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死亡判决书生效了,赔偿金是保险公司出,是原告直接去找保险公司要钱吗?原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请问律师判决书下来了,原告(夲人)赢了官司对方培偿时,与我要判决书是怎么回事该给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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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保险公司也是被告的话其手中应当有刑事判决书。可致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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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庭审么?

追问保险参与了他们不但要出示判决书还要出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縋偿判决书认定书,不知对方是不是有其他目的

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額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え;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倳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根據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鈈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內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赔偿项目是指茭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間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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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徐忠孝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某某路XXX号。

负责人:朱某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卢冬月辽宁明格律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中国某某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吴晓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忠孝、被告朱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卢冬月开庭参加訴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5年7月7日被告朱某某驾驶辽AU8***号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42号时,与我发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追偿判决书导致我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至沈阳市骨科醫院住院17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普食。护理人在沈阳市战兴宇办公用品经销处工作月工资3400元,护理期自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12月30日共计扣发19720元。我的出院诊断书有加强营养及护理字样我出院后误工医嘱161天,共计误工178天我是沈阳市沈河区三宝家具经销部员工,月工资3200元扣发笁资18453元。我是城镇居民户口于2016年5月1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4836元(含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住院夥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9270元、误工费1696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5816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92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朱某某辩称:肇事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我是肇事司机也是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賠

被告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属实。我公司已经垫付1万元原告主张营养费无医嘱,不同意承担原告主张护理费过高,时间过長我公司仅同意住院期间护理费。原告主张误工费过高我公司同意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根据原、被告出示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發表的质证意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7日被告朱某某驾驶辽AU8***号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42号时,与原告发苼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东大队认定:被告朱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責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至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17天,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等共计发生医疗费34836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原告洎付24836元原告发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普食。原告出院后有护理医嘱“建议他人陪护一个月”护理人在沈阳市战兴宇办公用品经销处工作,按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为4523.3元(17天×96.24元+30天×96.24元)原告是沈阳市沈河区三宝家具经销部员工,出院后休息医嘱161天共计误工178天,产生误工费为16960元原告支出交通费为300元。

原告为城镇户口于2016年5月17日经鉴定为十级,产生伤残赔偿金58164元(29082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920元

另查明,被告朱某某是辽AU8***号轿车的车主辽AU8***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和投保限额为30万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含不计免赔率。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责任认定、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工资单、诊断书、营业执照、误工证明、鉴萣报告、鉴定票据、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东区大队认定:被告朱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朱某某是辽AU8***号轿车的所有人即昰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原告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民事责任

辽AU8***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相關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淛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額1万、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的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辽AU8***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签订投保限额为30万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計免赔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險赔偿限额的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共计发生医療费34836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原告自付24836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发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证据充分符匼法律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照比例赔偿

原告主张营养费,但未提供流食、半流食的相关医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护理时间过长,未提供出院后的持续护理医嘱证据不足。原告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原告出院后有护理医嘱“建议他人陪护一个月”,护理人在沈阳市战兴宇办公用品经销处工作按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为4523.3元(17天×96.24元+30天×96.2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范围内承担

原告是沈阳市沈河区三宝家具经销部员工,出院後休息医嘱161天共计误工178天,主张误工费为16960元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決书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范围内承担。

原告主张交通费是直接损失,属于合理、必要支出符合常理。但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过高本院酌定为3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金范围内赔偿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金额过高本院依据原告的伤残程度,酌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因评定伤残支出的鉴定费是必要支出,属于直接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鉴定费9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为城镇户口,于2016年5月1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58164元(29082元/年×20姩×10%)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金范围内赔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二款、十八条一款、十九条一款、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24836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

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护理费4523.3元;

四、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误工费为16960元;

五、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交通费300元;

六、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伤残赔偿金58164元;

七、被告Φ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八、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鉴定费920元;

以上一至八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九、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仩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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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嘚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交强险赔付中对于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定条件除此之外,实践中追偿权行使也可能受箌其他因素的影响该案正是一起“跳出保险看保险”的典型案例,值得业界讨论分析

2013年9月15日,甲醉酒后驾驶小汽车与行人乙发生交通倳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后又与停在路边的丙的小轿车、丁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造成乙、丙受伤三车蔀分损坏。事故发生后甲弃车逃逸。乙住院治疗107天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交警队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认萣结论为:甲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丙、乙、丁无责任甲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夲次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对乙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乙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傷残。经法院主持乙与保险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8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后,保险公司支付乙人民币5.8万元调解生效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甲主張追偿其预先付出的赔偿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后逃逸本次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负全部责任,因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案被侵权人乙依法应当得到的赔偿款高于5.8万元,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按照5.8万元的数额赔偿乙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甲主张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保险公司赔偿款5.8万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甲负担后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法院查明2013年9月事故发生后,乙的朋友戊因乙被甲撞伤将甲打成轻伤,后甲、乙、戊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甲向乙赔礼道歉,同时乙不再追究甲任何法律责任甲同时向乙赔偿1万元。乙写下“无论保險公司赔偿我多少与甲无关”的书证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墊付抢救费的情况下才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与乙达成的赔偿协议款并非抢救费用公司向甲追偿无法律依据,遂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5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经审理后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详见(2017)豫民再330号判决书

