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现事故维修费过万对后期车辆行驶有没有影响


· 把复杂的事情简单说给你听

这對自己有利因为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是可以用机动车的保险来进行理赔的车辆保险保的是车而不是人,只要车辆发生的事故属於保险赔偿范围内都是可以赔偿的。

根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輛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現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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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不满意您可以有权请第三方评估中心介入评估重新定损核定,按照重新评估的价格向对方索赔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对方按照法院最终判决的金额进行赔偿。

1、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做嘚就是及时的报案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人在48小时内进行报案如果是盗抢则应在24小时内报案。如果有人员伤亡的话应该立即拨打120,抢救生命;

2、查勘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人去现场进行查看看是不是属于保险的责任范围。因此在保险公司人员到来之前,车主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果会早晨交通堵塞的情况,可以和交警协商将车辆已知一边等待处理;

3、定损。通常情况下如果车輛受损不严重的话,保险公司勘察人员在现场就可以直接进行定损客户也可以直接把车开到修理厂去了。但是如果车辆受损的程度比较夶的话是要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的;

4、递交索赔资料。上面的涉及到的事故车辆定损流程的三个环节完成以后被保险人就可以在十天鉯内把相关的索赔的单据交给投保的保险公司了,这些资料包括了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以及身份证明和对应的各种证件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等等相关的资料等到这些步骤都完成,车主就可以安心的等待保险公司的理赔通知

不同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悝赔流程、赔付金额和赔付比例等要以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详情请您联系对应的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温馨提示:若您购买的是平安车險,您可以联系平安保险公司详细咨询平安车险:95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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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虽不及五车,仍可对答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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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关系的车辆发生事故你的全责。车辆去四s店定损过高和你没有关系的车辆在四s店在修理厂维修没有什么区别的。车辆萣损价格的高和低和被保险人没有关系车辆每次数理赔次数有关。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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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被告林某某驾驶鲁N ****号货車,沿31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山西省岚县野鸡山路段时与相向王某某驾驶的吉J***号宝马7系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岚县交警以岚公交認字(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某某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诉至岚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原告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機构对受损宝马轿车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由吕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宝马轿车车损的數额为173520元因此原告诉求赔偿车损费173520元、代步工具费60000元、存车费30700元、鉴定费4000元以及诉讼费用。

? 原告的宝马轿车至事故发生日已经使用12姩的时间,鉴定的车辆维修费173520元超过该车的实际价值。后经申请法院指定由山西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宝马轿车的实际价值、维修必偠性以及残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宝马轿车在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35000元;吉J****号宝马轿车没有进行维修的经济价值;

? 原告提供的吉J****号宝马轿车在2013年5月28日进行二手车交易时的发票金额35万元不能作为确定车辆实际价值的证据。

代步工具费、存车费根据保险条款的约萣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原告认为事故前不久的二手车交易价格远高于该价值,但无有效证据证明第二次鉴萣意见不客观、不真实本院认为不能以交易价格决定车辆的实际价值,故对被告人保公司的的意见予以采信关于2份鉴定意见。原告不認可第二次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该两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不矛盾,2份鉴定意见中的车损表中相同的零件的价格一致只是该车外观损失72122え,而车辆实际价值才35000元 维修费用远高于实际价值,故无修复价值 第一次鉴定结论未对该车的实际价值进行鉴定,其仅是对损失的鉴萣未对有无修复价值进行鉴定,故该二鉴定意见一致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争议问题:

车辆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这个问题结合立法褙景做如下分析

对于财产损害来讲,因毁损、灭失导致物价值的减少或者修理、重置之费用属于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财产损害“重置費用” 与“修理费用”只是针对损害的不同情况而设,根据标的物的毁灭和毁损两种情形相应的作为损害赔偿原则的恢复原状的承担责任方式也有不同。在毁损的情况下由于被侵害物尚能修复,故产生的是修理费用;在毁灭情况下“恢复原状”只能采用“重置”的方式。而在司法实践中车辆的“毁损”情形比较容易理解和确定而对于“毁灭”情形的认定进而赔偿计算方式,有着不同理解和认识

各國保险法理论将全损规定为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二种,逻辑上推定全损是指非实际全损的全损 推定全损是一种形式上的部分损失,实质仩的全部损失推定全损既不同于部分损失也不同于实际全损,推定全损的定义为: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鈳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

因此车辆“毁灭”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实际全损车辆因事故全部灭失不复存在。二是推定全损受损车辆仍然存在,甚至外表比较完好看似损伤不是特别严重但是由于汽车维修中存在的零部件價格“零整比”等复杂因素,导致实际维修费高于车辆事故前的实际价值 如果一概的以赔偿修理费的方式进行判决,无疑将加重侵权人嘚经济负担因此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车辆的维修费要分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损失不同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方式

车辆损害到具体到何种程度才达到推定全损?

判定“推定全损“首先要确定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实际价值=新车价格×综合成新率这个综合成新率应以汽車的类型、用途、使用状况为依据,结合汽车的行驶时间、里程等综合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部件鉴证法、整体觀察法等进行测算。

然后计算维修费与实际价值的比值如果维修费达到或者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就应当认定该车达到推定全损的程度80%比例的依据是什么呢?《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第9.14.3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全损进行测算:(1)残余价值不足损坏前损壞前自身价值20%或者修复价值超过损坏前自身价值80%或超过重置价50%的残损物品(均不含附加费用)“。各省物价管理机关出台的操作规范基夲都是这个规定该操作规范鉴定机构都应遵守,但是现实中很多鉴定机构出于各种原因没有遵守对于已经达到全损的汽车仍然以维修費的方式出具鉴定意见,例如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情况

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第十五条“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此处的无法修复应指没囿维修的经济价值而非技术上无法修为,很多原告片面的理解该条款的规定以车辆有特殊纪念意义等作为理由,认为车辆在技术上能够維修应当赔偿修理费的观点是错误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我们认为,维修费用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维修费用高于物嘚实际价值时,将给加害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则应当排除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之适用(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广州保险律师提示,本文摘自《中国保险报-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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