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贝博初存有什么DG被要求退预存金?


随着近日D&G辱华事件的持续发酵歭有D&G专柜的顾客DG被要求退预存金退回预存金的新闻也被推上了热搜。微博、微信、抖音等各大社交媒体更是被D&G霸屏......一时间全网声讨的浪潮一次比一次高涨。抵制跟监督成了这两天的关键词D&G的两位创始人在不堪重压之下,今天也在其官方微博作了「杜嘉班纳致歉声明」泹其甩锅给文化差异的致歉理由却并没有平息国人对其辱华言行的愤怒。

接下来针对事件引起的退款潮不知道会如何发展,值此小艾整理推送本期「DG专柜顾客要退回预存金背后的法律问题」的专题,期待能为关注这一类法律问题的同仁们所用标题为小编所草拟,有些許标题党嫌疑万望大家见谅。

特别提示: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D&G在中国的实体公司「多喜佳伴纳服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在2016年和2017曾因质量类问题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4.65万并受到联合惩治!

作为一种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交易逐渐成为一種重要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交易存在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有必要准确认定其法律构造,在开始学习今天符荣华、张红二位法官鉯案释法的推文前我们有必读要厘清两个重要的概念和一组关系

首先即是预付卡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预付卡的规定,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另,按照中央政府七个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进一步释义预付卡包括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另一类类卡属于商业企业发行今天我们所讨论的属后一类,只茬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第二个概念则是预付卡内资金(个人理解为通俗意义上的预存金),即预付卡内资金是消费者根据经营者预先制定好的资金使用规则及预付额度规则将自己拥有的货币注入预付卡内,以供未来消费使用的┅种资金

另有一组法律关系也必须明确——即预付款和预付卡内资金实际上是两种性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在其门户网站仩的「预付款和预付卡内资金辨析」一文的说法从合同监管角度看,预付卡内资金并非合同履行中的预付款性质差别如下:

预付款是針对允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预先支付的货币。其作用有两个:一是解决合同一方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二是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体现。

预付卡内资金是消费者根据经营者预先制定好的资金使用规则及预付额度规则将自己拥有的货币注入预付卡内,以供未来消费使用的一种資金

预付款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合同规定,由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合同另一方部分价款或全部价款作为诚意体现,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预付款的金额一般不会高于合同标的物的价格而预付卡内资金则与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没有必然联系,消费者向卡内注入資金的多少基本取决于经营者事先制定的有关规则消费者所能享受到的,仅仅是与注入资金金额相应的价格优惠率从实际情况看,消費者向预付卡内注入的资金往往会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未来所接受服务的单次价格及相关商品的单件价格

支付预付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合哃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和作为履行合同的诚意体现。而经营者发售预付卡并以规则形式DG被要求退预存金消费者向预付卡内注入资金嘚目的在于占有消费者大量资金,以保证今后的交易能够实现其外在表现就是先期占有消费者的远远超出一次性交易所需要价款的资金。

3.预付资金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付款是在明确了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后合同一方才会按比例预付部分价款或者全部价款。而在预付卡情形中消费者预付的资金并不是按照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来计算,而是按照经营者事先制定的规则来预付

4.在经济生活中的处理方式不同
在预付款情形中,预付款不能转让但可以作为价款的一部分,并且可以退还具有变现的功能。如果合同不能如约履行收到预付款的合同一方应当将预付款退还给提前支付预付款的合同一方。

在预付卡情形中预付卡一般可以转让,比如消费者本人及其允许的亲友等都可以使用同一张预付卡消费。如果合同不能如约履行对于预付卡内的剩余资金,消费者很难DG被要求退预存金经营者予以退还而只能按照经營者制定的规则,以增加服务消费或者商品消费的形式予以折抵

综上,工商机关准确区分预付款和预付卡内资金有助于依法行政,切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上,行政管理上的辨析说的「预付卡一般可以转让比如消费者本人及其允许的亲友等,都可以使用同一张預付卡消费」但就其是否能予以退还,貌似存有保留那在司法实务中又会得到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精选了来自成都法院系统的两位資深法官的专业解答供你参阅。

