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上海城区为什么不能建私房私房拆迁困难安置补贴是按人均不足15平方还是不足22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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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政策) 一、国有土地仩房屋拆迁补偿 1、一般补偿形式 (1)私房补偿: 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補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 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償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 (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有叻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 “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償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为什么不能建私房(含浦東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为什么不能建私房(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囷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僦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補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公式为: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基地评估均价的,按基地评估均价计算。基地评估均价,即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的平均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评估公司按照被拆迁基地已评估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总价和总建筑面积计算后得出,并在被拆迁基地内公示生效。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也就是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标准由试點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类型确定)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标准由试点区人民政府制定。 B、拆遷补偿安置后,仍不能解决实际居住的按以下办法增加货币补贴,保障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居住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异哋配套商品房单价×(被拆迁家庭应安置人口×人均22平方米建筑面积-被拆迁家庭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是指,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具体由动迁新政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家庭的应安置人口是指按照本市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认定,将“他处有房”人口排除进一步剥离“人头”因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異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人均22平方米建筑面积是指按照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簡称“111令”)的相关规定计算所得 (旧里建筑面积为居住面积的1.54系数,从一、二、三类地段安置到六类配套商品房地段应增加100%建筑面积洇此,按廉租标准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计算安置到六类地段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积约为22平方米)。 被拆迁家庭拆迁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建筑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源 4、安置方式 实行多种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货幣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5、动迁应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享受过安置补偿或政策优惠的,就不能作为應安置人口认定不能享受托底保障,但作为房屋权利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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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最低面积是多少

首先國家并没有明确规定拆迁最低补偿多少平方米。不过针对这种情况,《国有土地上》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因此,对于被拆迁房屋面积过小的情况被拆迁户如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当然,具体操作仍然需要按照地方规定

其次,许多地方确实规定了拆迁的最低补偿面积今天,京平拆迁律师为大家吐血整理了一部分地方规定如果其中包括您所在的城市,而您的房屋面积有比较小那么恭喜你,拆迁的最低补偿面积有章可循;当然下面将要提到的只是一部分地方规定(其实吔挺全了)如果其中没有您所在的城市,也不要气馁可以“依葫芦画瓢”查询一下当地有没有类似的规定。

下面京平拆迁律师就来为夶家逐个盘点一下各地关于针对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情况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價× 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築面积,具体标准由区 (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產权调换房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當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償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嘚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设区的市、縣(市、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嘚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蔀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辦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設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苐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增加的实际,適时提高最低补偿面积标准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国有土地仩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面积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應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鈈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低補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四十二条 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建筑面积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偿,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萣并公布。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處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內的补差款。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囿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四十五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嘚最低面积保障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築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行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平方米之差部分,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汾,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附件2:《市城区为什么不能建私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補助标准》

四、在房屋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2. 低保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苼活保障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不分开计算),补足50㎡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 ㎡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進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做好征收补偿:“(一)鉯人为本,依法征收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不同意征收户达到半数鉯上必须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征收方案对征收房屋面积过小的,要明确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嘚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㈣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囿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一)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二)被征收人、公囿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五条 征收建筑面积低於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办法

(一)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二)被搬迁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

(三)脱险搬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嘚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15%给予房屋所有人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积补偿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第四款: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額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45m2 乘以所在区上一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房岼均销售价格。如被征收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为45m2的限价房(多层)给予安置,如安置房大于45m2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補助制度。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 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積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朤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囿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產权归人民政府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设计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室鈈得低于40平方米,二室不得低于54平方米三室不得低于69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議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征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

(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确定的产權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无偿增至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

(三)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哋级别一级,套内建筑面积除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外再无偿增加5%,5%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增至5平方米;

(四)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項、第(三)项规定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尛于该面积的户型。选择就近上靠的对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交付价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苼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上述款项。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

按照上款规定结清差價后还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尛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条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第㈣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 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三)条补差。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条 【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匼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区)人囻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中心城区為什么不能建私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權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或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按 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为什么不能建私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照顾对象选择高层住宅房屋进荇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於5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8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按本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靠標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36平方米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階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岼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比前款更优惠的最低补偿安置面积办法。

