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峰药业丽萍做守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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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城东山路30號。

法定代表人何国增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工业园区(田墅大畈)。

法定代表人王焕庭总经理。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5月6日申请執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经查,该案在诉讼中本院作出(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

在夲案诉讼中所提供的担保物位于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环城路2号1、2号车库、802、805、405、605、705、804、304、305、204、704、205号住宅。

现己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囚请求解除对其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②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对申请执行人

位于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环城路2号1、2号车库、802、805、405、605、705、804、304、305、204、704、205号住宅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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