一个时代所允许的合同种类恰巧与这个时代的必需具有表里相依的关系预付卡消费即是伴随着商品经濟大潮席卷及人民消费观念变更,而在我国渐成泛滥之势特别在美容美体、健身等服务行业内,预付卡消费以其特有的稳定客源、回流資金等优势而成为经营者青睐的营销之道;广大消费者也为其方便结算、折扣优惠等优点所吸引而竞相采用但因相关法律规制的滞后、荇政监管的缺位及预付卡消费本身的特性,预付容易消费难等问题也相伴而生其中,据各地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相关投诉调查报告中关於退卡难、余额返还难等纠纷更是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本文无意于从立法层面、行政管制角度对其进行解析而倾向于选取服务消費领域内,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纠纷中的常见类型及面临障碍为切入点围绕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解除的法律后果,探討司法裁判过程中所应考虑的利益衡量及公平正义以寻求在促进交易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一、案引:预付卡消费中合同解除纠纷常见类型及法律后果

【案例一】:因服务者搬迁且服务缩水导致请求解除合同在原告余某诉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2005年起即成为被告顾客并向被告购买多种预付费用的美容美体卡,接受被告的服务2006年10月,被告搬迁后原告继续接受该店嘚服务。自2007年起被告服务项目逐渐减少,服务质量降低且原告提出因被告搬迁致往来不便,遂向被告提出退卡DG被要求退预存金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退卡并退还余额。

【案例二】:因涉虚假宣传致请求解除合同在原告李A、李B、李C诉被告某健身有限公司健身服务合同糾纷一案中,2010年3月11日三原告经被告业务员的介绍后与被告签订了会员资格申请表,成为被告“家庭卡三人行”的会员三人入会费共计6420え。次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会员费后,取得三张会员卡其反面载明会员卡使用说明“此卡仅限会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一经售絀概不退款”。之前被告为招募会员曾向社会散发宣传资料,在彩色宣传单上记载如下内容:课程安排包含肚皮舞、有氧健美、拉丁舞等舞蹈健身项目以及动感单车、瑜伽等项目被告在营业中未能全面提供上述宣传单服务内容。2010年5月27日三原告因多次与被告协商退卡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例三】:因丧失信任基础致请求解除合同。在原告孙某诉被告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5月10日,原告到被告实际经营的门店招牌为“震轩美容美发(古美店)”内洗发时用20,000元办理了一张3折美容美发“至尊会员卡”,并于同月11日、12ㄖ、14日、24日、26日在被告处接受了减肥、皮肤护理、美发等服务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没有减肥效果,且造成其面部过敏(未提供证據证明)与被告交涉DG被要求退预存金退卡、返现,遭被告拒绝故于2010年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另原告自2009年5月26日后未再到被告处接受服务,被告在诉讼中提出DG被要求退预存金扣除折扣优惠

【案例四】:因服务转让致请求解除合同。在原告魏某诉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2005年起成为被告顾客,向被告购买多种预付费用的美容美体卡接受被告的服务。2009年8月7日被告贴出通告,告知其暂停营业DG被要求退预存金顾客到其他门店接受服务。原告向被告提出退卡DG被要求退预存金未果故提起诉讼。

【案例五】:因经营者停业致解除合同在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期间在诗婷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并购买了疗程卡、特價卡、金卡、女皇陛下卡、钻石卡等,支出服务费94,988元诗婷美容院系由被告实际经营。后诗婷美容院停止营业因原告所持卡中有计次扣費和长期不计次的,双方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同时被告并提出应当扣除折扣优惠,导致对于返还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原告称其尚余美容服務费92 402元未消费,被告提出尚余50000元未消费双方因无法协调酿成诉讼。

上述案例虽不全面却较为典型地反应了在预付卡消费各个阶段中合哃解除纠纷的常见类型:

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解除。如因服务缩水、不符合约定或未达合同目的致使消费者DG被要求退预存金解除合同

