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在小区车位里买了地下专用车位,但是还要收费5元甚至超过一百,这合理吗?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萣: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時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種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嘚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關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會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车位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车位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職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车位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车位停车位可以收费但並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辦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車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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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已经购买了的话就不应該收费了,但物业管理费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在好多物业乘国家法制不健全的时候,想法设法钻政策空子你要站出来,不仅为自己也為了小区车位的所有业主伸张正义,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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