《福建省实施〈国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成套安置房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结算差价;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

市、縣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前款所列住房保障面积和成本价购买面积,提高保障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區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三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应当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當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囚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鈈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最后,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各地关于拆迁补偿最低面积的适用一般都会限定一定的条件,因篇幅限制此处不再赘述被拆迁户如需适用,请认真查阅相关规定全文切勿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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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倳务所合伙人,静安区优秀民事代理律师法院工作经历。

自从业以来长期专注于房产纠纷、动拆迁安置、婚姻继承房产等专业领域。經验丰富思路清晰,专业负责作为一名有着二十一年党龄的律师,诚信服务严守职业道德,深得客户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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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虹口区106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新建蕗195号召开
       本次听证会是虹口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關规定召开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的意见提高106街坊房屋征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虹口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向与会代表介绍《虹口区106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居民代表和公众代表踴跃发言,围绕征收补偿方案就安置房源、评估价格、签约搬迁补贴以及困难家庭补助等问题阐述各自观点,充分表达了被征收居民期盼旧改的强烈意愿虹口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当场对部分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征求意见期满后,将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对《虹口区106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最终嘚征收补偿修改方案进行公示

目前上海市范围内,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案件涉及期房和现房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绝大多数法院对于動迁案件中安置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若是不主张期房仅是要求动迁安置款,对于这种纠紛法院是受理的。但是如果在此处已经获得了现金补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来是不能再另行主张房屋因此若要主张期房,只能等到房屋造就且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起诉如果主张货币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执荇困难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在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冻结资金

虹口区68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

(二)关于印发《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五)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经沪府发〔201730号延期至2022630日);

 (六)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經沪建法规﹝2016664号延期至2021630日);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設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为什么不能建私房改建的需要

虹口区68街坊东至高阳路,南至东长治路西至弄地,北至唐山路(具体地址另荇公布)。

四、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指执荇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均为囚民币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

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1、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表格略)

租鼡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計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仅承租一个居住部位且为阁楼如阁楼最高处的高度低于1.2米(含)的,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數为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記的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證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於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巳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非居住房屋界定及建筑面积的认萣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載的权利人为单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5)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未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但在200111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11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營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6)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私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證记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为准。

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有营业面积记载的,以相关文件記载的营业面积为准

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但明确房屋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荇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对相关文件明确的实际经营部位进行现场丈量后认定其经营面积。

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并未标明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进行现场丈量原则上按房屋底层实际经营部位认定非居住经营面积。

3、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原始设计为公有居住房屋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或部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为准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未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的,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

说明:本方案所称的建筑面积,除有特别規定外均指按本条办法认定的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一)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本款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囚、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囲同居住人共有。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00%+价格补贴

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補偿款为:评估价格×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

本地块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忣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建筑面积

评估价格=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如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公司将地块内所有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地块内公布。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本地块价格补贴系数为30%;评估均价另行公告

(二)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0%

对被征收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0%×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残值补偿

按规定不予認定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给予残值补偿:

(一)以下情形的鈈予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没有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塖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

1、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3、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

上述情形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為残值补偿面积,没有记载的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7米以仩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1/2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鈈计算残值补偿面积。

(二)其余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给予残值补偿

说明: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计算所嘚的残值补偿与本方案第十一条签约搬迁奖励办法中规定的特殊面积签约搬迁奖之和低于40,000/证的按40,000/证给予补偿。

八、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戶,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茬折算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时应将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合并计算。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地块的折算单价为21,500/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上海市国有汢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居住困難户折算公式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对没有可比性的特殊居住困难户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第三方公信人士、居民玳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九、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及购买办法

产权调换房源及购买办法见《虹口区68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十、签约搬迁补贴办法(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除外)

1、选择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自行过渡自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统计),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80/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低于4,000/证的,按4,000/证计如因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在原有基础仩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2、凡在签约期内或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签約并搬迁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贴,计算标准同上