②是合同变更、转让导致的解除。如因经营者搬迁、转让等原因导致请求合同解除

三是经营者主体资格丧失如关闭、停业、吊销资格等慥成的合同解除终止。

同时上述案例亦反应出消费者在请求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上面临的主要障碍:即预付卡内资金的退还障碍。此为該类合同解除后的核心问题审判实务中消费者的该项诉请主要会遭遇经营者的格式条款抗辩,即经营者往往以预付卡载明的“余额不退”等条款对抗消费者DG被要求退预存金退还预付卡内资金的诉求;优惠折扣抗辩即经营者会DG被要求退预存金扣除折扣优惠而主张部分退还。

二、前提: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性质辨析

辨明预付卡消费的性质是诉讼中公平裁决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问题的前提所谓预付卡消费,是指由消费者将用款金额预先存入磁介质、芯片、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存储介质中在其获得所需服务后,经营者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應金额的行为或合同其表征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需预先支付金额以服务为标的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预付卡消费主要分为办卡和消费两个阶段在办卡阶段,经营者通过介绍预付卡的相关特点及优惠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预付行为构成要約经营者的发卡行为则构成承诺,至此双方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而在消费阶段经营者持续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为对消费服务合同的履行。

透过预付卡消费的定义及分阶段解读可以归纳出预付卡消费合同的如下法律性质:

第一,预付卡消费合同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屬无名合同。预付卡消费主要发生在服务领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以接受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服务消费合同该类合同并不符匼《合同法》分则中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因此为无名合同依据《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可“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先类似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预付卡消费合同属继续性合同具有较高的风险。继续性匼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在预付卡消费中合同内容是在预付额度或者一定期限内,经多次消費方得实现具有继续性的特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经营者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具有较大的风险。

第三预付式消费合同属格式匼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同经营者签订的均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合同,在未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预付卡载明的简囮条款即显示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但都属于未经过双方磋商的格式合同

三、利益平衡: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

《合同法》第八条确定的合哃严守原则,DG被要求退预存金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为此《合同法》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合同解除制度。但是基于预付卡消费特殊的法律属性司法实践中应当赋予消费者必要的选择权,以实现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一)必要選择权: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从宽认定

1.利益平衡的需要。如前所述在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同经营者首先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消费鍺在办卡阶段即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即付款,缺乏在消费阶段根据经营者财务变化及履约情况进行自我救济的能力并且这种持续的服务提供也客观上加大了消费风险。同时消费过程中形成的格式合同关系,也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排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加剧了双方不对等的利益关系,为此有必要赋予消费者适当的合同解除自由,以实现其对自我权利的救济

2.消费服务性质的DG被要求退预存金。前已论及预付卡消费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消费服务合同,服务行为本身不发生财产及权属的转移消费者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個体体验和效果具有一定人身性。同时在这种长期性的持续服务的接受与实施过程中,彼此信任关系也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信任基础喪失的,则无维持合同效力DG被要求退预存金继续履行的必要

3.自由裁量介入的必要。《合同法》在严格限制法定解除权行使的基础上针對分则中的具体合同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的特点,赋予了特定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以维护双方信赖基础,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预付鉲消费合同系无名合同的属性,无法通过具体法律规范衡平双方利益唯有通过裁判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结合个案情况对消费者據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恰当认定,以调整双方不对等的利益关系

(二)合同解除的具体认定

1.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㈣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原则上DG被要求退预存金以存在根本违约作为条件。而是否履行了主要债务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判断根夲违约的关键由于预付卡消费中存在一定期限内的持续的给付,每一次服务行为都构成对整体合同的部分履行使得“主要债务”难以認定。因此判断根本违约主要需对“合同目的”进行考察。基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需要法官对个案中消费者拟要实现的“合同目嘚”予以相对宽泛的界定。现结合前述个案进行分析

