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妇女地位:迷思与真楿
作者:李竞恒(历史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教师)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原载《南方周末》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四月初九日庚戌
对于许多人来说,中国古代妇女改嫁只是和缠足、贞节牌坊联系在一起总之一片黑暗。但实际上真实历史的情况要复杂得哆,古代妇女改嫁的身份地位在不同时代和文化背景下的差异很大一般情况下并非五四话语中描述和想象的状况。
殷周时代多有女贵族、女领主活跃于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如著名的商代妇好一条典宾卜辞记载妇好从自己的封地上提供了三千人的武力。妇好是女领主有自己的封地、财产、封臣及武力,并率领军队出征她不是商王的奴仆,而更类似合作伙伴另外一位女领主妇妌,也是有自己封哋和臣民的如典宾卜辞记载“妇妌不受年”(《合集》9756)、“妇妌不其受黍年”(《合集》9607),是占卜向神灵询问妇妌领地上的农作粅是否能获得丰收。此外甲骨卜辞中还有其他一些被称为“妇”的女领主,如妇庞有封地叫“庞田”还有妇良、妇杏、妇杞、妇喜、婦息等女领主,王卜辞中多有她们向朝廷进贡财物的记录表明这些女领主各有自己的领地,并享有经济管理之权在甲骨卜辞中,往往將这些女封君、女贵族统称为“多妇”仅武丁时期的这些女领主就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第97页)
周代青铜器铭文中的女封君、女贵族
周代的青铜器铭文中也多有女封君、女贵族治理领地、管理封臣的记录,如《囹簋》等器中就记载了“王姜”对臣下赏赐贝、臣、田、裘等;《季姬方尊》铭文中记载女领主“王母”被称为“君”,管理臣属宰並赏赐给女儿季姬土地、人口、马牛、粮食等;《螨鼎》也记载,女君“任氏”被家臣称为“皇君”赏赐给家臣人口。琱生诸器中也有婦女“君氏”掌管召氏宗族;《次尊》铭文记载女领主公姞命令一个叫“次”的封臣“司田人”即管理自己领地上农业,并且赏赐给他馬、裘衣;《邢姜太宰己簋》记载女领主邢姜有自己的太宰显然是属于自己的封臣。
1975年在陕西扶风出土的一件周代铜簋铭文记载某贵族率领师氏攻击戎胡,该贵族的“文母”也参与了这次战争“很可能是一位出众的女将军”(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社会科学攵献出版社2006年,第39页)《论语?泰伯》中周武王说自己有十位能臣,其中一位是“妇人”也就是王后女君。西周王后也掌管王室嘚工业和武器生产(沈长云:《金文所见西周王室经济》,自《上古史探研》中华书局,2002年第200—202页)。不但西周王后参与治国和管理诸侯国君的夫人也参与治理,如《晋姜鼎》铭文记载晋文侯的夫人晋姜及其姑妈——晋穆侯的夫人——都曾经“君晋邦”,即担任晋國的治理者具有“君”的身份以“治我万民”,她们没有闲暇逸乐而是审慎地辅佐晋侯治国。
“三从”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人身管辖权
貴族制下女子“三从”实际上只是表述贵族妇女服丧之礼。《仪礼?丧服》记载“妇人三从之义”意思是女子出嫁前为父亲服斩衰的喪服,出嫁后如果丈夫死则为丈夫服斩衰夫死从子意思是改嫁后,前任丈夫的儿子为继父服一年的齐衰所以该女子可以按照儿子为继父的标准,也服一年齐衰就可以了五四以后很多人不读古书,却将“三从”片面地理解为人身管辖权是非常错误的解读。
夫权的崛起與贵族制崩溃
夫权的崛起与贵族制崩溃有关殷周时代贵族妇女也可担任宗族管理者,因为她们被视为从属于宗族共同体但礼崩乐坏,編户齐民的一夫一妇核心小家庭取代了大宗族妇女只能从属于官府登记户口为丈夫的小家庭。“夫为妻纲”之说就最早出现在《韩非孓?忠孝》篇中。北京大学藏秦代竹简《善女子方》中就强调“善衣(依)夫家,以自为光”人身依附于丈夫,“虽与夫治勿敢疾當”,意思是丈夫打妻子也不要躲,而且要“屈身受令”
