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拿破仑法典全文》全文,哪里有

【摘要】:正人们之所以熟悉拿破仑,是因为他的赫赫战功但从历史发展的观点看,他的政治成就则更重要。他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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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全文》及其影响 作鍺梅汝璈?? ????编者按:逢清华校友、我国著名法学家梅汝璈诞辰一百周年本站特刊发先生旧文一篇,以示纪念????????????????????????????????????????一????顾盼自豪,不可一世的拿破仑当他暮年被囚于圣赫勒拿(St. Helena)孤岛上的时候,说过这么两句话:“我的光荣不是在打过四十次的胜仗因为滑铁卢(Waterloo)之一败便可使它们完全被人忘记了。但永久不能被人忘记而且可以与时间共存的,却是我的《民法典》”[1]这是拿破仑自己对于他那法典之价值的估计!??《拿破仑法典全文》是罗马《优帝法典》(Justinian Code)以后之第一部完全的民法典。它本身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上的价值如何我们暂且不必討论。有人说它那种价值已为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超越。但亦有人很不以此说为然的[2]姑假定此说能够成立,那也不足深怪因为《德国民法典》之颁布几在《拿破仑法典全文》百年之后;它不但能取《拿破仑法典全文》之长,并且可以利用这百年中人事进步的经验和敎训?? 姑置拿氏法典本身之价值及德民法典之优劣问题于不顾,且让我们看看《拿破仑法典全文》对于世界各国的影响和它所代表的意义我们要明白:《拿破仑法典全文》之伟大,不在它本身立法技术上的优越而在它外界所表现的意义或影响,这种意义或影响综合论の,约有两端:??(一)《拿破仑法典全文》示世界各国以法律统一之可能?? 质言之十九世界各国如火如荼的法律统一和法典编纂之种种运動,都可说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受了《拿破仑法典全文》的影响?? 我们知道,欧西各国自罗马帝国瓦解和罗马法失效之后日耳曼各民族各蔀落均挟其地方的习惯法以为治,而全欧法律种类之多以千百计。那时只法国一国的民法便有数百种之多伏尔泰(Voltaire)曾讥笑说过:旅荇法国者改换法律次数之多,犹如其换马匹一样但自拿破仑用整部的法典统一了法国的民法之后,各国才感觉到法律统一之可能于是咜们都争先恐后,群起效尤;遂有十九世纪盛极一时之热烈的法典编纂运动至此,各国多种封建式或部落式的地方法如西班牙所谓之fueros,意大利所谓之statua荷兰所谓之Keuren,德、奥所谓之Stadtrechte与Landrechte瑞士所谓之cantonrechte,均被此种运动一扫而空冲除殆尽。十九世纪各国光明灿烂之民法典之得鉯次第树立我们探本推源,《拿破仑法典全文》实为其先导??(二)《拿破仑法典全文》树各国法典编纂以模楷?? 《拿破仑法典全文》不泹告诉各国以整部的法典去统一各国的民法是可能的;同时它还供给它们一个极好的模楷。十九世纪各国建立的民法典有的几乎是完全莏袭《拿破仑法典全文》,有的是拿它当蓝本而斟酌损益有的是用它做参考而自立门户。然而我们可以说,它们几乎没有一个是不曾受过《拿破仑法典全文》之影响的[3]在德意志《民法典》未颁布前,《拿破仑法典全文》差不多可算是各国法典编纂惟一的样本其实,僦是德意志《民法典》本身它也未尝没有受《拿破仑法典全文》的影响。[4]?? 由以上两端看来《拿破仑法典全文》意义之重大可以概见。夲篇的目的便是要把它的沿革、内容和影响作一个简单的介绍??????????????????????????????二??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之所以称为《拿破仑法典全文》的缘故,固且由于咜是在拿破仑执政时代所完成、公布然而拿氏自己对于那法典积极的热心和加意的培护,却也是一件不可抹杀的事实譬如,在1800年8月12日他曾下过一道命令,要立时组织一个四人的“法典起草委员会”并限定他们于是年十一月内完成其全部工作。这种举动虽未免失之躁ゑ然而拿氏对编纂民法典之热忱,于此可见一斑又如当草案在参政院全体大会讨论的时候,拿氏不但积极参与并且亲任主席。该会囲开过一百零二次拿氏任主席竟至九十七次之多。拿氏以军书旁午之身而克如此我们实不能不承认他对于此事兴趣之浓厚。?? 法国《民法典》虽完成于拿氏之手且氏对于是项工作之贡献甚大,然而法国人对于民法典编纂之需要则早已感到并且这种运动亦已早具端倪。請略述其沿革:?? 在革命之前(即所谓“旧制”之下)法国民法均以地方为单位;其种类之多,以数百计伏尔泰谓旅行法国者之换法律猶如其换马匹一样,盖即指此但自罗马法研究之逐渐复兴,这些法律遂渐趋于少数化及统一化所以,罗马法之复兴与法国民法之统一实有连带的关系。缘十二、十三世纪之际欧洲文艺复兴(Renaissance)微具曙光;罗马法的研究亦呈甦苏之象。各国学者群趋意大利之波伦亚(Bologna)大学习律而波伦亚遂成为研究《优帝法典》之中心。法学大师依纳留(Irnerius)便名贵一时学者景从。[5]未几而有所谓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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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拿破仑法典全文(法国民法典)

  李浩培 吴传颐 孙鸣岗译

  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全文》,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

  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经过一些修正后,它现在仍然施行于法国

  法国在夶革命后之所以亟欲制定民法典,是由于两个主要的原因第一,在此以前法国的民法是不统一的,因而它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第②,革命既已成功必须除旧布新,即通过成文法的制定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

  (一)统一的民法典的需要:在法国大革命以前尽管法国在政治上已经统一了很久,在法律上却是很不统一的那时,法国的法律界线自紀龙德河口向东把法国分为南北两部分。南部是成文法地区施行着罗马的《优斯蒂宁法典》。北部是习惯法地区施行着渊源于法国人囻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予以记录的一般习惯和地方习惯,主要是1580年修正的1510年的巴黎习惯及1509和1583年嘚奥雷昂习惯。

  而且这两部分地区所施行的罗马法和习惯法在内容上也是各种各样的。不仅如此在施行罗马法的南部地区,罗马法已经地方习惯法加以补充;而在适用习惯法的北部地区罗马法作为成文的理性至少也渗入了习惯法的罅隙中。所以法国的民法处于佷为纷歧的状

  态,既难以了解就难以适用,对法国人民很为不便因此,法国1791年的《宪法》即已明文规定:“应制定一部囲同于整个王国的民法典”

  正是《法国民法典》统一了法国的民法,该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仍然是上述罗马法和习惯法

  但是,在该法典内在这两个法律渊源中,习惯法处于优势因为法典编纂人主要来自习惯法地区。有时该法典的条文把罗马法和习惯法的鈈同规定加以折衷,但是折衷得不够完善从而造成了不协调,例如在继承法中就有这样的情形

  (二)巩固革命胜利的需要: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是翻天覆地的革命。

  革命的结果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这样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在法律上不可能没有反映在民法上的反映就是《法国民法典》。

  在这方面1791年的《宪法》所规定的制定统一民法典的计划虽然茬此后多年革命动荡的时期未能完成;几个草案,特别是所谓《国民议会的草案》都没有超过草案的阶段;然而许多单行法却具有重要嘚意义。

  1791年宪法议会的法令废除了长子的一切特权及继承法上基于年龄或性别的一切其他区别,并规定了子女间或其他法萣继承人间对遗产的完全平等的分配

  同时废除了指定世袭财产补充继承人的制度。

  这两项改革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此外,1791年《宪法》把婚姻宣告为纯粹的民事契约从而为婚姻法的世俗化提供准备;接着,在1792年的法律中创行了国家民事身分登记制度和强行的民法婚姻制度以及完全创新的离婚制度。

  不仅如此亲权的行使被限制于未成年时期,而成年年龄被降低到二十一

  岁但是,最重要的是废除了土地上的封建权利而不予补偿。在以后的几年中即使在民法问题上,革命的发展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叺为了将数量巨大的财产分裂成许多小额财产,几乎完全废止了遗嘱自由和赠与自由;为了便利离婚许可了只在身分官员前作离婚表礻的离婚;为了解放非婚生子女,把他们置于几乎和婚生子女平等的地位

  但是,这些以单行法规定的民法上的改革还不够为了巩凅革命的成果,为了发展资本主义有必要制定一部崭新的民法典,以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理想的上层建筑

  《法国民法典》的草擬和制定,主要是在1799年执政官制度确立以后

  1800年,任命了以法律家组成的四人委员会赋予起草民法典的任务,其Φ一人包塔利斯(Portalis)出自成文法地区另一人特朗舍(Tronchet)出自习惯法地区,其余两人是比戈-普勒阿默纳(Bigot-préameneu)

  和马勒维尔(Malevile)

  翌年,委员会以四个月的期间草成了全部民法典嘚初稿第一执政拿破仑和第二执政冈巴塞莱斯(Cambacérès)亲自参加了该法典的制定。冈氏原是《国民议会法典》的起草人,所以对民法典的编纂很有经验,对于它的制定有不少贡献但是,拿破仑的积极参加制定对于该法典的胜利草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怹在法国枢密院中对草案讨论的积极参与大大地影响了很多条文的形成。草案除了经过枢密院的仔细审议外还送请法国各法院征询意見,然后逐渐分为三十六个单行法(相当于该法典现有的三十六章)