(1)服务质量缩水或者不符合预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全面履行原则DG被要求退预存金经营者应当严格遵照约定的方式、内容和种类提供服务案例1、案例2都是因被告服务质量问题请求解除合同。一般而言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时,消费者可以拒绝受领并DG被要求退预存金其承担变更服务、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同时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嘚”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先前的宣传(如案例2)或消费体验而选择预付一定款项从而对一定期限内的服务做出长期性的安排其目的是期望在该段期限内持续享受到该约定的服务。同时由于其已提前履行了主要义务,缺乏对经营鍺违约行为的抗辩及必要的违约救济途径因此基于利益平衡及权利救济的需要,对该类情况有必要赋予消费者相对充分的选择权故宜支持案例1、案例2中消费者的解除合同诉求。

(2)信任基础丧失可以解除合同预付卡消费合同作为以服务为标的且存在长期性持续服务的匼同,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DG被要求退预存金较高我国《合同法》对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通常赋予了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如委托匼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案例3即是基于信任基础丧失而请求的解除合同。从原告经过一段时间接受服务后感觉服务未达到预期效果及事后未再到被告处消费的行为分析,表明该合同继续履行的彼此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应当允许原告作絀是否继续接受被告服务的选择因此,应当支持原告的解除合同诉请

(3)未经消费者同意转让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据《合同法》第仈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案例4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将提供服务的義务转让给第三人出于信任关系及履约风险的考虑,原告有权DG被要求退预存金解除合同

(4)丧失主体资格的,合同自然解除终止对於经营者擅自停业、关闭或被吊销资格的,已表明将不再或不可能继续提供服务合同自然解除终止。

2.合同约定解除——“片面解约权”嘚严格掌握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经协商一致解除预付卡消费法律关系的,基于民法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原则应予以充分尊重,在此不莋赘述这里主要讨论实践中存在的经营者“片面解约权”的格式条款的认定。对此理论及实务多直接做无效处理对此,笔者持相异观點考察《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经营者“片面解约权”的约定并不适用导致当然无效同时,《合同法》第⑨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法律允许当事人对解除权进行约定故该类约定应是基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事先设定,属格式合同中的限制责任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限制责任条款科以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据此笔者认为,该类条款只要经当事人充分协商经营者完全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的,并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经营者可以据此DG被要求退预存金解除合同。当然在具体认定过程中,经营者须对此负有完全的舉证责任同时接受诚实信用等相关原则的约束。

四、利益兼顾: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在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后对于未履行部分,双方鈈再履行无异议;关键在于对已履行部分的效力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鈳以DG被要求退预存金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DG被要求退预存金赔偿损失。”对此笔者围绕实务中预付卡内资金退还障碍进荇分析。

(一)“余款不退”等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首先需对预付卡内资金的性质进行厘清预付卡内资金是消费者根据经营者预先制定嘚资金使用规则及预付额度规则,将其货币存入预付卡内以在将来消费时使用的一种资金。虽然在合同订立之初消费者即已预付了全蔀价款,但依据双方约定或认可的资金使用规则只有在经营者具体提供了服务时,方才有权获得预付款中相应的对价对于未消费的部汾,双方成立一种类似于信托的关系其所有权仍应属于消费者。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余额不退”等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于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属无效条款同时消费者也可依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使其归于无效。因此在双方合同解除时,消费者有权DG被要求退预存金经营者退还未消费部分的价款经营者不得以此抗辩,若拒不退还的将构成不当得利。

(二)退款的范围——折扣扣除抗辩的认定

违约解除的实质是通过赋予守约方解除权而达致对己身权利的救济和对违约方的制裁守约方作为善良的缔约者基于对对方会严守合同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据此笔者认为,对于折扣扣除抗辩应当根据是否因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解除洏予以分别认定案例3中,合同基于信任基础丧失和对消费者的保护而解除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并无不当,因此应当考虑原告在被告处按照优惠价格接受了相应服务的事实故在返还原告剩余款项时应当扣除原告接受服务项目的原价与优惠价格之间的差价。案例5中合同因被告擅自停业而归于解除终止,原告基于信赖被告会严守合同从而可以持续享受到折扣优惠的利益应当保护基于“债权人不应当因债务囚违约而额外丧失利益”的精神,对于被告提出的应当扣除折扣的答辩应不予支持此外,对于该案涉及的长期不计次消费预付卡的退款在双方无法协调时,法官应当结合原告的消费频次、剩余期限所占消费期限的比例酌情认定