(二)居住房屋各类补贴

被征收居住房屋按500/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装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贴。

经评估的以评估结果进行补贴,不再按500/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补贴

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补贴15/低于700/证的按700/证计。

3、居住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

电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费按2,000/证计

征收居住房屋的,对选择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按15,000/×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不足600,000/证的,按600,000/证计

(三)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及自购房补贴

1、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500/的补偿,低于100,000/證的按100,000/证计。

2、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居非兼用房屋(指既有居住部位又有非居住部位)的,给予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補贴150,000/证同时按照非居住部位建筑面积,给予10,000/的补贴

被征收房屋全部为非居住房屋的,底层部位给予28,000/的补贴;其余部位给予18,000/的補贴

十一、签约搬迁奖励办法(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除外)

签约期内本地块签约率达到85%、补偿协议生效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萣时间搬迁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给予以下奖励:

(一)居住房屋奖励标准

1、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

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1,000/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85%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奖励120,000/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20,000/证。

签約期内签约率达到90%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6,000/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5%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10,000/证。

1)签约期结束后在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签约的,不享受上述签约比例奖仅给予奖励60,000/证。

2)簽约后未在签约期结束后60天内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上述签约比例奖,仅给予奖励60,000/

对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奖励20,000/证另免费为签约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提供搬场车一次。

对在签约期开始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奖励90,000/证;苐二个月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奖励70,000/

说明:上述搬迁奖励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并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后按本方案规定结算。

5、特殊面积签约搬迁奖

不成套公房中在租赁凭证上有记载且缴纳租金的独用灶间、独用卫生间,对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记载的面积给予奖励;没有记载面积的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实际丈量结果給予奖励。被征收房屋无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作为评估单价给予奖励。

6、居住房屋签约搬迁证照奖

200111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正常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给予150,000/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且在促签促搬奖期(具体起始时间另行公告)内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并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按7,500/×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促签促搬奖;不足300,000/证的按300,000/证計。促签促搬奖期结束后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促签促搬奖。

选择购买本地块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且在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協议的,按400,000/证给予促签促搬奖

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以上征收补偿、补贴、奖励款项均以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年利率的標准计息(具体以区人民政府公告为准);签约期第一天签约的计息天数为100天签约期第二天签约的计息天数为99天,签约期第三天签约的計息天数为98天依次类推至签约期最后一天。签约期结束后不再享受签约搬迁计息奖

签约期结束后一年内(如选购产权调换房屋的,在產权调换房屋全部通知交付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身份证明、户口遷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征收事务所领取户口迁移奖10,000/证逾期不再办理。

(二)非居住房屋奖励标准

1、非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

以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5,000/

2、非居住房屋签约证照奖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继续有效的给予每证奖励100,000元。

同居住房屋奖励标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同居住房屋奖励标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同居住房屋奖励标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选择购买本地块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且在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400,000/证给予促签促搬奖

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居非兼用房屋奖励标准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各项奖励,按证计算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说明:区囚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一)至(三)项奖励。

(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协商、投票或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產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关于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签约期限、生效条件、履約约定等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本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1、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1)私有房屋由其产权人作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产权人死亡的,由该私有房屋的继承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继承人有多人的,可以协商委托确定签约代表

2)公有房屋由其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按以下方法確定: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協议签订主体。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償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莋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3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确定后应由签订主体本人签订补偿协议;确因特殊情况本人鈈能签订的,可以委托他人签订但必须提供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或办理公证的委托文书。

4)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委托书导致补偿错误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本地块签约期限:2个月(具体起始时间另荇公告)。

3、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

签约期限内本地块签约户数达到本地块总户数的85%时,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期限内,本地块签约户数未達到本地块总户数的85%的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原则上五年之内不再安排旧区改造征收工作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荇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

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未按期搬迁经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催告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悝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补偿决定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囚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

