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全行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况

申请执行人孙光明与被执行人张永秋、冯菊素、冯全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7)浙号
张永秋、冯菊素、冯全行:& &你(单位)与孙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7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张永秋归还孙光明借款3676684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冯菊素、冯全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62047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9166.84元。执 行 员:蒋明波&&& 联系电话: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张永秋账&&& 号:1330743冯菊素账&&& 号:1330750冯全行账&&& 号:1330768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 你(们)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令后,你(们)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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