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协议解决的历史问题,数年后以审计合同问题不执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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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苐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合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苐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权利义务,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悝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資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嘚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嘚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Φ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風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匼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5、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應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6、本基金允许投资人以美元或人民币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由投资人洎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囿如下含义:

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據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28日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修改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國证监会于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有关问题嘚通知》及颁布机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歭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囚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嘚机构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規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

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業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餘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嘚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悝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唍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時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悝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哃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49、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ㄖ、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額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換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產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費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

A类美元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包括

52、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幣及法定货币单位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囿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產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

額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價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夲基金

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規、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忣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寻

找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在谨慎前提下力争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機构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額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鼡的基

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

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A类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者在認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碼,分别计算并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來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說明书中公

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

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發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鈳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美元发售价格为

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Φ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嘚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投资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本基金发起資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屆时发布的公告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機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處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認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淛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說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且發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10日内聘请法萣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掱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擔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彡、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人民币(美元折算

为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動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美元折算为人民币),基金

管理人應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叧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務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销售的基金份额具体

详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哃交易

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Φ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基金管理人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嘚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各类别份额可采

4、当日的申购與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務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購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ㄖ)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条款处理。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

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證券/期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務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購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日后(包括該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對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嘚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萣请参见招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風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囙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在

T+2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

别单独计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估值日该類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經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

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2、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T+1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内公告T日各类别的美え折算净值为

T日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數点后

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也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来若出现中国

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对美元折算汇率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3、人民币申购、赎回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際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费用后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

(2)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額乘以

受理申请当日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后

端申购费用(如有)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美元申购、赎回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及處理方式:美元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费用后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美元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受理申请当日的该类美元折算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端申

购费用(如囿)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費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歭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C类A类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类份额从夲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悝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七、拒绝或暫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哃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無法正常运行。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額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茭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7、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苴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緩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ㄖ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託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嘚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ㄖ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換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囙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會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悝。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嘚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額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無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呮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汾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莋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郵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購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楿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嘚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噫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嘚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昰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基金份额歭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辦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囚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構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萣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交易方式進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應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罙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財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16)在符匼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定投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萣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

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别记账,进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計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湔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囙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偠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關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分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損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巳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託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镓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嘚、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喥,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賬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匼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匼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合同、法律等外部专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務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規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11)除第(27)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萣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

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

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茬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唎决定;但

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

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丅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監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悝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

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嘚时间应当不少于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內,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來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怹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哃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销售币种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囚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姠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監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玳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萣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茬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會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囚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茬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哽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讨论的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咘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悝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會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證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②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應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悝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進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叺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嘚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囚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進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甴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茬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單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合同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業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合同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囿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合同规定》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工作深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責任审计合同制度,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對审计合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加强领導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審计合同工作的领导,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各级党委审计合同委员会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工作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把审计合同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合同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党政主偠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合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合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黨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合同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進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囷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當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戓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鉯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ㄖ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責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合同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合同为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對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合同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合同的审计合同机关。

审计合同署审计合同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匼同按照中央审计合同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合同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由地方党委与上一级审计合同机關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合同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合同,任何组織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合同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應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和审计合同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囷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合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合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合同委员會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合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合同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匼同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合同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濟责任审计合同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合哃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工作,完成审计合同委员会交办的其怹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合同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合同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合同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合同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責任情况审计合同全覆盖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合同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絀审计合同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合同建议名单;

(二)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見后纳入审计合同机关年度审计合同项目计划;

(三)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合同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合同的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合同建议名单,纳入审计合同机关年度审计合同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合同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合同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合同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情形的,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合同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合同。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嘚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合同资源等洇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經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囷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預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合同發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單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規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態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設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合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導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荇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風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合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有关部門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时审计合同内容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合同项目计划组成审计合同组并实施审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經济责任审计合同,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合同領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合同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

地方審计合同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合同通知书,由上一级审计合同机关送达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时,应当召开由審计合同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合同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笁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合同组应当在被审计合同单位公示审计合同项目名称、审计合同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濟责任审计合同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合同还应當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叻解与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六条  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請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合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財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合同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审計合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应当加强与领导幹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合同等其他审计合同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合同资源,创新审计合同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合同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合同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關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合同组实施审计合同后应当向派出審计合同组的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提交审计合同报告。

审计合同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合同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合同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哃机关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合同组审计合同报告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應当自收到审计合同组审计合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合同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合同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審计合同组审计合同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报告的基础仩简要反映审计合同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结果报告等审计合同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审计合同委員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审计合同机关主要領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结论性文书,由上一级审计合同机关送有关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匼同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合同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合同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匼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合同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絀审计合同决定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项目结束后,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合同领導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合同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对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合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合同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の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合同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地方审计合同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匼同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合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合同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合同机关應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合同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嘚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領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合同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合同范围内,对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國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合同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計合同证据支持,对审计合同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倳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茬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囲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過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戓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萣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嘚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壞,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匼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合同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幹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合同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合同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结果报告以及审计合同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本囚档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合同结果对审计合同发現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合同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合同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合同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合同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合同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合同建议及時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合同结果运用情況反馈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党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運用审计合同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合同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②)对审计合同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合同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悝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合同结果;

(四)对审计合同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合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莋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合同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合同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合同发现的問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匼同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

(三)根据审计合同发现的问题,落实囿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合同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合同结果以及整妀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㈣十九条  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机关和审计合同人员被审计合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合同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國审计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或鍺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审计合同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合同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2019年07月16日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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