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不书姓。为公故

时,范、中行两家首先败亡。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共灭

,晋国已被三家瓜分。公元前403年,

”。前349年,末任晋侯

看到水淹晋阳城得意忘形的知伯说了一句话,于是历史就改写了。知伯说:“吾始不知水之可以亡人之国也,乃今知之。汾水可以灌安邑,绛水可以灌平阳。”
晋献公、晋文公、晋悼公等
唐、晋、绛、翼、侯马、曲沃等
曲沃、晋阳、绛、新绛等
华夏氏族集团、姜戎氏族
介子推、师旷、骊姬、智瑶等

。唐在黄河、汾河的东边。

为晋。一说因善射改名。

说:“我让你生个儿子,名叫虞,我把唐赐给他。”等到邑姜生下婴儿后一看,手掌心上果然写着“虞”字,就给儿子取名为虞。

周成王时,唐国发生内乱,

灭了唐。一天,周成王和虞作游戏,周成王把一片桐树叶削成珪的形状送给虞说:“我用这个分封你。”

于是请求选择一个吉日封虞为诸侯。周成王说:“我和他开玩笑呢!”史佚说:“天子无戏言。只要说了,史官就应如实记载下来,按礼节完成它,并奏乐章歌咏它。”

周成王便把唐地封给虞。虞的儿子燮继位后改国号为晋。

公元前785年(晋穆侯二十七年),

去世,弟弟殇叔自立为君,太子仇被迫逃亡。

四年),太子仇率人袭击殇叔自立为国君,这就是

公元前771年(晋文侯十年),

之后,周平王继位,而此时周幽王的余党虢虢公翰又拥立

各自称王,周朝出现二王并立的情形。经过几次战乱的

早已残破不堪,周平王决定把都城迁到

(今河南洛阳),但王室的力量实在太薄弱,无法独自完成迁都之举。晋文侯会同

合力勤王,共同护卫周平王完成东迁。

公元前750年(晋文侯二十一年),晋文侯杀死了周携王,结束周王室长达二十一年的二王并立局面,稳定了

公元前746年(晋文侯三十五年),晋文侯逝世,儿子晋昭侯即位。晋昭侯把

。曲沃城比晋君的国都翼城还大,曲沃桓叔有了一个比国都还要大的城,这在当时明显违背了君臣礼仪,同时也表明在一定程度上曲沃桓叔威胁到了国君的地位。

公元前739年(晋昭侯七年),晋国大臣

杀了晋昭侯准备迎接曲沃桓叔入晋都为国君,曲沃桓叔也想趁机夺权,但翼城的人民反对曲沃桓叔并起兵抗击,曲沃桓叔败退曲沃。晋国人立晋昭侯的儿子

为晋君,即晋孝侯,晋孝侯诛杀了叛党潘父,稳定了局面。

公元前731年(晋孝侯八年),73岁的曲沃桓叔在壮志未酬的遗憾心情中死去,他的儿子

继位。曲沃与翼城的斗争还在继续,随着

的日渐疏远,双方的斗争更加惨烈。

公元前725年(晋孝侯十五年),曲沃庄伯派人到翼城把晋孝侯暗杀了。晋国人在

等诸侯的援助下进行反击,曲沃庄伯退回曲沃。晋国人拥立了晋孝侯的儿子

公元前718年(晋鄂侯七年),晋鄂侯去世,曲沃庄伯趁机攻打翼城。周平王派德高望重的

虢公率联军讨伐曲沃庄伯,曲沃庄伯逃回曲沃防守,晋人又拥立晋鄂侯儿子

公元前716年(晋哀侯八年),

发兵攻打晋国并掳走了晋哀侯。晋人立

为国君,此时曲沃越来越强大,已经与国君的实力不相上下了。

公元前706年(晋小子侯四年),晋小子侯被曲沃武公骗到了曲沃杀死。周桓王派虢仲讨伐曲沃武公,曲沃武公逃回曲沃,晋哀侯之弟

公元前679年(晋侯缗二十八年),曲沃武公攻打晋侯缗,一举将晋灭亡。为了得到周天子的承认,曲沃武公把晋国的宝贝全部用来贿赂

,于是周釐王任命了曲沃武公为晋国君,居诸侯之列。自曲沃桓叔封曲沃,曲沃桓叔姬成叔一系彻底打败

一系,夺得晋国正统地位 。

公元前669年(晋献公八年),为防范曲沃代翼的事件再次发生,晋献公把原晋国诸公子们全部诛杀,以“绛”为都城。

公元前672年(晋献公五年),晋献公攻打

,对她特别宠爱。晋献公想立骊姬的儿子奚齐为太子,就故意疏远三个有才能的儿子,命太子

公元前662年(晋献公十六年),晋献公建立二军,相继讨伐灭亡了霍国、魏国、耿国。把耿赐予赵夙,把魏赐予

公元前657年(晋献公二十一年),骊姬陷害申生让晋献公误以为申生想害他,申生自杀。这时重耳、夷吾来朝见晋献公,得到消息后害怕殃及自己先后逃回封地。

公元前656年(晋献公二十二年),晋献公对重耳、夷吾的不辞而别十分不满,认为他们果真有阴谋,就派军队讨伐蒲城,

。晋献公又派人讨伐屈,屈城人全力防守未被攻下。同年,晋国借道

,俘虏了虞公及井伯、百里奚,晋献公把穆姬嫁给秦穆公结

公元前655年(晋献公二十三年),晋献公派贾华等人攻打屈城,夷吾逃至

公元前651年(晋献公二十六年)九月,晋献公去世前托孤荀息,奚齐继位,

,在晋献公的葬礼上杀死了奚齐,荀息又立了

并安葬了晋献公。十一月,克里在朝堂上杀了悼子,荀息自杀。里克等人派人到翟国准备迎回重耳,重耳拒绝了。夷吾想回晋,让

用厚礼贿赂秦国,并约定以河西献给秦国。同时还写信诺封汾阳之城给里克,夷吾回到晋国继位,就是

公元前650年(晋惠公元年),晋惠公背弃诺言,没有割地给秦国,同时也不把汾

封给里克,并夺了他的权。晋惠公因重耳逃亡在外,怕里克发动政变,便赐里克死,里克自杀。邳郑由于去秦国道歉没回来,幸免于难。晋惠公重新按礼仪改葬太子申生。邳郑在秦国听说里克被杀,就对秦穆公说是

不愿意把河西给秦国,并建议秦国贿赂他们,赶走晋惠公,送重耳回晋。秦穆公答应了他,吕省、郤称、冀芮得知是邳郑的主意,派人杀死了邳郑及其党徒七舆大夫, 也因此晋国人都不再顺服晋惠公。邳郑的儿子豹逃到秦国,要求秦攻打晋国,秦穆公没有应允。

公元前649年(晋惠公二年),周天子派召公拜访

对晋惠公讥笑了一番回洛阳王城复命,晋惠公把周天子也得罪了。

公元前647年(晋惠公四年),晋国发生饥荒,向秦国乞求购买粮食,秦穆公答应。

公元前646年(晋惠公五年),秦国发生饥荒,向晋国请求购买粮食,晋惠公却趁机攻打秦国。结果晋国大败,晋惠公被俘。晋惠公的姐姐

是秦穆公的夫人,穆姬穿着丧服向秦穆公求情,秦穆公把晋惠公给放回晋国,让晋国的太子圉到秦当质子,晋惠公的女儿妾在秦国作侍女。

公元前641年(晋惠公十年),秦国灭梁国。梁国曾是晋惠公避难的地方,也是太子

公元前638年(晋惠公十三年),晋惠公病重,太子圉的继承权岌岌可危,就逃回了晋国。

公元前637年(晋惠公十四年),秦恨晋怀公不告而别就寻找流亡多年的重耳,重耳到了秦国,秦穆公把同宗的五个女子嫁给重耳。同年太子圉继位,是为

。晋怀公畏惧重耳回国夺权,遂下令重耳的外祖父

,意欲削弱重耳的势力。狐突看出晋怀公的地位不稳,说了一番大道理,就是拒不执行晋怀公的命令。晋怀公年轻气盛,杀了狐突。

公元前636年(晋文公元年)正月,重耳在秦兵三千人的护送下,

为内应,回到阔别二十年的晋国,入国都绛即位。晋怀公逃到高梁,不久被杀。

公元前636年(晋文公元年),晋文公平定

叛乱,修明政务,对百姓布施恩惠,赏赐随从和各位有功之臣,晋国国力渐渐好转。同年周王室发生王

公元前635年(晋文公二年)春,晋文公听从

“求霸莫如入王尊周”的意见,赶在秦师前面发兵迎回周襄王,杀死

,护送周襄王回到了周王城

,周襄王大为感动,把河内、阳樊两地赐给了晋国。

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四年),楚成王和同盟诸侯包围了宋国,宋国请求晋国援助。

公元前632年(晋文公五年),晋国借援助宋国之机讨伐卫国、曹国。二月,晋文公与齐孝公在敛盂结盟。卫国人赶出

讨好晋国,晋军攻下曹国都城。

公元前632年(晋文公五年)夏天,因晋文公流亡时,楚国对他有恩,晋军

不同意。晋文公与盟军驻扎于城濮,子玉依托郄陵险阻扎营,并有

开战,楚联军大败,子玉逃回楚国自杀。晋文公以

之命召集诸侯,与齐昭公、宋成公、鲁僖公、蔡庄侯、郑文公、卫叔武及莒子在践土(今河南

公元前631年(晋文公六年)夏,晋文公与王子虎、宋公孙固、齐国归父、陈辕涛涂、秦小子憖,会盟于

公元前627年(晋襄公元年),晋文公刚刚去世,秦国便攻打晋国的同姓国郑国,晋襄公穿着丧服从戎,晋秦发生

,晋襄公接霸中原。同年八月,先轸决定攻打日渐嚣张的

并生俘翟人的国君。同时晋国联合陈、郑讨伐许国。冬天,

不甘将霸权交与晋国,出动大军征服

公元前625年(晋襄公三年),秦国派

讨伐晋国,为在崤的失败复仇,晋军获得大胜。冬天,晋国攻打秦国,占取了汪地和彭衙。

公元前624年(晋襄公四年),秦穆公派军攻打晋国,攻下晋国王宫,在崤山修筑了阵亡将士的坟墓离去。

公元前623年(晋襄公五年),晋国攻打秦国,攻下新城。

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六年),晋襄公逝世,晋灵公年幼,

公元前620年(晋灵公元年),秦晋

公元前613年(晋灵公八年),

六国的国君在宋地新城结盟,晋国持续控制中原诸侯。

公元前597年(晋景公三年),楚庄王包围

,郑国向晋国求救。郑国被楚国降服而惧怕楚国,反而帮助楚军进攻晋军,晋军大败,晋国开始经略北方。

公元前594年(晋景公六年),秦晋

公元前593年(晋景公七年),晋国派

公元前591年(晋景公九年),晋国讨伐齐国,齐国派太子

到晋国做人质,晋军才停止进攻。

公元前589年(晋景公十一年)春,齐国讨伐鲁国,

向晋国求救。晋国和鲁国、

共同讨伐齐国,在鞌(今

公元前584年(晋景公十六年),吴、晋两国开始有交往,约定讨伐楚国。

公元前582年(晋景公十八年),

,并灭亡了他们的家族。

公元前578年(晋厉公三年),秦桓公已经和晋厉公在令狐结盟,而又召来狄人和楚人,要他们进攻晋国,晋厉公派大夫

谴责秦国,与秦国断绝外交关系。晋军率领诸侯联军和秦军展开

,秦军大败,俘虏秦军大将成差。

公元前575年(晋厉公六年)春,郑国背叛晋国而与楚国结盟,晋国讨伐楚郑,于鄢陵之战中大败楚国并俘获了楚王子茷,

也被射瞎一只眼睛。晋国从此威震诸侯,想要号令天下谋取霸权。鄢陵之战后,晋厉公想以亲信取代卿族的职务,栾书借机陷害郤至,晋厉公派亲信胥童带兵袭杀了

,胥童借机劫持了卿族栾书、中行偃,请求晋厉公杀掉他们免除后患,晋厉公不忍,把他们都放了。

公元前572年(晋厉公九年),栾书、中行偃杀死了晋厉公。

公元前563年(晋悼公九年)春,晋、吴国君首次接洽,从“北—东北—东”三方形成对楚国的包围网,给予楚国以极大的震撼与威胁。自文襄,经灵成,至景厉,晋国霸业达到顶峰。

公元前559(晋悼公十四年),晋国讨伐秦国,把秦军打得大败,直到棫林才离去。

元年),晋国攻打楚国,两军战于湛阪(今平顶山),楚师受挫败退。晋军攻至楚长城,取城外诸城邑后,回军攻许。晋胜楚后,又多次联吴国伐楚,使楚腹背受敌,再无力与晋扰争。同年,晋国与齐国在靡下交战,晋国包围了临淄(今山东淄博),烧光了外城内的房屋,杀光了外城内的军民后离去。

公元前550年(晋悼公二十八年),栾氏恃权骄恣,引起国君和朝中大臣的猜忌,范匄、

等设计灭了栾氏,晋国六卿共主国政。

公元前546年(晋平公二十六年),为消弭战争,宋国执政

两次召集晋、楚两国在宋

,晋、楚、齐、秦等十七国响应,此后五年,中原各国无战争,晋因国内

专权,互相争斗,不得已对外罢兵,

晋国在称霸的过程中,卿族势力不断增大,甚至威胁了国君的统治,先有赵盾弑晋灵公,后有晋厉公灭

,栾书、中行偃弑晋厉公,卿族之间也是明争暗斗、相互攻伐。

公元前544年(晋悼公十四年),吴国延陵季子出使晋国,与赵文子、韩宣子、魏献子谈话,事后说:“晋国的政权,终于要落在这三家手中。”

公元前526年(晋昭公于六年),晋顷公即位,晋国六卿更加强大,以至于周景王逝世后晋国六卿平息了周王室内乱,立了

公元前514年(晋顷公十二年),晋国公族祁傒的孙子与卿族

的儿子在晋君面前互相诋毁,六卿想削弱国君的力量,便依照刑法杀死了祁傒家族,把他们的封邑划分为十个县,各自让自己的儿子去做大夫,晋君的实力更加弱小了。

欲将卫贡500户良民从

不同意,赵鞅想杀死赵午,赵午和中行寅、范吉射攻打赵鞅,赵鞅败逃晋阳防守,晋定公包围了晋阳。荀栎、韩不信、魏侈与范去射、中行寅有仇,就调军队攻打他们,范去射、中行寅反叛,晋军转过头平叛并获胜,范去射、中行寅逃到

据城自保。韩不信、魏侈替赵鞅向晋君道歉,晋君赦免了赵鞅,恢复了他的地位。

公元前490年(晋定公二十二年),范吉射、中行氏逃到了齐国。

与赵鞅、韩不信、魏侈共同瓜分了范吉射、中行寅的领地,晋出公很生气,求告齐国、鲁国,想借机讨伐四卿,四卿于是反击攻打晋出公,晋出公在逃亡齐国的半路上死去。

做了晋君,即晋哀公。晋国的政务全部由知伯决定,知伯借机占有了范吉射、中行寅的领地,在六卿中变得最强大。

公元前453年(晋哀公四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杀死了智伯,吞并了他的全部土地。

公元前433年(晋幽公元年),晋

两邑作为奉祀的地方,晋国所有领土全部入了韩、赵、魏三家之手,晋幽公反而要去朝见韩、赵、魏三家。

公元前403年(晋烈公十三年),

赐封赵国、韩国、魏国,从名义上承认了赵、魏、韩的诸侯地位,晋国名存实亡。

晋桓公二十年(前369),

。晋桓公三十年(前359年),赵成侯与

夺取晋国的端氏,又将晋君迁回屯留。不久,韩玘杀晋君,晋国最终灭亡。

从地域上来说,晋国疆域变化极大,叔虞受封于唐时,其领地仅“

,晋大夫郭偃说:“今晋国之方,偏侯也,其土又小,大国在侧”。

晋武公在位时晋国的疆域开始扩张进程,先攻灭了

,晋献公时期“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西有

,与秦接境,北边翟,东至河内”

,黄河中游皆为晋国所有,为文公争霸奠定了基础。

晋文公时受赐周畿的阳樊、温、原、州、陉、浠、沮、攒茅等邑。又经灵、成、景、厉、悼五代的开拓,其版图最终形成了包括今

两种。“都”是指有宗庙的城市,没有宗庙的都称为邑。随晋国土地的不断增长,到春秋初期又兴起一种名为“县”的行政单位。县是通过灭亡其他小国而形成的,国君将其封给大夫作为世袭的封地,属于军政合一的单位。随着灭国的增加,使县比都和邑发展的得更快。由于公室的衰微和世卿家族的兴起,卿大夫们不断兼并公室的领地,到晋悼公以后,连旧都绛也被置为县了。除此之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自大县中分出的小县。晋国的县不同于楚国,其长官叫做县大夫,也是可以

的,其权力几乎和普通的邑大夫没有区别。

据《中国行政区划史·总论·先秦卷》中的晋县考的考证,晋县最早为晋武公时所设的荀县,再有事晋献公时的耿、魏两县,其余各县则为晋文公、晋灵公、晋平公和晋顷公时所置。这些县主要分布在黄河与汾河流域。

晋的国都见诸于史的先后有唐、翼、绛、

等名字。唐叔虞受封时的都城在唐。春秋史籍《左传》最早记载的晋都是翼。翼、绛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争议,根据考古报告,唐和翼可能是一座城市,但翼、绛也可能只是一个城市的不同名称。《西周封考国疑》则认为国都自唐叔虞始封到晋侯缗时一直在翼,晋献公时才迁都绛。公元前585年(晋景公十五年),晋景公迁都于绛山之北

会合处的新田,称之为新绛,这也是晋国最后的都城。

曲沃是晋国重要的城市,在晋国分裂时期是曲沃侯的都城,曲沃代晋后,武公在当地建造

,做为祭祀历任国君的地方。

。司徒在西周时为执政,后因

名为司徒,为避讳便被废置。司空为掌管军法的官员,司空则主要管理军营和后勤。晋文公以后,晋国实行的是军政合一的制度,晋文公设卿,卿又称将军,他既是文职,也是三军的长官。六卿也称六正或六将军,其中中军长官为众卿之长,称为

,大夫也分上、中、下三种,并可以其司职而存在其他名称。司空在西周本属

之一,卿制出现后,反倒成为了卿的手下,成为专司制造和刑法的大夫。

在教育方面,国君会委派一个大夫为太子的老师,称之为

等。在地方行政区划方面,其长官通称邑大夫或县大夫。

晋国执掌刑法的大夫又称士、理或

(后称范氏)也是以职务为氏。晋国的司寇士氏是世掌

的家族。由于晋在春秋时为诸侯盟主,司寇也会常为诸侯判案,有时连王室也会请士氏帮忙。

管理宗族事务与典籍的大夫一般叫做祝、宗、卜、史等。祝主要为祈福和禳灾。宗也称

,主要是管理国君的卿大夫的家庭事务。史则为记事书言,也兼观察天象和整理宗族资料。史官中还有一个分支,称为卜,是专事占卜一事。而专门管理和整理收藏典籍的史官又叫做籍。