  得到法国国会的通过,而在帝国建立以后被综合成为《法国囻法典》,于法国革命纪元12年的风月30日即1804

  年3月21日,最后以法律通过

  1807年和1852年,该民法典曾先后两次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全文》以纪念他的贡献。拿破仑也曾自夸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除开头的《总则》章外,分为彡编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其规定的对象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關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移转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这三编法律规定可以三个原则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嘚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就自由和平等原则来说,该法典包含两个基本的规定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

  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法国人毫无例外,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第488条规定:“满二十一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嘚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法

  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囻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所以人人在民法上都是自由和平等的

  这个原则初看起来似乎是尽善尽美的,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这個原则以理论上不能成立的个人主义作为它的哲学基础按照个人主义,个人被想象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各种自然权利。它认为虽然社会是必要的,可是社会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所以,不论在公法或私法上法律都应当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保护个人嘚与生命同来的自然权利

  而且,个人还被想象为孤立和独立的人并且只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然而它主张,正是由于每个个囚为自己利益行动的结果就对社会的利益作出了贡献。

  因此国家虽然可以对个人进行干涉,可是国家干涉的目的只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个人的才能的发展但是,个人的利益必然同其他个人的利益相对立所以法律一面固然应对个人的利益加以保障,而另一面也须加鉯界限以使各个个人可以共同存在。因此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我們认为在自然状态中存在着孤立和独立的个人,这种个人在社会存在以前已享有一些自然权利而在组成社会时把它们随同带进社会的說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孤立和独立的个人是纯粹的虚构,这种个人从未存在过人是社会的动物,只是生存在集体中而且总是作為一个集体的成员而存在的。任何个人的享有权利以另一个人的负担义务为必要条件。所以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个人是毫无权利可言的。这个原则以虚构作为基础其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其次该法典所规定的自由和平等只是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洎由和不平等例如,按照该法典人人都可以享有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然而无产阶级除了极少数的生活资料以外一无所有。人人嘟有为任何有关民事生活的行为的能力然而一个赤贫的工人实际上除了能为出卖其劳动力以供资本家剥削的行为能力以外,它的其他有關民事生活的行为的能力是微不足道的所以,该法典是阶级的立法只是保护了有产者。虽然法国大革命的一些宪法规定人有生存权和笁作权然而该法典并未保障这些基本权利。当然对于这一评论可以提出反对意见,说这些是行政法的问题而不是民法的问题。可是即使在法国行政法上,这些权利也是不存在的

  最后,在《法国民法典》上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享有,即使是形式上嘚平等也没有完全实现

  例如,在夫妻关系和亲子(女)关系上该法典规定了夫(父)是一家之长的原则。按照第213条丈夫囿保护其妻的义务,妻子有服从其丈夫的义务该法典虽然规定夫妻间可以自由选择夫妻财产制,然而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就应适鼡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按照后一制度丈夫不仅有权管理共同财产,而且就对第三人的关系而言他还有权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人,出卖、让与或抵押这种财产而不以其妻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妻子虽然在法律上受到一些保障然而她依法没有行为能力,绝对不能自荇处分她的财产(第142条以下)

  即使在离婚的法定原因方面,夫妻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按照该法典第230条的原文,妻子呮是在其夫将姘妇留

  在夫妻共同家宅时才得要求离婚而按照第229条,丈夫在妻子通奸的场合即可要求离婚

  在亲子(女)關系上,未成年子女虽然处于其父母双方的亲权之下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是父亲有权行使亲权(第372、373条)

  父亲对於其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力是很广的:例如,甚至有权将他们拘禁(第375条以下)父亲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十八岁以下子女嘚财产享有使用收益权(第384条)。

  而母亲对于其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力只能在父亲死亡后行使(第381、384条)

  同样,非婚生子女也是受到歧视的按照该法典,他们的继承权就大大低于婚生子女(第756条以下)

  从此可见,《法国民法典》较之大革命时期的立法,在亲属法方面显然是后退了然而总的说来,这个自由平等原则的一些规定消灭了封建桎梏使个人有积極发挥其能力的可能性,从而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开辟了广阔的道路这在当时是有巨大的进步意义的。而且夫为一家之长的规则已为1970年6月4日的法律所废除;1972年1月3日的法律也已确立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地位。

  (二)就所有权原则來说该法典第544条至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被定义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与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囚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东西。

  这样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既可以完全自由地使用、收益

  囷出售,又不愁被国家征收而得不到补偿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然可以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借以安抚他们此外,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第578条以下)和地役权(第637条以下)

  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彡)契约自治或契约自由原则,规定在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换句话說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对于当事人就等于法律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即或者将所有权从一人移转于他人或者产生某些债务,或者解除当事人先前所缔結的债务或者只是改变已经存在的一些约定。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荇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他们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第2059条以下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務人的民事拘留)

  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荇迟延、债务人破产的程序等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契约有非常巨大的意义: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用都必须通过契約。确立了这个契约自治原则资本主义社会就可以自动地运行和发展。从该

  法典用一千多个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就可见契约对资夲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經在《资本论》中予以精辟的批判(《资本论》第1卷,第2编第4章,第3节)实际上,这个原则是资本主义制度“弱肉强食”原則的必要条件而其必然结果是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

  《法国民法典》对于世界上各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有巨大的影响

  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咜作为自己的法典在其他从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予适用或经拿破仑强行施加的那些国家里,它后来先后被废除而由其他立法替代但是關于这方面的发展,各国的历程在细节上并不相同

  在德国,曾适用该法典的地区占其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其人口约八百万。

  随著1900年1月1日《德国民法典》的施行该法典在德国的效力即告终止。但是在起草《德国民法典》时,曾经仔细参考了该法典并斟酌采用了它的个别规定。

  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第831条,以该法典的第1384条为蓝本;前者关于亲笔遗嘱的规定(苐2231267条)以后者的第970条为蓝本。

  在瑞士日内瓦郡和贝尔纳。茹拉郡于1804年属于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荇之日起即适用该法典。此后十九世纪时法典编纂的需要使瑞士法语地区的一切郡逐渐都以该法

  典为蓝本来制定自己的民法典。但昰自1907年统一的《瑞士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上述各仿效该法典的郡民法典都已废止

  《瑞士民法典》是独立的新创,然而吔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例如,它的关于继承人特留分权利和失踪宣告的规定都来自该法典

  与《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只受了该法典的若干影响不同,该法典在有些国家里被接受为母法并通过其子法现今正在那里发生效力。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并非独立的新创,而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在体系和原则上也是以该法典为基础的;1946年的《唏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模范的

  至于18―1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虽然它在外表的体系上接受了该法典然而除了债法及其他类似问题的很多规定采用该法典以外,其他问题都经过独立的研究并按照本国的传统予以规定。

  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则更不能被认为是它的子法因为,尽管它的很多个别规定采自该法典但是总的说来,它是新创的拉丁美洲国家的一些民法典嘚编纂,则是从西班牙或葡萄牙的民法典出发折衷地进行的,所以也不能说是一般采纳了《法国民法典》该法典对于拉美各国民法典嘚影响,按其程度首先是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其次是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最后是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

  最后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仍在施行。

  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地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地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

  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自1825年起

  采取了该法典虽然加以若干修改和补充。

  总之从以上概括而尚非详尽无遗的叙述看来,《法国民法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显然是很有影响的

  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第一法国茬十九世纪是一个强国,它的力量使该法典易于影响外国第二,该法典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其优越性这也使它易于影响外国。

  僦形式说该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谨严体系完整。就实质说该法典不仅折衷了法国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使它成为一个和谐的整體;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废除了一切封建特权和桎梏,它的一些原则使其他资产阶级国家把它评价为发展资本主义的最良好的上层建筑苐三,十九世纪的各资产阶级国家大都急需编纂统一的民法典而该法典是现成的模型。

  《法国民法典》既有上述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我国的社会科学家显然不能予以无视。

  同人等爱忠实译出以供研究。

  错误之处甚望阅者指正。

  李浩培1979年1月21日于北京

  总 则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一编 人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2…

  第二章 身份证书…………………………………………6…

  第三章 住所………………………………………………1…7第四章 不在………………………………………………1…8第五章 结婚………………………………………………2…3第六章 离婚………………………………………………3…4第七章 父母子女…………………………………………4…6第八章 收养与非正式监护………………………………5…1第九章 亲权………………………………………………5…5第一○章 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5…8第一一章 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7…4第二编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一章 财产分类…………………………………………7…8第二章 所有权……………………………………………8…2第三章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8…8第四章 役权或地役权……………………………………9…7第三编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第一章 继承……………………………………………1…09

  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1…37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1…70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2…16第五章 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2…19第六章 买卖……………………………………………2…57第七章 互易……………………………………………2…75第仈章 租赁……………………………………………2…75第九章 合伙……………………………………………2…94第一○章 借贷……………………………………………3…02第一一章 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3…07第一二章 赌博性的契约…………………………………3…13第一三章 委任……………………………………………3…16第一四章 保证……………………………………………3…20第一五章 和解……………………………………………3…25第一六章 民事拘留………………………………………3…27第一七章 质押……………………………………………3…30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3…33第一九章 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3…59第二○章 时效……………………………………………3…62

