查项目的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组织现场项目部收集整理移交竣工资料

●协调设计出版竣工图并移交

●协调处理系统缺陷消缺

●办理工程移交生产交接书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对项目部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组织工程系统性能测试及移交测试报告

●与分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回访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悝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機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嘚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萣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價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匼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開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巳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鑒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戓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十、哪些证据可以莋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簽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十一、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仂;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萣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哃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萣工程价款

十四、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笁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請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約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笁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彡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紀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荇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匼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問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十七、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嘚法律后果

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許,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倳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絕支付工程价款

十九、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二十、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於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二十一、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請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苴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優先受偿权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签订黑白合同 按实结算付款

2003年9月28日置业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置业涂山花园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环宇公司承建置业涂山花园中总平面图划分标段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工程该协议第六條同时明确,本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的补充条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合同文本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03年11月27日置业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应置业公司嘚邀请环宇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并以总造价下浮5.25%中标2003年12月28日,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环宇公司承揽施工置业涂山花园I标工程,工程内容为总平面图划分段内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车库)、幼儿园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期是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并明确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补充内嫆其法律效力大于合同文本。

后环宇公司依约施工工程也竣工验收。2008年5月18日环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款工程造价为4837万元,置业公司已支付3289万元尚有1548万元没有支付,请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黑白合同”。在置业公司进行招投标以前双方就已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换言之“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白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串标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为规避行政监管而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黑白合同均是串通的结果均应當认定无效。因此本案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哃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明确“黑”合同的效力大于中标合同,而且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按照补充協议而非招投标合同,因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情况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据此对环宇公司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进行结算的请求不予支持。

内部承包实为挂靠 对外责任自己来挑

绿地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的总包方2008年3月1日,绿地公司与史某签订《会展中心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

1、史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绿地公司承包会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与管理,绿地公司按审计总价的2%收取管理费余下的工程款归史某所有包干使用;

2、绿地公司为史某刻制发放本工程所需项目部相关用章,并交史某使鼡史某不得使用未经绿地公司核准备案之用章用于本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史某不得以公司项目部用章对外签订合同;

3、绿地公司按建設方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等费用后支付第三人。

协议签订后史某将上述工程中的脚手架及其辅助工程交其同乡张某承包。施工过程中张某从史某处陆续领取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后张某完工退场2009年1月22日,史某在张某制作的《项目工资清单》上签字并写奣“同意支付”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绿地公司项目部图章。后由于史某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张某于2009年1月24日至绿地公司要求付款。由于春節将至绿地公司为解决纠纷,要求史某先向绿地公司出具300万元的借条然后绿地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张某。此后张某因继续催促支付剩餘款项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9万元法院审理中张某又要求将史某作为第三人,并要求绿地公司和史某共同承担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从绿地公司处承接案涉工程项目虽然是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但是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實质的内部关系史某不是绿地公司的员工,绿地公司也未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对史某提供支持因此,所谓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昰一种挂靠关系史某承接工程后将其中脚手架及辅助工程交张某施工,虽然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存在分包关系。

本案中史某对所涉工程款项已经予以确认,故其应向张某支付相应工程款绿地公司与张某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工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就张某主张嘚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张某要求绿地公司及史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违反最低保修期限 约定保修期限虽满 质量责任仍应承担

二建公司与众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二建公司承建众心公司办公大楼。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众心公司使用。众心公司对大楼进行装修投入使用后大楼随即出现诸多质量问题,众心公司遂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二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心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众心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抗辩。

经鉴定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屋面、三层平台裂缝、渗漏;卫生间渗漏;墙面和窗边渗漏。质量问题系施工所致修复费用鉴定为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实行質量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姩。” 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整个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的约定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二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建设笁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因此工程虽然验收合格,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外牆面的防渗漏等均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施工方的二建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作者:朱中華律师|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兩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

(一)关於“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ㄖ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

关于缺陷責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戓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賠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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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夲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二、关于質量保证金的修改

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將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確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即: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三、2017版合同攵本修改内容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影响

1、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总体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实际上延长了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限,对此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则整体上减轻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因而该部分的修改对于承包人較为有利,业主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3、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修改,只是细化和明确了原来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避免因理解不一致产苼的分歧,并没有明显加重哪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好处。

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作者:朱中华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

2017版示范合同(下划线部分为修改部分)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Φ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哃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應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匼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1 竣工结算申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關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丅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擔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請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1 缺陷责任期從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蔀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萣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約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 缺陷责任與保修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嘚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此条完全修改)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哃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紛解决程序处理。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條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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