晋国司职音职的大夫称之为“师”。而外交方面的人才,又通称“行李”或“

”,因为重要的会盟和朝聘活动都是由国君或卿大夫亲自参加,故而行人主要是处理一般性质的外交活动。

根据周制,诸侯的亲卫军称做“

”。其主管呼为“七舆大夫”,春秋后期,由于国君势衰,七舆大夫遂不见于史。

的基础。宗法规定,国君的继承者必须是

,并做为宗族的始祖。别子的宗族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称之为

曲沃代翼与晋献公时的尽除公族和骊姬之乱后,破坏了传统的宗法制度,使得宗法制在晋国无法完全贯彻。晋武公以后的国君只尊始祖唐叔虞为祖,晋武公为宗,而唐叔至武公之间的各代君主都不再接受祭祀。晋献公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也有所松动。晋惠公、晋文公、晋成公、晋悼公都是以庶子的身份继位,由于宗法约束力的下降,令礼的影响也有所减弱,取而代之的是法制。

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四年),晋文公作“执秩之法”。晋襄公去世后,赵盾将晋文公所作的法制修改为“

”,其目的是为保持私家族的利益。晋景公不满赵氏专权,特命

,回国后,依周礼制定了“范武子之法”,这部法律旨在加公室而抵制卿族势力。不久,晋景公就依这部法律诛赵氏。晋悼公时期,为表示友好,令士渥浊修改范武子之法,以缓和公室和卿族的关系。这五部法律内容都十分庞杂,类似于今天的宪法。

春秋后期,晋的卿族十分强横,在消灭栾氏后,六卿执政的局面已经形成。为了保持自身的权益,和打压公室。执政正卿范宣子将刑法从总法用分出,单独而成“范宣子刑书”,这部法律废除了贵族特权。起初,这部刑法只是私藏于府,并没有公开。待到四十年后的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六卿家族已经不能相容,

才首次于大鼎上刻上这部刑书。

通婚的传统。晋的始封君唐叔虞的母亲邑姜便是姜太公的女儿,后代国君也常娶姜姓女子为妻。晋文侯的母亲和夫人都出于姜姓;晋武公的妾为齐姜,晋献公继位后又娶她为妻并生穆姬和太子申生;晋文公流亡齐国后,齐桓公将女儿嫁给他;后期的晋平公也多次娶齐女。

因地处北方,其境和戎狄连接。从晋献公即位后打破了“同姓不婚”的规则,先娶同姓

女子,生晋文公;晋平公在位期间,其宫中就有四名姬姓女子。不仅于此,晋国还大量和狄人通婚,晋献公所娶的大戎狐姬和

都是姬姓戎女,之后的国君和卿大夫也常与戎人通婚。

为与中原友好,向晋献公求婚,晋献公就把大女儿嫁给了他。骊姬之乱后夷吾得到姐夫秦穆公的帮助,做了晋国国君。但是不久夷吾就与秦国失和,发兵攻打秦国,终遭惨败,还叫儿子公子圉到秦国做人质,秦穆公为了笼络公子圉,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了他。后来公子圉听说自己的父亲病了,外公家又被秦国灭亡,害怕国君的位置会被传给别人,跑回了晋国。秦穆公立即决定要帮助重耳当上晋国国君,把逃到楚国的重耳接过来,还要把女儿改嫁给他,重耳在秦穆公的帮助下当上了晋君,成为有名的的

。因此秦晋之好代表的是一种政治上的联姻,是国家之间的联合。

周朝的军制是天子六军,诸侯大国三军,次等诸侯国二军,小国则只有一军。曲沃庄伯时期获周厘王命为侯,拥有一军。晋献公时期,开始作二军。晋文公作三军制。之后又于清原新增新上军和新下军,使军制扩充为五军。晋襄公时,又恢复为三军制。晋厉公时又扩充为六军。晋悼公再度恢复为三军,至此晋国一直保持三军制。三军的长官是由执政担任,每一军都有一将一佐。其中以

为最高军事长官,同时也是执政正卿。

在晋文公以前,军队的最高统帅是国君,每逢战事,国君多会亲自迎战,为国君驾车的人立于战车之左,称之为“

”;国君本人居中,主要指挥军队;在国君右边,还会有一名“

”执长兵器打击敌方战车。从城濮之战后,国君一般不会亲自出战了,而是由正卿取而代之。

晋国的军队又分车兵和徙(步)兵两种。车战是春秋时期主要的作战方式,晋国的车兵皆为

。甲士,也称为士。他们都是

组成,国人都居于国都周围,是下层贵族的一种。士的职责就是“执干戈以卫社稷”,由于是子孙相继的世袭军人,所以他们不会直接参与农作。士在出征时需要自带装备和补给,并会用数名家丁做后勤。

车兵虽为晋的主要武装力量,但由于甲车耗费甚大,而甲士人数有限,为了扩展军力,不得不征集

入伍,称之为卒伍。庶人本是自由耕种的农民,他们农时要自己耕作,闲时则应征入伍,作为徒兵或做杂役。

由于位处北方,为了与戎狄对抗,晋献公时一度设置步兵,当初仅左、右二行晋。晋文公时形成中、右、左三行,后将三行改制为上、下两新军。之后,晋便再也没有设置过步兵了。

晋国为善农的周人所建,周人的祖先是

时代的晋国地域狭小,发展不大。至晋文公时代,由于领地的不断扩张,以及诸侯霸主的地位获得了大量贡赋,令境内农业规模迅速发展和繁荣起来。

》记载,古人最早使用的农业工具是

)。由于技术的革新,到商周之际,改以

。最初,人们还只是用人力来挽犁,在春秋中后期晋国早出现了

耕。六卿中的范氏和中行氏在政治较量中失势后,其原用作祭祀的牲牛也被迫成为从事农耕的役畜。春秋后,当时的主要农具还有锄,除此之外,晋国所见的农具还有镢和夯锤。

晋国将土地划分成若干份邑和县分给公室和各级贵族。这些封地又会分为两部分,一半是为公田,由拥有者派出人员经营;另一半则由

耕种,称之为私田或份地。从春秋后期开始,由于社会的变革,大量的公田都无人耕种,传统的制度便逐渐被改变。拥有土地的卿大夫们一反原本单一的亩制,纷纷自行规定亩制,将公田分给普通人民,再依私田的方式收税,这也是

在春秋早期之前,实行的是“工商食官”,

都属于政府管理,并且是一种世袭的制度,居住于市井之中,不得随意改变职业和迁徙。春秋以后,已经开始出现

商业,那些成功的商人的政治地位也较高,能像外交人员一样到处活动。商业的发展对旧有制度的冲突也是巨大的。其中最为突出的便为土地成为了商品。晋悼公时期的魏绛劝悼公与北戎谈和的建议中就一条是“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到三家分晋之际,则又出现了私人间的封地交易。

晋文公实行“工商食官”的政策,手工业由官营为主,其主管为大司空。政府直接控制手工业的生产,而工人则是以世袭的方式来传承。官营的手工业以生产兵器、战车、铠甲等战争用具和社会上层必需的礼器、食品、服饰和钱币为主。而建筑领域则以庶人为主体,再辅之专业的工匠。

除官营的外,晋国还存在着由势大贵族私营的手工业,通用于其家族来建宗庙和铸祭器。贵族掌握的手工业虽然在性质上与国营的手工业相差无几,但不可以称为“官营”。此外则还有民间以家庭为单位的手工业生产,主要是种桑采麻与养蚕织帛。到春秋后期,社会继续变革,伴随贵族私营手工业兴起的则是官营手工业的衰落。于是晋悼公实行“公无禁利”的政策,从此庶人也可以弃家从工,到战国初期便有了以盐铁致富的工场主。

》所载的手工业有三十余个工种,自文献与出土文物来看,晋国的手工业是分为

、制陶、车船、制盐、营业和玉石漆器加工八种。

。贝的单位为“朋”,一般要十枚贝为一朋。由于贝产于海滨,处于内地原晋国并不易获得,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的流通量也增多,海贝已经供应不足了。于是改用骨或

仿制成贝的形状。另一种布币实际就是种名叫铲的农具,西周时又称之为钱或镈。

周朝实行“以德配天”的“

观”思想,这也是晋国在西周时期的主要意识形态。唐叔虞受封不久,在晋国发现了一种“异亩同颖”的嘉禾,便将它献给周成王,周成王又要他转交给

,周公特作《嘉禾》以示上天对周朝的眷顾。

晋文侯之后的晋国分裂时期,由于内战的频繁,令普通人民对“天命观”产生了动摇,他们不再相信变化无常的上天。在《诗经·唐风》中有一首《

》就提出了“悠悠葵,曷其有常”的疑问。于是原本的“敬天保民”思想向着“重民”转变。重民思想在春秋后期进一步发展为“爱民”,大臣师旷就劝谏平公要懂得节制和减轻国民的负担,这样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而在与

晋国深信占卜,并有“卜”、“筮”、“

”和“音兆”等多种形式,其中又以

最为常见。《左传》所载的各国

活动约八十多次,而晋国就占去一大半。晋献公欲伐骊戎,就先后运用卜和筮两种方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卜筮在春秋后期已沦为一种形式,人的意志已盖过“神”的意志。赵鞅在同范氏、齐、郑联军作战之前占卜,便出的结果是不吉,但他甘愿违卜作战;另一次在攻打卫国时,形势对己方不利,他就以占卜不吉为由班师回国。

、青铜器、陶器和货币等材料上,其中以春秋时的作品最为常见。从山西

出土的春秋晚期甲骨中的文字笔画纤细,与

的字体不同,而和春秋战国时的青铜铭文接近。

出土的晋国的盟誓载书,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

写就于玉石片上,从书中娴熟的笔法可看出笔墨在当时已使用了很长时间,其文字的整体风格一致,字形和楚国文字相似。

从《左传》的记载还可看出当时的人们已经初步形成文字学,师服所说的“嘉耦曰妃、怨耦曰仇”和史赵的“亥有二首六身”都被认为是对文字的研究。

晋国的史书称《乘》。世掌典籍的大夫家族称为“籍氏”。而

则主要记载言行,其中较为知名的人有

,时称“良史”。当时史与籍有所不同,分司记载和收藏。《乘》在战国初期还存在,诸子典籍也多有引用,但晋乘中的记载不见于孔子所删采的《

统一天下后,《晋乘》被视为“百国春秋”而被付之一炬。而

之后,又罢百家,尊儒术,《晋乘》从此散佚。现存的《晋乘》四十二则是为后人偶获,每则只记一事,并且不记年月,都为晋文公时期的事迹,内容多为采自《

由于史官司职不同,在春秋时发展出以记言为主的题材。《

》就是本记言的史书,其中的《晋语》有九篇,占全书的二分之一。

史官另一个重要职责是整理的记录国君及贵族阶级的世系,六卿中知氏的成员

预言家族将灭,就在太史处登记,从知氏中分出,新立辅氏。后知氏被灭,辅氏得以幸免。另一方面,卿大夫家族也有自己的私人史官,主要记载自家家史,战国成书的《

早在西周时期,晋国就对

·唐风·绸缪》中就出现了“三星在天”、“三星在隅”等记载,这当中的三星即是指参星。卜官还会依据星域中的异常来推测其对应国家的吉祥,这就是

晋使用夏历,夏历正月为建寅之月,相比周历,其在农物方面更加科学。当时虽还未形成“二十四节气”,已知晋国人是用“分”、“至”、“启”、“闭”八个节气来对应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立春、立夏、立秋和立冬。发源于商朝的

纪日法在晋国已经非常普及,广泛运用于社会各阶层。

”在春秋时的晋国也获得广泛运用,晋平公时期,其母晋悼夫人赐予参加修筑杞国城墻的工人酒饭,绛县一位没有儿子而只好亲自去建城的老人也参加了酒席。有人怀疑他的年纪,老人以干支纪日做答:“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于今三之一也。”,官吏将答案回馈到朝廷,师旷、史赵和士文伯根据一年约等于个甲子心算出答案,师旷认为是“七十三年矣”,史赵采用的实际就是筹算。

公元前510年(晋定公二年),晋国联合诸侯大夫为王室修缮

主持。士弥牟在修建过程过不仅进行土方计算,而且还运用物理学中的求功原理,并连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人口粮都一一列出,交给各个诸侯工程队。从这项工程可看出当时的人们在建筑工程运筹方面的成就,这也是先秦土木工程的一大杰作。

由于传统天命观和巫术的普及,以至晋国在医学方面的成就并不出色,国君或大臣生病通常是请其他诸侯国的医生帮助。晋景公病重期间,首先是请桑田巫进行驱疠祈福,在他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才请秦国的

来医治,病入膏肓的晋景公终因错失医治良机而去世;后来晋平公生病,仍然是先采用占卜的方式,最后才又向秦国求医。秦国派

前来医治,直言是因纵欲所致。直到春秋末期,晋国才摆脱巫术对医学的干涉。

来治疗,三天后就已康复。

晋国虽因巫术的盛行阻碍了医学和发展,但在药物的运用、常见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以及人体健康和环境之间的关系仍有了解。晋景公原本想迁都到郇瑕之地,大夫

认为当地“土薄水浅”居住在那种地方容易患上风湿和关节炎之类的病症。在他的建议下,晋景公最终改迁于“土厚水深、居之不疾”的

骊姬之乱时,骊姬欲谋害太子申生,暗中在申生祭祀的食物中放入

和堇,这两种剧毒之物导致“祭地,地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亦毙”,令晋献公对申生大为不满。此外,晋国在药量方面也有经验。晋文公令医衍毒杀卫成公时,医衍因接受成公大臣卫宁俞的贿赂,便减小药量,终令成公能保全性命。不仅于此,当时还懂得了用偏方治病。赵鞅家臣胥渠的病情需要食用骡肝才可以痊愈,赵鞅杀掉自己的白骡作药方为他医治,最终取得显著疗效。

《诗经·国风》中收有的晋国民歌都集结于魏风和唐风。在“十五国风”里,晋地占有其二。其中《

》。以上诗歌的内容丰富,题材也极广泛,在描写手法上采用铺陈、比、兴等多段手段。这些诗歌中,有的描述军队生活,如《伐檀》和《鸨羽》;有的描写普通农民的生活,如《十亩之间》和《采苓》;有些是反映新婚生活的爱情诗,如《绸缪》、《葛生》;而像《伐檀》与《硕鼠》则属于政治讽刺。此外还有许多不见于现存《诗经》的诗歌,常常被《左传》所引用。

晋国使用的乐器种类繁多,并按种类分为

。分别是:金、石、丝、竹、匏、土、革、木。

由于晋国在春秋是霸主,对外活动甚多,所以备有一种规模庞大的乐工团队。同时因对外战争的胜利,战败方常以乐器、乐师为贿赂,其中以“郑卫新声”闻名的郑国就多次赂贿以大量的乐器和乐师。原本按周朝礼制,天子才可以享受一列八人的舞蹈、诸侯为一列六人、大夫则为四人一列。而到春秋后期,不止诸侯开始僭越用天子之礼,甚至连普通的卿大夫也能光明正大的使用八倄了。

这位驰名列国的音乐家。《

·离娄上》中说:“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学说和五音六律相结合,用以劝导晋平公,《

齐国是周朝的母舅之国,其始封君姜太公之女

便是周武王王后,周成王和唐叔虞的母亲。在西周时,晋齐君主曾同担任周康王大臣。双方不仅是同僚,也经常通婚,申生和穆姬之母就是齐女;重耳流亡齐国期间娶齐姜。齐桓公去世后,齐国霸业衰落,从此进入到晋楚争霸时代。此后的齐国虽然为晋的盟国,但又欲挑战晋国的霸权,双方最终发生

,齐国战败。此战之后,身处海滨的齐国虽然表面亲晋,私下却极力扩张其在东方的势力。自

以后,晋国内部卿大夫斗争激烈,齐国便开始以东方霸主自居,并多次与周边小国盟会。

秦国在东周才立国,晋献公时期,晋国向西用兵取

之地后,两国领地有所接触。一方面两国长期通婚,成语“秦晋之好”就是形容双方的联姻。晋惠公、晋文公则是由因秦穆公的帮助才得以即位;另一方面,随着两国领土的扩张,也面临着冲突。晋文公去世后,一心求霸的秦穆公乘晋国国丧伐郑不成,被晋国先后在

中击败。两国自此由原本的友邦变成敌对,秦国开始联楚及勾结北狄来打击晋国。在晋景公和晋厉公时代,晋国多次被秦、楚合击。忍无可忍的晋厉公派

出使秦国,送出著名的吕相《

》为战书,联合齐、宋、卫、郑、曹、邾和滕共八国之师伐秦,在

中大败秦国。秦经此一役,几世不振,元气大伤,从此不再对形成晋国西部威胁,到公元前547年(晋平公十一年)才在

晋、楚在西周时也曾为同僚。春秋后,楚国积极向北扩张,两国因为利益经常发生战争。

的礼遇,晋文公曾言如与楚国开战,将

。直到楚国发兵攻宋,晋国便以救宋的名义同楚国交战,在

中打败楚国。晋国从此确立了霸权,原来亲楚的郑、鲁等国都选择了和晋国结盟。此后的百多年间,晋楚两国多数爆发大战,在《

》记载的晋楚11次战争中,晋国赢了9次,楚国仅在

时期赢过2次;虽然晋国至少2次攻入楚国本土,但两国实力相差并不特别大,晋国同时要面对毗邻的西方

,故而不能集中力量持续不断的打击楚国。在

中再次攻入楚国本土,迫使楚国签订

春秋后期,晋国内部的斗争激烈,无暇对外争霸,转而扶持南方的

从东侧攻破楚国。(详参见

由于晋楚长期对峙,双国那些在政治斗争中失败的大夫或家族往往会选择逃往敌对国家,以保存自己,成语“

”就是指楚国的人才为晋国所用的典故。比如晋国的伯宗被三郤所害后,其子伯州犁便逃往楚国为官;而仕晋的

、申公巫臣原本都是楚臣,因为家族被灭或与权贵不睦才出走他国。

环居晋周围的属于戎狄的部族有姜戎、骊戎、犬戎、伊洛之戎、陆浑之戎、东山皋落氏、潞氏、鲜虞、肥、鼓等。

  晋开国之初实行“和戎狄”策略,晋献公时开始伐狄扩张,同时也附之以和平结盟和联姻结亲等手段,如晋献公纳娶戎族两名女子为妻,生重耳与夷吾,又娶骊姬等。春秋以后,晋国不断并吞周围的诸侯小国与戎狄领地。戎狄除鲜虞所建的中山国以外,剩下都被晋国所灭。

