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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由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主办的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第十二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决赛在辽宁沈阳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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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徐州市第二届全民健身运动会职工部游泳比赛在徐州奥体中心游泳馆圆满结束,徐工集团代表队夺得徐州市第二届全民健身运动会职工部游泳比赛团体总分第一名。 本次比赛包括县(市)、区及各企、事业单位26支代表队参加,比赛共进行了33轮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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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至9月2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技术委员会在深圳市召开标准审查会,徐工环境公司作为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出席此次会议并参与了《扫路车》产品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的起草。

9月19日下午14:00, 销售公司党委群团工作会议在销售公司二楼会议室顺利召开。销售公司党委干事、工会委员、团委书记及委员20余人参加了会议,销售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曹英主持会议。 首先,曹副书记以党的群团工作意见、工作原则、重点工作三个方面阐述了党的群团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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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凌晨三点五分 强悍的“莫兰蒂”台风歇斯底里地正面袭击了厦门 就在那一小时里 凝聚了几代人心血的美丽厦门遭受重创,满目疮痍 ▲台风“莫兰蒂”过境,厦门满目疮痍 台风可以随意肆虐一座城市。

就在这个秋天,中国东北的农户已经切实收获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带来的好处。 2014年雷沃重工收购了全球高端农机具品牌——马特马克。这个曾经的“老外”品牌在中国的玉米地有着怎样的表现呢? 秋收在即。

9月15日,今年第14号台风“莫兰蒂”正面登陆厦门,本次台风的超强破坏力对厦门各区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四处可见倒伏的树木,电力水力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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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蔡伟强出差去西安拜访分公司老板,路过西安火车站拍摄一组相片给报社!

这是谁的老公?谁的爸爸?又是谁的儿子? 这只是一个有责任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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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创始人蔡伟强80后呼吁年轻人们,愿年轻的你不让生你的人受苦,愿年老的你不让你生的人受苦!

纳川创始人蔡伟强二手空空开始创业,专注于地基与基础行业十七年,中原首家上市企业,全国30多个省都有他分公司,是一位年轻企业家、慈善家、文学爱好者、歌手等融为一体的80后成功青年创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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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肖亚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蔡伟强,男,仡佬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姚长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同事。

被告张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7层64号,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姚长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9号付1号院5号楼16号,公民身份号码**********3156010,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华、肖亚明与被告蔡伟强、张楠、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纳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亚明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万军,被告蔡伟强、河南纳川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姚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多年朋友,从2013年9月到2014年11月,被告先后四次总计向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整,后一直依约付息,直到2015年4月,利息和本金不能支付。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蔡伟强、张楠共同偿还原告款项88万元,利息30.6万元,总计人民币118.6万元;2、被告河南纳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蔡伟强、河南纳川公司共同答辩称,对借款本金88万元没有异议,借款利息也没有异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原被告双方身份证、原告结婚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蔡伟强系河南纳川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组证据,借据4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第三组证据,银行票据5份,证明原告分4次将借款支付给被告。

被告蔡伟强、河南纳川公司共同质证称,对第一、二、三组证据均没有异议。

被告蔡伟强、张楠、河南纳川公司未举证。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庭审查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3年9月8日,被告蔡伟强、张楠向原告张华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蔡伟强及妻子张楠(担保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其本人和纳川公司经营需要,现借到张华(身份证:)人民币伍拾万元(元),还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3分/元,利息总额共计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借款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则仍按照原利率计息。借款人若违约,愿意用自己及自己开办的公司的所有资产来偿还借款及利息。特立此据。附:蔡伟强、张楠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蔡伟强、张楠在借款人处签字按印,被告河南纳川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2013年9月9日,原告张华将50万元汇入被告蔡伟强银行账户。

2014年6月9日,被告蔡伟强、张楠向原告张华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蔡伟强及妻子张楠(其担保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人经营需要,现借到张华(身份证:)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息5750元,利息总额共计叁万肆仟伍佰元(34500.00元)。期初付息,借款到期时,归还本金,结算全部利息。若不能按时还款,则仍按照原利率计息。借款人若违约,愿意用自己及自己开办的公司所有财产来偿还借款及利息。特立此据。附:1、蔡伟强、张楠身份证复印件;2、蔡伟强银行卡汇入账户: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户名为蔡伟强,卡号62×××90”被告蔡伟强、张楠在借款人处签字按印,被告河南纳川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2014年6月9日,原告张华将23万元汇入被告蔡伟强指定银行账户。

2014年9月19日,被告蔡伟强、张楠向原告张华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蔡伟强及妻子张楠(其担保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人及公司经营,现借到张华(身份证:)人民币拾万元(元),还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3500元。若提前还款,则按天计息。若逾期不能按时还款,则仍按照原利率计息,期末还本付息。借款人若违约,愿意用自己及自己开办公司的所有财产偿还借款及利息。特立此据。附:借款人相关资料,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户主:蔡伟强,卡号62×××90”被告蔡伟强、张楠在借款人处签字按印,被告河南纳川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2014年9月19日,原告张华将10万元汇入被告蔡伟强指定银行账户。

2014年11月13日,被告蔡伟强向原告肖亚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经营急需资金,故借到朋友肖亚明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以银行到账为准,借款期限壹个月,超出1个月按照月息1250元/个月支付利息。蔡伟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90。”被告蔡伟强在借款人处签字。2014年11月13日,原告肖亚明将5万元分为2万元和3万元,汇入被告蔡伟强指定银行账户。

另查明,原告张华、肖亚明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蔡伟强、张楠、河南纳川公司向原告张华、肖亚明出具三份《借据》、一份《借条》,且原告张华、肖亚明依照约定将相应款项汇入被告蔡伟强账户,原告张华、肖亚明与被告蔡伟强、张楠、河南纳川公司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约定义务。被告蔡伟强、张楠未按照《借据》约定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蔡伟强、张楠共同归还借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蔡伟强未按照《欠条》约定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蔡伟强、张楠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院仅对被告蔡伟强承担范围内予以支持。

被告河南纳川公司在三份《借据》的保证人处盖章,对被告蔡伟强、张楠在83万元及利息的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河南纳川公司对借款88万元及利息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83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伟强、张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华、肖亚明83万元及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蔡伟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华、肖亚明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张华、肖亚明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74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20474元,由蔡伟强、张楠、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一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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