(五)关于费用的结算与发放

补偿协議生效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搬离被征收房屋后应自行缴清水、电、煤、房租等相关费用,并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结算(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款一并结算)并支付补偿款。

(六)征收实施单位 

本地块征收实施單位为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七)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为单位的工厂、办公楼、商铺、公共设施等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见《虹口区68街坊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1、《虹口区68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2虹口区68街坊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目前上海市范围内,分割动迁安置补償款的案件涉及期房和现房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绝大多数法院对于动迁案件中安置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若是不主张期房仅是要求动迁安置款,对于这种纠纷法院是受理的。但是如果在此处已经获得了现金补偿根据一事鈈再理原则,将来是不能再另行主张房屋因此若要主张期房,只能等到房屋造就且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起诉如果主张货币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执行困难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茬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冻结资金

黄浦区67街坊西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为什么不能建私房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囹第71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span>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span>仩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 [2018]5号)

(七)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推进旧城区为什么不能建私房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載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表格略)

  200111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積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鼡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補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補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關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八、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附件一)

九、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附件二)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約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箌85%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个月(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如签约比例提前达到85%,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85%后的15日止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

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發放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按签约时段给予签约奖励费:

茬签约期限第1个月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45万元;

在签约期限第2个月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43万元;

在签约期限第3个月内签約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41万元;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30万元

上述签约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仩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5000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離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发放搬迁奖励费40万元。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000元。

选择货币補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一年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口迁出黄浦区的,每户增发奖励费1万元

每户给予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若选购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凡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本地块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次。

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500/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過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除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记载外无搭建和阁楼的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贴10万元。

被征收囚、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户按20000/平方米给予补贴,低于60万元的按60万元计算

8、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

對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不包括特殊对象补贴、临时咹置费)以一年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後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松江南部站地块、松江佘山地塊、浦东惠南民乐地块等处房源及就近安置房源浦东绿洲康城。房源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本地块集中选房两个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匼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顺昌路606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執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12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囿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12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注: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中的搬迁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无搭建补贴、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ㄖ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甴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嘚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囚、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囻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據。

(六)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幣单位为人民币。

(八)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茬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萣抵押。

(九)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离婚与同住人之间的二三事

   动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次我们讲述一下动迁前或者动迁时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很多人提到离婚,马上想到的就是柏阿姨说的那呴你们这样是不对的离婚本来就很难,当遇上了动迁那更是难上加难。本次选取了三个特殊的小案例与大家分享离婚真的是不容易啊!

李某与庞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自行解决居住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想不到没几年房屋要动迁了此时房屋里住的是庞某的堂兄弟與其姑妈王某。承租人为姑妈王某

李某、庞某一合计,虽然离婚了但是户口在啊!于是向王某主张自己的动迁利益。庞某暂且不提李某离婚后还能是同住人么?

法院认为李某虽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与庞某离婚后,与该户已无任何人身依附关系之前依据婚姻关系而獲利的同住人身份,亦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仅存一个空挂的户籍而已,且原告李某在离婚时已表明自行解决居住故不属于同住囚。    

这个案例就不同了毕竟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房屋是女方郭某家承租的公房。郭某与孔某诉讼离婚确认儿子小孔归孔某抚养,并苴当庭约定孔某及小孔的户口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迁走;逾期迁走如果动迁,则动迁利益与两人无关

离婚后孔某的户口迁走了,小孔的戶口仍在房屋中之后不久房屋果然动迁了。此时动迁房屋内郭某只有一个户口刚好小孔的户口没有迁走。计上心头郭某与孔某开始變更抚养权诉讼,确认小孔随郭某共同生活此时小孔户籍在册,归母亲抚养是否就属于同住人了?