北戎是活动于今山西和河北北部,晋穆侯随周宣王伐条戎、奔戎并最终获胜。晋悼公时和诸戎狄,一度与晋国和谈并达成近三十年的和平。

散布于今陕西的黄河沿岸一带,是曾摧毁西周的

、肥和鼓三部,以鲜虞最强。晋国先后灭亡

时鲜虞与晋国结盟。后来鲜虞建立的

,受到范鞅与卫国联军的攻打。中山国也曾参加了齐、鲁、卫三国攻晋的行动以救范氏、

。战国以后,中山成为除战国七雄以外的北方强国。

在晋献公时又称“东山皋落氏”,晋文公时对赤狄形成了包围之势。晋襄公以后,赤狄便分裂为

和啬咎如五部,其中以潞氏最强。晋成公将女儿

为夫人。由于婴儿性格懦弱,大臣鄷舒擅权,他不仅弄伤婴儿眼睛,还将伯姬杀害。晋景公时灭潞氏,又灭掉了赤狄余下四部。

狐氏戎与晋国的关系较好,晋文公的母亲大戎狐姬便是狐氏戎女子,

父子都在晋国为官,是晋文公、晋襄公时期有影响力的家族。

骊戎位于今陕西临潼一带,跟晋国并不接壤,但晋献公即位的第五年就灭骊戎,取骊姬而归。

一带,后东迁于伊川(河南

)成为了晋国附庸,其后又分裂为

和允戎。晋平公以后,陆浑之戎与楚国亲近,被晋所灭。

把曲沃封给晋文侯的弟弟桓叔,晋国分裂为和
  • 1. 孔颖达《左传正义》: 报之以土,谓封之以国名,以为之氏。诸侯之氏,则国名是也。
  • 2. 胡阿祥. 司马氏晋国号考说[J].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 3. 《史记·晋世家》:“晋唐叔虞者,周武王子而成王弟。”
  •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赵孟曰:‘晋、楚、齐、秦,匹也。晋之不能于齐,犹楚之不能于秦也。楚君若能使秦君辱于敝邑,寡君敢不固请于齐?’壬申,左师复言于子木。子木使馹谒诸王,王曰:‘释齐、秦,他国请相见也。’”
  • 《国语·郑语》:“幽王八年而桓公为司徒,九年而王室始骚,十一年而毙。及平王之末,而秦、晋、齐、楚代兴,秦景、襄于是乎取周土,晋文侯于是乎定天子,齐庄、僖于是乎小伯,楚蚠冒于是乎始启濮。”
  • 6.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齐、晋、秦、楚 其在成周微甚,封或百里或五十里。晋阻三河 ,齐负东海,楚介江淮,秦因雍州之固,四海迭兴,更为伯主, 文 武 所襃大封,皆威而服焉。”
  • 7. 《韩非子· 难三》曰:“献公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
  • 《左传·成公八年》记载:“晋栾书侵蔡,遂侵楚获申骊。楚师之还也,晋侵沈,获沈子揖初,从知、范、韩也。”
  • 《鲒埼亭集外编》卷三十六:然则五霸之目究以谁当之?曰:齐一而晋四也,终晋之霸,由文襄至昭顷凡十君,然实止四世,文公垂老而得国,急於求霸,旣有成矣而围郑之役见欺於秦,此其所深恨也。幸襄公眞肖子足以继霸,自灵以後而始衰,成公以邲之败几失霸,至景公而复振,至厉公而又衰,中兴於悼,其规模赫然有先公风,平公以後至昭顷则无讥矣,故文也,襄也,景也,悼也。
  • 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 方诗铭,王修龄.古本竹书纪年集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 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
  • 14. .央视网[引用日期]
  •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中西书局,2011
  • 17. 《史记·晋世家》:“唐在黄河、汾河的东边,方圆一百里,所以叫唐叔虞,姓姬,字子于。”
  • 18. 《史记·卷三十九·晋世家第九》:烈公十九年,周威烈王赐赵、韩、魏皆命为诸侯。
  • 19. 《史记·晋世家》:“河汾之东方百里”。
  • 20. 《史记·晋世家》:“当此时,晋强,西有河西,与秦接境,北边翟, 东至河内。”
  • 周振鹤.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  :先秦卷
  • 22. 李孟存.晋国史:山西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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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国的农业.晋国的农业:山西师大学报,1985年
  • 《史记卷三十三·鲁周公世家第三》天降祉福,唐叔得禾,异母同颖,献之成王,成王命唐叔以餽周公于东土,作餽禾。周公既受命禾,嘉天子命,作嘉禾。东土以集,周公归报成王,乃为诗贻王,命之曰鸱鸮。王亦未敢训周公。
  • 卫文华.晋国文化十八篇:延边大学出版社,2005年
  • 27. .央视网[引用日期]
  • 28. 春秋晋公子重耳出亡至楚, 楚成王礼遇重耳,并问:“公子若反晋国,则何以报不谷?”重耳对曰:“若以君之灵,得反晋国,晋楚治兵,遇於中原,其辟君三舍。”舍,军行三十里。后重耳返国执政, 晋楚城濮之战,晋军果“退三舍以辟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僖公二十八年》
  • 29. 《左传·襄公十六年》“晋荀偃、栾□帅师伐楚,以报宋扬梁之役。楚公子格 帅师及晋师战于湛阪,楚师败绩。晋师遂侵方城之外,复伐许而还。”
  • 钮先钟《历史与战略:中西军事史新论》在春秋时代的大部分时间当中,所谓霸业者都是靠晋国来维持。由于有晋国这样一个超级强国的存在(梁惠王说“晋国天下莫强焉”),所以北面可以阻止狄人的南侵,南面可以阻止楚人的北上,而西面也可以阻止秦人的东进(在那个时代秦经常是晋的同盟国而且只能以“遂霸西戎”为满足)。
}

◎春秋经传集解隐公第一○陆曰:“解,佳买反。旧夫子之经与丘明之传各卷,氏合而释之,故曰《经传集解》。隐公名息姑,惠公之子。母,声子。谥法:‘不尸其位曰隐。’‘第一’,此不题《左氏传》,《公羊》、《穀梁》二传既显姓别之,此不言自见。”

  [疏]正义曰:五经题篇,皆出注者之意,人各有心,故题无常准。此本经传别行,则经传各自有题注者,以意裁定其本,难可复知。据今服虔所注,题云“隐公左氏传解谊第一”,不题“春秋”二字,然则“春秋”二字,盖是经之题也;服言“左氏传”三字,盖本传之题也。杜既集解经传,《春秋》此书之大名,故以“春秋”冠其上。序说《左氏》言巳备悉,故略去“左氏”,而为此题焉。“经传集解”四字是杜所加,其馀皆旧本也。经者,常也,言事有典法可常遵用也。传者,传也,博释经意,传示后人。分年相附,集而解之,故谓之“经传集解”。隐公,鲁君,侯爵。杜君采《大史公书》、《世本》,旁引传记,以为《世族谱》,略记国之兴灭。《谱》云:“鲁,姬姓,文王子周公旦之后也。周公股肱周室,成王封其子伯禽於曲阜,为鲁侯,今鲁国是也。自哀以下,九世二百一十七年,而楚灭鲁。”依《鲁世家》,伯禽至隐公凡十三君,兄弟相及者五人。隐公,名息姑,伯禽七世孙,惠公弗皇子,声子所生,平王四十九年即位,是岁岁在豕韦。《礼记·檀弓》曰:“死谥,周道也。”周法天子至於大夫既死,则累其德行而为之谥。《周书·谥法》云:“隐拂不成曰隐。”鲁实侯爵,而称公者,五等之爵虽尊卑殊号,臣子尊其君父,皆称为公,是礼之常也。字书云“第训次也”。一者,数之始。此卷於次第当其一也。

  [疏]正义曰:杜氏,名预,字元凯,畿之孙,恕之子也。陈寿《魏志》云:“杜畿,字伯侯,京兆杜陵人也。”汉御史大夫杜延年之后。文帝时为尚书仆射,封乐亭侯。试船溺死,追赠太仆,谥戴侯也。恕,字务伯,官至幽州刺史。预,司马宣王女婿也。王隐《晋书》云:预,知谋深博,明於治乱,当称德者非所企及,立言立功,预所庶几也。大观群典,谓《公羊》、《穀梁》诡辩之言,又非先儒说《左氏》,未究丘明之意,横以二传乱之,乃错综微言,著《春秋左氏经传集》。解又参考众家,为之释例。又作《盟会图》、《春秋长历》,备成一家之学,至老乃成。预有大功名於晋室,位至征南大将军开府,封当阳侯,荆州刺史,食邑八千户。时人号为武库。不言名而言氏者,注述之人,义在谦退,不欲自言其名,故但言杜氏。毛君、孔安国、马融、王肃之徒,其所注书皆称为传,郑玄则谓之为注。而此於“杜氏”之下更无称谓者,以《集解》之名已题在上,故止云“杜氏”而已。刘炫云:“不言名而云氏者,汉承焚书之后,诸儒各载学名,不敢布於天下,但欲传之私族,自题其氏,为谦之辞。”

  【传】惠公元妃孟子。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子,宋姓。○惠公,名不皇。谥法爱人好与曰惠。”其子隐公,让国之君。元妃,芳非反。传曰“嘉耦曰妃”。適,本又作嫡,同,丁历反。

  [疏]传“惠公元配孟子”。正义曰:惠公,名弗皇,孝公之子也。谥法:“爱民好与曰惠。”《释诂》云“元,始也。妃,匹也”。始匹者,言以前未曾娶,而此人始为匹,故注云: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妃者,名通適妾,故传云“陈哀公元妃郑姬生悼大子偃师,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胜”。元者,始也,长也。一元之字,兼始適两义,故云“始適夫人也”。然则有始而非適,若孟任之类是也。亦有適而非始,若哀姜之类是也。妃者配匹之言,非有尊卑之异。其尊卑殊称,则《曲礼》所云“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是也。郑玄以为后之言后,盖执治内事在夫之后也;夫之言扶,言能扶成人君之德也;孺之言属,言其系属人也;妇之言服,言其服事人也;妻之言齐,言与夫齐等也。庶人之贱,见其齐等也。以上因其爵之尊卑为立别号,其实皆配夫,通以妃为称。《少牢馈食礼》云“以某妃配某氏”,是大夫之妻亦称妃也。孟仲叔季兄弟姊妹,长幼之别字也。孟伯俱长也。《礼纬》云“庶长称孟”,然则適妻之子长者称伯,妾子长於妻子,则称为孟,所以别適庶也。故杜注文十五年及《释例》皆云:“庆父为长庶,故或称孟氏。”沈氏亦然。案传赵庄子之妻,晋景公之姊,则赵武適妻子也,而武称赵孟。荀偃之卒也,士匄请后,曰“郑甥可”,则荀吴妾子也,而吴称知伯。岂知氏常为適而称伯,赵氏恒为庶而称孟者也?盖以赵氏赵盾之后,盾为庶长,故子孙恒以孟言之,与庆父同也。推此言之,知知氏荀首之后,传云“中行伯之季弟”,则俱是適妻之子。但林父、荀首并得立家,故荀首子孙亦从適长称伯也。或可春秋之时不能如礼,孟伯之字无適庶之异,盖从心所欲而自称之耳。契姓子,宋是殷后,故子为宋姓。妇人以字配姓,故称孟子。

  孟子卒,不称薨,不成丧也。无谥,先夫死,不得从夫谥。○谥,实至反。

  [疏]注“不称”至“夫谥”。

  ○正义曰:鲁之夫人皆称薨举谥,此独无谥,公卒故特解之。定十五年“姒氏卒”,传曰“不成丧”,则知此不称薨,亦不成丧也。案传例“不赴则不称薨”,然则此云不成丧者,正谓不赴於诸侯也。《周礼·小史》“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止赐卿大夫,不赐妇人,则妇人法不当谥,故号当系夫。《释例》曰“谥者,兴於周之始王,变质从文,於是有讳焉”。传曰“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易之以谥。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妇人。妇人无外行,於礼当系夫之谥,以明所属。《诗》称庄姜、宣姜,即其义也。是言妇人於法无谥,故取其夫谥冠於姓之上。生以夫国冠之,韩姞秦姬是也;死以夫谥冠之,庄姜定姒是也。直见此人是某公之妻,故从夫谥,此谥非妇人之行也。夫谥巳定,妻即从而称之。先夫而死,则夫未有谥,或随宜称字,故云“无谥”,言妇人法无谥也。“先夫死,不得从夫谥”,解其不称“惠”也。此言其正法耳。其末世滋蔓,则为之作谥。景王未崩,妻称穆后,如此之类,皆非礼也。重言孟子者,服虔云“嫌与惠公俱卒”,故重言之。下仲子亦然。

  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声,谥也。盖孟子之侄娣也。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侄娣媵。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故谓之继室。○侄,直结反,《字林》文一反,兄女也。娣,大计反,女弟也。娶,七住反。媵,以证反,又绳证反。

  [疏]注“声谥”至“继室”。正义曰:谥法不生其国曰声,是“声”为谥也。襄二十三年传称“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则侄之与娣皆得继室。此既无文,故设疑辞云“盖孟子之侄娣也”。成八年传曰:“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庄十九年《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然则诸侯娶於三国,国别各有三女。此言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侄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侄娣,省略为文耳。其实夫人与媵皆有侄娣。但声子或是孟子侄娣,或是同姓之国媵者侄娣,以其难明,故杜两解之。初云“孟子之侄娣”,又云“同姓之国以侄娣媵”是也。故《释例》曰“古者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阴讼息,所以广继嗣”,是其义也。然宋之同姓国,依《世本》“子姓,殷、时、来、宋、空同、黎、比、髦、自夷、萧”,但《春秋》不载其国,未知宋之同姓者是何。《释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侄娣亦称媵也。经传之说诸侯,唯有继室之女,皆无重娶之礼,故知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侄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释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之侄娣与二媵皆可以继室也。適庶交争,祸之大者,礼所以别嫌明疑、防微杜渐,故虽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又异於馀妾,故谓之继室。妻处夫之室,故书传通谓妻为室,言继续元妃在夫之室。

  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妇人谓嫁曰归。以手理自然成字,有若天命,故嫁之於鲁。○妇人谓嫁曰归,本或无曰字。此依《公羊传》。

  [疏]“宋武”至“于我”。正义曰:《宋国公爵谱》云:“宋,子姓,其先契,佐唐虞为司徒,封於商。成汤受命,王有天下。及纣无道,周武王灭之,而封其子武庚以绍殷后。武庚作乱,周公伐而诛之,更封纣兄帝乙之元子微子启为宋公,都商丘。今梁国雎阳县是也。微子卒,其弟微仲代立。穆公七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景公三十六,年鲁哀公之十四年,获麟之岁也。昭公得之元年,《春秋》之传终矣。其后五世百七十年,而齐魏楚共灭宋。”依《宋世家》微子至武公凡十二君,兄弟相及者二人,武公是微仲九世孙。谥法:“克定祸乱曰武”。

  ○注“妇人”至“於鲁”。

  ○正义曰:妇人谓嫁曰归。隐二年《公羊传》文也。以其手之文理自然成字,有若天之所命使为鲁夫人然,故嫁之於鲁也。成季、唐叔亦有文在其手曰友、曰虞,“曰”下不言“为”。此传言“为鲁夫人”者,以宋女而作他国之妻,故传加“为”以示异耳。非为手文有“为”字,故鲁夫人之上有“为”字也。仲子手有此文,自然成字,似其天命使然,故云有若天命也。隶书起於秦末,手文必非隶书。石经古文虞作{从从},鲁作,手文容或似之。其“友”及“夫人”,固当有似之者也。传重言“仲子生”者,详言之,与上重言“孟子卒”其义同也。旧说云:“若河图洛书天神言语,真是天命。”此虽手有文理,更无灵验,又非梦天,故言有若。

  生桓公而惠公薨,言归鲁而生男,惠公不以桓生之年薨。

  [疏]注“言归”至“年薨”。

  ○正义曰:杜知不以桓生之年薨者,以元年传曰“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大子少,葬故有阙”。少者,未成人之辞,非新始生之称。又改葬惠公而隐公不临,使桓为主。若薨年生则才二岁,未堪为丧主。又羽父弑隐,与桓同谋。若年始十二,亦未堪定弑君之谋。以此知桓公之生非惠公薨之年也。年之长幼,理无所异,杜言此者,欲明庆父为庄公庶兄,故显言此以张本也。《释例》曰“今推案传之上下,羽父之弑隐公,皆谘谋於桓,然则桓公巳成人也。传云‘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谓生在薨年也。桓巳成人而弑隐,即位乃娶於齐,自应有长庶,长庶,故氏曰孟”。是杜张本之意也。

  是以隐公立而奉之。隐公,继室之子,当嗣世,以祯祥之故,追成父志。为桓尚少,是以立为大子,帅国人奉之,为经“元年春”不书即位传。○祯音贞。为桓,于伪反。少,诗照反。大音泰。旧“太”字皆作“大”。后“大”字皆放此。为经,于伪反。后凡为经为传张本起本之例,皆放此,更不音。

  [疏]注“隐公”至“位传”。

  ○正义曰:继室虽非夫人,而贵於诸妾。惠公不立大子,母贵则宜为君。隐公当嗣父世,正以祯祥之故,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其父娶之,有以仲子为夫人之意,故追成父志,以位让桓。但为桓年少,未堪多难,是以立桓为太子,帅国人而奉之。已则且摄君位,待其年长,故於岁首不即君位。传於“元年”之前预发此语者,为经不书公“即位”传。是谓先经以始事也。凡称“传”者,皆是为经。唯文五年“霍伯臼季等卒”,注云“为六年蒐於夷传”者,以“蒐於夷”与此文次相接,故不得言张本也。或言张本,或言起本,或言起,检其上下,事同文异,疑杜随便而言也。郑众以为隐公摄立为君,奉桓为大子。案传言立而奉之是先“立后奉之”也。若隐公先立乃后奉桓,则隐立之时未有大子,隐之为君复何所摄?若先奉大子乃后摄立,不得云“立而奉之”。是郑之谬也。贾逵以为隐立桓为大子,奉以为君。隐虽不即位,称公改元,号令於臣子,朝正於宗庙,言立桓为大子可矣,安在其奉以为君乎?是贾之妄也。襄二十五年齐景公立,传云“崔杼立而相之”,以此知“立而奉之”谓立为大子,帅国人奉之,正谓奉之以为大子也。元年传曰“大子少”,是立为大子之文也。大子者,父在之称,今惠公巳薨而言立为大子者,以其未堪为君,仍处大子之位故也。《礼记·曾子问》曰“君薨而世子生”,是君薨之后仍可以称大子也。

  【经】元年,春,王正月。隐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凡人君即位,欲其体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隐虽不即位,然摄行君事,故亦朝庙告朔也。告朔朝正例在襄二十九年,即位例在隐、庄、闵、僖元年。○朝,直遥反。下同。