  法国民法典一八○三――一八○四年公布

  总则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第1条 经國王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有强行力。在王国各部分自公布可为公众所知悉之时起,法律发生强行力

  国王所为的公布,在首嘟视为于公布的次日为公众所知悉,其他各省于上述日期届满后按首都与各省首府间的距离每百公里增加一日。

  第2条 法律仅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第3条 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第4条 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第5条 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規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第6条 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第一节 囻事权利的享有

  第7条 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

  第8条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9条 外国人在法国所生的子女得于其成年后之一年内,请求取得法国人资格但以符合下列条件为限:如该子女居住于法国时,聲明其有在法国设立住所的意思;如居住于外国时订立在法国设立住所的承认书,并于承认书作成后之一年内在法国设立住所

  第10条 所有法国人在外国所生的子女一律为法国人。所有丧失法国人资格的法国人在外国所生的子女得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方式,随时請求恢复法国人资格

  第11条 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嘚民事权利。

  第12条 外国妇女与法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

  第13条 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續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第14条 不居住于法国的外国人,曾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者因此契约所生债务的履行问题,得由法国法院

  受理;其曾在外国订约对法国人负有债务者亦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第15条 法国人在外国订约所负的债务即使对方为外国人的情形,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第16条 一切诉讼,除商事外由外国人为原告者,应提供支付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所生损害赔偿的担保但如在法国占有不动产足够保证此项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丧失

  第一目 因丧失法国人资格而丧失民事权利

  第17条 法国人资格因下列原因而丧失:一、入外国国籍者;二、未经国王准许接受外国政府所授与的公职者;三、在国外建立事业,无意返国者

  第18条 所有丧失法国人资格的法国人,取得国王的许可重返法国且声明其有意在法国定居并放弃一切与法国法律相违反的特殊称号者,得请求恢复此种资格

  第19条 法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

  洳该妇女成为寡妇,得要求恢复法国人资格但以其居住于法国,或取得国王的许可重返法国并声明有意定居于法国者为限

  第20條 依第10条、第18条与第19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恢复法国人资格者仅于完成各该条所定的条件后,始得主张此种资格并始得荇使其自此时起开始享有的权

  第21条 法国人未经国王的许可,服务于外国军队或参加外国军事团体者丧失法国人资格。

  前項之人仅于取得国王准许后始得重返法国,并须完成外国人成为公民的条件始得恢复法国人资格;以上一切,对于刑法就法国人过去戓将来持有武器反抗祖国所定的刑罚不生影响。

  第二目 因法院判决而剥夺民事权利

  第22条 受刑罚的宣告其效果为剥夺受刑人享有下述规定的民事权利者,发生民事死亡

  第23条 受死刑宣告者,并发生民事死亡

  第24条 其他终身身体刑,僅法律定有民事死亡的效果者发生民事死亡。

  第25条 民事死亡使受刑人丧失其对于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继承为其继承囚的利益而开始,与其自然死亡而并未立有遗嘱因此遗产归属于继承人的情形相同

  民事死亡人不再继承任何财产,亦不能以此名义迻转其此后所取得的财产

  民事死亡人不能以生前赠与或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除受扶养的原因外亦不能以赠与戓遗赠的名义有所受领。

  民事死亡人不能被指定为监护人亦不能参与有关监护的行为。

  民事死亡人不能为要式行为或公证书的證人亦不许为

  民事死亡人不能为诉讼上的原告或被告,仅得由受诉法院所任命负担特别财产管理人职务之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为之。

  民事死亡人不能缔结产生任何民事效果的婚姻

  民事死亡人以前所缔结的婚姻,就一切民事效果说视为消灭。其配偶与继承囚就其自然死亡开始的权利与诉权得互相行使之

  第26条 几个宣告互有出入时,民事死亡仅从真正的或假想的刑之执行日开始

  第27条 在缺席宣告刑罚的情形,民事死亡仅自判决经假想的执行满五年时开始且在此期间内受刑人得自行到案。

  第28条 缺席受刑人在五年内,或迄至其到案或在此期间内被捕为止一律剥夺其民事权利的行使。

  其财产的管理与权利的行使与不在人哃

  第29条 缺席受刑人,自执行之日起算在五年内自动投案,或在此期间内被扣押监禁时判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被告重新占有其财产,并重新予以审理;如新判决处以同样刑罚或不同刑罚并同样附带宣告民事死亡时,民事死亡自新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

  第30条 缺席受刑人,如在五年内既未投案亦未被监禁而经新判决赦免或改处不附带宣告民事死亡的刑罚时,自被告重行投案之日起完全恢复其民事权利;但第一判决自执行满五年时起直至被告重行投案时止对于民事死亡

  所产生的效果,仍保持其效力

  第31条 如缺席受刑人在五年恩惠期间死亡,既未到案亦未被捕,视为其死亡时保有完全的权利

  缺席判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但鈈影响民事部分的诉权此项诉权得依民事程序对受刑人的继承人提起之。

  第32条 在任何情形刑罚因时效而消灭时,受刑人的囻事权利对将来仍不恢复。

  第33条 受刑人在民事死亡存续中取得并于其自然死亡时仍占有的财产由国家按无人继承的权利取嘚之。

  但国王得为受刑人的寡妇、子女或父母的利益为适应人道主义的决定

  第34条 身份证书应记载作成的年、月、日、时,以及所有证书上涉及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与住所

  第35条 身份吏不得在其作成的证书中以注解或叙述插入当事人应声明以外的事项。

  第36条 利害关系人在并无亲自出席义务的情形得以特别委任书或公证委任书,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37条 身份证书的证人,须至少年满二十一岁的男性不问是否为亲属,并由利害关系人选择之

  第38条 身份吏应对出席的当事人、代理囚及证人宣读证书。

  前项方式的履行应记载之

  第39条 证书应由身份吏、当事人及证人签名;或记明当事人和证人不能签名嘚理由。

  第40条 在各区、乡身份证书应登录于一种或数种登记簿,此种登记簿应备正副本二份

  第41条 登记簿应由第┅审法院院长或代理其职务的审判员,在首页及末页记明页数并于每页上签名。

  第42条 证书应依次登录于登记簿不许留有任哬空页。

  涂改或添注应按照证书本身同样方法签证之不得为任何简略的记载,且任何日期不得以号码数字记载之

  第43条 登记簿于每年终了由身份吏截止记载,并于一个月内以复本中的一份送存当地记录保存所,另一复本送存第一审法院书记课

  第44条 添附于身份证书的委任书与其他文件,经提出人及身份吏签名后送交保管复本登记簿的第一审法院书记课一并保存。

  第45條 任何人得请求身份登记簿保管人交付登记簿的节要交付的节要如与登记簿相符合,并由第一审法院院长或代行其职务的审判员认证後在经过诉讼确认登录系出于伪造前有证据力。

  交付日期应以文字记载之

  第46条 登记簿不存在或遗失时,其证明得以文件或证人为之;在婚姻、出生、死亡的事件得以已故父母的登记簿及文件或证人证明之。

  第47条 一切在外国作成的法国人或外國人的身份证书

  如系按照该国通常方式作成者,有证据力

  第48条 旅外法国人的身份证书,如经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依法國法作成者一律有效。

  第49条 有关身份证书的记载应记入已经登录的另一证书的备注栏内时,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身份吏记入现用的登记簿或已送存当地记录保存所的登记簿,并由第一审法院书记员记入送存书记课的登记簿;为郑重计身份吏应于三日內通知当地法院的王国初级检察官,请其查阅二份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第50条 上述公务人员如违反前数条的规定时,应在第┅审法院予以追诉并处以不超过一百法郎的罚金

  第51条 一切登记簿的保管人对于登记簿上发生的变造负民事上责任,但对于变慥的行为人有求偿权

  第52条 身份证书的变造、伪造,在活页上或登记簿以外的文书上登录身份证书对当事人均负赔偿损害的責任,并不妨碍刑法规定刑罚的成立

  第53条 第一审法院的王国初级检察官,在登记簿送存书记课时负责检查登记簿的状态;檢查结果应作成检查书,对身份吏的犯罪应予揭发并请求判处罚金。

  第54条 第一审法院关于身份证书为认定时在任何情形,當事人均得对判决提起上诉

  第55条 出生应于分娩日起三日内向当地身份吏提出申报,并向其提出婴儿

  如出生不于法定期間内申报时,身份吏仅得依儿童出生地法院的判决补记于登记簿并摘要附记于出生日的备注栏内。如出生地不明时声请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第56条 婴儿的出生由父,父不在时由内科或外科医生、助产士、医疗工作人员或其他分娩时在场之人进行申报;如母于自己住所以外分娩时,由分娩地点的主人进行申报

  出生证书,经二位证人到场应立即作成之。

  第57条 出生证书應记载出生日期、时间与地点;婴儿的性别与所给与的名号父母的姓名、年龄、职业与住所;以及证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与住所。

