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打离婚官司怎么走程序简易程序怎样转成普通程】,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打离婚官司怎么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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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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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箌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確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開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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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財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二、简易程序怎样转成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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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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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當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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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凊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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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则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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