  [疏]经“元年,春,王正月”。

  ○正义曰:此“经”字并下“传”字亦杜氏所题,以分年相附。若不有“经”字,何以异传?不有“传”字,何以别经?又《公羊》、《穀梁》二传,年上皆无“经”、“传”字,故知杜所题也。《释诂》云“元,始也”;“正,长也”。此公之始年,故称元年。此年之长月,故称正月。言“王正月”者,王者革前代,驭天下,必改正朔,易服色,以变人视听。夏以建寅之月为正,殷以建丑之月为正,周以建子之月为正,三代异制,正朔不同,故《礼记·檀弓》云:“夏后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郑康成依据纬候以正朔三而改,自古皆相变。如孔安国以自古皆用建寅为正,唯殷革夏命而用建丑,周革殷命而用建子。杜无明说,未知所从。正是时王所建,故以“王”字冠之,言是今王之正月也。“王”不在“春”上者,月改则春移,春非王所改,故“王”不先“春”。“王”必连月,故“王”处“春”下。周以建子为正,则周之二月三月皆是前世之正月也,故於春每月书“王”。王二月者,言是我王之二月,乃殷之正月也。王三月者,言是我王之三月,乃夏之正月也。既有正朔之异故每月称王以别之何休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三月夏之正月也。王者存二王之后,使统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礼乐,所以尊先圣,通三统,师法之义,恭让之礼。”服虔亦云“孔子作《春秋》,於春每月书‘王’,以统三王之正”。其意以为“王二月”、“王三月”,王是夏殷之王,谓大禹成汤也。为周室之臣民,尊夏殷之旧主,每月书“王”,敬奉前代,揆之人情,未见其可。杞、宋,二王之后,各行已祖正朔。宋不行夏,杞不行殷,而使天下诸侯遍视二代,考诸典籍,未之或闻。杞、宋不奉周正,周人悉尊夏殷,则是重过去而忽当今,尊亡国而慢时主,其为颠倒,不亦甚乎!且经之所言“王二月”、“王三月”,若是夏殷之王,当自皆言正月,何以言“王二月”、“王三月”乎?谓之二月三月,其王必是周王,安得以为夏殷王也?若如《公羊》之说,《春秋》黜周王鲁,则杞非王后,夏无可尊,复通夏正何也?但春之三月,不必月皆有事,若入年巳有“王正月”者,则二月不复书“王”;若巳有“王二月”者,则三月不复书“王”。以其上月巳是此王之月,则下月从而可知,故每年之春唯一言“王”耳。《春秋》之例,竟时无事,乃书首月以记时,此下二月有会盟之事,则不得空书首月也。正月无事而空书首月者,以人君於始年初月必朝庙告朔,因即人君之位,以继臣子之心,故君之始年必书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史策之正法也。隐公摄行君事,虽不即位,而亦改元朝庙,与人更始,异於常年之正月,故史特书其事,见此月公宜即位,而自不即位,庄、闵、僖元年,皆书“春王正月”,与此同也。定公元年不书正月者,正月之时定公未立,即位在於六月,岁首未得朝正,公之即位别见下文,正月无所可见,故不书也。然则定以六月即位,即位乃可改元。正月巳称元年者,未改之日,必乘前君之年;既改之后,方以元年纪事。及其史官定策,虽有一统,不可半年从前,半年从后,虽非年初,亦统此岁,故入年即称元也。《释例》曰:“‘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丧在外,逾年乃入,故因五日改殡之节,国史用元年即位之礼,因以此年为元年也。”古法既然,故汉魏以来,虽秋冬改元,史於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於古也。受命之王必改正朔,继世之王奉而行之,每岁颁於诸侯,诸侯受王正朔,故言“春王正月”,王即当时之王。序云“所书之王即平王”,是其事也。《公羊传》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始改正朔,自是文王所为,颁於诸侯,非复文王之历,受今王之历,称文王之正,非其义也。

  ○注“隐公”至“元年”。

  ○正义曰:传云“王周正月”,知是周王之正月也。说《公羊》者云:“元者气之始,春者四时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国之始。”《春秋纬》称黄帝受图有五始,谓此五事也。杜於《左氏》之义,虽无此文,而五始之理,亦於杜无害。此非《左氏》褒贬之要,自是史官记事之体,故晋宋诸史皆言元年春王正月帝即位是也。元年正月,实是一年一月而别立名,故解之云“凡人君即位,欲其体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言欲其体元以居正者,元正实是始长之义,但因名以广之,元者,气之本也,善之长也。人君执大本,长庶物,欲其与元同体,故年称元年。正者,直方之间语也,直其行,方其义。人君当执直心,杖大义,欲其常居正道,故月称正也。以其君之始年,岁之始月,故特假此名以示义。其馀皆即从其数,不复改也。《书》称“月正元日”,意同於此。又解无事而书正月之意。隐虽不即位,然摄行君事,而亦朝庙告朔,改元布政,故书首年始月,以明其应即位而不为也。天子之封诸侯也,割其土壤,分之臣民,使之专为已有,故诸侯於其封内各得改元。传说郑国之事云僖之元年,朝於晋。简之元年,士子孔卒,是诸侯皆改元。非独鲁也。刘炫为《规过》云“元正为取始长之义,不为体元居正”,规释杜云“欲其体元以居正”谓“人君体是元长以居正位,不欲在下陵夺,处位不终”。是刘妄解杜意,不为体其元善居於正道,以规杜氏,其理非也。刘炫又难何休云:“唯王者然后改元立号,《春秋》讬新王受命於鲁,故因以录即位。若然,新王受命,正朔必改,是鲁得称元,亦应改其正朔,仍用周正,何也?既讬王於鲁,则是不事文王,仍奉王正,何也?”诸侯改元,自是常法,而云讬王改元,是妄说也。说《公羊》者云:“元者气之始,春者四时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国之始。”《春秋纬》云“黄帝坐於扈阁,凤皇衔书致帝前,其中得五始之文”。谓此五事。何休又云:“公即位者一国之始,政莫大於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气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诸侯不上奉王之政,则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后言即位。政不由王出,则不得为政,故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者不奉天以制号令,则无法,故先言春而后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则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后言春。五者同日并见,相须成体。”非比辞也。何休自云诸侯不得改元,则元者王之元年,非公之元年,公即位不在王之元年,安得同日并见其成体也?即以讬王於鲁史之改元,元既为鲁所改,则政不由王出,安得以王之政正诸侯?元尊而王卑,年大而月小,年之有元,改而无忌,王之立政必云须奉,舍其大而事其细,敬所卑而慢所尊,以此立教,必不可行。圣人有作,岂当尔也?黄帝之作五始者,为天子法乎?为诸侯法乎?诸侯不得改元,必非诸侯法,若非诸侯法,安得有公即位乎?无公即位,则阙一始,何得为五始也?若是天子法,不得言王正月王即位。何休云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然王者岂复以已之政正已即位?不通若此,何以行之?言《左氏》者,或取为说,是逐狂东走也。隐、庄、闵、僖四公元年,传皆说不书即位之由,故指以为例。隐不行即位,又谦不告至,而岁首告朔朝正所以尊敬祖考也。若不行即位,又不朝正,则与臣子无别,不成为君,故告朔朝庙也。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称名。能自通于大国,继好息民,故书字贵之。名例在庄五年。邾,今鲁国邹县也。蔑,姑蔑,鲁地。鲁国卞县南有姑城。○父音甫。邾子之字。凡人名字皆仿此。蔑,亡结反。好,呼报反。邹,侧留反。卞,皮彦反,本或作弁。

  [疏]“三月”至“于蔑”。

  ○正义曰:公,隐公也。及,与也。与彼邾君字仪父者盟于蔑地。《谱》云:“邾,曹姓。颛顼之后有六,终产六子,其弟五子曰安,邾即安之后也。周武王封其苗裔邾侠为附庸,居邾。今鲁国邹县是也。自安至仪父十二世,始见《春秋》。齐桓行霸,仪父附从,进爵称子,文公徙於绎。桓公以下,《春秋》后八世而楚灭之。”诸侯俱受王命,各有寰宇,上事天子,旁交邻国。天子不信诸侯,诸侯自不相信,则盟以要之。凡盟礼,杀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违,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曲礼》曰“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周礼·天官·玉府》职曰“若合诸侯,则共珠槃玉敦”,《夏官·戎右》职曰“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赞牛耳、桃茢”,《秋官·司盟》职曰“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郑玄以为槃敦皆器名也,珠玉以为饰。合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敦以盛血,槃以盛耳。将歃,则戎右执其器为众陈其载辞,使心皆开辟,司盟之官乃北面读其载书,以告日月山川之神。既告,乃尊卑以次歃,戎右传敦血,以授当歃者,令含其血。既歃,乃坎其牲,加书於上而埋之。此则天子会诸侯,使诸侯聚盟之礼也。凡天子之盟诸侯十二岁於方岳之下,故传云:“再会而盟,以显昭明。”若王不巡守及诸侯有事朝王,即时见曰会,殷见曰同,亦为盟礼。其盟之法,案《觐礼》为“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朝诸侯於坛讫,乃加方明於坛而祀之。列诸侯於庭,玉府共珠槃玉敦,戎右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赞牛耳桃茢。司盟北面诏告明神,诸侯以次歃血。郑注《觐礼》云:“王之盟,其神主日;王官之伯盟,其神主月;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是盟礼之略也。若诸侯之盟亦有坛,知者故柯之盟,《公羊传》称曹子以手剑劫桓公于坛是也。其盟神则无复定限,故襄十一年传称“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是也。其盟用牛牲,故襄二十六年传云“歃用牲”,又哀十七年传云“诸侯盟,谁执牛耳”是也。其杀牛,必取血及耳,以手执玉敦之血进之於口,知者,定八年“涉佗捘卫侯之手及腕”,又襄九年传云“与大国盟,口血未乾”是也。既盟之后,牲及馀血并盟载之书加於牲上,坎而埋之,故僖二十五年传云“宵,坎血加书”是也。春秋之世,不由天子之命,诸侯自相与盟,则大国制其言,小国尸其事,官虽小异,礼则大同。故《释例》曰:“盟者杀牲载书,大国制其言,小国尸其事,珠槃玉敦,以奉流血而同歃。”是其事也。其盟载之辞,则传多有之。此时公求好於邾,邾君来至蔑地,公出与之盟。史书鲁事,以公为主,言“公及”,及者,言自此及彼,据鲁为文也。桓十七年“公会邾仪父盟于趡”,彼言“会”,此言“及”者,彼行会礼,此不行会礼故也。故刘炫云“策书之例,先会后盟”者,上言‘会’,下言‘盟’。唯盟不会者,直言‘及’”。此为不行会礼,故言“及”也。或可史异辞,非先会而盟,则称会。知者,文七年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公后至”,则是不及其会,而经称“会”,故知盟称“会”者,未必先行会礼也。

  ○注“附庸”至“姑城”。

  ○正义曰:传言“未王命”,知是附庸也。庄五年“郳犁来来朝”,传曰“未王命”,解其称“名”之意。是知附庸之君例称名也。《礼记·王制》云:“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郑玄云:“不合谓不朝会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是说附庸之义也。《王制》又云“天子之元士视附庸”,然则附庸贵贱与天子之元士同也。其礼则四命,知者,天子大夫视子男,卿视伯,三公视公侯,所视皆多一命,明知附庸多於元士一命。又诸侯世子未誓,执皮帛,视小国之君,公之孤四命亦执皮帛,及附庸亦执皮帛,故知四命也。然则天子大夫四命称字,附庸称名者,以王朝之臣故特尊之而称字。《释例》曰“名重於字,故君父之前自名,朋友之接自字,是以《春秋》之义,贬责书其名,斥所重也;褒厚显其字,辟所讳也”。然则应字而名则是贬,应名而字则是贵,故宰咺书名以贬之,仪父书字以贵之。传文唯言“贵之”,不说可贵之状。贾、服以为仪父嘉隐公有至孝谦让之义而与结好,故贵而字之,善其慕贤说让。知不然者,案传云“公摄位而欲求好於邾”,是公先求邾,非邾先慕公,复何足贵?且书曰“仪父”乃是新意,仲尼以事有可善乃得书字善之,不是缘鲁之意以为褒贬,安得以其慕贤便足贵之?又桓十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趡”,桓公不贤不让,彼经亦书“仪父”,故知“贵之”之言不为慕贤说让也。附庸不能自通,不与盟会,今能自通大国,继好息民,故知为此贵而字之,不贵来朝而贵其盟者,朝事大国,则附庸常道,齐盟结好,非附庸所能,故盟则贵之,朝从常法。

  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不称国讨而言郑伯,讥失教也。段不弟,故不言弟,明郑伯虽失教而段亦凶逆。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者,言段强大儁杰,据大都以耦国,所谓“得儁曰克”也。国讨例在庄二十二年,得儁例在庄十一年,母弟例在宣十七年。郑在荧阳宛陵县西南。鄢,今颍川鄢陵县。○段,徒乱反,郑伯弟名。鄢,於晚反,又於建反,又於然反,弟音悌,又如字。儁音俊。杰音桀。荧,户扃反,本或作荥,非。宛,於阮反,又於元反。

  [疏]“夏五月”至“于鄢”。

  ○正义曰:郑国,伯爵。《谱》云:“郑,姬姓,周厉王子、宣王母弟桓公友之后也。宣王封友於郑,今京兆郑县是也。及幽王无道,方迁其民於虢郐,虢郐之君分其地,遂国焉。今河南新郑县是也。庄公二十二年,鲁隐公之元年也。声公二十年,获麟之岁也;二十三年而《春秋》之传终矣。声公三十七年卒。自声以下,五世八十七年,而韩灭郑”。此郑伯,庄公也。谥法:“胜敌克壮曰庄。”

  ○注“不称”至“陵县”。

  ○正义曰:国讨者,谓称国若人。称国称人,则明其为贼,言一国之人所欲讨也。今称郑伯,指言君自杀弟,若弟无罪然,讥其失兄之教,不肯早为之所,乃是养成其恶,及其作乱,则必欲杀之,故称“郑伯”,所以罪郑伯也。传例母弟称弟,段实母弟,以其不为弟行,故去弟以罪段也。两罪之者,明兄虽失教而段亦凶逆也。《释例》曰:“兄而害弟者,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去弟以罪弟身。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交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郑伯既失教,若依例存弟,则嫌善段,故特去弟。”两见其义,是其说也。襄三十年“天王杀其弟佞夫”,传曰“罪在王”,则与郑伯同讥,而佞夫不去弟者,《释例》曰“佞夫称弟,不闻反谋也。郑段去弟,身为谋首也”。然则佞夫不与反谋,罪王而不罪佞夫,故称弟也。传例战败克取,两国之文,段实郑臣而言克段,故申明传意以解之。“得儁曰克”,庄十一年传例也。国讨例在庄二十二年者,彼经书“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实君杀大子,而称“陈人”者,陈人恶其杀大子之名,故不称君父,以国讨公子告也。传称“陈人杀其大子御寇”,以实言之,明经所书国讨之例也。彼无凡例而言例者,正以此传云“称郑伯,讥失教也”,言称是仲尼之变例也。称君为罪君,则知称人为国讨。序云“推变例以正褒贬”,即此类也。推以为例,故言例在彼年。诸注言“例在”者,未必皆有凡例也。《地理志》河南郡有宛陵、新郑,各自为县。晋世分河南而立荧阳,废新郑而入宛陵,故郑在宛陵西南也。又《地理志》颍川郡有鄢陵县。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宰,官;咺,名也。咺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故贬而名之。此天子大夫称字之例。仲子者,桓公之母。妇人无谥,故以字配姓。来者,自外之文;归者,不反之辞。○咺,吁阮反。赗,芳凤反。

  [疏]“秋七月”至“之赗”。

  ○正义曰:天王,周平王也。《谱》云:周,黄帝之苗裔,姬姓。后稷之后也。后稷封於邰。及夏之衰,后稷之子不窋失其官,窜於西戎。至大王,为狄所逼,去邠居岐。文王受命,武王克殷,而王有天下。幽王为犬戎所杀,平王迁都王城,今河南县是也。平王四十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敬王又迁成周,今洛阳是也。敬王三十九年,获麟之岁也。四十三年而敬王崩。敬王子元王九年,《春秋》之传终矣。元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二十六年而周亡也。《周本纪》武王至平王凡十三王,兄弟相及者一人,平王是武王十一世孙也。”惠公薨在往年,明年仲子始薨,盖於时有疾,王闻其疾,谓之巳薨,故使大宰大夫名咺者来至於鲁,并归惠公仲子之赗。赗者,助丧之物。文五年注云“车马曰赗”。《士丧既夕礼》云“公赗,玄纁束帛两马”,士之制,只得驾两马,故云赗两马。大夫以上,皆驾四马。此宰咺来赗,盖用四马也。《公羊传》曰“丧事有赗,赗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车马曰赗”,《穀梁传》曰“乘马曰赗”,皆谓宰咺用乘马来也。惠公仲子不言及者,是并致二赗,或是史异辞,盖二者各以乘马,不宜以一乘之马赗二人也。服虔云“赗,覆也。天王所以覆被臣子”。案《士丧既夕礼》,兄弟所知悉,皆致赗,非独君之赗臣。以赗为覆则可矣,其言“覆被臣子”则非也。何休亦云:“赗,犹覆也。”盖谓覆被亡者耳。

  ○注“宰官”至“之辞”。

  ○正义曰:传言“缓,且子氏未薨,故名”。是不应名而名之也。贬乃书名,知法应书字,故云“此天子大夫称字之例”。传无明例,故推此以为例也。《周礼·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宰夫小宰皆是大夫,未知宰咺是何宰也。《宰夫职》曰“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郑玄云“吊事,吊诸侯诸臣币所用赙也”。既掌吊事,或即充使,此盖宰夫也。仲子乃惠公妾耳,王使赗之者,隐立桓为大子,成桓母为夫人,天王知其然,故遣赗惠公,因即赗之。杜言“仲子者桓公之母”,正见此意。不然,仲子为桓母,传有明文,不须解也。男子之有谥者,人君则配王、配公,大夫或配子,或配字,皆不以字配姓。妇人於法无谥,故以字配姓,言其正法然也。《释例》曰:“妇人无外行,於礼当系夫之谥,以明所属。”是言妇人不合谥也。系夫谥者,夫人而已,众妾不合系夫,正当以字配姓也。其声子、戴妫有谥者,皆越礼妄作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客主无名,皆微者也。宿,小国,东平无盐县也。凡盟以国地者,国主亦与盟,例在僖十九年。宋,今梁国雎阳县。○与音预,下同。雎音虽。

  [疏]注“客主”至“阳县”。

  ○正义曰:《春秋》之例,若是命卿,则名书於经。此盟客主无名,故知皆是微者。《公羊传》曰“孰及之?内之微者也”。《穀梁传》曰“及者何?内卑者也。宋人,外卑者也”。卑微,言非卿也。客谓宋,主谓鲁。直言“及”者,他国可言某人,鲁史不得自言鲁人,直言及彼,是鲁及可知。其微人与他国聚会,亦直言会,与此同也。会盟之地,地必有主。举地者,地主之国或与或否,故地主之国亦序於列。其经举国名以为盟地者,国主与在其中,不复序之於列,以其可知故也。例在僖十九年者。彼经书“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传曰“陈穆公请脩好於诸侯,以无忘齐桓之德。冬,盟于齐,脩桓公之好也”。言脩桓公之好,齐人必与可知也。齐人不序於列而以齐为盟地,是其盟以国地者,国主与盟之例。此亦推以为例,非凡例也。然则桓十四年“公会郑伯于曹”,即亦是例,而远指僖十九年者,此既是盟,故取盟为例。其实会亦然也,故彼注云“以曹地,曹与会”是也。僖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公会诸侯盟于宋”。宋不与盟亦地以宋者,彼注云“宋方见围,无嫌於与盟,故直以宋地”。然则宣十四年“楚子围宋”,十五年“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亦是不嫌宋与,故地以宋也。《地理志》:“梁国雎阳县,故宋国,微子所封”也。