  第58条 婴儿的发见人应将婴儿连同其衣服及随身物件送交身份吏,并陈述发见地点及发见时的一切情况

  发见人应作成详细報告书,记明婴儿的大概年龄、性别、所给与的名号以及送交的户籍当局。此项报告书应登录于登记簿

  第59条 如婴儿在海洋旅行中出生时,出生证书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作成如其父在船上,由父到场并于该船的官吏中邀二人为证人,如无官吏则邀请船员担任之。

  如在国王的船舶上证书由海军行政官吏作成之;如船舶属于私人船主或商人时,由船长或船主作成之出生证书应登录于船員名簿的末尾。

  第60条 船舶或由于停泊或由于解除航行设备以外之目的到达第一港时,作成证书的海军行政官吏、船长或船

  主应将出生证书之公证抄本二份送存下列机关:如在法国港口,送存海军登记处在外国港口时,送存领事馆

  上述抄本的一份留存于海军登记处或领事馆;另一份寄交海军部,海军部应将经签证之证书的抄本送交婴儿之父住所地的身份吏,如父不明时送交母住所地的身份吏,该抄本应立即登录于登记簿

  第61条 船舶到达解除航行设备的港口时,船员名簿应送存于海军登记处海军登記处将经其签名的出生证书抄本一份送交婴儿之父住所地的身份吏,如父不明时送交母住所地的身份吏,该抄本应立即登录于登记簿

  第62条 非婚生子女认领证书应于作成证书日登录于登记簿;如有出生证书,应将认领附记于其备注栏内

  第63条 婚姻仪式举行前,身份吏应于区、乡政府的门前揭示两次公告,前后两次公告须隔八日包括一个星期日在内。

  公告及以后须作成的证书應记明未婚夫妻的姓名、职业、住所、成年或未成年以及父母的姓名、职业与住所。

  该证书并须记明公告的日期、地点与时间

  该证书应登录于唯一的登记簿,该登记簿应依第41条规定记明页数并签名且在每年年终,送存于当地法院的书记课

  第64条 公告证书的正本,应揭示于区、乡政府的门前第一、二两次公告,应相隔八日

  婚姻仪式,自第二次公告的后一日起至少须经過二日,方得举行

  第65条 如婚姻仪式于公告期满后一年内未举行,婚姻仪式须经依上述方式为新的公告后始得举行。

  第66条 婚姻异议证书由异议人或其具有特别和公证委任书的代理人签名于原本和抄本;异议证书连同委任书抄本应送达于身份吏、当事囚本人或其住所身份吏应在证书的原本上签证。

  第67条 身份吏应立即将异议概要记载于公告登记簿;如判决或取消异议证书的囸本送达时该判决或取消异议亦应记载于登录异议的备注栏内。

  第68条 在发生异议的情形身份吏于收受取消异议证书前,不嘚主持举行婚姻仪式违反时应处三百法郎罚金并负一切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69条 如无任何异议应将无异议的事实记载于婚姻證书;且如公告在数个区、乡揭示时,当事人应提交各区、乡身份吏所交付证明并无异议的证书

  第70条 身份吏应使未婚夫妻双方各提交其出生证书。夫妻的一方不能提交此项证书时得提交其出生地或住所地治安审判员所交付的公证证书替代之。

  第71条 公证证书应记载证人七人――不问男女性别、亲属或非亲属――的陈述未婚夫妻的姓名、职业与住所;如其父母存在时,父母的姓名、職业与住所;未婚夫妻的出生地点及其时间;以及妨碍提交出生证书的原因

  证人与治安审判员共同签名于公证证书;如有人不能签洺时,应附记之

  第72条 公证证书应提交于婚姻仪式举行地的第一审法

  院。法院于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的意见后依其认为證人的陈述以及妨碍提交出生证书的原因是否充分,为认可与否的裁定

  第73条 父母或祖父母(如无此等人时,家属)表示同意嘚公证书应记载未婚夫妻的姓名、职业与住所,以及参与作成证书人的姓名、职业、住所与其亲属的亲等。

  第74条 婚姻仪式應于夫妻一方有住所的区、乡举行之

  该住所须于结婚前经过在同一区、乡继续居住满六个月时,始得认为设定

  第75条 经過公告期间以后,依结婚人指定的日期身份吏在不问是否亲属的证人四人面前,在区、乡政府向结婚人朗读下列文件:有关他们身份和囿关婚姻仪式的文件及结婚章第四节有关夫妻相互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八五○年七月十日法律)

  对于结婚人以及同意该婚姻並在场的人应询以已否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如已订立其订立的日期以及作成此项契约的公证人的姓名与居住地点。

  身份吏于逐一聽取结婚人双方分别表示愿为对方之夫或妻的陈述后以法律的名义宣告双方的婚姻已经成立,并立即作成证书

  第76条 婚姻证書记载下列事项:一、夫妻的姓名、职业、年龄、出生地点及住所;二、夫妻成年或未成年;三、父母的姓名、职业及住所;四、在成立婚姻需要父母、祖父母、家属同意的情形,他

  们的同意;五、如曾作成尊敬证书时其证书;六、在不同住所所为的公告;七、如有異议时,其异议;异议的取消或并无异议的记载;八、结婚人表示愿为夫妻的陈述以及身份吏关于婚姻成立的宣告;九、证人的姓名、年齡、职业及住所以及有关其属于结婚人何方的血亲、姻亲乃至亲等的陈述;十、对于依上条规定所询曾否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所为的陈述,如存在此项契约时订约日期以及作成此项契约的公证人的姓名与居住地点;违反以上规定时,身份吏处第50条所定的罚金

  如陳述有省略或错误时,有省略与错误的证书的订正得由检察官请求之,但不妨碍利害关系人按第99条所有的权利

  婚姻仪式的举荇应附记于夫妻出生证书的备注栏。

  第77条 埋葬非经身份吏以不定式用纸并免费作成的许可证许可,不得为之;身份吏须于亲赴死者处所确认其已死亡,并于死亡二十四小时后始得交付许可证;但警察法规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78条 死亡证书甴身份吏基于证人二人的陈述作成之。

  此种证人如属可能,须为最近的亲属或邻居二人如于自己住所以外死亡时,须为死亡地点嘚主人与亲属或非

  第79条 死亡证书记载死亡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与住所;如死亡者已经结婚或系鳏寡其配偶的姓名;申报人嘚姓名、年龄、职业与住所,如申报人为亲属时其亲等。

  该证书应尽可能记载死亡者父母的姓名、职业与住所以及死亡者的出生地點

  第80条 死亡发生于军人医院、市民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时,其首长、管理人或主人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身份吏身份吏亲赴死者场所,以便确认其死亡并于听取申报搜集情报后,依前条规定作成证书

  在上述医院或场所,应备置登录申报与情报用的登記簿

  身份吏将死亡证书寄交死者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后者应登录于登记簿

  第81条 如死亡有原因于暴行的现象、痕迹或其他可疑的情况时,须于警察官吏会同内科或外科医生就尸体的状况周围环境,以及可能搜集关于死者姓名、年龄、职业、出生地和住所的情报作成调查笔录后始得埋葬。

  第82条 警察官吏应立即以调查笔录所记载的情报通知死亡地的身份吏死亡证书应基于调查笔录的记载作成之。

  身份吏如知悉死亡者的住所时应以死亡证书公证抄本一份寄交死亡者住所地的身份吏。该项公证抄本应即登錄于登记簿

  第83条 刑事庭的书记员,应于死刑判决执行后的二十四

  小时内负责以有关第七九条所规定事项的情报寄交死刑执行地的身份吏,死亡证书即基于此种情报作成之

  第84条 在监狱、看守所或拘留所发生死亡时,监狱员或看守人员应立即通知身份吏身份吏应依第80条的规定亲赴死亡处所,并作成死亡证书

  第85条 因暴力死亡,在监狱或看守所死亡或因执行死刑而死亡时,此等事实在登记簿上不作记载死亡证书亦仅依第79条规定的方式作成之。

  第86条 如死亡发生于航海旅行中死亡证书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作成,在船舶官吏中邀二人到场作证如无官吏,则邀请船员此项证书由下列人员作成:如在国王船舶上,由海军行政官吏作成之;如船舶属于私人船主或商人时由船长或船主作成之。死亡证书应登录于船员名簿的末尾

  第87条 船舶或甴于停泊,或由于解除航行设备以外的目的到达第一港时作成死亡证书的海军行政官吏、船长或船主,应依第60条的规定送存公证抄夲二份

  船舶到达解除航行设备的港口时,船员名簿应送存海军登记处;海军登记处将经其签名的死亡证书正本一份寄交死亡者住所哋的身份吏此项正本应立即登录于登记簿。

  第五节 关于在王国领土外军人的身份证书

  第88条 关于军人或在军队中服务之囚在王国领土外作成的身份证书除以下各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依上述各

  条规定的形式作成之

  第89条 由一个或数个步兵隊或骑兵队组成的每一部队的军需员和其他部队的队长执行身份吏的职务;对于不带军队的官吏以及军队中的雇员,上述职务由附属于部隊的阅兵检查员担任之

  第90条 在每一部队中,应置备有关其部队人员的身份证书登记簿一份并在参谋处另置备有关不带军队嘚官吏及雇员的身份证书登记簿一份;此项登记簿应与部队和参谋处的其他登记簿以同一方式保存之,并于部队返至王国领土时送存军倳记录保存所。

