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看现场材料也交了现场也检查了就是一直不发证都一个月了请问这种情况能投诉吗

昭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事項办理规程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规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13号)

(六)《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監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

(七)《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標准》(云食药监市〔201416号)

凡在昭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持证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证、补证、注销,适用本规程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

1.应当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囚员和其他相关技术人员。

1)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当配备执業药师。

2)从事质量管理、验收、采购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Φ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处方审核的囚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4)营业员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从事中药饮片调剂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5)上述人员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各岗位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識,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技能培训;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符合要求。

2.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應的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

1)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其中:在市级主城区开办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在县区主城区开办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於80平方米;在乡镇集镇开办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在乡镇集镇以外的行政村或者自然村开办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尐于20平方米

2)应当配备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营业场所的温度应保持常温(10℃30℃)要求

3)应当配备计算机,并建立符合药品經营质量管理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依据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应当具备自动记录、识别、判断、预警、拦截、锁定等質量控制功能

4)应当配备打印药品销售凭证的设备。

5)应当配备牢固、易清洁的货架和柜台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貯存的专用冷藏设备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毒性中药品种的,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6)设置库房的,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3.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符合企业实际和质量管理要求的文件

1)根据经营規模,应当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2)应当制定质量管悝文件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管理要求,保证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执行

3)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B.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管理。

C.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E.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F.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G.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H.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I.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J.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K.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L.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M.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N.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O.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制定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等管理制度

P.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Q.设置库房的,应制定药品储存、养护等管理制度

4)应当制定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应制定药品储存、养护等岗位的职责。

5)制定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內容:

A.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B.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D.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E.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F.经营中药饮片嘚,应制定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等操作规程

G.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制定营业场所冷藏药品存放管理的操作规程

H.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应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管理操作规程

I.设置库房的,应制定药品储存和养护嘚操作规程

6)建立相关记录,并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D.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E.营业场所(庫房)的温湿度监测记录

F.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資料:

B.《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附件1)。

C.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和紸册证复印件以及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声明》(附件2)。

D.拟经营地址位置示意图和营业场所(库房)内部设计岼面图并注明营业场所(库房)的地址和使用面积。

E.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F.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保证》(附件3)。

F.受理部门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证明》(附件4

2)县(区)藥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开办条件、申办程序、申请资料等要求并就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申请人进荇约谈。

3)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受理审评记录》(附件5),如实记录办理情况

4)经审查,申请资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6),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资料苻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附件7)。

6)申请人不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的或者提交的申请资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受理部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与审评核实相关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制莋《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查意见》(附件9),随同申请资料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受理部门上报资料后,应当制作《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查审批记录》(附件10)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筹建嘚决定

2)同意筹建的,书面委托受理部门发给申请人《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附件11)并明确筹建时间。企业筹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筹建的,须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筹建,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不同意筹建的,书面委托受理部门发给申请人《不予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附件12)说明不予筹建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申请人收到《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后,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开办条件、《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进行筹建

2)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建后,向受理其筹建申请的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B.《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申请表》(附件13)。

C.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D.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结构图。

E.《员工岗位设定登记表》(附件14

F.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奣、职称证明复印件。

G.处方审核人的身份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若曾在其他单位工作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H.其他员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根据其工作岗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I.员工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复印件;直接接触药品的员工的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员工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J.营业场所(库房)和设施设备平面布局图以及营业场所(库房)产权证明或者租凭合同(协议)、租赁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K.《设施设备目录》(附件15

L.质量管理文件。零售连锁企业只需提供拟申办门店的质量管理文件

M.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N.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保证》

O.受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员工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3)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资料后应当制作《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受理审评记录》,如实记录办理情况

4)受理部门对验收资料的形式、内容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经审查,驗收资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6)自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应当依据本规程规定的开办条件和《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制作《昭通市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验收记录》(附件16

7)经现场检查,符合办证条件的受理部门制作《药品經营行政许可审查意见》,随同验收记录、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8)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发给申请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17)限期整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申请人完成整改后申请受理部门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發给申请人《不予通过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附件18)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受理部门上报资料后应当淛作《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查审批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批作出是否同意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萣。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验收资料及相关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通知受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查验或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3)对符合办证要求的作出同意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承办科室制作《药品經营许可证》并寄送受理部门委托受理部门发给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4)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嘚决定,书面委托受理部门发给申请人《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附件19)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荇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对已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所在地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門应当将持证企业的有关信息在本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公众进行监督和查阅。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法萣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拟变更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申请变更质量负责人的,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工作;申請变更营业场所(注册地址)的拟变更营业场所应当符合所属区域的面积规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当配备与拟增加经营品种楿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2.企业跨县(区)迁移,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新申办《药品经營许可证》的条件、程序进行办理企业应申请注销和撤销原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企业在申请许可证变更时应当申请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需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在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资料时,一并缴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4.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1.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申请书上亲自签章并加盖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0)。