  冬,十有二月,祭伯来。祭伯,诸侯为王卿士者。祭国,伯爵也。传曰“非王命也”。释其不称使。○祭,侧界反,国名。传祭仲同。使,如字,又所吏反。

  [疏]注“祭伯”至“称使”。

  ○正义曰:僖二十四年传富辰说周公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而云“邢茅胙祭”,则祭之初封畿外之国也。穆王之时有祭公谋父,今有祭伯,世仕王朝,盖本封绝灭,食采於王畿也。庄二十三年“祭叔来聘”,注“以为祭叔为祭公,来聘鲁。天子内臣,不得外交”。是祭於此时为畿内之国,仍有封爵,故言诸侯为王卿士也。《释例》曰:“王之公卿皆书爵,祭伯、凡伯是也;大夫称字,南季、荣叔是也;元士中士称名,刘夏、石尚是也;下士称人,‘公会王人于洮’是也。其或称祭公,举官而言之,此其定例也。”然春秋之世有王之卿士无采地者,若王叔、陈生、伯舆之属是也。但未知书经其称云何。杜既云公卿称爵,而王子虎及刘卷卒称名者,彼是天王为赴,以名告鲁,如诸侯之例,薨则称名;此云公卿称爵者,谓聘使往还,与彼为异也。又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书字”者,以传云“刘夏逆王后于齐,卿不行,非礼也”。以刘夏非卿书名,若卿则应书字,以名字相对,故举以言焉。其实卿书爵也。此祭伯若王使来,当云天王使祭伯来聘,亦如天王使凡伯来聘。今以自来为文,明非王命而私行也。刘炫云“卿而无爵,或亦书字;大夫有爵,或亦书爵”。传称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俱是卿士,并不言爵。又滕侯之先为周卜正,《书》称齐侯吕伋为虎贲氏,则大夫或有爵也。然则大夫有爵,不可舍爵而书字;卿而无爵,不可越字而书名。盖有卿士亦书字、大夫亦书爵也。王臣之见经者众,祭伯、凡伯、毛伯、单伯、召伯、君子、单子、刘子,其间未必无大夫。荣叔、南季、家父叔服,其间未必无卿。但无明证,故依例解之。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书字”,是言天子卿有书字之理。

  公子益师卒。传例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所以示厚薄也”。《春秋》不以日月为例,唯卿佐之丧独记日以见义者,事之得失,既未足以褒贬人君,然亦非死者之罪,无辞可以寄文,而人臣轻贱,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见义。○敛,力验反。见,贤遍反,下同。

  [疏]注“传例”至“见义”。

  ○正义曰:传文与上下作例者,注皆谓之传例。《释例》曰:“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疾则亲问焉,丧则亲与小敛大敛,慎终归厚之义也。”故仲尼脩《春秋》,卿佐之丧,公不与小敛,则不书日,示厚薄戒将来也。即以新死小敛为文,则但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也。襄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卒”。传曰“大夫入敛,公在位”。是公与小敛,则书日之事也。其翚、柔、溺等生见经、传,死而不书卒者,皆不以卿礼终也。文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孙敖卒于齐”。巳绝卿位,公不与小敛而书日卒者,《释例》曰“公孙敖纵情弃命,既巳绝位,非大夫也。而备书於经者,惠叔毁请於朝,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传曰‘为孟氏,且国故也’”。是言虽不与敛,恩实过厚,故书日也。庄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时公有疾。昭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孙婼卒”;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诣卒”,时公孙在外。成十七年,冬,十一月,“壬申,公孙婴齐卒于貍脤”,在外而卒,皆公不与敛而书日者。《释例》曰“其或公疾在外,大夫不卒於国,而犹存其日者,君子不责人以所不得备,非不欲临也”。然则为其有故,不得以责公,故皆书日也。公孙婴齐书所卒之地,馀皆不书地者,《释例》曰“鲁大夫卒其竟内,则不书地,传称‘季平子行东野,卒于房’是也”。而先儒以为虽以卿礼终,而不临其丧,皆没而不书。杜知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者,案庆父之死不以卿礼终,而经不书,足知唯据不以卿礼终者经始不书,明以卿礼终,虽全不临丧,亦同书卒,但不书日耳。《春秋》诸书日与不日,传皆不发,唯此发传,故特解之云:“《春秋》不以日月为例,唯卿佐之丧独讬日以见义也。言事之得失未足以褒贬人君者,《春秋》之文,褒为厚赏,贬为大罚,君之於臣,有恩则常事不足以加赏,无恩则小失不足以致罚,故云“未足以褒贬”也。止欲贬责死者,君自无恩,然亦非死者之罪,意欲以为劝戒,无辞可以寄文,而人臣对君为轻贱,死日可略去,故於此一条特假日以见义,其馀则不以日月为例,故无传也。

  【传】元年,春,王周正月。(言周以别夏殷。○别,彼列反。夏,户雅反。三代之号,可以意求。不书即位,摄也。假摄君政。不脩即位之礼,故史不书於策,传所以见异於常。○见,贤遍反。)

  [疏]“不书即位,摄也”。

  ○正义曰:摄训持也。隐以桓公幼少,且摄持国政,待其年长,所以不行即位之礼。史官不书即位,仲尼因而不改,故发传以解之。公实不即位,史本无可书。庄、闵、僖不书即位,义亦然也。旧说贾、服之徒以为四公皆实即位,孔子脩经,乃有不书,故杜详辨之。《释例》曰:“遭丧继位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皆书即位於策以表之。隐既继室之子,於第应立,而寻父娶仲子之意,委位以让桓。天子既巳定之,诸侯既巳正之,国人既巳君之,而隐终有推国授桓之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礼也。隐、庄、闵、僖,虽居君位皆有故而不脩即位之礼,或让而不为,或痛而不忍,或乱而不得,礼废事异,国史固无所书,非行其礼而不书於文也。”颍氏说,以为鲁十二公国史尽书即位,仲尼脩之,乃有所不书。若实即位,则为隐公无让;若实有让,则史无缘虚书。是言实不即位,故史不书也。传於隐、闵云“不书即位”,於庄、僖云“不称即位”者,《释例》曰“丘明於四公发传,以‘不书’‘不称’起文,其义一也”。刘、贾、颍为传文生例云“恩深不忍,则传言‘不称’;恩浅可忍,则传言‘不书’”。博据传辞殊,多不通。案:杀栾盈则云“不言大夫”,杀良霄则云“不称大夫”,君氏卒则云“不曰薨”,“不言葬,不书姓”,郑伯克段则云“称郑伯”,此皆同意而别文之验也。传本意在解经,非曲文以生例,是言“不书”“不称”义同之意也。《膏肓》何休以为古制诸侯幼弱,天子命贤大夫辅相为政,无摄代之义。昔周公居摄,死不记崩;今隐公生称侯,死称薨,何因得为摄者?周公摄政,仍以成王为主,直摄其政事而已,所有大事王命以行之。致政之后乃死,故卒称薨,不称崩。隐公所摄则位亦摄之,以桓为大子,所有大事皆专命以行,摄位被杀,在君位而死,故生称公,死称薨,是与周公异也。且何休以为诸侯无摄。郑康成引《公羊》难云“宋穆公云‘吾立乎,此摄也!’以此言之,何得非《左氏》?”是郑意亦不从何说也。下传曰“公摄位而欲求好於邾”,是位亦摄也。又曰“惠公之薨也”,“大子少”,是以桓为大子也。所以异於正君者,元年不即位,行还不告庙,不临惠公之葬,不成声子之丧,尊仲子为夫人,薨则赴於诸侯,又为之立庙,此是谦之实也。隐公让位贤君,故为《春秋》之首。所以不入颂者,鲁僖公之时,周王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季孙行父为之请於周,大史克为之作颂,故得入颂。隐公无人为请,故不入颂也。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邾子克也。克,仪父名。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王未赐命以为诸侯,其后仪父服事齐桓以奖王室,王命以为邾子,故庄十六年经书“邾子克卒”。○“故不书爵”,一本无“故”字。奖,将丈反。

  [疏]注“王未”至“克卒”。

  ○正义曰:庄十三年齐桓会诸国于北杏,邾人在焉。及十六年而书“邾子克卒”,故知由事齐桓乃得王命也。贾、服以为北杏之会时巳得王命,盖以北杏之会邾人在列,故谓其巳得命也。列与不列在於主会之意,不由有爵与否。襄二十七年宋之盟,齐人请邾,宋人请滕,邾、滕不列於会,故不书邾、滕。襄五年戚之会,穆叔以属鄫为不利,使鄫大夫听命于会,故经书“鄫人”。然则为人私属则不列於会,不为人私属则列於会,不可据列会以否以明有爵也。昭四年申之会,淮夷列焉,未必有爵也。邾今无爵,得与鲁盟北杏,会齐何须有爵?庄十五年会于鄄,传曰“齐始霸”,则齐桓为霸自鄄会始耳。北杏之时,诸侯未从,霸功未立,桓尚未有殊勋,仪父何足可纪?且齐桓未有功於王,焉能使王命之?其得王命,必在北杏之后,但未知定是何年耳。服虔云:“爵者,醮也,所以醮尽其材也”。

  公摄位而欲求好於邾,故为蔑之盟。解所以与盟也。○好,呼报反。与,如字,又音预。

  夏,四月,费伯帅师城郎。不书,非公命也。费伯,鲁大夫。郎,鲁邑。高平方与县东南有郁郎亭。传曰“君举必书”,然则史之策书皆君命也。今不书於经,亦因史之旧法,故传释之。诸鲁事,传释不书,他皆仿此。○费音祕。郁,於六反。仿,甫往反,后此例皆同。

  [疏]注“费伯鲁大夫”至“仿此”。

  ○正义曰:史之策书皆君命者,谓君所命为之事乃得书之於策,非谓君命遣书方始书也。又解史策不书经亦不书之意。仲尼书於经者,亦因史之旧法,旧史不书,则亦不书,故传发此事释经不书之意。“诸鲁事,传释不书,他皆仿此”,谓下“盟于翼”、“作南门”之类是也。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申国,今南阳宛县。○宛,於元反。娶,取住反。

  [疏]“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正义曰:杜以为凡倒本其事者,皆言初也。贾逵云“凡言初者,隔其年,后有祸福,将终之,乃言初也”。

  ○注“申国,今南阳宛县”。正义曰:《外传》说伯夷之后曰“申吕虽衰,齐许犹在”,则申吕与齐许俱出伯夷,同为姜姓也。《国语》曰“齐许申吕由大姜”,言由大姜而得封也。然则申之始封亦在周兴之初,其后中绝,至宣王之时,申伯以王舅改封於谢。《诗·大雅·崧高》之篇,美宣王褒赏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地理志》“南阳郡宛县:故申伯国”。宛县者,谓宣王改封之后也。以前,则不知其地。

  生庄公及共叔段。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犹晋侯在鄂,谓之鄂侯。○共音恭。共,地名。凡国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复出,后仿此。鄂,五各反。

  [疏]注“段出”至“鄂侯”。

  ○正义曰:贾服以共为谥。谥法“敬长事上曰共”。作乱而出,非有共德可称,糊口四方,无人与之为谥,故知段出奔共故称共,犹下晋侯之称鄂侯也。

  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寐寤而庄公巳生,故惊而恶之。○寤,五故反。恶,乌路反。注同。

  [疏]“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

  ○正义曰:谓武姜寐时生庄公,至寤始觉其生,故杜云“寐寤而庄公巳生”。

  爱共叔段,欲立之。欲立以为太子。亟请於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虢叔,东虢君也。恃制岩险而不脩德,郑灭之。恐段复然,故开以佗邑。虢国,今荧阳县。○亟,欺冀反,数也。为,于伪反。岩,五衔反,本又作岩。虢,瓜伯反,国名。复,扶又反。

  [疏]注“虢叔”至“阳县”。

  ○正义曰:僖五年传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晋语》称文王“敬友二虢”,则虢国本有二也。晋所灭者,其国在西,故谓此为东虢也。《郑语》:史伯为桓公诈谋云:“虢叔恃势,郐仲恃险,晋有骄侈怠慢之心。君以成周之众,奉辞伐罪,无不克矣。”桓公从之。是其恃险而不脩德为郑灭之之事也。贾逵云“虢叔封西,虢仲封东”,而此云“虢叔,东虢君”者,言所灭之君字叔也。传云虢仲谮其大夫,谓叔之子孙字曰仲也。案传燕国有二,则一称北燕;邾国有二,则一称小邾。此虢国有二而经传不言东西者,於时东虢巳灭,故西虢不称西;其并存之日,亦应以东西别之。《地理志》云“河南郡荧阳县”。应劭云:故虢国,今虢亭是也。

  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公顺姜请,使段居京,谓之“京城大叔”,言宠异於众臣。京,郑邑,今荧阳京县。○大音泰,注及下皆同。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祭仲,郑大夫。方丈曰堵,三堵曰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侯伯之城,方五里,径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过百雉。○过,古卧反后不音者皆同。堵,丁古反。长,直亮反,又如字。高,古报反,又如字。径,古定反。

  [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义曰:注诸言“大夫”者,以其名氏显见於传,更无卑贱之验者,皆以大夫言之。其实是大夫以否,亦不可委知也。定十二年《公羊传》曰“雉者何?五板而堵,五堵而雉”。何休以为堵四十尺,雉二百尺。许慎《五经异义》、《戴礼》及《韩诗》说,八尺为板,五板为堵,五堵为雉。板广二尺,积高五板为一丈。五堵为雉,雉长四丈。古《周礼》及《左氏》说,一丈为板,板广二尺。五板为堵,一堵之墙,长丈高丈。三堵为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长者用其长,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诸说不同,必以雉长三丈为正者,以郑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国之二,其城不过百雉,则百雉是大都定制,因而三之,则侯伯之城当三百雉,计五里积千五百步,步长六尺,是九百丈也。以九百丈而为三百雉,则雉长三丈。贾逵、马融、郑玄、王肃之徒为古学者,皆云雉长三丈,故杜依用之。侯伯之城,方五里,亦无正文。《周礼·冬官·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谓天子之城。天子之城方九里,诸侯礼当降杀,则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为定说也。但《春官·典命职》乃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命数为节。郑玄以为国家国之所居,谓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则公当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郑玄两解之。其注《尚书大传》以天子九里为正说,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诗·文王有声》笺言文王城,“方十里。大於诸侯,小於天子之制”。《论语》注以为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为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其驳《异义》,又云“郑伯城方五里”。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两申其说。今杜无二解,以侯伯五里为正者,盖以《典命》所云国家者,自谓国家所为之法,礼仪之度,未必以为城居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三分国城之一。○参,七南反,又音三。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不合法度,非先王制。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义曰:定以王城方九里,依此数计之,则王城长五百四十雉。其大都方三里,长一百八十雉;中都方一里又二百四十步长,一百八雉也;小都方一里,长六十雉也。公城方七里,长四百二十雉。其大都方二里又一百步,长一百四十雉也;中都方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长八十四雉也;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长四十六雉又二丈也。侯伯城方五里,长三百雉。其大都方一里又二百步,长百雉也;中都比王之小都;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长三十三雉又一丈也。子男城比王之大都。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长三十六雉也;小都方百步,长二十雉也。《考工记》曰:“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然则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盖高三丈;诸侯城隅高七丈,城盖高五丈也。三丈以下,不复成城,其都城盖亦高三丈也。周礼四县为都,周公之设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其邑竟广狭无复定准,随人多少而制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下邑谓之都,都亦一名邑。庄三十八年传曰“宗邑无主”,闵元年传曰“分之都城”,俱论曲沃,而都邑互言,是其名相通也。

  君将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对曰:“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使得其所宜。○焉,於虔反。厌,於盐反。无使滋蔓!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毙,踣也。姑,且也。○蔓音万。毙,婢世反,本又作{敝犬},旧扶设反。踣,蒲北反。

  [疏]“无使滋蔓”。

  ○正义曰:此以草喻也。草之滋长引蔓,则难可芟除,喻段之威势稍大,难可图谋也。

  ○注“毙,踣也”。

  ○正义曰:《释言》文也。孙炎曰:“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於己。鄙,郑边邑。贰,两属。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公子吕,郑大夫。

  [疏]“国不堪贰”。

  ○正义曰:两属,则赋役倍;赋役倍,则国人不堪也。

  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叔久不除,则举国之民当生他心。公曰:“无庸,将自及”。言无用除之,祸将自及。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前两属者,今皆取以为己邑。至于廪延。言转侵多也。廪延,郑邑。陈留酸枣县北有延津。○廪,力锦反。子封曰:“可矣,厚将得众。”子封,公子吕也。厚谓土地广大。公曰:“不义不暱,厚将崩。”不义於君,不亲於兄,非众所附,虽厚必崩。○暱,女乙反,亲也。

  [疏]“厚将崩”。

  ○正义曰:以墙屋喻也。厚而无基必自崩,喻众所不附将自败也。高大而坏谓之崩。

  大叔完聚,完城郭,聚人民。○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义曰:服虔以聚为聚禾黍也。段欲轻行袭郑,不作固守之资,故知聚为聚人,非聚粮也。完城者,谓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缮甲兵,具卒乘,步曰卒,车曰乘。○缮,市战反。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乘,绳证反,注及下同。将袭郑。夫人将启之。启,开也。公闻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古者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共国,今汲郡共县。○共音恭。汲,居及反。书曰:“郑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传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不早为之所,而养成其恶,故曰“失教”。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明郑伯志在於杀,难言其奔。○不弟,大计反,又如字。难,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义曰:谓实非二君,俊杰彊盛如是二君,伐而胜之然后称“克”,非谓真是二君也。若真是二君,则以“战”、“袭”、“败”、“取”为文。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经云:“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於彼应云“以君讨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准获麟之后史文,夫子未脩之前,应云“郑伯之弟段出奔共,与秦伯之君针出奔晋同也”。以其不弟,故不言弟;志在於杀,故不言奔。然则郑伯亦是旧史之文而得为新意者。段以去弟为贬,宜以国讨为文。仍存郑伯,见其失教,其文虽是旧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传言”至“其奔”。

  ○正义曰:经皆孔子所书,此事特言“书曰”,必是旧文。不然,夫子始改,故知传之此辞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也。“克”者,战胜获贼之名。公伐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战,亦不获段,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谓是郑伯本志,不欲言其出奔,难言其奔,志在於杀,故夫子承其本志而书“克”也。郑伯之於段也,以其母所锺爱,顺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荣宠,实其杀心。但大叔无义,恃宠骄盈,若微加裁贬,则恐伤母意,故祭仲欲早为之所,子封请往除之,公皆不许,是其无杀心也。言“必自毙”、“厚将崩”者,止谓自损其身,不言恶能害国。及其谋欲袭郑,祸将逼身,自念友爱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志在必杀,难言出奔。此时始有杀心,往前则无杀意。传称“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诗序》曰:“不胜其母,以害其弟。”经曰:“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是迫於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恶成,乃加诛戮也。服虔云:“公本欲养成其恶而加诛,使不得生出,此郑伯之志意也。”言郑伯本有杀意,故为养成其恶,斯不然矣。传曰“称郑伯,讥失教也”,止责郑伯失於教诲之道,不谓郑伯元有杀害之心。若从本以来即谋杀害,乃是故相屠灭,何止失教之有?且君之讨臣,遏其萌渐,恶虽未就,足得诛之,何须待其恶成,方始杀害?服言本意欲杀,乃是诬郑伯也。刘炫云:“以‘克’为文,非其实状,故传解之,谓之郑志。”言仲尼之意书“克”者,谓是郑伯本志也。注又申解传意,言郑伯志在於杀,心欲其克,难言其奔,故仲尼书“克”,不书奔,如郑伯之志为文,所以恶郑伯也。

  遂寘姜氏于城颍,城颍,郑地。○寘,之豉反,置也。而誓之曰:“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地中之泉,故曰黄泉。既而悔之。颍考叔为颍谷封人,封人,典封疆者。○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义曰:《周礼·封人》掌“为畿封而树之”,郑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时界也”。天子封人职典封疆,知诸侯封人亦然也。传言祭仲足为祭封人,宋高哀为萧封人,《论语》有仪封人,此言颍谷封人,皆以地名封人。盖封人职典封疆,居在边邑。颍谷、仪、祭,皆是国之边邑也。