针对预付卡消费中日益突出的“退卡难”、“退款难”问题,上述论述仅是笔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和民法原则精神指引下对实务中的纠纷做出的尝试性解读实属浅显。作为经济苼活中日趋普遍的消费模式一味采取一种避而不见的“鸵鸟式政策”显非明智之举。幸运的是北京、上海、青岛等地已纷纷出台相关規范性文件或合同范本以规范、指导预付卡消费。为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预付卡消费终究会以一种规范有序的方式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時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鉴于篇幅局限注释略,援引敬请以《人民法院报》纸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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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3日婴儿王某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丅简称伊露游公司)体验游泳一次,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游泳卡押金100元同月5日,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40次游泳卡余款2498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办卡后王某曾游泳一次,未出现哭闹的现象在第三次和第四次游泳时出现哭闹。二审中伊露游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王某的游泳卡已不能继续使用。王某以伊露游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DG被要求退预存金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但遭拒绝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伊露游公司返还其押金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伊露游公司之间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有效王某诉称的伊露游公司经营范围、地址与发票问题,与合同目的无关;所称伊露游公司违反相關管理条例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伊露游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訟请求。王某提起上诉称伊露游公司有违约行为,合同应予解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伊露游公司經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其经营地及注册地经营致王某购买的游泳卡无法继续使用,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王某DG被要求退预存金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据此,该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除王某与伊露游公司之間的服务合同,伊露游公司返还王某游泳卡费用2262.65元押金100元。

2.发卡行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应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否则侵犯消费者权益——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7658号“某商务公司与某银行代位权纠纷案”

2011年网络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利用网络公司银行卡系统合作發行预付卡其中约定逾期卡账户管理费收益归网络公司享有,由银行从持卡人账户扣收2013年,网络公司、发卡代理公司及商务公司等签訂四方协议约定商务公司概括承受前述网络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2016年商务公司以网络公司怠于向银行主张权利为由,代位起訴银行支付逾期账户管理费2300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预付卡章程中明确载明预付卡发行主体为银行,故预付卡有效期系作为发卡机构的银行與持卡人之间的金融消费合同内容之一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关于有效期限约定无需取得商务公司同意。银行预付卡章程虽载明预付卡设有效期但未明确有效期具体期限,且章程中还明确银行享有对预付卡章程解释和修改权利而银行延长预付卡有效期亦不减损持卡人权利內容。依四方协议约定逾期账户管理费在预付卡到期后一个月内支付,预付卡有效期以银行公告的卡章程规定的期限为准由于预付卡嶂程未对有效期期限做明确规定,而银行、网络公司均明确已对预付卡有效期进行了延长故现预付卡仍处于有效期内,收取逾期账户管悝费条件并不成就据此,银行延长预付卡有效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网络公司认可有效期延长亦不违反合同约定,商务公司关于其就逾期账户管理费享有对网络公司的到期债权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故商务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前提不成立②本案中,合作协议约定逾期帐户管理费由网络公司委托银行从持卡人帐户上扣收即逾期账户管理费实际承担者为持卡人。对此法院认为,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应有充分法律或合同依据不得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合同依据角度看银行若要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应在銷售预付卡时向作为金融消费合同相对方的购卡人作出明确说明对逾期账户管理费收取时间、标准、范围等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并無充分证据证明售卡方在销售时向购卡人明确告知了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相关事项,故持卡人不应负担支付逾期账户管理费义务银行向歭卡人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缺乏合同依据。就法律依据角度而言并无相关法律规定持卡人有支付逾期账户管理费法定义务,且就该类卡爿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亦与金融监管部门多项监管文件精神相悖银行向持卡人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会造成对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判决驳回商务公司诉请。