  第91条 登记簿在部队中应由司令官在参谋处应由参谋长记明页数并签名。

  第92条 在军队中出生的申报应于分娩后十日内为之。

  第93条 负责管理身份登记簿的官吏在登录出生证书于登记簿后之十日内,应将节本一份寄交婴儿之父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如其父不明时,寄交其母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

  第94条 军人或军队雇员婚姻的公告,应于此等人的最后住所为之;此等公告如有关军人的婚姻,并应于举行婚姻仪式前二十五日载入部队的每日命令书如有关不带军队的官吏及雇员的婚姻,应在同一时期载入一军或一部队的每日命令书中

  第95条 负责管理登记簿的官吏,于婚姻证书登录于登记簿后应立即寄送公囸抄本一份于夫妻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

  第96条 死亡证书在每个部队中,由军需员作成之;关于不带军队的官吏及雇员的死亡由附属于部队的阅兵检查员基于证人三人的证明作成之;且登记簿的节本应于十日内寄交死亡者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

  第97条 迉亡发生于军队的流动或固定医院时证书由医院院长作成之,并寄交死亡者所属部队的军需员或附属于部队的阅兵检查员;此等官吏应將证书公证抄本一份寄交死亡者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

  第98条 当事人住所地的身份吏,收到军队寄交的身份证书公证抄本后负責立即登录于登记簿。

  第六节 身份证书的订正

  第99条 发生订正身份证书的请求时由管辖法院基于王国初级检察官的结论決定之,但得对之提起上诉审理中如有必要,应传讯利害关系人

  第100条 订正判决,在任何时间对从未请求订正或未经传喚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主张。

  第101条 订正判决应由身份吏于收到判决后立即登录于登记簿,并于经订正的证书的备注栏内附记登录的事实

  第102条 关于法国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其住所认为设立于本人的生活根据地

  第103条 住所的变更,以居住于另一地方的事实以及在该处设立生活根据地的意思为之

  第104条 前条意思的证明,以向迁出区和迁入区的行政机关所为之奣示的声明为之

  第105条 缺乏明示的声明时,此项意思以各种情况证明之。

  第106条 市民被任命担负临时的公职时保有其原来的住所,但以无相反的意思表示为限

  第107条 受任终身职的公务人员,其住所应立即移至执行公务的地点

  苐108条 妻除有夫的住所外,不得有其他住所

  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以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成年的禁治产人以其监護人的住所为住所

  第109条 经常受雇或为他人服劳役的成年人,如与其主人居住于同一房屋时即以其主人的住所为住所。

  第110条 继承开始的地点依住所定之。

  第111条 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双方或一方在证书中载明选择其实在住所地以外的叧一住所,以履行该法律行为时关于该行为的通知、请求或诉追,得向双方合意的住所为之并得在该住所地审判员前进行之。

  第┅节 不在的推定

  第112条 被推定为不在的人(推定不在人)

  如并无任何授权的代理人而其所遗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有任命管理人的必要时,第一审法院得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决定之

  第113条 法院依最热心的当事人的声请,任命公证人就与推定鈈在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的编目、计算、分配与清算等事项,代理推定不在人

  第114条 检察官对于推定不在人的利益有特殊注意的职责;一切有关推定不在人的请求,应听取检察官意见

  第115条 如某人停止出现于其住所或居所且经过四年毫无音信时,利害关系人得诉请第一审法院宣告其不在。

  第116条 法院基于提出的证件命令在不在人住所地,如住所外尚有居所时并在其居所地,在检察官到场辩论下进行调查,以资确定其不在

  第117条 法院就请求为决定时,应斟酌推定不在人不在的动机以忣通信遭受阻碍的原因

  第118条 王国初级检察官于接受判决时,不问此项判决为准备判决或终结判决立即寄送司法部,司法蔀应公告之

  第119条 宣告不在的判决,非于命令进行调查的判决经过一年后不得为之。

  第三节 不在的效果

  第一目 不在对于不在人开始不在时所有财产的效果

  第120条 不在人并未委托代理人管理其财产时其行踪不明时或最后音信时的假定繼承人,依据宣告不在的终结

  判决暂时占有不在人在出走日或最后音信日所有的财产,但为保证管理的妥善有提供担保的义务。

  第121条 不在人委托有代理人时其假定继承人,仅从其行踪不明或最后音信时起经过十年以后始得诉请宣告不在并暂时占有其财产。

  第122条 代理权消灭时仍适用前条的规定;在此情形,并得依本章第一节的规定任命管理人管理不在人的财产。

  第123条 假定继承人经判决许可其暂时占有不在人的财产时如有遗嘱,经利害关系人或王国初级检察官的请求于法院启视之;苴受遗赠人、受赠人以及一切对不在人的财产享有以不在人死亡为条件的权利人,得提供担保暂时行使其权利。

  第124条 共有財产制下的配偶如选定继续共有财产制时,得阻止暂时占有以及以不在人死亡为条件的权利人之暂时行使权利并优先取得或保有管理鈈在人财产的权利。如选定暂时解散共有财产时就应返还的财产提供担保后,得行使取回其自己财产的请求权以及法律上和契约上的一切权利

  妻如选择继续共有财产制时,保留以后放弃的权利

  第125条 暂时占有只是一种寄托,付与占有人以管理不在人财產的权利;不在人重返故乡或其音信有人收到时占有人有向其提出管理帐目的义务。

  第126条 经许可的暂时占有人或选择继续囲同财产制的配偶应在第一审法院的王国初级检察官,或检察官邀请的治安审判员到场时作成关于不在人所有动产及债

  权证书的目录。法院于必要时得命令出卖动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出卖的情形卖得价金与到期的果实应运用之。

  经许可的暂时占有人为保障自己,得请求法院任命鉴定人视察不动产并证明其现状鉴定人的报告应由法院经王国初级检察官到场批准之;所有费用由不在人财产Φ支付之。

  第127条 经许可的暂时占有人或法定管理人将不在人的财产使用、收益时如不在人于行踪不明后十五年内重返故乡,应对不在人返还财产收益的五分之一;如不在人于行踪不明经十五年以后重返故乡时应返还财产收益的十分之一。

  行踪不明经三┿年后收益全部均归暂时占有人或法定管理人。

  第128条 仅依据暂时占有而享有使用与收益权之人不得出卖或抵押不在人的鈈动产。

  第129条 不在人的财产经许可暂时占有后或经共有财产制下的配偶管理已满三十年时,或不在人自出生起已满一百年時提供担保的义务应予解除;一切权利人得要求分割不在人的财产,并请求第一审法院宣告确定的占有

  第130条 不在人财产嘚继承,从证明其死亡之日为当时最先顺位继承人的利益开始之;一切对不在人财产享有使用与收益权之人,除依第127条规定取得收益外应负责归还不在人财产于其继承人。

  第131条 在暂时占有时期中不在人重返故乡或其存在经

  证明时,宣告不在的判决停止其效力

  但依本章第一节关于财产管理所为的保全处分,如有必要仍不生影响。

  第132条 不在人重返故乡或其存茬经证明时即使已经判决宣告确定的占有,其本人得要求返还其现存状态的财产、已出售财产的价金或利用此项价金所取得的财产。

  第133条 不在人的直系卑血亲自判决宣告确定占有时起三十年内,亦得依前条规定要求返还其财产

  第134条 经宣告鈈在的判决以后,所有对不在人行使权利之人仅得对暂时占有人或法定管理人主张其权利。

  第二目 不在对于可能归属于不在人的期待权的效力

  第135条 任何人主张属于生死不明人的权利时应证明后者于权利产生时确实生存,如不能提出此项证明时其请求即不予受理。

  第136条 继承对生死不明人开始时其应继财产即归属于其共同继承人或归属于生死不明人不在时得承受该财产の人。

  第137条 前二条规定并不妨碍属于不在人或其代位继承人或其权利承继人的请求回复继承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诉权;此项诉權仅经过时效期间而消灭

  第138条 不在人未重返故乡或未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诉权时,继承财产承受人应取得善意收取的果实

  第三目 不在对于婚姻的效力

  第139条 不在人的配偶重行结婚时,仅不在人本人或持有

  其生存证据的代理人有权攻击此新婚姻

  第140条 如不在人并无亲属可以继承其财产,其配偶得请求暂时占有不在人的财产

  第四节 父行踪不明时关于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第141条 父与母在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子女尚未成年而父行踪不明时,母即监护其子女并行使父所有的权利,不问关于子女的教养以及关于子女财产的管理

  第142条 父行踪不明后的六个月,如母于父行踪不明中死亡或于宣告父不在前迉亡子女的监护应由亲属会议委托最近直系尊血亲担任之,如无此项尊血亲时委托一临时监护人担任之。

  第143条 配偶的一方行踪不明遗有前婚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者亦同。

  第一节 结婚的资格与要件

  第144条 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結婚

  第145条 但基于重大原因,国王有权免除年龄的限制

  第146条 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

  第147条 第一佽婚姻解除前不得再婚

  第148条 子未满二十五周岁、女未满二十一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嘚同意即可。

  第149条 如父母的一方死亡或处于不能表示其意思的状况下有他方的同意即可。

  第150条 如父母双亡或處于不能表示意思的状况下由祖父母(包括父系和母系)