  闻之,有献於公。公赐之食。食舍肉。公问之。对曰:“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食而不啜羹,欲以发问也。宋华元杀羊为羹飨士,盖古赐贱官之常。○舍音舍。遗,唯季反,下同。啜,川悦反。华,户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常”。

  ○正义曰:《礼·公食大夫》及《曲礼》所记大夫、士与客燕食,皆有牲体殽胾,非徒设羹而已。此与华元飨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赐贱官之常。

  公曰:“尔有母遗,繄我独无!”繄,语助。○繄,乌兮反,又乌帝反。颍考叔曰:“敢问何谓也?”据武姜在,设疑也。公语之故,且告之悔。对曰:“君何患焉?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隧若今延道。○语,鱼据反。阙,其月反。隧音遂。公从之,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赋,赋诗也。融融,和乐也。○乐音洛,注及下同。融,羊弓反。

  [疏]注“赋赋”至“乐也”。正义曰:赋诗谓自作诗也。中、融,外、洩,各自为韵。盖所赋之诗有此辞,传略而言之也。融融和乐,洩々舒散,皆是乐之状,以意言之耳。服虔云:“入”言公,“出”言姜,明俱出入互相见。

  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洩々!”洩々,舒散也。○洩,羊世反。遂为母子如初。君子曰:“颍考叔,纯孝也。纯犹笃也。

  [疏]注“纯犹笃也”。

  ○正义曰:《尔雅·释诂》训纯为大,则纯孝纯臣者,谓大孝大忠也。此纯犹笃者,言孝之笃厚也。

  爱其母,施及庄公。《诗》曰:‘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是之谓乎!”不匮,纯孝也。庄公虽失之於初,孝心不忘,考叔感而通之。所谓“永锡尔类”,诗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论之,不以文害意,故《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说诗者同,后皆仿此。○施,以豉反,又式智反。匮,其位反。

  [疏]“诗曰”至“谓乎”。

  ○正义曰:《诗毛传》及《尔雅》之训匮,竭;永,长;锡,予;尔,女也。此《诗·大雅·既醉》之五章,言孝子为孝不有竭极之时,故能以此孝道长赐予女之族类。言行孝之至,能延及旁人,其是此事之谓乎!族类者,言俱有孝心,则是其族类也。

  ○注“不匮”至“仿此”。

  ○正义曰:颍考叔有纯孝之行能锡庄公,庄公虽失之於初,孝心不忘,则与颍考叔同是孝之般类也。今考叔能感而通之,是谓永锡尔类也。诗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论之,不以文害意,出《孟子》文也。此云《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说《诗》者同,何以?昭八年注云“叔向时《诗》义如此”,所以不同者,此是丘明作传称君子之言,容可引《诗》断章,评论得失,彼是叔向之语,事近前代当时讥刺,故云“叔向时《诗》义如此”也。《诗注》意类谓子孙族类,此传意以为事之般类也。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缓”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赗,助丧之物。

  [疏]“天王”至“故名”。

  ○正义曰:缓赗惠公,生赗仲子,事由於王,非咺之过。所以贬咺者,天王至尊,不可贬责,贬王之使,足见王非。且缓赗惠公,专是王过;生赗仲子,咺亦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辞,欲令遭时设宜,临机制变。王谓仲子巳薨,令咺并致其赗,仲子尚存,赗事须止。宰咺知其未薨犹尚致赗,是则不达时宜,耻辱君命。王则任非其人,咺为辱命之使,君臣一体,好恶同之,贬咺亦所以责王也。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不指所赗之人。此指言惠公仲子者,彼成风未葬,不言可知,此则惠公巳葬,子氏未薨,若不言其人,则不知为谁来赗。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亦为年月巳远,故指其所襚,与此同也。季文子求遭丧之礼以行,亦豫凶事不贬者,宰咺无丧致赗,文子乃量时制宜,备豫不虞,古之善教,与此不同。

  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别,彼列反。诸侯五月,同盟至;同在方岳之盟。大夫三月,同位至;古者,行役不逾时。士逾月,外姻至。逾月,度月也。姻犹亲也。此言赴吊各以远近为差,因为葬节。

  [疏]“天子”至“姻至”。

  ○正义曰:天子、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礼亦异数,赴吊远近,各有等差,因其吊答以为葬节。且位高则礼大,爵卑则事小。大礼逾时乃备,小事累月即成。圣王制为常规,示民轨法,欲使各脩其典,无敢忒差。资父事君,生民之所极;哀死送终,臣子之所尽,是以未及期而葬谓之不怀,过期而葬谓之缓慢。《春秋》从实而录,以示是非。天子七月,诸侯五月者,死月葬月皆通数之也。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是天子之七月也。成十八年八月“公薨于路寝”,十二月“葬我君成公”,是诸侯之五月也。宣八年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是卜远日不吉,乃卜近日,辟不思亲之嫌也。则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亲,理在可见,故传皆不言其事,唯过期乃葬者,传言缓以示讥耳。桓王以桓十五年崩,庄三年乃葬,积七年也。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元年四月乃葬,薨葬中有闰,积七月也。二者并过於期,故传皆言缓以讥之也。卫桓公以隐四年三月为州吁所弑,五年四月乃葬,积十四月也。庄公以其三十二年八月薨,闵元年六月乃葬,积十一月也。二者虽亦过期,而国有事难,故传皆言“乱故,是以缓”,原其非慢,不以责臣子也。然则诸侯五月而葬,自是正法得礼,可知不假发传。而葬成公之下,传特云“书顺”者,《释例》曰:“鲁君薨葬,多不顺制,唯成公薨于路寝,五月而葬,国家安静,世適承嗣,故传见庄之缓,举成‘书顺’以包之。”然则特发此传,欲以包群公之得失,於庄见“乱故”而缓,於僖见无故而缓,於成见顺礼。传发三者,则其馀皆可知也。士逾月者,通死月亦三月也。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杜云“逾月而葬速”是逾月亦三月也。此注云“逾月,度月”者,言从死月至葬月其间度一月也。士与大夫不异,而别设文者,以大夫与士名位既异,因其名异,示为等差,故变其文耳,其实月数同也。“同轨”“同盟至”者,谓遣使来至,非诸侯身至。《释例》曰“万国之数至众,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丧,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国,卿共吊葬之礼。鲁侯无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诸侯遣卿共吊葬之经传也”。是言礼天子之丧,诸侯不亲奔也。其诸侯相吊,则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是正礼也。同位至,待其使还也。外姻至,亲戚毕集也。於天子言“毕至”,以下不言毕者,天子贵在尊极,海内为家,天下闻丧,无敢不至,故言“毕”也。诸侯同盟,或来或否。大夫出使,本奉君命,虽或闻丧,未必尽来,故不言毕也。此亦例而不言凡者,序巳解讫。何休《膏肓》以为礼士三月葬。今云“逾月”,《左氏》为短。郑康成云“人君殡数来日,葬数往月;大夫殡葬皆数来日来月;士殡葬皆数往日往月。士之三月,大夫之逾月也”。郑之此言天子诸侯葬数往月,於《左氏》无害,云大夫葬数来月,恐非杜旨。苏宽之意,以古礼大夫以上殡葬皆数来日来月,士殡葬数往日往月,空云古礼,事无所出,不可依用也。刘炫云“此亦例,不言凡者,诸所发凡,皆为经张例,此举葬之大期,以讥宰咺之缓,非是为葬发例,故不言凡也”。

  ○注“言同”至“之国”。

  ○正义曰:郑玄、服虔皆以轨为车辙也。王者驭天下,必令车同轨,书同文。“同轨毕至”,谓海内皆至也。四夷异俗,不可同其文轨,天子之丧,不能以时赴吊,故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也。《周礼·巾车》木路“以封蕃国”,蕃国即四夷也。既受王命,车亦应同轨,而言别四夷者,四夷来朝天子,天子赐之车服,行於中国,自然同轨,其在本国,轨必不同。若以《巾车》之文,即言与华夏同轨,岂亦能同文也?

  ○注“同在方岳之盟”。

  ○正义曰:《周礼·司盟》“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然则天子之合诸侯,有使诸侯共盟之礼也。王合诸侯唯有巡守,其非巡守则有事而会,会之多少唯王所命,不得有同盟常礼,礼之同盟,唯方岳耳。故《左氏》旧说,十二年三考,黜陟幽明既分,天子展义巡守,柴望既毕,诸侯遂朝,退相与盟,同好恶,奖王室。是其当方诸侯,同有方岳之盟。同盟情亲,吉凶相告,故遣使会葬也。

  ○注“古者”至“逾时”。

  ○正义曰:同位谓同为大夫、共在列位者。待其来至三月待之,故知古者於法行役不逾时也。隐五年《穀梁传》曰“伐不逾时”,明行役聘问亦不逾时也。

  赠死不及尸,尸,未葬之通称。○称,尺证反。

  [疏]注“尸未葬之通称”。

  ○正义曰:《曲礼下》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对言耳。今以既葬乃来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葬之通称也。葬则尸不复见,未葬犹及见之,故以葬为限也。《释例》曰:“丧赠之币,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总谓之赠,故传曰‘赠死不及尸’也。”然则此文虽为赗发,其实赗、赙、含、襚,总名为赠,但及未葬皆无所讥也。襚以衣尸,含以实口,大敛之后,无所用之。既殡之后,犹致之者,示有恩好,不以充用也。《今赞》曰:“《杂记》吊含襚赗临之等,未葬则苇席,既葬则蒲广。”是葬后得行。此言缓者,《礼记》后人杂录,不可与传同言也。或可初葬之后则可,久则不许。

  吊生不及哀。诸侯巳上,既葬则縗麻除,无哭位,谅闇终丧。○上,时掌反。縗,七雷反。谅音亮,又音良。闇,如字。

  [疏]注“诸侯”至“终丧”。

  ○正义曰:昭十五年传称穆后崩,王既葬,除丧。叔向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杜云“天子诸侯除丧,当在卒哭。今王既葬而除,故讥其不遂”也。案僖三十三年传云“卒哭而祔,”杜云“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哭止也”。如杜此言,则卒哭与葬相去非远,同在一月。《仪礼》士三虞,则天子诸侯皆同於此。必知然者,以卒哭是葬之馀事,共在一月之中,故杜云“既葬则衰麻除”,或云“既葬卒哭衰麻除”,以其相近故也。若据《杂记》云“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中间既赊,或有国事,称号云何?是知葬与卒哭相连,间无事也。然《杂记》云“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者,案《释例》曰“《礼记》后人所作,不与《春秋》同”,是杜所不用也。既葬除丧,唯杜有此说,正以《春秋》之例,皆既葬成君,明葬是人君之大节也。昭十二年传曰“齐侯、卫侯、郑伯如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辞於享,请免丧而后听命。晋人许之,礼也”。於时郑有简公之丧未葬,故请免丧。其下传又云“六月,葬郑简公”。丘明作传,未尝虚举经文,而虚言此葬,得非终前免丧之言也!以此知诸侯既葬则免丧,丧服既除则无哭位。诸侯既然,知天子亦尔。《尚书》“高宗亮阴,三年不言”,《论语》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是天子诸侯除服之后皆谅阴终丧也。《晋书·杜预传》云:泰始十年,元皇后崩,依汉魏旧制,既葬,帝及群臣皆除服。疑皇太子亦应除否?诏诸尚书会仆射卢钦论之,唯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服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於是卢钦、魏舒问预证据,预曰:《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谅闇之证也。书传之说既多,学者未之思耳。《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也?预又作议曰:“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宴乐。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不遂,宴乐以早,此亦天子丧事见於古也。称高宗不言丧服三年,而云‘亮阴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早,则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尧丧,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於父之道,故曰‘百官裛已以听冢宰’。丧服既除,故更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块以荒大政也。《礼记》云:‘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制同於凡人,心丧之礼终於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天子之位至尊,万几之政至大,群臣之众至广,不得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於庙,则因疏而除之。已不除则群臣莫敢除,故屈已以除之,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我臣子,亦安得不自勉以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也。”议奏,皇大子遂除衰麻而谅闇终丧。於时内外卒闻预议,多怪惑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预谓乡人段畅曰:兹事体大,本欲宣明古典,知未合於当今也,宜博采典籍,为之证据,全大分明,足以垂示将来。畅遂敷通危疑,以弘指趣,其论具存焉。杜议引《尚书传》云:亮,信也。阴,默也。为听於冢宰,信默而不言。郑玄以谅闇为凶庐,杜所不用。

  豫凶事,非礼也。仲子在而来赠,故曰:“豫凶事”。

  八月,纪人伐夷。夷不告,故不书。夷国在城阳庄武县,纪国在东莞剧县。隐十一年传例曰“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史不书於策,故夫子亦不书于经。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也。他皆仿此。○筦音官。见,贤遍反,下三见同。

  [疏]“纪人伐夷”。

  ○正义曰:《世族谱》“纪,姜姓,侯爵。庄四年,齐灭之”。《世本》“夷,妘姓”。传无其人,不知为谁所灭。《释例·土地名》“夷国在城阳庄武县”。庄十六年“晋武公伐夷,执夷诡诸”。杜云“诡诸,周大夫夷采地名”。《释例·土地名》注为阙,则二夷别也。《世族谱》於“夷诡诸”之下注云“妘姓”。更无夷国,则以二夷为一。计庄武之县,远在东垂,不得为周大夫之采邑,而晋取其地,是《谱》误也。

  有蜚,不为灾,亦不书。蜚,负蠜也。庄二十九年传例曰“凡物,不为灾,不书”。又於此发之者,明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之记。他皆仿此。○蜚,扶味反。蠜音烦,又音盘。

  [疏]注“蜚负”至“仿此”。

  ○正义曰:《释蟲》云:“蜚,蠦蜰。”舍人、李巡皆云“蜚蠦,一名蜰”。郭璞云“蜚即负盘,臭蟲”。《洪范五行传》云“蜚,负蠜,夷狄之物,越之所生。其为蟲臭恶,南方淫女气之所生也”。《本草》曰“蜚,厉蟲也”。然则蜚是臭恶之蟲,害人之物,故或为灾,或为不灾也。经传皆云“有蜚”,则此蟲直名“蜚”耳,不名“蜚蠦”。《尔雅》所释,当言“蜚”,一名“蠦蜰”。说《尔雅》者言“蜚蠦”,一名“蜰”,非也。此蟲一名“负盘”,《汉书》及此注多作“负蠜”者,《释虫》云“草螽,负蠜”。彼则岁时常有,非灾蟲也,盖相涉误为蠜耳。又明下有成例,此不合书,而传发之者,明传之所据,非独正史之策,亦兼采简牍所有,故传据而言之。案上传“纪人伐夷”,注云“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则此有蜚,亦明《春秋》例。此云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则上“纪人伐夷”,亦是兼采简牍。但“纪人伐夷”,他国不告,故以明例解之。蜚是鲁国之有,故以兼采简牍言之。其实二注互以相通。他如此类。

  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黄,宋邑。陈留外黄县东有黄城。○败,必迈反,败他也。后仿此。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经无义例,故传直言其归宿而已。他皆仿此。

  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以桓为大子,故隐公让而不敢为丧主。隐摄君政,故据隐而言。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是以改葬。○少,诗照反。

  [疏]“有宋”至“改葬”。

  ○正义曰:上云“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公立,而求成焉”。则隐公未立之前,惠公败宋师也。今云“惠公之薨也,有宋师”,盖是报黄之败来伐鲁也,隐公将兵御宋,委葬事于太子,故有阙也。服虔以为宋师即黄之师也。是时宋来伐鲁,公自与战,然则隐自败宋,还自求成,传何当属败於惠公而犹言公立也?且薨之与葬相去既远,岂有宋师薨时巳来成而后去?

  卫侯来会葬,不见公,亦不书。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公成礼,故不书於策。他皆仿此。卫国在汲郡朝歌县。○朝,如字。

  [疏]“卫侯来会葬”。

  ○正义曰:卫国,侯爵。《谱》云“姬姓,文王子康叔封之后也。周公既诛禄父,以其地封康叔为卫侯,居殷虚,今朝歌是也。狄灭卫文,公居楚丘。成公徙帝也。今束郡濮阳是也。桓公十三年,鲁隐公之元年也。出公辄十二年,获麟之岁也。悼公二年,《春秋》之传终矣。悼公二年卒。自悼以下,十一世二百五十五年,而秦灭卫也。《卫世家》:桓公,康叔十一世孙。《尚书·顾命》称康叔为“卫侯”,则初封侯爵也。《世家》康叔子则称“伯”,至顷侯复为侯,故今桓公为侯爵。

  ○注“诸侯”至“仿此”。

  ○正义曰: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昭三年传称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皆不言诸侯亲会葬,是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公成礼,故不书。此云“不见公,不书”,介葛卢亦不见公而书者,此则公在国而不与卫侯相见,故不书;彼则公身在会,国人宾礼之,又欲见其一年再来,故书之也。

  郑共叔之乱,公孙滑出奔卫。公孙滑,共叔段之子。○滑,于八反,又乎八反。卫人为之伐郑,取廪延。郑人以王师、虢师伐卫南鄙。虢,西虢国也。弘农陕县东南有虢城。○为,于伪反。陕,失冉反。依字作陕。请师於邾,邾子使私於公子豫。公子豫,鲁大夫。私请师。○豫音预。豫请往,公弗许,遂行。及邾人、郑人盟于翼。翼,邾地。不书,非公命也。

  新作南门。不书,亦非公命也。非公命,不书,三见者,皆兴作大事,各举以备文。

  十二月,祭伯来,非王命也。

  众父卒,众父,公子益师字。○众音终。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礼,卿佐之丧,小敛大敛君皆亲临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笃,礼之所崇,故以小敛为文。至於但临大敛及不临丧,亦同不书日。○与音预。敛,力验反,注皆同。

  [疏]注“礼卿”至“书日”。

  ○正义曰:《丧大记》君临臣丧之礼云“君於大夫,大敛焉。为之赐,则小敛焉”。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敛大敛君皆亲之,所以崇恩厚也。小敛大敛皆应亲之,独以小敛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笃故也。贾逵云“不与大敛,则不书卒”。然则在殡又不往者,复欲何以裁之?经传无其事,不宜妄说,故杜以为但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也。

  【经】二年,春,公会戎于潜。(戎狄夷蛮,皆氐羌之别种也。戎而书会者,顺其俗以为礼,皆谓居中国若戎子驹支者。陈留济阳县东南有戎城。潜,鲁地。○氐,都兮反。羌,郤良反。种,章勇反。驹音拘。济,子礼反,水名,凡地名皆同。)

  [疏]注“戎狄”至“鲁地”。

  ○正义曰:《曲礼》云“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然则四者是九州之外别名也。《诗·商颂》曰“自彼氐羌”,氐羌,西戎之国名也。杜欲明其在远,无以相形,故云“氐羌之别种”,谓是相类之物耳,非谓四者是羌内之别也,其实氐羌乃是戎内之别耳。戎子驹支云“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计应不堪会盟,故解云“言顺其俗以为礼”也。沈氏云“会据公往,戎为主人,故得随主人之俗以为会礼。朝据戎来,鲁为主人,戎不能从主人之俗,故朝礼不成”。戎是西方之夷,必不远来会鲁,故知谓居中国若戎子驹支者也。驹支事见襄十四年。

  夏,五月,莒人入向。向,小国也。谯国龙亢县东南有向城。莒国,今城阳莒县也。将卑师少称“人”,弗地曰“入”。例在襄十三年。○向,舒亮反。谯,在遥反。亢音刚,又苦浪反。将,子匠反。