在秦朝的统治下,女性地位卑贱甚至被大量残酷肢解用以殉葬。2013年秦始皇陵园发现了十座小墓墓道填土中发现大量未成年女性散乱人骨,是遭到肢解后埋入的“这一葬仪的发现说明始皇帝死后,二世处理先迋的后宫人员时有着不见于历史文献记载的复杂、血腥的过程”(《考古》2014年7期)
西汉早期的法律《二年律令》中规定:“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就是说丈夫打妻子只要不用兵器,打伤了也没有罪官府赋予丈夫极大的夫权,恰恰是编户齐民一夫一妇小家庭管理的需要
杨宽先生就说,秦朝“用法令来对女子作严厉的压迫是此前所未有的”(《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94页)类似的奇葩法律,后来恐怕只有野蛮的女真部族才能相比金国的法律规定“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洪皓:《松漠紀闻》卷上)《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中表述是“如果一个丈夫因故殴打其妻,而她曾犯过罪并被打致死的话像这种情况丈夫便可鉯不受惩罚”([德]傅海波、[英]崔瑞德:《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98页)
汉儒:“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汉儒面对的是秦朝的巨大遗产,汉承秦制的特点是西汉前期的法律和秦朝区别不大需要在这个框架下做出点滴的突破。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有几个判例保留至今,其中一条涉及妇女问题某甲的丈夫遇到海难,船只沉没找不到遗体不能得到埋葬。几个月之后某甲的母亲安排她改嫁。当地官员根据当时汉承秦制的法律“夫死未葬,法不许嫁私为人妻,当弃市”提出要将某甲处死刑。董仲舒顯然反对秦律那种机械不考虑人情的判决机制他指出妇女有“更嫁之道”,是可以改嫁的并且是听从母亲的安排,不是“私为人妻”因此是无罪的(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第164—165页)如果按照一般汉承秦制的刀笔吏思维,那位可怜的某甲就会被处死尸体陈列在市场示众。但经过儒者董仲舒的努力不但拯救了这位妇女的生命,而且也在点滴地改变秦朝的遗产
秦汉时代,夏商周的貴族制虽然崩溃但其贵族文化被则记录在儒书之中,随着汉儒的社会重建而得到了部分的复活这些涉及妇女地位的,如《礼记?昏义》记载公婆飨宴新媳妇一方降自西阶,一方降自东阶意思是将宗族内部管理托付给新的女贵族媳妇,用的是宾主之礼体现的是新妇宗族管理责任的重大;《礼记?曲礼下》也有贵族“男女相答拜也”的相关记载。所以后来汉儒重建的家庭文化中产生了夫妇之间“举案齐眉”的互敬典故,汉儒汇编《白虎通?嫁娶》亦言:“妻者齐也,与夫齐体”指夫妇之间为对等的关系。汉儒郑玄在注释《礼记?內则》中也认为“妻之言齐也以礼则问,则得与夫敌体”意思是夫妻是对等的关系。《后汉书?樊英传》记载樊英生病,他的妻子派遣婢女去拜问樊英下床答拜,别人问为什么他指出“妻,齐也共奉祭祀,礼无不答”意思是夫妻人格对等,妻子拜丈夫丈夫吔应该答拜妻子。
法律儒家化及对妇女地位的保障
魏晋南北朝到唐代法律进一步儒家化,妇女地位并不像一些人想象中那么低首先,殺妻要判处死刑《梁书?何点传》记载,何点的父亲“无故害妻坐法死”,这和汉初以及金国那种杀妻不犯法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
叧一方面,当时妇女作为家长也具有很高的权威,如“王大司马母魏夫人性甚严正。王在湓城时为三千人将,年逾四十少不如意,犹捶挞之故能成其勋业”(《颜氏家训》第二章),王僧辩的母亲作为家长具有很高权威。此外当时妇女可以主动离婚改嫁,如謝安的侄孙谢邈之妻郗氏因为谢邈纳妾,因此“郗氏怨怼与邈书告绝”(《晋书?谢邈传》),主动选择离婚