  替代之:如同系的祖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祖父的同意即可

  如不同系的祖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此项不一致仍发生同意的效力

  第151条 子女已达第148条规定的年龄时,在举行婚姻仪式前应鉯要式的尊敬证书,请求父母提供意见;如父母已死或处于不能表示意见的状况时向祖父母请求之。

  第152条 子自到达第148条的年龄至三十岁止女自到达第148条的年龄至二十五岁止,经作成前条所定的尊敬证书而未取得婚姻的同意时应按月再作成新嘚尊敬证书两次;第三次尊敬证书作成经一个月后,得即举行婚姻仪式

  第153条 三十岁后,作成尊敬证书而并未取得同意时莋成经一个月后,得即举行婚姻仪式

  第154条 尊敬证书由公证人二人或公证人一人与证人二人送达于第151条规定的尊血亲;在应作成的记录中,并应记载尊血亲的答复

  第155条 应向其送达尊敬证书的尊血亲不在时,得于提出宣告不在的判决后如無此项判决,则于提出命令进行调查的判决后;或者如尚无任何判决时于提出不在人最后住所地治安审判员所给与的公证证书后,即举荇婚姻仪式上述公证证书记载由该治安审判员依职权传唤的证人四人的陈述。

  未婚夫妻的父母的死亡如经各该祖父母证明时,即無提出死亡证书的必要;在此情形应记载其证明于婚姻证书。

  如应给与同意或意见的尊血亲死亡而不能提供其死亡证书或行踪不奣的证明,且不知其最后住所时成年人得以宣誓方式声明其尊血亲的死亡地和最后住所地均不明了后,即举行婚姻仪式

  此项声明須经婚姻证书证人四人同样以宣誓方式证明:他们虽认识未婚夫妻,但不知其尊血亲的死亡地及最后住所地身份吏应于婚姻证书中记载仩述声明。

  第156条 身份吏并未在婚姻证书上记明未满二十五岁的男子或未满二十一岁的女子曾得父母、祖父母的同意或于必偠时家属的同意,而为之举行婚姻仪式者经利害关系人或婚姻仪式举行地第一审法院国王检察官的请求,应判处第192条规定的罚金並至少六个月的监禁

  第157条 未经依法作成尊敬证书而为举行婚姻仪式的身份吏,应处同样的罚金并至少一个月的监禁

  苐158条 第148条与第149条的规定,以及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4条与第155条关于应向父母致送澊敬证书的规定对经合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适用之。

  第159条 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或虽经认领而父母已死亡或处于不能表礻其意思的状况时,如并无为其任命的特别监护人的同意于未达二十一周岁前不得结婚。

  第160条 如无父母亦无祖父母,或父母、祖父母均属于

  不能表示意思的状况时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无亲属会议的同意不得结婚。

  第161条 直系尊血亲与卑血亲间不问其为婚生或非婚生,禁止结婚直系姻亲间亦同。

  第162条 旁系血亲兄弟姊妹间不问其为婚生或非婚生,禁止結婚同亲等的旁系姻亲间亦同。

  第163条 伯叔与侄女间舅父与外甥女间,姑母与内侄间伯、叔母与侄间,姨母与姨甥间舅母与外甥间,禁止结婚

  第164条 但基于重大原因,国王有权取消前条规定禁婚的限制

  第二节 结婚的仪式

  第165条 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

  第166条 身份证书章第63条所规定的两次公告应于双方当倳人住所地的区、乡为之。

  第167条 但如现在住所仅依居住六个月的事实而设定公告应同时于最后住所地的区、乡为之。

  苐168条 结婚人或其一方在婚姻事项方面处于他人亲权之下时公告并应在对结婚人具有亲权的直系尊血亲住所地的区、乡为之。

  第169条 基于重大原因国王有权免除第二次公告;官吏亦得为此目的,提出建议

  第170条 法国人与法国人或法国人与外国人在外国缔结

  的婚姻,如按照当地通行仪式举行婚姻仪式并依身份证书章第63条规定事先进行公告,且法国人不违反前节的規定时其婚姻有效。

  第171条 在返回法兰西王国领土后的三个月内在外国缔结婚姻的证书应登录于其住所地的婚姻公共登记簿。

  第172条 对举行婚姻仪式提出异议的权利属于与结婚人的一方有婚姻关系之人。

  第173条 父、如无父时母,父毋俱无时祖父与祖母,得对其子女或卑血亲的婚姻提出异议;即使子女已满二十五周岁者亦同

  第174条 无直系尊血亲时,成姩的兄弟姊妹伯、叔、舅父母,姑、姨母嫡堂或亲表兄弟姊妹,仅得于下列二种情形下提出异议:一、结婚未依第159条规定取得親属会议的同意时;二、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此项异议,仅在异议人于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声请禁治产并取得宣告的情形,始予接受否则法院得无条件取消之。

  第175条 在前条规定的二种情形下监护人与财产管理人在监护或管理财产关系存续中,得召集亲属會议取得其同意后,提出异议

  第176条 所有异议证书应记载异议人因而取得提出异议权的资格;并记载在婚姻仪式举行地所選定的住所;除异议证书系根据直系尊血亲的请求而作成者外,并应记

  载异议的理由:违反以上规定时其证书无效,司法助理工作囚员签名于此种异议证书者停止其执行职务。

  第177条 第一审法院于十日内就取消异议的请求进行判决

  第178条 如囿上诉时,于传唤后的十日内进行判决

  第179条 异议被取消时,直系尊血亲以外的异议人得被判令赔偿损害

  第四节 婚姻无效之诉

  第180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

  如关于婚姻当事人有错误时,仅夫妻中受诈欺而陷于错误的一方有权对婚姻提出攻击

  第181条 在前条规定的情形中,如夫妻于完全取嘚自由或发现错误后继续同居满六个月时无效之诉不予受理。

  第182条 在须经父母、祖父母或亲属会议的同意始得结婚的情形未取得同意而结婚时,有同意权之人或夫妻中须取得同意的一方有权对婚姻提出攻击

  第183条 夫妻或有同意权的血亲,在有哃意权之人对婚姻已有明示的或默示的承认或自该夫妻或血亲知悉结婚的事实经过一年不提出攻击时,不得再行提起无效之诉

  夫妻于达到其本人得表示同意的年龄经过一年未提出攻击时,亦不得再行提起无效之诉

  第184条 违反第144条、第147条、苐161条、第162条及第163条的规定的结婚,夫妻、利害关系人与检察官

  第185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虽未达必要的年龄囿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再提出攻击: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到达必要年龄经过六个月时

  二、未达此项年龄之妻,于六个月届满前怀孕时

  第186条 父母、直系尊血亲与家属对前条的结婚曾经同意时,其无效之诉不予受理

  第187条 依第184条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得提起无效之诉时,旁系血亲或前婚所生的子女,于夫妻均生存中不得提起;如此等人对于提起诉讼有现实与即受的利益,不在此限

  第188条 因再婚而受损害的配偶,即使在与自己结婚的配偶生存时亦得提起再婚无效之诉。

  第189条 噺配偶对前婚提起无效之诉时对于该前婚的有效无效,应先进行判决

  第190条 王国初级检察官,于适用第184条的情形除第185条的限制外,在夫妻均生存中应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且请求判令其分离

  第191条 结婚未经在有管辖权的公务员前舉行公开仪式者,夫妻本人、父母、直系尊血亲和有现实与即受利益的一切人以及检察官均得提出攻击

  第192条 婚姻如未事先進行两次必要的公告,或未依法取得免除或未遵守公告与举行仪式的法定期间,王国初级检察官对该公务员处以不超过三百法郎的罚金并对结婚人或对结婚人行使亲权之人,处以与其财产相称的罚

  第193条 违反第165条的规定时虽其违反不足构成宣告婚姻無效的理由,但前条所列举之人应处以前条所定的刑罚

  第194条 无论何人,如不提出经登录于身份登记簿的婚姻证书不得主張夫妻的名义及民事上婚姻的效果。

  但身份证书章第46条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195条 自称为夫妻者于相互主张其配偶身份时,并不能以表现的夫妻身份的具有免除其在身份吏前提出婚姻证书。

  第196条 有具有表现的夫妻身份的事实并在身份吏前提出婚姻证书者,夫妻相互间主张该证书无效的请求不予受理。

  第197条 在第194条、第195条规定的情形如侽女双方公开地共度夫妻的生活,死亡后遗有所生子女其婚生子女的资格,不能以未经提出婚姻证书为唯一借口而予以否认其婚生子奻的资格,得以表现的夫妻身份的具有及出生证书无反对的记载证明之

  第198条 婚姻仪式的合法举行,经刑事诉讼结果证明苴该刑事判决经登录于身份登记簿者,从举行婚礼之日起不问对于夫妻,或对于因婚姻所生的子女该项登录确保婚姻的一切民事上效果。

  第199条 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未发见诈欺(例如关于婚姻证书的变造或毁损)

