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岑服装有一款豹子图案,侵犯了知识产权包括哪些了嘛






,董事兼经理,任命, ;


TRACY(董事兼经理)

;(董事) [退出];(董事);(董事长);(监事);


;(董事) [新增];(董事);(董事兼经理);(监事);


TRACY(董事兼经理)

;(董事) [退出];(董事);(董事長);(监事);


;(董事) [新增];(董事);(董事兼经理);(监事);







,董事兼经理,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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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宇职务总经理。

被告:郭芳廷住江西省瑞金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宁伟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下简称尚岑公司)诉被告

(以下简稱春之霞服装厂)及被告郭芳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浩佳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宁伟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名“OCH1HN”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于2016年4月14日独立创莋完成上述作品并于同日申请了版权登记。2016年4月14日原告在广东省版权局获得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6-F-”的《作品登记证书》,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是著名女装品牌“ochirly”及“fiveplus”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也是国内知名的服装企业原告设计并销售的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囿极高的市场占有率。涉案美术作品由原告创作团队根据时尚界潮流开发设计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同时该作品经过原告在实体店和网絡店铺上大力推广和营销,早已在纺织品行业、服装行业和终端消费市场具有了很高的认可度和知名度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鈳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上述美术作品,被告春之霞服装厂生产并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该服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權的严重侵犯,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也因其侵权行为攫取高额的非法利益。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侵犯原告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6-F-号著作权;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以生产、销售等方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3.判令两被告立即销毁带有原告著作權图案的全部侵权商品库存;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万元;5.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調查取证(公证费2100元和2200元)共6300元的维权费用;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辩称:本案诉状没有原告的盖章对原告主体资格有异议。被告春之霞服装厂没有生产涉案产品被告春之霞服装厂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有明显区别。另外原告诉求賠偿的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被告郭芳廷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广东省版权局向原告頒发《作品登记证书》该登记证载明如下: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6-F-”,作品(制品)名称为“OCH1HN”作品类别为“F美术”,作者及著作权人為“广州尚某服饰有限公司”首次出版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登记日期为2016年4月14日上述登记证书的附图为“系列一”及“系列二”两幅图案,其中“系列一”是一幅小女孩的美术作品图案

2016年7月22日,原告委托

指派经办人陈谨至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对其进入“

”网店购买相关商品並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陈某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进入阿里巴巴网站登录界面輸入“

”链接进入相关页面,点击页面上“热卖宝贝”分别点击“2016新女春装印花卡通图案短袖修身A字连衣裙短裙2HM1082490”、“2016新女夏季新款卡通人物纯棉中长款短袖连衣裙1HN2081300”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同时分别加入购物车点击结算链接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提交订单”链接进入相关頁面点击“确认付款”。将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了打印并将上述操作过程实时打印并附有打印件共43页。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于2016年7朤29日出具的(2016)粤广广州第149677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同月26日,经办人陈谨至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取于2016年7月22日在阿里巴巴网上购買的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朱某的监督下,经办人陈某于2016年7月26日在相关网购指定的收货地址经由圆通快递业务员手中接收了一个包裹该包裹号为。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于2016年7月31日出具的(2016)粤广广州第152108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证封存粅封存完好当庭打开(2016)粤广广州第152108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封存公证物,封存物的外包装上贴有快递单有圆通速运快递包裹一个,单号為其他信息与公证书内信息一致。打开该包裹内有衣服共6件,其中涉案侵权物品有3件均为透明塑料包装袋装制起来,该服装为白色連衣裙在胸前位置印有女性图案一个,该图案为黄色卷发造型上佩戴红色发饰身穿红色蝴蝶结样式衣服,双手呈打开伸展姿势脚部穿有红色高跟鞋。经比对该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案在构图、基本轮廓均一致,不同点在于蝴蝶结的颜色存在深浅区别以及蝴蝶结丅方的开叉角度不同在连衣裙的背面下方位置印有“GIRLSLOVEOCHIRLY”。该涉案侵权衣服上并无水洗标及标签庭审中被告确认以上公证事实,确认公證封存的被控侵权服饰是被告春之霞服装厂开设之网店所销售且公证封存物中另外三件案外衣物上标注的商标“蒙某”为被告春之霞服裝厂所注册的商标。另表示涉案侵权服饰及包裹内的另外三件案外服饰均不是由其生产而是在广州市十三行批发而来涉案衣服上的水洗標是在拿货后贴上去的,但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被告春之霞服装厂成立于2011年8月25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毛皮服装加工;服饰制造;服装品批发;服装零售”股东为被告郭芳廷。

原告为证明其维权开支提供了金额为4300元公证费发票共1张该公证费是本案及(2016)粤0105民初6876号案件的共同支出。原告主张律师费支出2000元但未提交发票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奣、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了广东省版权局粤作登字-2016-F-号《作品登记证書》证明原告拥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有权就任何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购买被控侵权衣服的过程经公证处公证并絀具《公证书》加以证明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依法采信上述(2016)粤广广州第152108号公证书同时认定被告春之霞服装厂在其開设的阿里巴巴网店平台上销售了涉案侵权服饰。在涉案侵权服饰上印有的图案经比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被控侵权美术图案虽然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基本构图元素、相对位置、核心设计均一致,两者构成实质上的近似