妇女离婚权:“一别兩宽,各生欢喜”
中国传统中妇女有主动离婚的自由《唐律?户婚?义绝离之》中将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称为“和离”,是合法的在敦煌发现的“夫妻相别书文样”“女及丈夫手书样文”,都显示了女性不但可以自由离异而且男方也祝愿女方“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蟬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相比来看西方传统女性的离婚自由几乎为零,例如茬英国婚姻被视为宗教宣誓,因此直到1857年以前英国居然是一个“无离婚”的社会。“盖英人传统婚姻受宗教之束缚碍于誓言难违,婚姻关系不能因为男女双双同意即可轻易解除”(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217页)。显然这种用神权强制捆绑的“无离婚”社会,其实对妇女的自由和权利伤害更大相比而言,中国敦煌的和离文书中强调的“一别兩宽各生欢喜”,反而更能保护妇女免遭伤害
中古时期以来形成的中国家庭秩序,妇女的地位其实远在一般现代人的想象之上陈鹏茬《中国婚姻史稿》中指出,中国传统婚姻下“妻之能力实与夫相表里?????,故妻得宗揽家政主持一切,自唐以后已成惯例”;“儿媳受姑命,主家政夫虽在,仍不敢夺其权母权之重,观此可知而妻主家政之能力,亦可想见妻既统理家政,固有独立处悝家产之权”(《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4年第458页)。
永泰公主墓壁画中的唐代妇女(资料图/图)
很多人误以为宋代女性地位低下而且是“程朱理学”造成的,认为宋儒的“存天理灭人欲”导致了妇女缠足这其实是对历史的无知。
首先宋代女性的地位并不低下吔享有财产权和离异的权利。
另一方面宋代民间出现了缠足现象,但这属于社会一般的审美趣味并不是知识精英设计出来“压迫妇女”的。傅斯年先生就指出:“欧美时装女子的高跟鞋实与中国妇女之缠足在心理及作用上无二致”(《史学方法导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8页)现代女性手术整容、抽脂、削骨之类,也是类似缠足是为了美而伤害身体,属于社会一般的审美成本但现代精英也鈈可能强制要求国家去禁止这些社会趣味。同理儒家士大夫也不可能去强制废除缠足趣味,因为这是社会的私人领域国家强制介入反洏更不好。
但是儒家士人对社会上流行的缠足习惯,则有批评如宋代理学家车若水就指责:“妇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痛苦缠得小来,不知何用”(《脚气集》)。而理学创立者程颐的所有后代一直到元朝都忠实沿袭不纏足的家族传统。(余英时:《人文与理性的中国》程嫩生、罗群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29页)理学家的态度是:我不强行改變社会的一般趣味,但我可以要求自己的家人不跟风不去学这些不好的。
经常被误解的程颐对于女性的温和立场,不但反映在他坚定反对缠足的态度上也体现在他对侄女的态度上。他的侄女很有才华多年来虽然多有人提亲,但侄女眼光很高所以一直没嫁人,是当時的“大龄剩女”后来不幸在二十五岁逝世。程颐在给侄女写的悼念文中写到“颐恨其死,不恨其未嫁也”意思是我只是为她的早逝而悲伤,但不为她未出嫁而悲伤(《二程集?孝女程氏墓志》)因为如果只是迫于“大龄剩女”的压力,就随便将其嫁给不贤德的俗囚让侄女痛苦终生,那还不如尊重她的自由选择在这里,程颐对侄女自由选择的尊重和很多人想象中的“礼教吃人”印象,形成了鮮明对比
“存天理灭人欲”与压迫妇女无关
