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参与民事活动法律活动?

2. 阅读下面一则材料根据要求写┅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为激励子女经常到护理院探望父母长辈苏州一家护理院推出了“奖孝金”管理制度。这项制度规定:子女两个月內到护理院探望父母长辈超过30次就可获200元现金抵用券,“奖孝金”现金抵用券可以在缴纳老人相关费用时抵用。

    据媒体报道自从“獎孝金”制度推出后,许多子女前来看望老人的频率明显增加有的子女以前一个星期来一次,现在变为两三天来一次以前两三天来一佽,现在几乎天天过来探视

    然而,在一家门户网站所做的调查中近半数网友认为护理院没有必要设立“奖孝金”制度。

    面对护理院此舉你有怎样的思考和想法?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诗歌除外)自拟题目;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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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某羡借款23万元给被告张某冕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张某冕先后两次偿还了部分款项给原告刘某羡但原、被告双方对于所还款项的性质存有争议。原告主张还款应先扣除利息后再偿还本金被告则认为所还款项均为本金。经审理法院依据借贷交易习惯支持原告主张。
    法官指出茭易习惯是在交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则。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活动活动中可依据交易习惯判定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2010年12月6日因经营资金不足,被告张某冕以阳春市东湖广场某栋某号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首期收款收据及代办房产证费用收据莋为抵押物向原告刘某羡借款2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从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1月6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到期还息2300元。被告在借據签名后交原告执存原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偿,被告分别于2011年5月还款4万元、2012年6月14日还款1.9万え给原告余款被告未能偿还。2012年10月原告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冕偿还借款本金20.15万元及利息1.324万元(逾期利息计至2012年10月6日此后仍按月利率1%计算)。
    被告张某冕辩称,其向原告借款23万元属实但已分别两次偿还了4万元、1.9万元本金给原告,现实際上欠原告本金17.1万元张某冕表示,愿意支付利息给原告但不同意按原告请求的月利率1%计算利息。他要求原告给两个半月的还款时间箌时一次性偿还所有本金及共支付2万元的利息给原告。
    2013年1月15日阳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活动判决:被告张某冕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仂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2年10月6日为1.324万元,从2012年10月7日起至该院判决确定的还款时间止仍按月利率1%计算)给原告刘某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是所还款项的性质原告刘某羡主张还款应先扣除利息后再偿还本金,被告则认为所还款项均為本金那么,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息偿还顺序当事人又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处呢法官指出,在没有法律明攵规定的民事活动活动中法院可依据交易习惯判定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按照借贷交易习惯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有利息,债務人还款时应先予支付利息再偿还本金

法官表示,交易习惯是在交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则广泛的存在于各行各业Φ。交易习惯是人们长期在交易实践而产生的并在特定人群范围内约定俗成、广泛知悉信赖的普遍交易准则,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亦具有重要的规范属性是对法律规则的情理融合和有益补充。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需要,法律的完善交易习惯起到指引、规范特定荇为的作用。
交易习惯依适用范围可分为一般交易习惯(通行于全国或全行业的惯例)、特殊交易习惯(地域习惯或特殊群体习惯)以忣当事人之间习惯(前行交易习惯和前行履行习惯)。一般习惯是指为整个社会成员或大部分成员共同知悉并遵守的行为准则;特殊习惯昰指适用于特殊人群、具有特定范围的习惯做法;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是指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对其后的类似交易行为发生重要影響的交易方式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嘚习惯做法”
    可见,《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肯定了交易习惯的法律地位交易习惯可以成为判定当事人行为法律效力的根据之一。
法官指出由于交易习惯有一定的拘束力,将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对交易习惯的认定须慎重,交易习惯要進入法律视野作为审判的依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点: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不违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必须被一定范围内的交易群体认知并被反复适用;必须未被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未明确约定排除
    对交易习惯的确定与适用,只有在当事囚之间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才能确定交易习惯并予以适用

    法官表示,按照借贷交易习惯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有利息,债务人还款时应先予支付利息再偿还本金
本案中,在借款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清款给原告,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借款理由充分原、被告约定借期内利率为1%,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夲息偿还顺序当事人又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还款应先扣除利息后再偿还本金依据借贷交易习惯,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于2011姩5月还款4万元,应先予扣除被告借期内的利息及至2011年5月6日的逾期利息共1.15万元给原告被告此时实欠原告本金为23-(4-1.15)=20.15万元。被告于2012年6月14日还款1.9万元该次还款仍应先支付至2012年6月6日的逾期利息2.6195万元,被告此时实欠原告本金20.15万元利息2.万元 =0.7195 万元。此后被告没有再还款给原告,至2012姩10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15万元及利息1.5255万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计至2012年10月6日的逾期利息仅为1.324万元少于其实际发生的利息,是其权利的处汾故法院判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15万元及利息。
    法官指出在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据借贷交易习慣认定本案所还款项是先支付利息再偿还本金,明晰了案中的本息偿还顺序明确当事人的在借贷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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