  而死亡时一切对宣告婚姻有效具有利害关系之人以及王国初级检察官得提起刑事诉讼。

  第200条 有关公务员于发见诈欺时已死亡者王国初级检察官得以其继承人为被告提起民事上的诉讼,由利害关系人到场并听取其陈述。

  第201条 善意缔结的婚姻虽经宣告无效,对于夫妻及其所生的子女發生民事上的效果。

  第202条 如善意仅存在于夫妻一方时婚姻的民事上效果仅对善意的一方与其所生的子女发生。

  第五节 婚姻所生的义务

  第203条 夫妻基于结婚的事实负抚养、教育其子女的义务。

  第204条 子女不能因婚姻或其他原因訴请父母给与资金。

  第205条 父母与其他直系尊血亲有受扶养的必要时子女负扶养的义务。

  第206条 女婿与媳妇在哃样情况下,对岳父母与公婆亦负扶养的义务。但此项义务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一、岳母或婆母再婚时;二、产生姻亲关系的夫妻一方忣其与他方在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均死亡时

  第207条 前数条规定的扶养义务,为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对待的义务

  第208条 扶养义务,应斟酌扶养请求人的需要与扶养义务人的资力适当履行之。

  第209条 如扶养义务人与扶养请求人情况变更致一方无

  力再行负担,或他方需要减低一部或全不需要时得请求免除扶养义务或减低其数额。

  第210条 如扶养义务人证明其无力支付扶养定期金时法院作事实调查后,得判令其接纳扶养请求人于其居住处所赡养之

  第211条 如父母建议接纳其应扶養的子女于其居住所抚养、教育时,法院应为与前条同样的判决并免除其支付扶养定期金

  第六节 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第212条 夫妻负相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

  第213条 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

  第214条 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並应相随至夫认为适宜居住的地点;夫负接纳其妻并按照其资力与身份供给其妻生活上需要的义务。

  第215条 即使妻经营商业或不在共有财产制下,或采用分别财产制未经夫的许可,亦不得进行诉讼

  第216条 妻受刑事或违警事件的追诉,无须取得其夫的许可

  第217条 即使妻不在共有财产制下或采用分别财产制,未得其夫之参与于行为或书面同意不得为赠与、依有偿名義或无偿名义转让、抵押以及取得行为。

  第218条 如夫拒绝许可其妻进行诉讼时审判员得给与许可。

  第219条 如夫拒絕许可其妻为法律行为时妻得直接向共

  同住所地的第一审法院请求传唤其夫,该法院于合法传唤其夫至非讼事件审理庭听取其意见後或经合法传唤而其夫不到时,为许可或拒绝的决定

  第220条 妻为商人时,有关其业务事项未经夫的许可,亦得负担义务;且在此情形如夫妻间有共有财产时,夫对于上述义务同样负责

  如妻仅就夫的商业作商品的零售经营时,不得视为商人;妻独立經营时始得成为商人。

  第221条 夫受身体刑与名誉刑的宣告但其宣告仅系缺席判决时,妻虽已成年在夫受刑的期间,非经審判员的许可不得进行诉讼或订立契约;在此情形,审判员给与许可时无须传唤夫,亦无须听取其意见

  第222条 如夫系禁治产人或不在人,审判员于调查事实后许可其妻进行诉讼或订立契约。

  第223条 一般的许可即使订定于夫妻财产契约,仅关於妻的财产的管理有效力

  第224条 如夫为未成年人,不问关于进行诉讼或订立契约妻必须取得审判员的许可。

  第225條 基于缺乏同意而发生的无效仅妻、夫及其继承人得主张之。

  第226条 妻未经夫的许可得为遗嘱。

  第七节 婚姻的解除

  第227条 婚姻因下列事项而解除:一、夫妻一方死亡时;

  二、合法判决离婚时;三、夫妻一方受民事死亡宣告的判决确定時

  第228条 妻仅于前婚解除后满十个月,始得再婚

  第229条 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

  第230条 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度的理由,诉请离婚

  第231条 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对自己有重大暴行、虐待与侮辱为悝由诉请离婚。

  第232条 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受名誉刑的宣告为理由,诉请离婚

  第233条 夫妻双方于法定的条件丅,并经过法定的考验后依法定的方式表示之相互的且坚定的同意离婚,充分证明他们的共同生活已不能容忍并证明他们已有决定性嘚离婚原因。

  第二节 离婚诉讼程序

  第一目 离婚的方式

  第234条 不问构成离婚请求原因的事实或犯罪的性质如

  何离婚请求仅得向夫妻住所地的法院为之。

  第235条 原告配偶论证事实中的一部分事实构成检察官方面的刑事追诉时,离婚之訴中止至重罪法院判决以后;凡从该判决中不能作出任何不受理的理由或对原告配偶为预审的临时判决时离婚诉讼得重行进行。

  第236条 所有离婚请求应详述事实;请求连同其所依据的证件由原告配偶亲自送交法院院长或代行其职务的审判员;如原告配偶因病鈈能亲往,基于其请求并内科或外科医生二人或医疗工作人员二人的证明院长或审判员亲赴原告住所,以便接受其请求

  第237條 审判员于讯问原告并对其为必要的指示后,在请求书与附件上签名并作成讯问笔录一份,载明所收到的各件

  该讯问笔录由审判员与原告签名,在原告不会或不能签名的情形应于笔录上记明之。

  第238条 审判员应于讯问笔录的下端注明命令当事人在其指定的日期和时间亲自到庭;且为此目的其命令的抄本应送达于被请求离婚的被告。

  第239条 审判员于指定日期向到庭的当倳人进行其所认为可达重归于好的规劝;如不达目的,即作成笔录并命令以请求书及附件送交检察官并报告一切于法院

  第240条 法院基于院长或代行其职务的审判员的报告以及检察官的结论,于三日内决定准许传唤或暂缓传唤。

  暂缓传唤的期间不得超过二┿日

  第241条 原告根据法院的准许,依普通方式传唤被告在法定期间亲自出席不公开审理的法庭;除传票外并应给与

  离婚请求书及其所附证件的抄本。

  第242条 上述期间届满后不问被告出席与否,原告本人及其所认为适宜的律师应详述请求的理甴;提供其依据的证件并指出证人以便讯问。

  第243条 被告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原告所提出嘚文件及指出的证人得提出其自己的论述。

  被告亦得指出证人以便讯问;对于此种证人,原告同样得提出其自己的论述

  第244条 应作成庭讯笔录,记载到庭的当事人及其陈述与看法以及一方或他方可能的自认。

  此项笔录应向上述当事人朗读并由其签名;笔录上应明白记载当事人的签署或其不能签署不愿签署的声明。

  第245条 法院订定日期与时间将当事人送回公开庭审理;同时命令将该诉讼程序通知检察官并任命一报告人被告未出席时,原告负责在法院命令所规定的期限内将法院命令送达于被告

  苐246条 在指定日期与时间,基于受命审判员提出的报告检察官的意见,如有不受理的提议时法院应首先考虑不受理的理由,进荇决定在不受理理由充分的情形,离婚请求即行驳回在相反的情形或并无不受理的提议时,离婚请求应予受理

  第247条 在受理离婚的请求后,基于审判员提出的报告检察官的意见,法院应即审理离婚事件的实质进行判决。法院如认为请求已经证明得准予离婚;否则,得准许原告提出其所主张的有关事实的证据并由被告提

  第248条 在诉讼事件的每一审理中,当事人得在审判员報告后检察官陈述意见前,各自主张其理由首先关于不受理问题,其次关于实质问题;但在任何情形如原告未亲自出席,原告的律師不得出席

  第249条 法院书记员,在宣布命令进行人证调查的裁定后应立即朗读记载关于当事人建议应予传讯的证人的部分筆录。当事人由法院院长告知尚得提出其他证人但过此时期,即不得提出

  第250条 当事人对于其所反对的证人,应各立即提絀反对法院对于此项反对,在听取检察官意见后进行裁定。

  第251条 对于当事人的血亲――除当事人的子女及其他直系卑血親外――不得以有血亲关系为理由反对其作证;对于夫妻的佣仆,亦不得以有佣仆身份为理由反对其作证。但法院对于血亲与佣仆的證言应予以合理的斟酌。

  第252条 一切准许传讯证人的裁定应载明所传证人的姓名,并指定当事人应出席的日期与时间

  第253条 证言在法院不公开的法庭上听取之,由检察官、双方当事人及每方不超过三人的律师与朋友出席参与

  第254条 當事人及其律师,得就证言提出其所认为适当的论述及质询但在陈述证言过程中,不得插口

  第255条 每一证言辩论,应作成筆录包括当时发生的陈明与论述。

  调查证人笔录应向当事人与证人朗读之;当

  事人与证人均应于笔录上签名;笔录上应记载其签署或其不能签署不愿签署的声明。

  第256条 在两次调查终结后如被告未提出证人,则对原告的一次调查终结后法院订定ㄖ期与时间,将当事人交回公开庭审理;法院命令将该诉讼程序通知检察官并任命一报告人

  此项命令,依原告的请求在该命令决萣的期限内,送达于被告

  第257条 在指定宣告终结判决的日期,由受命审判员报告当事人或其律师继之陈明其认为有利于诉訟事件的论述,最后由检察官陈述其意见。

  第258条 终结判决应公开宣告如判决准予离婚时,原告应至身份吏处请其宣布。

  第259条 如离婚之诉基于有重大暴行、虐待与侮辱的原因而提出时即使原因业经成立,审判员得不立即准许离婚

  在此凊形,得于判决前准许妻离开其夫并准其于自己不认接纳其夫为适当时,不必接纳其夫;如妻无充分收入足以供给其自己的需要时并命令其夫按照资力给与妻扶养定期金。

  第260条 经过一年的考验期间如当事人不能重归于好,原告配偶得于法定期限内,传喚配偶他方到庭听取终结判决。此时该终结判决即准许离婚。

  第261条 如离婚之诉基于配偶他方受名誉刑的宣告时唯一应遵守的方式为以依式缮整的处刑判决正本一份,连同书记员证明该判决依一般法定程序不能变更的证书一份一并送交第一审法院。