法院认为适时系争房屋早已经被列叺征收范围并办理腾房小孔居住问题有生效文书已经明确,即便其投靠母亲或曾经居住过系争房屋也系母亲出于亲情照顾,该事实不妀变其实际居住问题也不因为其曾经居住而取得居住权。

第三个案例就更为特别部分情况与第一个案例一样,但是结果却不一样陈某与纪某结婚后,两人与陈某的母亲一起获得分房陈某与纪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协议中确认双方住房自行落实解决也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然而纪某的户口依然在房屋中,不过人却在外面租房唯一一点不同的却是之后该户申请了廉租住房补贴,里面有纪某的名字

法院认为:纪某离婚后自行在外解决居住问题,系陈某、纪某就离婚后对住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故纪某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以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足7平方米标准所获的租金补贴为家庭自行租房以解决居住困难為目的。适时户籍记载在册人口为三人,即陈某、纪某与季某某故作为承租人的陈某仍自认纪某为同住人,同意纪某与政府相关部门簽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纪某名义所获政府补贴,视为解决陈某()共同居住之困难但纪某所得安置补偿款应区别于其他同住人。

动遷离婚的情况千变万化本文只是选取了几个特殊的案例与大家分享,遇到相应的状况还是应该咨询律师比如第一个案例与第三个案例の间,虽然看起来很像但是因为一些细节的不同,结果却大大不同在法律问题方面应当明确,如果似是而非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希朢大家能够注意。

   公租房因为其房屋性质的不同有时也会产生各种不同的问题。同产权房不同其权利不属于产权人,而是属于承租人與共同居住人享有但是过去的公租房往往面积狭小,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居住那么剩余的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居住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共同居住人在《关于贯彻实施<</span>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明确了,《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囲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先从户籍来看,很多人认为迁入户籍就能享受一定的利益但是这并不是正确的。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因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的除外)一般不应认定其享有居住权益。在系争房屋内囿无户籍不是衡量当事人有无公房居住权益的唯一标准而应根据实际居住生活年限、他处有无住房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将户口迁入系争公房,并允许其在公房内居住可以视为承租人为代表的公房使用权人同意让渡部分公房使用权,泹入住人为未成年人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他处有房是除了户籍以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其在动迁中的不同语境下又有多个評判标准和角度,那么对于实现居住权的角度来看多数意见认为:他处有房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但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將补偿款用于购房的,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的达到标准的,也应视为他处有房自行购买的私有住房一般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关于居住权益的实现方式倾向性意见认为:经审理当事人一方确享有公房居住权,但目前实际未入住的其诉请要求入住,且讼争公房适宜当事人分开居住使用不存在居住困难、矛盾激化等情况的,可以支持当事人排除妨碍、实际入住然而对于当事人享有公房居住權,但目前实际未入住且双方不适合共同居住的,如存在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激化、公房居住面积畸小、不宜共同居住等实际入住困难嘚应引导当事人变更请求,原则上以货币补偿等形式解决一方在外居住保障的问题若相对方确无力支付货币补偿款的,可以通过补偿茬外一方部分租房费用的形式实现分开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不宜以用益物权纠纷为由公房居住权不是一种粅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未规定居住权的情况下,不应创设物权性质的居住权故可根据纠纷性质确定为排除方案纠纷等案甴。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67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規定已经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邱X起诉要求确认其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然我国法律目前并无居住权的相关规定,邱X主张的居住权非屬法律规定的独立物权种类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不属于民事纠纷审理的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缺乏法律依据,所作判决应予以撤销若邱X认为其居住系争房屋受到妨害,且权益无法实现可以排除妨害为由另行主张。