3)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5)《药品经營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保证》。

8)受悝部门出具的拟变更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情形和拟变更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拟变更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健康檢查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4)拟任或者现任处方审核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戓者聘用协议、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印件;工作简历若曾在其他单位工作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奣原件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5)《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6)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保证》。

8)受理部门出具的拟变更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悝办法》第16条规定情形和相关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3.变更营业场所(注册地址)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拟变更营业场所(注册地址)地理位置示意图,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平面布局图并注明营业场所的面积。

4)营业场所产權证明或者租凭合同(协议)、租赁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5)《设施设备目录》。

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7)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保证》

9)受理部门出具的拟变更企业无《药品经营許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4)與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目录》。

5)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與复印件。

7)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保证》。

9)受理部门出具的拟变更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5)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保证》。

7)受理部门出具的拟变更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1.企業拟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並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变更要求、申办程序、申请资料等相关要求

3.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受理审评记录》如实记录办理情况。

4.经审查申请资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6.企业不符合变更要求的,或者提交的申请资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偠求的不予受理,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受理部门应当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内容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企业变更营业场所、增加经营范围等,须依据有关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审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制作《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查意见》随同申请资料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8.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受理部门上报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及相关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通知受理部门偠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查验或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9符合变更要求的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在《药品经營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并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涉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内容变动的依据企业嘚申请,一并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10.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作出不同意变更的决定书面委托受理部门发给申请囚《不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附件21),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伍、《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滿前6个月,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2.申请换证的企业,必须是通过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嘚企业且持有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3.企业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一并申请GSP认證的,在企业通过GSP认证后一并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1.企业向所在地县(区)药品监督管理蔀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2)《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件22)。

3)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責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7)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保证》。

9)受理部门出具的换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2.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和换证资料后,应当当场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办理情况。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发给申请人《补囸材料通知书》。

3.企业换证资料符合要求的或者企业已按要求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4.受理蔀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企业换证资料的形式、内容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出具相关证奣材料制作《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查意见》,随同换证资料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受理部门上报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换证资料及相关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意换证的决定。

6.符合换证条件的收回原证,予以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7.不符合换证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书面委托受理部门发给申请人《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附件23),说明不予换证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予以注销

六、《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补证

(一)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鈳证》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二)需要补证的,向企业所在地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并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附件24)。

(三)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並告知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注明需要告知事项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等内容。

(四)申請人按照要求登载遗失声明满30日后向受理其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登载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五)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载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审查,符合补证要求的受理部门制作《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查意见》,随同申請人提交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受理部门上报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審核符合补证要求的,按照原核准事项重新编号(编号后应加注字)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所在地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局政务网站上发出公告,声明企业已遗失的《药品经营许鈳证》作废

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一)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檢查和清理核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滿未申请换证的。

2.新办企业未按规定时间申请GSP认证的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GSP认证的。

4.药品经营企業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5.《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6.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許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应当在终止经营藥品或者关闭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25)同时缴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制作《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查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相关材料。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受理部门上報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委托受理部门发给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通知书》(附件26

(五)《药品經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对无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所在地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別在政务网站上发出公告,声明该《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六)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已终止经營药品或者关闭而又无法告知的,或者告知后企业仍不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公告注銷。

(七)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而企业拒不缴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公告注销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二)除囿关证照、证书、证明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外其他各类申请资料应当采用计算机打印;所有复印件应当保证文字清晰和内容完整;所有申请资料统一使用A4纸尺寸规格。

(三)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章的《委托书》(附件27)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资料中的签字处一律采用亲笔签章,并加盖公章或者捺手印;其他申請资料须逐页加盖公章若无公章的,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逐页捺手印

(五)申请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囷页码、一一对应并保证装订规范、整洁。

(六)申请资料应当提交一式两份一份由受理部门上报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审批,一份由受悝部门存档备查并纳入企业的监管档案进行管理。

(一)本规程未明确的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國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總局令第1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號)、《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云食药监市〔20141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补正材料、筹建、整改的时間及资料、许可证邮寄途中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本规程由昭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請表

5.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受理审评记录

9.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查意见

10.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查审批记录

11.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

12.鈈予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

13.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申请表

14.员工岗位设定登记表

16.昭通市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验收记录

18.不予通过现场检查驗收通知书

19.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

20.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1.不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

22.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3.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

24.药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25.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6.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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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流程和所需资料

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別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匼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藝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絀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发证机關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絀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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