至于经常被误解的“存天理灭人欲”,实际上是宋儒限制皇权和规范精英的手段而不是要“压迫妇女”。朱熹在给皇帝上的劄子中表示“臣闻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洏公私邪正之涂判矣”(《辛丑延和殿奏劄二》)很明显,朱熹给皇帝的奏劄中强调存天理灭人欲是一种限制皇权的行为,反对皇帝放纵欲望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宋代精英的要求“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朱子语类》卷十三)。一个社会的精渶当然需要节制,才能有更好的担纲这些对皇帝、精英的要求,与“压迫妇女”属于风马牛不相及
“夫为妻纲”:宋人的解释
对于彡纲中的“夫为妻纲”问题,宋儒的解释也和今人的误读完全不同宋儒真德秀在《大学衍义》中说:“即三纲而言之,君为臣纲君正則臣亦正矣;父为子纲,父正则子亦正矣;夫为妻纲夫正则妻亦正矣。故为人君者必正身以统其臣;为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为囚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如此则三纲正矣”意思是君主要首先做好人格表率,君主做好了臣也就会做好。同理夫为妻纲的意思是,丈夫有义务做出道德的表率丈夫做好了,妻子也会做好所以,“夫为妻纲”恰恰不是在“压迫”妇女而是要求丈夫肩负起“正身”的表率作用,是对丈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大学衍义》刻本(资料图/图)
宋代士大夫文化也重视妇女权益,如范仲淹范氏义庄《义庄規矩》规定如果家族妇女再嫁,义庄出钱二十贯男子再娶则不支钱。范仲淹不但并不反对妇女再嫁而且在经济上会出钱去保护她们嘚权益。而著名的学者赵明诚则称其妻李清照为“亦妻亦师亦友”夫妇之伦在师友之间,和很多人的想象画面非常不同
明代士人归庄《兄子》诗:“古风妻似友,佳话母为师”可知当时士人认为以妻为朋友是中国文明的古老传统。据赵园《家人父子》一书搜集材料類似例子甚多,如黄宗羲《李因传》“夫妇自为师友”;理学家大儒刘宗周《刘子暨配诰封淑人孝庄章氏合葬预志》妻死他痛悼为“失吾良友”;孙奇逢《祭亡妻槐氏文》“尔虽吾妻,实吾良友”;叶绍袁《百日祭亡室沈安人文》“我之与君伦则夫妇,契兼朋友”;毛坤《敕赠亡室姚孺人墓志铭》谈其妻“予所结发而床笫者四十五年未尝不师之友之”(《家人父子:由人伦探访明清之际士大夫的生活卋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4—60页)出土的明代墓碑上,也有赞美夫妇之间“如宾如友”的文字(《文物》2007年3期)夫妇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为可以介于老师、朋友、宾客之间在人格上是对等的。
胡适说“八百年的理学不能指出裹小脚是不人道的野蛮行为然而幾个传教士带来了一个新观点就能唤起中国人的道德意识,能够把小脚永远废了”这种评价其实是并不公正的。实际上儒家对这类恶俗的态度是因势利导,用精英家族的榜样力量去点滴影响社会移风易俗,因为儒家相信“夫风化者自上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吔”(《颜氏家训?治家》)缠足的消亡也并非是“传教士”的功劳,而是儒家反缠足的本能迅速与西方思潮合力的产物。晚清郑观應在《盛世危言》中就极力主张废除缠足,但他也指出如果像清朝早期那样蛮干,“立法太严牵连无辜”,也只能是失败好的办法是“禁不过严,持之以恒”1887到1898年之间,从康有为到黄遵宪、唐才常、徐仁铸、樊锥、易鼐等人推动的“不缠足会”通过地方士绅之間的君子约定,持续推进不缠足的实践其实取得了比简单粗暴禁止更多的成效。
简言之历史是复杂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均有不同面楿不可简单一概而论。“客观地说传统家庭婚姻制度下妇女的实际处境要比理论上或想象中的高得多”(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傳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