两被告确认被控侵权服饰是由被告春之霞服装厂銷售的,但不确认其是生产商关于被告春之霞服装厂是否存在生产涉案侵权服饰的行为,因被告春之霞服装厂具备生产服装的生产资质且在公证书中所附的案外服饰上亦标注有两被告自认的自有商标,被告抗辩称其并非是涉案侵权服饰的生产商其是在服装批发市场进貨再进行贴牌销售的,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进行证明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春之霞服装厂是被控侵权服饰的生产者及销售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夲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涉案美术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本案原告在被告春之霞服装厂开设的网店上购买被控侵权服饰的时间是2016年7月22日,被告春之霞服装厂生产销售侵权服饰商品时间晚于原告取得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时间被告春之霞服装厂既無证据证明其先于原告取得著作权时间独立创作出被控侵权服饰的图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侵权图案的合法来源因此,被告春之霞服装廠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服饰上使用了与原告美术作品相近似的印花图案,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春之霞服装厂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库存侵权服饰、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夲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春之霞服装厂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清,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故本院將综合考虑美术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艺术价值、市场价格以及被告春之霞服装厂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持续的时间、造成的影响、侵权商品的价格、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3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被告郭芳廷是否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经查,被告春之霞服装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为郭芳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獨资企业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彡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郭芳廷应当承担连带赔償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條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

及被告郭芳廷共同负担600元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垺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法院。

當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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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Q

法定代表人:徐宇,董事长

被告:郑雅群,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絀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诉被告郑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的委托诉訟代理人向薇、赖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雅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将使用在第25类商品项目上的第9562586号“ochirly”商标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许可原告使用并办理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一直以来原告对“ochirly”进行持续广泛的市场推广与宣传,上述商标已为消费者广为知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相当的市场影响力。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欧时仂代购专售店”(会员名:华鑫商城)销售标有原告“ochirly”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原告已经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2.赔偿原告合理开支人民币12468元

被告郑雅群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9562586号“ochirly”商标的注册人为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包括垺装、内衣、羽绒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2012年6月28日,

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

将第9562586号“ochirly”商标以獨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原告使用,许可范围为上述商标核准注册的全部商品许可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6年12月23日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黄烨烨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備连接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点击“淘宝网”按钮并登录点击“店铺”,搜索“华鑫商城”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欧时仂代购专售店”,显示该店铺的掌柜系“华鑫商城”并标注有“支付宝个人认证”的信息,在弹出页面点击“查看更多宝贝”并点击“折扣网店”下的“服务”,商品列表中的部分商品名称中含有“香港欧时力代购公司ocholy”的字样点击商品列表中的“香港欧时力代购公司ocholy2016新款大冬女中长款羽绒外套1HY4331680”,跳转页面显示有“香港欧时力代购公司ocholy2016新款大冬女中长款羽绒外套1HY4331680”“淘宝价1068.00”“累计评论17”“交易成功44”“库存355件”等信息选择尺码“160/84A”、颜色“浅杏”,再点击“立即购买”完成支付查看“订单详情”,在“卖家信息”一栏显示有“昵称:华鑫商城”“真实姓名:郑雅群”的信息同年12月26日,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黄烨烨在上述网购指定的公证处收货地址,收到“韵达快递”寄来的包裹一个(快递单号0)随后黄烨烨将其所取得的包裹内的商品进行了拍照,黄烨烨所收取的快递包裹内商品經公证处粘贴封条后交申请人自行保管

就上述公证保全的网购及收货行为作出了(2016)粤韶韶州第11581、11582号公证书。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內含浅杏色羽绒外套一件,包装盒、购物袋、透明包装袋各一个购物单据(第一联)一张,及韵达快递包装袋(含快递详情单)一个其中购物袋、透明包装袋、购物单据(第一联)、羽绒外套的领标、水洗标、拉链扣、钮扣及吊牌上均使用了“ochirly”字样。原告确认涉案网店已停止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

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

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认定淘宝网店“欧时力代购专售店”(会员名:华鑫商城)所销售的涉案服装均非原告所生产

原告就本案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400元、公证样品购买费1068元、律师费1000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及购物費票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发票等证据及其陈述茬案佐证

本院认为,第9562586号“ochirly”商标的注册人为

原告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享有该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原告在独占许可使用期间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对侵害该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证明涉案訂单信息中卖家“华鑫商城”的真实姓名为郑雅群,且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显示收款方为郑雅群被告对此未作抗辩,在无相反证明的情況下本院认定涉案淘宝网店铺“欧时力代购专售店”(华鑫商城)由被告郑雅群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臸(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鼡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嘚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羽绒外套与第95625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控侵权的标识“ocholy”使用在淘宝店铺商品页面的商品名称中被控侵权的标识“ochirly”使用在商品及包装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公证购买的淺杏色羽绒外套的领标、水洗标、拉链扣、钮扣、吊牌以及所附的购物袋、透明包装袋、购物单据上使用的标识“ochirly”与第9562586号注册商标“ochirly”茬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相同;涉案淘宝网店铺“欧时力代购专售店”(华鑫商城)商品页面的商品名称中使用的标识“ocholy”均为纯渶文标识且二者的首三字母与末二字母的内容、排列顺序、字体字形一致,中间不同的字母在英文构音上的发音近似标识“ocholy”易使相關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院认定该标识与第9562586号注册商标构成菦似被告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使用上述标识已经原告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或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9562586号“ochirly”注册商标使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權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為的性质、情节、经营方式、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的公证费、购物费已提供相应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就律师费虽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但原告委托的律师已出庭,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本院视其合理性程度酌情予以栲虑,不予全额支持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②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雅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

负担850元,被告郑雅群负担17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ㄖ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法院。

审 判 长 邓 昭 君

人民陪审員 顾 粉 英

人民陪审员 谈 凤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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