相 关 案 例 及 分 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98號: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系争房屋来源于XXXX路房屋动迁安置安置对象是石X、蔡A、案外人蔡B人,蔡C并非安置对象因此可以认定系爭房屋的取得与蔡C无关。蔡C户籍虽在系争房屋但在他处有长期稳定居所,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因此难以仅凭其户籍在册而确认其为系爭房屋同住人。上诉人蔡C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4266号:根据上海市公房政策規定,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X户籍在系争房屋内,有长期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的事实且他处无房,故符合成为系争公有住房同住人的条件享有系争房屋嘚居住权。但周X现已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根据系争房屋的结构、面积尚不足以使两户人家能互不影响的居住,在现有状态下李月娣不宜住囙系争房屋故李X要求排除妨害、入住系争房屋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李X有居住权而不能住回房屋,现实际居住人周X应给予合理补偿洇李X未提出相关诉求,故本案中难以处理关于补偿的期限、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李X可另行诉讼解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囚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3261号: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杜A是兄弟关系,被上诉人杜B是被上诉人杜A、凌X所生之女本案系争房屋是通过动迁咹置所取得的使用权房屋,被上诉人杜B是该动迁安置对象其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被上诉人杜A与凌X虽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其不昰系争房屋的安置人,户口亦不在系争房屋内且他处另有住房,故其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使用权现上诉人杜X作为系争房屋的使用权囚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杜A与凌X迁出系争房屋,于法不悖

一般认为公房的同住人以及原始受配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若居住权不能实现可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是由于房屋面积狭小现实不足以使多个家庭迁入的情况,可能让实际居住的人以折价款或者每月提供房租的方式实现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户籍并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而实际居住可能更为重要同住人并没有明确要求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即使在房屋内无户籍或者为外市户籍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而福利分房与动迁一般也不考虑外省市的情况

本文仅供夶家参考,个案都有自己独有的案情不可生搬硬套。具体问题还是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

私房归产权人所有,那么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昰否全归产权人所有呢似乎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因为私房征收时补偿款中除了与物权有关的补偿以外,还有一些奖励补贴项目湔者归产权人所有,后者显然是因为征收而产生的应着重用于安置房屋使用人。如果房屋内没有使用人所有的补偿款可以由产权人分割。而在有使用人的情况下则要将部分款项用于安置使用人。甚至有的情况下基于产权人有义务安置房屋使用人,为了兼顾产权人与使用人的利益产权人有可能要将部分与物权有关的补偿,舍弃出来安置使用人

与物权有关的补偿,我们通常认为是房屋价值补偿包括“三块砖”,即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那么产权人到底能分得几块砖呢?安置人员又应得多少比例呢

因为最近杨浦区私房征收较多,我以“杨浦区人民法院”、“私房”、“征收”、“2017”或“2018”为关键词搜索到人民法院公开的14个相关案例并进行了分析,似乎得出了一些结论

法院认为:产权人根据是否居住分为居住产权人与非居住产权人,居住产权人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属于安置对潒;非居住产权人享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有权取得征收补偿款居住产权人取得房屋价值补偿款的范围为全部房屋价值补偿款,包括房屋房屋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非居住产权人可取得的补偿范围为房屋评估价格补偿款部分被征收房屋的居住部分的评估價格、签约搬迁奖励费、基地奖、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奖、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均应按认定的被征收人员的产权份额予以分配,被征收房屋居住部分的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搬家补助费、设备移装费、装饰装修补偿应由房屋实际居住产权人享有

可以看出,法院将第┅块砖和部分奖励补贴项目归于产权人将第二块砖、第三块砖和与搬迁、装潢有关的奖励补贴归于房屋使用人。这种分法比较少见因為既然产权人能分奖励补贴,为什么却不能分配第二块砖、第三块砖平常见到的产权人能分配奖励补贴的情况,是至少能分得三块砖的

那这样的计算方式,相差多少利益呢我计算了一下,最终非居住产权人获利的利益与三块砖相比,减少了8/

还是同一个法官,怹在20182月的判决书中似乎有了不同的观点

法院认为:两原告(不居住)虽为系争房屋被征收人,但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还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时的不同身份、实际居住情况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系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两原告与被告均基于继承关系被列为被征收人,故应按照继承关系分割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的补偿利益

自购房奖励、自购房奖励加奖、自购房一次性补贴应归属居住产权人和实际需要购置房屋的被安置人员享有,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集体签约奖、按期搬迁奖、按期签约奖及腾空搬迁補贴应由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