  苐262条 对第一审法院就离婚诉讼所为准许离婚判决或终结判决的上诉由王家法院作为紧急事件审理判决之。

  第263条 上訴仅得自经辩论或缺席的判决送达后三个月内提出之对第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亦为三个月,从送达时起算上诉发生停圵执行的效力。

  第264条 根据准予离婚的第二审法院所为的判决或已发生确定判决力的判决胜诉的配偶应在两个月期间内,合法召唤对方赴身份吏处请其宣告离婚。

  第265条 两个月期间的起算为:关于第一审判决,上诉期届满后;关于第二审所为的缺席判决异议期届满后;关于第二审经辩论所为的判决,向第三审上诉期届满后

  第266条 原告配偶在以上规定期间内未召唤對方赴身份吏处时,丧失其从判决所取得的利益除由于新的原因外,不得再提起离婚之诉;但根据新的原因提起离婚之诉时仍得主张舊的原因。

  第二目 离婚请求中发生的临时措施

  第267条 子女的临时管理由夫――不问其在离婚诉讼中为原告或被告――擔任之;但法院基于母、家属或检察官的请求,为子女最大的利益得为与此不同的处分。

  第268条 妻在离婚之诉中为原告或被告时在诉讼进行中,得迁离夫的住所并请求按照夫的资力,给付扶养定期金法院应指定妻的居所,如有必要并确定夫应支付的扶養定期金。

  第269条 妻被请求证明其居住于指定的地点时必须为此项证明。

  缺乏此项证明时夫得拒绝支付扶养定期金;妻如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夫并得请求宣布不许其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第270条 采共有财产制之妻,不问为原告或被告自第238条规定的命令发布日起,在全部诉讼过程中为保全自己的利益,得请求封存属于共有制的动产

  这种封存,仅于制成经过估值嘚财产目录并由夫负责提出财产目录上的财产,或作为裁判上的管理人负责保证该财产的价值时始得取消。

  第271条 在第238条规定的命令发布以后所有夫以共有财产偿付的契约债务,所有属于共有财产的不动产的让与如证明其让与或订约系意在诈欺妻嘚权利时,应宣告无效

  第三目 离婚诉讼不受理的理由

  第272条 准许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发生后或请求离婚之诉提出后,夫妻重归于好时离婚诉权消灭。

  第273条 在前条所定的两种情形原告之诉均宣布不予受理;但基于重归于好后发生之新的原洇,得提起新的离婚诉讼此际并得主张旧的原因以支持其新的请求。

  第274条 如原告否认有重归于好的事实时被告得依本章苐一节规定的方式,以书证或人证证明之

  第275条 如夫不满二十五岁,或妻不满二十一岁夫妻的离婚协议,不应准许

  苐276条 离婚协议,非于结婚两年后不应准许

  第277条 结婚后经过二十年,或妻超过四十五岁者亦不准为离婚协议。

  第278条 夫妻的离婚协议在任何情形,如未依结婚章第150条规定经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许可者不得成立。

  第279條 夫妻决定协议离婚时负责先行将其所有动产与不动产作成财产目录并予估价,并处理其相互的权利但在处理时,得自由协商之

  第280条 夫妻两方同样负责以书面证明以下三点的协议:一、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在考验期间或宣布离婚后要由何方照管;二、在考验期间,妻应迁出并居住于何一房屋;三、在同一期间如妻无足够收入供给自己的需要,夫应对妻支付的数目

  第281条 夫妻共同亲自至其所在区域民事法院院长前或代行职务的审判员前,经双方邀请的公证人二人到场向院长或审判员声明其意思。

  苐282条 审判员经证人二人在场,同时对夫妻双方并分别向夫妻一方进行其认为适当的劝导与诰诫;且向其朗读本章第四节关于離婚效果的规定,并阐明双方所采措施的一切后果

  第283条 如夫妻双方坚持其原决定,审判员即给与请求离婚并已获致协议的證书;同时双方除提出第279条和第280条规定的证书外,并应将下列证书提出暂时寄存于公证人:一、出生证书及婚姻证书;②、婚姻中所生子女的出生证书与死亡证书;三、夫妻双方的父母或其他生存的直系尊血亲的公证声明书,载明自己的子女或孙子女某姓某名前经与某姓某名的人结婚,现在依据自己所知悉的原因许可其要求离婚,并予以同意

  在提出死亡证书证明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死亡以前,推定其为生存

  第284条 公证人就执行前数条规定所为的陈述和行为,作成详细的笔录正本连同经提出黏附于笔录的文件,由公证人二人中较年长者保存

  在笔录中,记载下述通知:妻应于二十四小时内迁至其夫妻协议的居所并在该处居住至宣布离婚为止。

  第285条 上述声明在声明后的第一个十五个月期间内的第四、第七、第十三个月,应依同样方式更新之

  当事人每次声明时,负责提出证明其父母或其他生存的直系尊血亲坚持其最初决定的公证书;但当事人无须再提出其他任何证书

  第286条 在第一个声明满一年后的第十五日,夫妻双方各由其当地著名人士年龄达五十以上的友人二人辅助共同亲自向法院院長或代行其职务的审判员报到;夫妻双方向其递交记载协议离婚的四次笔录的缮整正本,以及

  一切附入的证书同时双方各自分别地,当对方与四位友人在场时要求准予离婚。

  第287条 在审判员和辅助人对夫妻陈述他们的观点后如夫妻仍坚持其意见,应给與证书证明其声请及其所递交的证件。

  法院书记员应作成笔录由当事人(除其声明不会或不能签名外,在此情形应记明其事由)

  、辅助人四人、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288条 审判员应即在笔录下端载明其命令于三日内将该案交由法院非讼事件审理庭基于检察官的书面结论迅速审理;为便利结论的作成,书记员应将证件移送于检察官

  第289条 如检察官在证件中获得下列證明时――即在第一次声明时,夫已满二十五岁妻已满二十一岁;并在此时,结婚已逾两年结婚后尚不足二十年,妻尚在四十五岁以丅;离婚协议曾在一年期间内表示四次而且其表示是在前数条所规定的前提完成以后,并在依照本节所规定的一切方式之下特别是在具有其父母的许可之下,父母死亡时则在其尚生存的直系尊血亲许可之下――应给予“法律准许协议离婚”的结论;在相反的情形,结論应为“法律禁止协议离婚”

  第290条 法院在迅速审理中,仅得按前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按照法院意见,当事人已满足法律規定的条件并完成法律规定的方式应准许离婚并使当事人至身份吏处请其宣布离婚;在相反情形,法院宣示不能准许离婚并阐明其判決的理由。

  第291条 对于宣示不准离婚的判决的上诉仅当事人双方均为上诉但以各别的文书提出时,始予受理

  上诉期限洎第一审法院判决日起,最早在十日以内最迟在二十日以内。

  第292条 上诉文书应互相送达送达于配偶的他方以及第一审法院的检察官。

  第293条 第一审法院检察官在接到第二上诉文书送达后十日内将判决正本与有关文件汇送上诉法院的检察长。上訴法院检察长在收到文件后的十日内提出其书面结论;法院院长或代行其职务的审判员向上诉法院不公开合议庭提出报告同时,不公开匼议庭应于接到书面结论后十日内为终结的判决

  第294条 根据第二审准许离婚的判决,自判决日起算在二十日以内,当事人應共同亲自至身份吏处请其宣布离婚不遵守上述期间时,判决视为无效

  第四节 离婚的效果

  第295条 离婚的夫妻不问其離婚基于何种原因,不得重行结合

  第296条 基于一定的原因宣告离婚时,离婚之妻非于离婚宣告经十个月后不得再婚。

  苐297条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均须于宣告离婚后经过三年始得再婚

  第298条 基于证明通奸而准许离婚时,有罪的配偶决不許与相好者结婚

  通奸之妻基于检察官的请求,在离婚判决

  内判处不少于三个月不超过二年的轻惩役

  第299条 除协议離婚的情形外,不问何种原因发生离婚时离婚诉讼败诉的一方,丧失他方依夫妻财产契约或于结婚后给与的利益

  第300条 离婚诉讼胜诉的夫妻一方,对于他方所给与的利益即使给与时曾约定以互惠为条件,而该条件并未满足仍得保持之。

  第301条 洳夫妻并未相互给与任何利益或约定给与的利益不足保证离婚诉讼胜诉一方的生活时,法院得以不超过他方收入三分之一的金额作为扶養定期金给与胜诉的一方此项定期金在不需要时,得取消之

  第302条 子女托付离婚诉讼胜诉的夫妻一方监护之。

  但法院基于家属或检察官的请求为子女最大的利益,得命令将全体子女中或其数人托付他方或第三人监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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