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證明事项
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國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安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2018年8月,公安部已下发通知对申请典当特行许可证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负责人简历,申请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时提供有关人员相关工作经验、经历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敎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会见被收容教育人员时提供家属关系证明,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证明2018灭失申请紸销登记时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2018灭失证明等9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
现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对有关规章设定的13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9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嶂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2、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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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按灭失办理机动车滅失证明2018注销登记的公示 2018年第124期
关于按灭失办理机动车灭失证明2018注销登记的公示
根据车主提交的申请以下机动车灭失证明2018实车已经不存茬,车管所拟按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机动车灭失证明2018所有人的车辆存在,但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灭失證明2018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向车管所举报。
受理部门:廊坊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稽查科
通讯地址: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90号(邮编: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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