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的不好,但我买了觉得不好卖了又觉得好房子知假买假更不好

去年9月,上海市民何正其、徐洪兵因知假买假索赔,被当地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37天后,检方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警方撤案。之后二人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今年3月底,上海警方向何、徐赔礼道歉,并分别给予一万元“补助”。4月23日,本报对该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随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rn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有权利索取相应赔偿。知假买假索赔是否违法?知假买假者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何在?在现实中会发生的知假买假索赔者索赔场景里,哪种索赔方式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期特邀请法律专家对此予以解答。

rn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n [合法正当行为]

rn 商家销售的商品确有问题,知假买假者用合法手段索赔,额度在法律范围之内。

rn ●洪道德:敲诈勒索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意味着该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知假买假索赔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性。没有非法性又何来犯敲诈勒索罪呢?

rn ●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就是违法经营者实施商品欺诈行为或者服务欺诈行为。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不论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还是知假买假者,都有权向其索赔,令其承担“退一赔三”,或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管是真正的消费者买假索赔,还是知假买假者索赔,其对净化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无论任何人,在这个问题上都不能站在违法经营者的立场上,为违法经营者喊冤叫屈,为他们作合法性辩护。

rn 商家销售商品确有问题,知假买假者的索赔额度在法律范围之内,索赔时向对方提出,若不赔将诉至法院或向媒体公开其违法犯罪事实。

rn ●肖中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3个:一是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是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

rn 判断知假买假索赔者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要看索赔额度是否有法可依;其次要看法律之外是否有基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即从社会的公序良俗等方面考虑索赔要求是否正当;再次要看索赔数额和受到损害的程度是否相符。

rn 该情形中,知假买假索赔者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索赔,其行为整体上也有一定的正当性,不能判定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而诉至法院或向媒体曝光都是合法的维权行为。因此该情形属合法维权。

●孟勤国: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手段包括恶言相向、用恐吓的方式使对方产生心理恐惧,比如“如果不给我赔,我就怎样怎样”等扬言伤害对方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言行。但“不赔我将诉诸法院、媒体”等并不在威胁言行之列,因为这些都属于维权人通过社会寻求帮助、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不法经营者原本就应该承担的责任。该情形中,知假买假者要求法律范围内的赔偿额度,并希望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因此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rn ●刘俊海: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媒体有权对违法事实进行曝光,索赔人上诉也是其合法权益。但如果经营者确实没有造假,消费者找媒体污蔑商家,则消费者和媒体都构成名誉侵权,应该承担责任。

rn 商家销售商品确有问题,知假买假者提出天价索赔,索赔过程中与商家理性协商,没有过激言行。

rn ●刘俊海:知假买假索赔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如果说商家觉得索赔数额过高,商家可以选择不赔,消费者诉至法院就行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挺好。如果遇到知假买假者索赔金额过高的情况,我认为还是应该在法制、理性和民事的轨道上解决问题,这不是《刑法》干预的范围。

rn ●洪道德:我们不可以要求全社会都有一致的认识,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哪怕这种主张在对方看来可能很荒唐。索赔者认为只有天价赔偿才能抵消经营者对他的侵害,这是索赔人的看法,经营者可以不同意。若索赔者索赔过程中没有使用任何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做出天价赔偿,这种情形就属于民事纠纷里的“漫天要价,就地还钱”。如果你不能接受我的“漫天要价”,完全可以来一个“就地还钱”。

rn 无论索赔要求是略微超出法律规定还是天价索赔,这种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双方可以对此进行协商。只要索赔人没有采用以人身安全或名誉等作为要挟的手段,便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向媒体曝光和诉至法院都是合法的维权手段。

rn 总而言之,维权手段最关键。光有“荒唐”要求没有违法手段,要求本身不能被看成违法行为。

rn [涉嫌敲诈勒索]

rn 商家销售商品无任何问题,知假买假者采取调包等方式“以次抵好”并向商家提出索赔。

●吴景明:判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确定其所购商品是否的确为“假”。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新《消法》“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这就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该情形中,商品本身不假,索赔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顶替,或购买前先将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这类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

rn 商品确有问题,知假买假者的索赔额度在法律范围之内,索赔时采取要挟、胁迫等手段,如声称“如果不赔将伤害对方或对方家人”等。

rn ●肖中华: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手段向被害人或单位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威胁或要挟的手段通常包括,提出将要向对方实施暴力、揭发对方隐私或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对方名誉等,使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和压力。这种要挟要以是否达到精神上的胁迫程度为标准,即考虑被害人是否感受到并产生恐惧。如果知假买假索赔者以这种威胁安全的方式索要赔偿,并造成了对方的恐惧,则涉嫌敲诈勒索。

rn ●洪道德:现实中确实有很多这样的案例,维权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都能说得通,但当事人采取了非法手段,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方式获取“理所应得”的赔偿。毫无疑问,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胁迫索赔的手段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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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酒老板知假买假又卖假

俗话说得好,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不,一个商家因销售假冒的歪嘴郎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继而找到商家要索赔10万元的损失。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裁定,因商家知假买假卖假,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利益,不予主张。

陈某从2010年开始在渝北区洛碛镇从事酒水批发业务。2014年2月,朱某找到陈某,声称需要一些不贴经销商标识的、价格便宜的贵宾郎酒,也就是市场上的歪嘴郎酒。

朱某要的到底是什么酒?案发后,陈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陈述,自己其实知道:“我们做酒水批发生意的人都清楚,真的歪嘴郎酒都贴有经销商的标识,不贴经销商标识的就是假酒。歪嘴郎酒的价格都是厂家定了的,真酒每件要200多元。所以,朱某说的价格便宜的意思,也是说要假酒的意思。”

之后,陈某以每件120元的价格,分两次进货500件假歪嘴郎酒,再以每件163元的价格批发给朱某,获利2万余元。朱某买酒后以每件180元的价格批发给赵某。然而,赵某刚进货,就被郎酒公司打假办发现,向警方举报后查获。经过协商,朱某赔偿了赵某假酒损失近5万元,并和郎酒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5万元来了结假酒事件。陈某也向郎酒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朱某一直认为,自己在这一起假酒事件中损失惨重,想找到上家陈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今年1月,朱某将陈某告到了渝北区法院,声称当初之所以向陈某买酒,是陈某承诺有任何问题会负责。如今,陈某承认当初所卖的酒是假冒的,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晓是假酒,陈某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知假贩假。因此,朱某向陈某索赔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朱某、陈某向警方作出的陈述,朱陈两人明知涉案的未贴经销商标识的歪嘴郎酒为假冒商品,而进行买卖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作为原告的朱某之前对郎酒公司和赵某作出的赔偿,应认为是因其知假贩假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朱某要求陈某来赔偿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渝北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因朱某未缴纳上诉费,市一中院裁定按朱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天强律师称,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的商品,就有权利依法索赔,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目的,是利用法律漏洞获取高额赔偿,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索赔是否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目前,有些法院比较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但也有一些法院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

贺天强表示,确实出现了职业打假人只要商家妥协拿钱走人,成了职业打假潜规则,这需要法律来进一步规范。

与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不同,经营者知假卖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刑法处罚。

贺天强律师介绍,《刑法》对知假卖假的行为对应的罪名有10种以上,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

贺天强提醒,作为经销商应该杜绝购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严格进货渠道,依法诚信经营,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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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表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他表示,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实际上,在《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消法》实施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购假索赔之风在全国各地盛行,此种现象被称为“王海现象”,王海们的做法成为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仍然还是一种探索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案例?知假买假获十倍赔偿

  【案情介绍】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且明知其中价值// false report 4501 [提要]昨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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