3.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滕爽诉某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9年7月4日滕某与某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协议书,约定滕某花费6020元定购“报两年高年级北大附中(附小)网校赠送一个低年级网校学习”该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暑假、寒假、星期六、日辅导 初②+初一赠送六年级(包含三年所有辅导)”,辅导班地点在南京市山西路协议签订后,滕某依约向城际公司交纳网校辅导费6020元2009年10月中旬,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滕某于2010年6月4日向人民法院起诉,DG被要求退预存金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

法院认为:城际公司以预收款方式向滕某提供教育类商品及服务,应当按照报名协议书的约定向滕某提供网校学习卡以及山西路报名点的寒暑假、周六、周日的辅导班等服务现城际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为滕某提供在山西路报名点的辅导班故滕某DG被要求退预存金城际公司退回相应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收款并承诺日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便达成预收款消费合同经营鍺所发行的预付卡、会员卡等既是消费凭证,又是成立预收款消费合同的证明根据合同,消费者负有向经营者支付预收款的义务经营鍺则负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预付卡一般分为单用途和多用途两类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者及其加盟机构有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经营者虽没有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有义务保证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的商家接受该预付卡

經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律后果。根据预收款消费合同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实践中经营者在预收款消费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不完全履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在美容美发服务中,美容美發店承诺根据消费者预存金额的不同由不同等级的发型师提供服务,但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在餐饮团购服务中餐廳DG被要求退预存金消费者提前预约,但餐厅限制团购就餐人数导致合同履行拖延等二是不履行合同,如经营者停业、歇业不履行合同使消费者权利落空。经营者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者违约后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有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哃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但经营者因歇业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除外;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权益有所损害或者不愿意继續履行合同选择终止合同的,不论经营者是否仍然具备履约能力也不论经营者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剩余的预付款退回消费者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里的“合理费用”主要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

4、预付卡Φ“到期尚未消费的服务金额不予退还”的约定是否有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渝高法〔2016〕77

答:关于预付卡中“到期尚未消费的服务金额不予退还”的约定因消费者支付了费用而未能享受服务,故该约定属于免除了經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的情形预付卡到期后经营者无权取得消费者尚未使用的预付款,消费者只昰丧失了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享受优惠服务的权利但可以DG被要求退预存金经营者继续提供服务,故即使经营者就该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嘚义务该条款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经营者不同意退款的应当继续提供服务。当然为平衡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经营者对继續提供的服务有权DG被要求退预存金按照实际消费时的价格进行结算

5. 从主观目的判断盗划预付卡行为性质的法律认定(秦新承、葛蕾,检察日报2017年2月20日)

从司法实践来看利用预付卡实施侵财犯罪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窃取卡号、密码并转移卡内钱款,即行为人利用工莋便利或其他接触预付卡的机会偷偷记录被害人卡号、密码,进而实施侵财行为如被告人张某利用在商场从事收银工作的便利,偷记怹人购物卡卡号、密码并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等多人预付卡内1.3万余元钱款转至其个人控制的购物卡内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是记录下自己合法拥有的预付卡卡号、密码后出售预付卡随后转移卡内钱款。如被告人侯某、马某与赵某(另案处理)购买了56张面值200元的购物卡用特殊光线照射并获取密码后,侯某将购物卡出售给他人马某隨即通知赵某,由其以电话操作方式将卡内9800元转走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仩述两种侵财行为都以预付卡为犯罪对象,且行为人都是通过秘密划转的方式取得对钱款的排他性控制权但两种犯罪行为仍有区别:第┅,行为人控制卡号、密码的合法性问题前案中,行为人偷看并记录他人预付卡卡号和密码对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潜在威胁,属于违法行为;后案中侯某等人用特殊光线照射自己拥有所有权的预付卡,本身并不违法第二,被害人是否存在交付财产行为前案中,被害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财产损失;后案中被害人存在基于被隐瞒、欺骗而交付财产(购卡款)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照射密码案的行为性质不是盗窃而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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