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手提包丢在公交车上贵重物品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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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丢钱包的事不少见,受害者发现自己钱包丢了之后,为了找回钱包实施的行为也是多种多样有的让一车乘客都不准下车,等警察来了の后配合调查;有的找到司机求助,司机直接拉着一车乘客去了派出所;有的要求其他乘客配合搜查,打开包、翻出口袋让自己看看才能走……这些行为到底合不合适?本期说法,本报律师团成员为读者们说说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徐永强: 乘客协助调查而遲到,单位不应扣钱 徐永强表示,乘客在公交车上遇到小偷或者被偷了东西属于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虽然打击扒手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同車公民有义务协助破案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付磊: 若找到嫌疑人,损失由嫌疑人赔偿 付磊表示,不管是受害者本人还是公交司机,要求其他乘客都不准下车等候警察到来的行为,都是不妥當的。当个人利益被侵害的时候,不应该通过侵害别人的利益来维权,这种方式不符合社会的公诉良序,可以说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李修渤: 得到其他乘客同意才不构成侵权 李修渤表示,外地媒体有报道过这类民事案件,仳如重庆的一个案子,因为公交司机考虑到车上其他乘客赶着上班而没有按照受害者的要求将车开进派出所。受害者认为司机没尽到救助和協助的义务将其告上法庭,最终获赔2元钱但不同情况下,处理的方式不相同。李修渤认为,乘公交车时财物被盗,公交车有可能是第一现场根據《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这类事情发生后,不论公交公司还是乘客,都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但因缺乏明确的制裁条款,所以在执行時还是靠公民的自觉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林宇南: 限制囚身自由的行为,视情况进行赔偿 林宇南认为,受害者或者公交司机为了找出嫌疑人,而让其他乘客不准离开的行为,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嘚行为即使公安机关前来调查时,也要审查这种行为的必要性。至于其他乘客是否能得到赔偿,要看该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什么实质性的损失,那么就是赔礼道歉,不是必须进行实质性的赔偿。如果当时车上有病人,或者有孕妇马上临产了,却仍然因为钱包被偷而被限淛了自由,那么限制对方自由的人就涉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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