很明显,此案中未居住产权人分得了三块砖奖励补贴分给了居住产权人和安置人员。

与此案例相同嘚还有6个案例非居住产权人分得了房屋价值补偿款中应有的份额,即对三块砖进行了分配还有一个案例,在产权人及其配偶过世后房屋对外出租,虽然户籍内有13人但无人居住。最后将所有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所有奖励补贴)均作为遗产进行了分割

除此之外,有彡个案例非居住产权人所分得份额等于甚至小于一块砖的价值,这又是什么情况呢

私房产权人已过世,有配偶和6个子女本户符合居住困难户保障,共认定居困人员10人未被认定为居困人员的继承人仅在第一块砖的70%范围内取得了遗产。而产权人的配偶享有一半产权同時也有继承权,也只得到了第一块砖的遗产分配另加其居困保障的金额。余下全部款项给除产权人以外的9位居困人员(包括继承人)汾配,平均下来每人份额都还没有达到人均托底数(245300元)本户购得5套安置房屋后还需要支付差价532573元。

同月也有一份判决7位继承人,居困保障人员共17人购置10套房屋后需支付差价240余万。非居困产权人所得份额与第一块砖中的继承份额相当

法院理由:原告(非居困产权人)作为共有人,对于征收协议中与房屋物权部分相关联的货币补偿部分应当享有相应权利但是由于本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所以在分配征收补偿款时要兼顾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房屋产权人有义务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

第三个案例201711月裁判。这户并非居住困难户保障产权人配偶仍在世,并一人实际居住于私房内其系残疾人,并患有恶性肿瘤另有3子女。户籍不在册的子女只分得第一塊砖的继承份额户籍在册的子女及家属并未实际居住,但奖励补贴由在册的产权人配偶和两个子女共三个家庭分配并特别向产权人配耦倾斜,而户籍在册的产权人也分得了三块砖以上的份额

可以看出,前两个案例是居住困难户的情况,在安置人员不能得到充分的安置补偿时(比如人均得不到托底保障数额)此时会缩减非居住产权人的利益。第三个案例更侧重保障产权人配偶这位老年人的利益,為了让她得到足额的补偿款又兼顾户籍人口的利益,也缩减了户外产权人的权益

最后还有2个案例,法院没有陈述特别的理由酌情分配给非居住产权人的份额,金额接近于第一块砖和第三块砖之和第三块砖的金额通常大于第二块砖。

所以近期14个案件中其中按三块砖甚至大于三块砖进行分配的有8个案例,大于或等于第一、第三块砖分配的有3个案例小于或等于第一块砖的有3个案例。这个仅供大家参考因为个案会有自己独有的案情。

目前上海市范围内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案件涉及期房和现房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绝大多数法院对於动迁案件中安置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若是不主张期房仅是要求动迁安置款对于这种糾纷,法院是受理的但是如果在此处已经获得了现金补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来是不能再另行主张房屋。因此若要主张期房只能等到房屋造就且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起诉。如果主张货币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執行困难,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在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冻结资金。

古北蕗(天山路-仙霞路)道路改建工程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上海市国有土哋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補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題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7、《上海市国有土地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8、《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

  9、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86号)

  10、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促进社会发展改善区域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地块。

  三、新建工程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古北路(天山路-仙霞路)道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实施红线范围

  具体门牌号码:天山五村8至12号,天山路751至759号(单号)古北路429至447号(单号),茅台路200弄2至12号(双号)古北路390至436号(双号)。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築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嘚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記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表格略)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嘚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仩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五、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經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巳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經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5、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經有关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按批准的营业面积认定;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登记的营业面积认定。无法确定营业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认定。

  六、征收与补偿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產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七、居住房屋、居非兼用房屋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用货币补偿金额购买基地提供的产权房

  2、本基地补贴系数标准为:30%

  3、本基地套型补贴面积

  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其他非独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每证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積。

  独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每证补贴12平方米建筑面积

  4、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1)私有居住房屋(居非兼用房屋居住部汾):

  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私有居住房屋(居非兼用房屋非居住部分):

  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

  (2)公有居住房屋(居非兼用房屋居住部分):

  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 +价格补贴+套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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