  [疏]“莒人入向”。

  ○正义曰:《世本》“莒,己姓。向,姜姓”。此传云“莒人入向,以姜氏还”。文八年传称穆伯“奔莒,从己氏”。是莒己、向姜见於传也。《谱》云“莒,嬴姓,少昊之后。周武王封兹与於莒。初都计,后徙莒。今城阳莒县是也”。《世本》:“自纪公以下为己姓。”不知谁赐之姓者。十一世兹丕公方见《春秋》,共公以下微弱不复见。四世楚灭之。向则唯此见经,不能知其终始。

  ○注“向小”至“三年”。

  ○正义曰:将卑师少称“人”者,《周礼》“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二千五百人为师,五百人为旅”。用兵多少,其数无常,重其举大事,动大众,满师则书之,不满则不书。轻其众少,故经皆不书旅也。师者,众也。虽复五军三军,悉皆以师为名,取其众义,故经亦不书军也。《释例》曰“《春秋》不书军旅,壹皆曰‘师’,从众辞,是其义也。经之大例,君自将者,言君不言师;卿将者,满师则师将并书,不满则空举将名;大夫将者,满师则称师,不满则称人。所以然者,定四年传曰‘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则君行必有师,卿行必有旅,文虽不见,理足可明。君将不言帅师,卿将不言帅旅,以其可知故也。卿行不合师从,今乃帅领一师,若不言师,则师文不见;卿尊自合书各,师文又须别见,故师将并举,言某帅师也。其师少者,卿自须见,唯举将名,不云帅旅,言众少不足录也。大夫爵位卑下,名氏不合见经,但所帅满师,师自须见,故言师不言将也;若不满师者,一旅之众,则例所不书,大夫位卑,又名不当见,则空举其将,谓之为人,人即大夫身也。其将尊师少及将卑师众,若其序列,则将卑师众者在上,襄二年‘晋师、宋师、卫甯殖侵郑’是也”。隐五年《公羊传》曰“曷为或言率师,或不言率师?将尊师众称某率师,将尊师少称将;将卑师众称师,将卑师少称人。君将不言率师,书其重者也”。《释例》曰“大夫将满师称师,不满称人而已。卿将满师则两书,不满则直书名氏。君将不言帅师,卿将不言帅旅。此史策记注之常”。此用《公羊》为说也。刘纟玄云“盟会例,卿则书名氏,非卿则书人。人当名氏之处,由是将卑师少则书人,亦与盟会同”。

  无骇帅师入极。无骇,鲁卿。极,附庸小国。无骇不书氏,未赐族。赐族例在八年。○骇,户楷反。

  [疏]注“无骇”至“八年”。

  ○正义曰:《春秋》之例,卿乃见经。今名书於经,传言“司空”,故知无骇是鲁卿。诸名书於经,皆是卿也,故於此一注,以下不复言之。又《王制》云“上大夫卿”,则卿亦大夫也,故注多以大夫言卿。下注云“裂繻纪大夫”,如此之类,皆是卿也。其各见於传,而注云大夫者,则其爵真大夫也。《穀梁》以极为国,杜云“附庸”者,沈云“以费伯帅师城郎,因得胜极”,则极是竟内,故云“附庸”。凡卿出使,必具其名氏以尊君命。今不书氏,故解云“未赐族”,无族可称故也。贾云“极,戎邑也”。极为戎邑,传无文焉。戎之於鲁,本无怨恶。言脩惠公之好,则是求与鲁亲。公未信戎心,故辞其盟耳。秋即与盟,复脩戎好。若己共戎会,故不与盟;旋令师入其都,然后结好,其为恶行,亦不是过,让位贤君,固应不尔。良史直笔,焉得无讥?传乃本其胜之所由,而归功於费伯也。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高平方与县北有武唐亭。八月无庚辰,庚辰,七月九日也。日月必有误。○方音房。与音预。

  [疏]注“高平”至“有误”。

  ○正义曰:杜勘检经传上下月日,制为《长历》。此年八月壬寅朔,其月三日甲辰,十五日丙辰,二十七日戊辰,其月无庚辰也。七月壬申朔,则九日有庚辰。杜观上下,若月不容误,则指言日误;若日不容误,则指言月误。此则上有秋,下有九月,则日月俱得有误,故云“日月必有误”也。

  九月,纪裂繻来逆女。裂繻,纪大夫。传曰“卿为君逆也”,以别卿自逆也。逆女或称使,或不称使。昏礼不称主人,史各随其实,而书非例也。他皆仿此。○裂音列。繻音须。为,于伪反,下“为鲁”同。别,彼列反。

  [疏]注“裂繻”至“仿此”。

  ○正义曰:此书“逆女”,传曰“卿为君逆也”。宣“五年齐高固来逆叔姬”。传曰“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是为君逆则称女,自逆则书字,故云以别卿自逆也。《释例》曰“天子娶”,则称‘逆王后’;卿为君逆,则称‘逆女’;其自为逆,则称所逆之字,尊卑之别也”。此不言纪侯使裂繻,而成八年经书“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俱是昏礼,而立文不同,故解之也。言昏礼不称主人者,主人谓婿也。为有廉耻之心,不欲自言娶妇,故卿为君昏行者,必禀君母之命。妇人之命不得通於邻国,若言卿辄自来,非君所命,故裂繻不言使也。其无母者,臣无所禀,不得不称君命,故公孙寿言宋公使也。史皆随其实事而书之,非褒贬之例也。《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礼不称主人。然则曷称?称诸父兄师友。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则其称主人何?辞穷也。辞穷者何?无母也。然则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是妇人之言不通外国,故不言君使,亦不言母命,作自来之文也。《公羊》言无母者称父兄师友,宋公不称父兄者,诸侯臣其父兄,故不得称也。《昏礼记》曰“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没,巳躬命之”。以宗子之尊尚不称父兄,况诸侯也?其称父兄师友,谓大夫以下非宗子者耳。《昏礼记》所云“支子则称其宗,弟称其兄”是也。

  冬,十月,伯姬归于纪。无传。伯姬,鲁女,裂繻所逆者。

  纪子帛、莒子盟于密。子帛,裂繻字也。莒鲁有怨,纪侯既昏于鲁,使大夫盟莒以和解之。子帛为鲁结好息民,故传曰“鲁故也”。比之内大夫而在莒子上,称字以嘉之也。字例在闵元年。密,莒邑。城阳淳于县东北有密乡。○帛音白。解,如字,又户买反。好,呼报反。

  [疏]注“子帛”至“密乡”。

  ○正义曰:杜云“比之内大夫而在莒子上”者,案诸经文,鲁大夫出会他国,皆先书鲁大夫,下即云及某人。今子帛之下不云及者,不可全同鲁大夫故也。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无传。桓未为君,仲子不应称夫人。隐让桓以为大子,成其母丧以赴诸侯,故经於此称夫人也。不反哭,故不书葬,例在三年。

  [疏]注“桓未”至“三年”。

  ○正义曰:妾子为君,其母成为夫人,敬嬴、齐归是也。仲子实妾,桓未为君,故仲子不应称夫人也。今称夫人薨,是隐成之,让桓为大子,成其母丧。传例曰“不赴则不曰薨”,故知称“薨”是赴於诸侯,故经於此称夫人也。五年,“考仲子之宫”,《公羊传》曰“桓未君,则曷为祭仲子?隐为桓立,故为桓祭其母也。然则何言尔?成公意也”。是言隐公成仲子为夫人也。

  郑人伐卫。凡师有锺鼓曰伐。例在庄二十九年。

  【传】二年,春,公会戎于潜,脩惠公之好也。戎请盟,公辞。(许其脩好,而不许其盟。御夷狄者不壹而足。○好,呼报反,注及下同。)

  [疏]注“许其”至“而足”。

  ○正义曰:戎贪而无信,盟或背之。公未得戎意,恐好不久成,故不许其盟也。“御夷狄者不壹而足”,文九年《公羊传》文,言制御夷狄,当以渐教之,不一度而即使足也。

  莒子娶于向,向姜不安莒而归。夏,莒人入向,以姜氏还。传言失昏姻之义。凡得失小故,经无异文,而传备其事,案文则是非足以为戒。他皆仿此。○还音旋,后皆同。

  司空无骇入极,费庈父胜之。鲁司徒、司马、司空、皆卿也。庈父,费伯也。前年城郎,今因得以胜极,故传於前年发之。○庈音琴。戎请盟。秋,盟于唐,复脩戎好也。○复,扶又反。

  九月,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为,于伪反。

  冬,纪子帛、莒子盟于密,鲁故也。

  郑人伐卫,讨公孙滑之乱也。治元年取廪延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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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wéi nǚ zǐ yǔ xiǎo rén nán yǎng yě,意思:和那些内心阴险狡诈、卑鄙无耻的人是最难相处的,和他亲近相处时他不懂得谦逊有礼对别人,别人疏远他了,他又有怨恨。出自《论语·第十七章·阳货篇》中“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

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原文

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

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注释

(1)小人:与君子相对。

(3)孙:通”逊“,指谦逊。

孔子说:“:和那些内心阴险狡诈、卑鄙无耻的人是最难相处的,和他亲近相处时他不懂得谦逊有礼对别人,别人疏远他了,他又有怨恨。”

《出师表》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这里的小人指宦官 泛指成年而未婚的男性)

这是站在管理者的视角 对 下属 谨言慎行 的 格言!

“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被认作是孔子不尊重女性的经典话语,也有为这句话辩解的;他们把这句话的女子的“女”说是另外个字意的“你”,小人说成是“小孩”,但真正翻译起却重叠,变成孔子说话反复,而且还像是骂人的,孔子一个文人不可能话说不直,也不可能低俗骂人,那不通。其实对比现实,孔子这句话就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他只不过是孔子作为一个男人一时间的感触,与异性和下人相处很难的意思,并没有多大深意的话语。

那是不是因这句很平常,或反而像一些人到处为此辩解的人说的,反而很尊重妇女?那又不是,在《论语·泰伯》有这样一句,“舜有臣五人:武王曰:予有乱臣(乱臣指主要功臣,乱:如当时的乐章中全篇要旨的部分:乱曰。意为“主要”部分)十人。

:才难,不其然乎?唐虞之际,于斯为盛,有妇人焉,九人而已。”(译:舜有五位贤臣,就能治理好天下。周武王也说过:“我有十个帮助我治理国家的臣子。”孔子说:“人才难得,难道不是这样吗?唐尧和虞舜之间及周武王这个时期,人才是最盛了。但十个大臣当中有一个是妇女,实际上只能算九个人而已。)传周武王之母,周文王之妻,道德贤惠,

,周文王与他的爱情成为一段佳话,特别周文王迎娶她的场面,让她感动无比;贤慧无比的她,以身作则,教育出的儿子个个出息,周武王曾感叹没母亲的养育教导,就没他今天的出息,而得到江山,论功臣十人,其母应该算在其中。周武王之母,既不是小人也不是孔子说的那样的女子,哪知孔子在论述时,点到十人,说妇女不算,只能算九人。周母道德可为无双,就是因为是个妇人,孔子没有把她算进去,虽是封建男权社会,但小看女人也是要有个度,当时小人没文化,你孔子可以小看他,家中的妇女太唠叨,你可以说她难相处,但在孔子在对母仪天下的国母这样看法,那就犹为突出,所以孔子在这逃脱不了特别歧视妇女的嫌疑。

《论语》一书中,孔子最为现代人所攻击的恐怕当属《阳货》篇的“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章。人们一讲到孔子,就指斥其“轻视妇女”。证据就是此章有云:“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

值得注意的是孔子说这句话时的背景。孔子是在卫国之行后发现自己不仅被卫国君主欺骗了,还被卫国君主身边的小人仗势愚弄。孔子于是指责卫国君主听信身边小人:“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孔子离开卫国之后,就发了感慨:“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

那这后面一句怎么解释呢?就是说你作为一个君主,对那些后宫没什么本事的拍马小人太亲近了,他们就会得意忘形,忘了自己的身份,开始用你的权力胡做非为,而你疏远她们吧,她们又要埋怨,是非常麻烦的事。孔子之前,妲己误国,烽火戏诸侯。孔子之后,宦官小人当道,皇后外戚乱政的桥段更是屡屡上演,不可枚数。

一、“女子”为全称说注疏意蕴

汉代以前的古注没有涉及“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一句,但东汉人对此章的明引暗引却多有之。如安帝时司徒杨震(59-124)上疏:

《书》诫牝鸡牡鸣,《诗》刺哲妇丧国。昔郑严公从母氏之欲,恣骄弟之情,几至危国,然后加讨,《春秋》贬之,以为失教。夫女子小人,近之喜,远之怨,实为难养。《易》曰:“无攸遂,在中馈。”言妇人不得与于政事也。宜速出阿母,令居外舍,断绝伯荣,莫使往来,令恩德两隆,上下俱美。

汉灵帝时大鸿胪爰延(168-188年间卒)上封事:

昔宋闵公与强臣共博,列妇人于侧,积此无礼,以致大灾。武帝与幸臣李延年、韩嫣同卧起,尊爵重赐,情欲无厌,遂生骄淫之心,行不义之事,卒延年被戮,嫣伏其辜。夫爱之则不觉其过,恶之则不知其善,所以事多放滥,物情生怨。故王者赏人必酬其功,爵人必甄其德,善人同处则日闻嘉训,恶人从游则日生邪情。孔子曰:“益者三友,损者三友。”邪臣惑君,乱妾危主,以非所言则悦于耳,以非所行则玩于目,故令人君不能远之。仲尼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盖圣人之明戒也。

荀悦(148-209)《前汉纪》也说:

夫内宠嬖近,阿保御竖之为乱,自古所患,故寻及之。孔子曰:“惟女子与小人为难养。”性不安于道,智不周于物,其所以事上也,惟欲是从,惟利是务;饰便假之容,供耳目之好,以姑息为忠,以苟容为智,以技巧为材,以佞谀为美。而亲近于左右,翫习于朝夕,先意承旨,因间随隙,以惑人主之心,求赡其私欲,虑不远图,不恤大事。

爰延的引证,钟肇鹏(1925- )以为“这是古义,也是本义”。⑤劳悦强则以为“杨震、爰延所说只能算是汉儒对《女子与小人》章的一种特殊的文本以外的诠释,他们所指的‘女子与小人’乃针对汉代内廷实况而发”,“如果以此寻觅经典本义,就难免缘木求鱼了”。

引经据典,重点在用经而非释经。因此断章取义,文献习见。以上的引证,“女子”虽多以姬妾、内宠为说,但也不能说在杨震、爰延、荀悦看来,《论语》此章的“女子”就只指姬妾、内宠,而不包括其它。相反,从杨震、爰延都称“妇人”来看,在他们的心目中,“女子”就是“妇人”,这是一般义,人人皆知。因此,不值得特别提出。这应该是汉以前古注都不解《论语》此章“女子”的原因。

现在能看到的最早的古注当属皇侃(488-545)的《义疏》,其云:

女子小人并禀阴闭气多,故其意浅促,所以难可养立也。近之则不逊者:此难养之事也。君子之人,人愈近,愈敬;而女子小人,近之则其承狎而为不逊从也。远之则有怨者:君子之交如水,亦相忘江湖;而女子小人,人若远之,则生怨恨,言人不接已也。“女子小人并禀阴闭气多”,⑧这是从秉性气质上分析“女子小人”之所以“难养”的原因。其“女子”并非特指,当属全称,是就所有的女子而言的。从皇侃注的下文来看,其“君子之人”与“女子小人”相对,“小人”是“缺德”者,“女子”也当是“缺德”者。

女子以形事人,小人以力事人,皆志不在义,故为“难养”。⑨此“女子”与“小人”对举,当为全称无疑。基于这一理解,鲁迅()辛辣地讽刺道:

女子与小人归在一类里,但不知道是否也包括了他的母亲。

即使是对儒学抱有“同情之理解”的现代思想家李泽厚(1930- )也无奈地承认:

我以为这句话相当准确地描述了妇女性格的某些特征。对她们亲密,她们有时就过分随便,任意笑骂打闹。而稍一疏远,便埋怨不已。这种心理特征本身并无所谓好坏,只是由于性别差异产生的不同而已;应说它是心理学的某种事实。至于把“小人”与妇女连在一起,这很难说有什么道理。自原始社会后,对妇女不公具有普遍性,中国传统对妇女当然很不公平很不合理,孔学尤然。(11)现代学者大部分都肯定:这一章表明孔子轻视妇女的思想。这是儒家一贯的思想主张,后来则演变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男权主义。蔡尚思()更说:“既认女子全是小人,就可想见男子全是君子了”,“孔丘的主观片面,竟到如此地步!”因而他认为孔子“是女性的敌人,男性的恩人”。

二、“女子”为特称说释读

与现代学界的主流认识相反,古代的权威注释则多以《论语》此章“女子”为特指,否定其为全称。邢昺(932-1010)疏曰:

此章言女子与小人皆无正性,难畜养。所以难养者,以其亲近之则多不孙顺,疏远之则好生怨恨。此言女子,举其大率耳。若其禀性贤明,若文母之类,则非所论也。(13)所谓“此言女子,举其大率耳”,即非指所有的“女子”。具体而言,女子也有“禀性贤明”的,“若文母之类,则非所论也”,象“武王之母”“大姒者”,(14)就不是此章孔子“所论”之“女子”。朱熹()也说:

此“小人”,亦谓仆隶下人也。君子之于臣妾,庄以莅之,慈以畜之,则无二者之患矣。(15)“此‘小人’,亦谓仆隶下人也”,则“女子”自然就是“仆隶下人”。“小人”是“臣”,“女子”就是“妾”,非常清楚。稍后,戴溪()《石鼓论语答问》亦载:

圣人察于人情之际亦微矣,上而宦官宫妾,下而家人臧获,皆是物也。远之不可,近之不可,则亦难乎。其为养也,不求诸家而求诸身,得其所以养矣。(16)所谓“宦官宫妾”、“家人臧获”,正是释《论语》此章“女子”、“小人”之义,也是以“女子”为特指而非全称。《石鼓论语答问》乃“淳熙丙午丁未间戴溪”“领石鼓书院山长与湘中诸生集所闻而为”,(17)劳悦强以为“书中所说大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南宋人对《女子与小人》章的理解”,(18)当为可信。

明清以降,科举考试一准朱熹之说,《论语》此章“女子”为特指更成为主流。王船山()即说:

唯妾媵之女子与左右之小人,服劳于上下之所养也,而养之难矣。

王船山在“女子”之前加上定语“妾媵”,特指的意思更为清楚,逻辑性更强。这当出于朱熹集注,是当时的通解。

“五四”以来,反传统的精英不顾邢昺疏、朱熹注以《论语》此章“女子”为全称,有其“打到孔家店”的特别用心。与小人名为主词的全称肯定判断。全称判断的主词是周徧的,于是遂认定所云女子必系指女子全体而言。但原文句首用有一个唯字,以原文为同于“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无视了唯字的存在而埋没了唯字的作用,可谓极大的疏忽。句中用有唯字的,理则学上称之为低拒判断,言其有所排拒。就本句而论,唯字的作用在于只许女子与小人居于难养者的范围以内,而把非女子与非小人全部排拒于难养者的范围以外。所以“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一语,欲其取得理则学上定言判断的形式,应当改为“一切非女子与非小人不是难养的”。至于女子与小人是否全部都是难养的抑或仅有一部分是难养的,则为原文所未明说,唯有藉推理来推知。“一切非女子与非小人不是难养的”,若将主词与谓词互易其位,则成“一切难养的不是非女子与非小人”,再易其实,则成“一切难养的是女子与小人”。如此转换的结果,“女子与小人”成了肯定判断的谓词。肯定判断的谓词固亦有周徧的,但不周徧的实居多数,理则学为了稳妥起见,规定其为不周徧,亦即除了别有证据外,不敢承认其能尽括该名所指事物的全部,只敢承认其至少涉及该名所指事物的一部分。所以“一切难养的是女子与小人”一判断,依照理则学规则施以易位,只可易作“有些女子与小人是难养的”。若易为“一切女子与小人是难养的”,便违反推理规则,不能保其无误。故“唯女子与小人为唯养也”只等于“有些女子与小人是难养的”,不等于“一切女子与小人是难养的”,亦即若以女子与小人为主词,只是一个特称判断,不是一个全称判断。所以原文本身已表示了所云女子之只指一部分女子而言。以一部分女子为难养,只是轻视一部分女性,轻视一部分女性,未可径称为轻视女性。故以孔子此言为轻视女性,实出于唯字的忽视。

陈氏认为《论语》此章“女子与小人”前有“唯”字,表明“女子与小人”是特指而非全称,因此当指“有些女子与小人”。抓住一个“唯”字,就为孔子洗去“轻视女性”的罪名,这是陈大齐作为一个现代逻辑学家在《论语》研究上的创举。

宋儒以《论语》此章的“女子”为特指而非全称是有道理的。

从人生经历来看,孔子三岁时,其父叔梁纥卒,孔子与母亲相依为命,历尽磨难。孔子十七岁时,其母颜征在卒。孔子不知其父墓地,“乃殡”其母“五父之衢。郰人挽父之母诲孔子父墓,然后往合葬于防焉”。(23)由此可见,孔子对其母感情深厚,非常孝敬。他母亲也是“女子”,但在男权社会孝顺母亲和男尊女卑有男权思想并不矛盾,这是很平常的事情。

从《论语》来看,孔子常言“父母”之爱,所谓“孝”不但指父,也同样包括母。如《学而》篇:“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里仁》篇载“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都是“父母”连言,并非只称父而不称母。《阳货》篇载其学生宰我认为父母死了要服三年之丧,时间未免太长。孔子觉得宰我这是不孝,便痛斥“予之不仁也!”责问“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孔子对人母是如此的重视,从理性而言,是不可能将包括人母在内“女但在漫天讨伐声中还是有学者坚守着邢昺疏和朱熹集注的解释,如钱穆()就说:

此章女子小人指家中仆妾言。妾视仆尤近,故女子在小人前。因其指仆妾,故称养。待之近,则狎而不逊。远,则怨恨必作。善御仆妾,亦齐家之一事。

因此,他就将此章的“女子”译为“家里的妾侍”。潘重规()亦云:“女子,指妾妇。”(21)陈大齐()的论证则更为详密,他说:

人们之所以引孔子此言为孔子轻视女性的铁证,因为把孔子此言视同“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解释为以女子子”统统视为“难养”之列的。从孔子思想的体系和整个《论语》看,此章的“女子”确实只能视为特称,但仅就“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章而言,的确容易造成全称的误读。“小人”意涵如果是“缺德之人”,“女子”与其并列,免不了有轻视女性之嫌。“小人”如果仅仅只是地位低下之人,“女子”与其并列,既有被视为特称的可能,也有被视为全称的可能,对此,陈大齐已经作了很好的分析。不过,陈氏认为句首的“唯”字“言其有所排拒”,也就是有表特称的作用。“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表示的是“低拒判断”,也就是特称肯定判断;“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表示的则是全称肯定判断。恐怕难以成立。

“唯”在此类句子中,作为副词,是用来限定范围的,表示强调,相当于“只有”、“只是”。王引之()《经传释词》云:“惟,独也。常语也。或作‘唯’、‘维’。”《论语·述而》:“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强调的是“我与尔”。《书·舜典》:“惟明克允。”强调的是“明”。最为相近的是《孟子·梁惠王上》:“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这里的“惟”强调的是“士”,而且此“士”应该是全称,而非特指。我们不能说“惟士为能”是“有些士为能”,而与“士为能”有本质的不同。以此例彼,陈大齐以“唯”字表“低拒判断”,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应该承认,仅就“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章而言,这里的“女子”,全称的可能性最大。

正是为了避免此章与孔子整体思想的矛盾,今人对“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章作了大量的改读。

“女子”本又作“竖子”,今从之。“竖子”,谓仆隶之类;小人,谓人之无学术行义者,兼才臣昵友而言。竖子、小人多有才令人亲爱者,然远近皆难,故不易养,惟当谨之于始,善择其人。(26)

“女”古音属鱼部,“竖”属侯部。顾炎武()虽归鱼、侯为一部,但江永()以后则多一分为二,古音还是有距离的。因而上古文献“女”、“竖”并无通假例。“竖子”之称,先秦文献虽多有之,但义多为“小子”,与“小人”并称,则从未有之。康氏所谓或本,恐怕也不会太早。因此,康氏的改字为训,人们很难接受。

对于“女子”一词的涵义,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金池认为:

女子,你们几个学生。女:同“汝”,你,你们,代词。子:弟子,学生,名词。“女子”不是一个词,而是两个词。不能把春秋时期孔子言论中的“女子”按照现代语言的习惯理解成“女人”。(27)

按照如此理解,孔子与其弟子的关系就非常紧张了。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蒋沛昌又以“女子”为“女孩子,女娃子,女儿,青年未婚女性”。(28)视“青年未婚女性”“为难养”,还是缺乏理性,这样的改读,只能说是师心自用。

有些研究者转而将注意力集中到此句的“与”字上。牛多安认为:

“与”不是连词,而是动词,是赞许、嘉许、参与之意。……许慎《说文解字》:“与,党与也。”是就“与”之古意而言的。由“与,党与也”可知孔子说“唯女子与小人”之言之意矣。“女子与小人”是一子句而作全句的主语,“难养”是全句的谓语。全句意为:女子支持、赞助小人,与小人结党营私,小人便会肆无忌惮,任意胡为,远之近之都不是,难以满足其私欲。(29)

周远成说:“唯有女子与小人(在一起)共事,是最难相处的啊!”(30)其将“为”训为“共事”,颇为不经。但将“与”训为“在一起”,则与牛多安说相近。刘兆伟也有类似的关注,他说:

“与”,于此非并列连词,而是随从、随着之意。《国语·齐语》:“桓公知天下诸侯多与己也。”韦昭注:“与,从也。”……《管子·大匡》:“公先与百姓而藏其兵。”郭沫若等集校:“与,亲也。”“女子与小人”即女子随从小人,亲近小人,即女子嫁给小人。难养,难于生活。

其“难养”的解释虽不可取,说“女子与小人”是“女子嫁给小人”也诠释过度,但说“‘女子与小人’即女子随从小人,亲近小人”,则与牛多安说同。这种解释,单就“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一句来说,勉强还可说通。但揆诸下文“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就有问题了。孔子的意思绝不是说女子随从小人,亲近小人之后,才“难养”,才“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也不是说女子与小人结党营私,小人便会“难养”,便会“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唯女子与小人”与“难养”,与“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之间没有时间的先后,“唯女子与小人”与“难养”,与“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是说明与被说明,定义与被定义的关系,在时间上应该是同时的。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知道牛多安、刘兆伟的新解也是难以成立。

关于《论语》此章的诠释还有一些,由于大多逻辑混乱,缺乏实证,本文就不一一评述了。

四、后置定语与“与小人”当为“女子”新解

笔者认为,上述《论语·阳货》“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章的种种诠释中,宋人的“女子”为特称说和今人对“与”字的新解最具启发性。

此句的“与”字前人都解为并列连词,相当于“和”。但并列连词前后的名词或词组应该是相等的。“女子”和“小人”并非相等的名词,“女子”相对的应该是“男子”,“小人”相对的应该是“君子”或“大人”。从此而言,牛多安、刘兆伟等否定此句的“与”字为并列连词,自然是正确的。

宋人从逻辑上认定此章“女子”为特称而非全称,但“女子”作为特指需要有定语进行限制,只有找出“女子”的限制性定语,此章“女子”作为特指才能落实。此章“女子”有没有限制性的定语呢?笔者以为有,只不过此限制性的定语,不在“女子”前,不是“唯”字,而是“女子”后面的“与小人”三字。

“小人”《论语》中二十四见,杨伯峻()《论语词典》认为义为“无德之人”二十次,作“老百姓”解四次。(32)也就是说,《论语》中所谓“小人”,基本上就是指“无德之人”。《论语》此章也当如此。

“与”字牛多安、刘兆伟等解为“党与”,解为“从”、“亲”,令人耳目一新。不过,笔者觉得还是训为“同于”、“比于”、“类”、“如”好。用现代汉语来说,就是“与……一样”、“同……一样”、“类似于”、“如同”的意思。

《诗·邶风·旄丘》:“叔兮伯兮,靡所与同。”郑玄(127-200)笺:“卫之诸臣行如是,不与诸伯之臣同。”(33)“与”、“同”义近,即“与……一样”。

《淮南子·泰族》:“故圣主者,举贤以立功。不肖主举其所与同。”“举其所与同”即“举与其一样的”。

《国语·周语下》:“夫礼之立成者为饫,昭明大节而已,少典与焉。”韦昭(204-273)注:“与,类也。言饫礼所以教民敬戒,昭明大体而已,故其诗乐少,章典威仪少,皆比类也。”(35)此“与”是“比类”的意思。

《张子正蒙·乾称上》:“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吾与也”即“吾类也”,也就是“与我们一样”。

至于“与”训为“如”,更是通训。

《广雅·释言》:“易、与,如也。”王念孙()《疏证》:

皆一声之转也。宋定之云:“《系辞传》:‘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像’即如似之意。”“孰与,犹孰如也”,“弗与,犹弗如也。与、如、若,亦一声之转。”

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一:

《墨子·兼爱》篇曰:“若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敖贱,此天下之害也。又与为人君者之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又与今人之贱人,执其兵刃毒药水火以交相亏贼,此又天下之害也。”“又与”,犹“又如”也。(38)襄二十六年《左传》引《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凡上言“与其”、下言“宁”者,放此。)《礼记·檀弓》曰:“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凡上言“与其”、下言“不若”者,放此。)“与其”,皆谓“如其”也。或但谓之“与”。《晋语》曰:“与余以狂疾赏也(宋本如是,今本作‘是以狂疾赏也’,乃后人不晓文义而妄改之),不如亡。”《孟子·万章》篇曰:“与我处畎亩之中,由是以乐尧、舜之道,吾岂若使是君为尧、舜之君哉!吾岂若使是民为尧、舜之民哉!”《吕氏春秋·贵直》篇曰:“与吾得革车千乘也,不如闻行人烛过之一言。”《史记·鲁仲连传》曰:“吾与富贵而诎于人,宁贫贱而轻世肆志焉。”是也。闵元年《左传》曰:“犹有令名,与其及也。”王肃注曰:“虽去犹有令名,何与其坐而及祸也。”(见《史记·晋世家集解》。又《后汉书·荀爽传》:“《传》曰:截趾适履,孰云其愚?何与斯人,追欲丧躯?”)何与,犹“何如”也。二年《传》曰:“与其危身以速罪也。”(《晋语》作“况其危身于狄以起谗于内也。”况,比也。比,亦“如”也。)杜《注》曰:“言孰与危身以召罪。”孰与,犹“何如”也。《秦策》曰:“秦昭王谓左右曰:‘今日韩、魏,孰与始强?’对曰:‘弗如也。’王曰:‘今之如耳、魏齐,孰与孟尝、芒卯之贤?’对曰:‘弗如也。’”《齐策》曰:“田侯召大臣而谋曰:‘救赵,孰与勿救?’”《赵策》曰:“赵王与楼缓计之曰:‘与秦城,何如不与?’”(今本“不与”下又有“何如”二字,乃后人不晓文义而妄加之。辩见《读书杂志》。)是“孰与”,即“何如”也。故司马相如《子虚赋》“楚王之猎,孰与寡人乎”,郭璞注曰:“与,犹如也。”

裴学海()《集释》对王氏之说极表赞成,曰:

按《经传释词》谓《檀弓》、《左传》、《晋语》之“与”字皆训“如”,其说甚韪。《鲁语》:“若从君而走患,则不如违君以避难。”《管子·侈靡》篇:“如以予人财者,不如无夺时;如以予人食者,不如毋夺其事。”(“如以”之“以”字训其。)其文法并《檀弓》、《晋语》之文同。可证“与”与“如”及“若”皆同义。(“若”“如”字同义。)

最为典型的例子当数《孟子·滕文公下》:“不由其道而往者,与钻穴隙之类也。”俞樾()案:

与,当训为如。《广雅·释言》曰:“与,如也。”《汉书·高帝纪》:“孰与仲多?”《韩信传》:“孰与项王?”师古注并曰:“与,如也。”《文选·司马相如〈子虚赋〉》:“孰与寡人乎?”郭璞曰:“与,犹如也。”不由其道而往者,如钻穴隙之类也。“与”训为“如”,则文义自明矣。

“与”能训为“如”,那么《论语》此章的“与小人”就可作“如小人”,也就是“象小人一样”。

古汉语的定语一般是前置,但也有后置的。定语后置常以“中心词+定语+者”形式出现,如《论语·卫灵公》:“有一言而可终身行之者乎?”《孟子·梁惠王下》:“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43)《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求人可使报秦者,未得。”“一言而可终身行之者”即“可终身行之之一言”,“穷民而无告者”即“无告之穷民”,“人可使报秦者”即“可使报秦之人”,都是以“者”为标志将定语后置。但没有“者”字标志的定语后置文献也多有之。如《诗·商颂·玄鸟》: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

从《左传·襄公四年》“芒芒禹迹,画为九州”可知,“殷土芒芒”即“芒芒殷土”。又《小雅·六月》:

朱熹注:“而孝友之张仲在焉。”也是定语后置。如《史记·春申君列传》:

于是遂使吏尽灭春申君之家。而李园女弟初幸春申君有身而入之王所生子者遂立,是为楚幽王。(48)

“初幸春申君有身而入之王”修饰“李园女弟”,说明她的历史情况和楚幽王的来历,显然,属于定语后置。又如《史记·滑稽列传》:

其巫老女子也,已年七十。从弟子女十人所,皆衣缯单衣,立大巫后。

这里,“女”是“弟子”的定语,也被后置了。《论语·雍也》篇也有这样的例子:

“粟五秉”即“五秉粟”,这是数量词组做定语被后置了。

上述例子说明,“者”固然是定语后置的标志,但这种标志有时是可以省略的。以此例之,我们完全可以将《论语》此章的“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看成是“唯女子与小人者为难养也”或“唯女子之与小人者为难养也”的省略。有“者”字,“与小人”是定语后置毋庸置疑;没有“者”字,也无碍于“与小人”是定语后置这一事实,因为这是孔子思想的逻辑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由此可知,《论语》此章的“女子与小人”是一个偏正结构,“女子”是中心词,“与小人”则是后置定语,是修饰、限定“女子”的。因此,这里的“女子”不可能是全称,不可能是指所有的女性,而只能是特称,特指那些“象小人一样”的“女子”,“如同小人一样”的“女子”。这种“女子”“如同小人”,其实质就是“女子”中的“小人”,就是“女子”中的“无德之人”。

为了强调,孔子特意在“女子与小人”前加上一个语气词“唯”字,突出强调只有这种“象小人一样”的“女子”才是他视为“难养”的对象。这样,自然就排除了其它的女子,排除了非“如同小人一样”的女子。

孔子视小人一样的女子为“难养”,认为她们“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亲近了,就会放肆无礼;疏远了,就会埋怨忌恨。这种轻视、这种厌恶,有的放矢,决不是针对全体女性而言的,只能说是对小人、“女子”中的“小人”而言的。

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

子曰:“唯(1)女(2)子(3)与小人(4)为难养也,近(5)之则不孙(6),远(7)之则怨(8)。”

(1)唯:语气词,感叹:这样啊

(2)女:通“汝”,你

(3)子:儿女,弟子,学生

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

孔子说:是啊!你的儿女跟随小人学习教养,会产生灾难。亲近依附小人,就会失去子 嗣;远离违背小人,就会让小人产生怨恨。

“唯”,感叹词,用在句首引 出句子,意为“这样啊,是啊”;“女”,通“汝”,例如“女与回也”、“女为君子儒”等,没有解释成“女人”的;“子”指儿女,没有性别上的特指,“女子”就是“你的儿女”;“与 变成、成为;“难”,灾难、祸患;“养”,通“痒,本义“赐予,施予,给予”,引申为跟随;孔夫子这里是在说“择师”问题的重要性。 这里的“师”,不单单指人。一切让你 可“学”的,都是“师”。但“师”是有层次差别的,跟着君子学和跟着小人学的区别在于,小人自小之,把顶天立地的人,弄成权名利色的奴隶。人开始都是一样的,后来行为有偏都是给这些小人之师引导教偏的。“近”亲近、依附;“之”,指代前面的“小人”;“孙”,这里是本义,不是通假,引申为“子嗣”。 依附小人,必以其为师,跟着小人学,以他的行为和方式做事,跟着小人学的子嗣,不是你的 子嗣了,你将会失去他,因为这个子孙将会把灾难加到自身。“远”,远离、违背,小人之“学”,你身边有小人而且刻意的远离疏远他,而小人的行为准则,归根结底就是其现实权 名利色的根基,任何把其现实根基拔除的,又怎能不引其仇恨?特别是当一个人先跟随小人学的人最 终违背其学,这样的仇恨就不是随便可以消解了。一旦开始择师出问题,那后面的问题就无穷无尽,无论是依附还是违背,都是灾难。孔子的感叹在于对“择师”问题的重要性,可能对于子孙后代的影响,也阐述了教育中最重要的环节,而流传至今的解释却因为断句和语义的变化而直接解读成了一种歧视女性的话语。择师重道的儒家,在此亦是在强调择师的重要性。

《论语·阳货》中,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对这句话的一般翻译是:只有女子和小人是很难相处的,对他们近了就会无礼,对他们远了就会怨恨。 万历四十四年丙辰科进士方应祥所作《论语》“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一节题文,在朱熹集注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

“女子与小人”不是泛指所有的女性和“小人”,而是特指诸侯、卿、大夫身边的“幸人”,即被宠幸的“身边人”。

方应祥的这一解读无疑是睿智的,从中国历史的情形来看,所谓“女祸”和宦官之祸,常常就是因为没有处理好与“身边人”的关系而造成的。孔子提出的这一忠告,对于国家治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孔子说:“只有你和下人是难以相处的了,你在他们身边就会不屑一顾,远离他们又会被他们埋怨。”

“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这句话出自《论语·第十七章·阳货篇》。

子贡曰:“君子亦有恶乎?”子曰:“有恶."”恶称人之恶者,恶居下流而讪上者,恶勇而无礼者,恶果敢而窒者。“曰:”赐亦有恶乎?“”恶徼以为知者。恶不孙以为勇者。恶奸以为直者。“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子曰:“年四十而见恶矣,其终也已。”

的弟子及其再传弟子编撰而成。它以语录体和对话文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集中体现了孔子的政治主张、论理思想、道德观念及教育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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