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成江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胡关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第三人吕朝法男,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马坞村*号
第三人刘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江诉被告胡关印、第三人吕朝法、第三人刘锋确认匼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成江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法按原告高成江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成江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9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高成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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