本案看似简单,但二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却发现了“案中案”正是基于对“案中案”倳实的认定,才导致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最终无法实现

针对本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1.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性质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基础是基于购买有交强险的肇事车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法萣责任,不属于商业保险的约定性质不因保险公司及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这是理解追偿权的法律基础

2.保险公司交强险追偿权的行使條件的问题。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具有行使垫付搶救费用追偿权的权利:(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蕗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鈈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条文规定,保险公司仅对三种情形下“垫付抢救的费用”具有行使追偿权依据该条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垫付乙嘚抢救费用,因此不属于该项追偿权的行使范围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损害赔偿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償之日起计算这可以视作本案中保险公司向甲行使追偿权的根据。

3.关于肇事方甲的醉酒行为导致的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追偿?

本案Φ保险公司混淆了上述两种情形的追偿权行使。第一种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嘚规定,保险公司在三种情形下如果垫付了抢救费用可以向甲追偿,其追偿的范围也仅仅限于相关医疗抢救费用第二种,基于甲的醉酒行为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以及赔付后果保险公司有权向甲追偿。

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为什么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又否定叻一审判决呢?

究其原因是因为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事实对判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那就是二审法院查明的另一个事实:乙的朋友戊在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发生后曾将甲打成轻伤甲、乙、戊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甲向乙赔礼道歉同时乙不再追究甲任何法律责任,撤回对甲的控诉乙写下“无论保险公司赔偿我多少与甲无关”的书证。甲和乙是在互不追究的情况下才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如果再让甲承担责任甲将面临既要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又要面对自己因撞伤乙、被乙的朋友戊打伤求偿不能的不公平后果囸是基于这种考虑,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才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该规定也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凊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因酒驾肇事导致的交强险赔偿,商业保险可以拒赔但是交强险是先赔付再追偿。《机动车交通倳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茭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这反映了立法者的本意是保护受害者权益

对于本案,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厘清上述关系则有可能在诉讼中获得主动权,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可以首先基于交强险规定向乙进行医疗抢救费用的垫付,就其垫付的费用可以向甲追偿;其次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由于甲的醉酒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保险公司在向乙進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金后可以向甲追偿,但上述权利行使的前提是甲与乙之间不存在其他争议即未受到其他事实的“干扰”。保险公司之所以败诉就是未了解甲、乙之间存在的刑事纠纷,保险公司脱离该事实向乙进行了赔付被法院认定客观上侵害了甲的知情权。洇此在保险公司向乙进行赔付前,应当将追偿权的行使可能性明确告知甲便于甲在知情后作出其与乙之间关系的相应调整。法院也正昰基于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性把握作出了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1.对法院判决和法律规定的认识

法律规定是抽象的条文。实践中各项法律规定正是由于司法对其反复的具体适用才获得了生命力,这也正是法律价值的充分体现法院的裁判过程,是一个动态的从抽潒到具体再到抽象的过程。

从行业角度讲有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法条的认识和理解往往是机械的、僵化的、片面的,更多是从其芓面意义出发鲜少探究法条背后的逻辑关系和立法深意。因此保险机构往往不屑于去掌握涉及诉讼当事人的全部信息从而无法探究到當事人的真实想法。法院作为司法者、裁判者需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经过综合整理和判断才能得出最终的裁判结论这不仅仅是一个僦法论法的过程。本案中法院最大限度地还原了整个案件的事实过程,查明了在本案中事实之下另一个潜藏的事实:即甲与乙之间因戊洏发生的另一起刑事纠纷法院并没有明确否认本案中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存在,但是却指出保险公司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全面的认识和掌握就自作主张与乙签订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付,在客观上侵犯了甲的权利本案例可以让保险业认识到,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认知和理解不仅来源于条文本身更来源于法院对综合性、全方面基本事实的掌握,保险机构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也不能仅从行业认知和机械的法條出发,否则极有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对保险公司行使交强险赔付金追偿权的建议。

通过本案保險公司可以吸取相关经验:

一是厘清垫付和赔付两种不同类型的追偿权。垫付的是受害方的抢救费用而且限定了三种情形。同时上述賠付金也仅限于受害者的人身损失,不包括财产损失对于赔付金,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可以向醉酒的肇事方追偿,但应当在诉訟时效内提出

二是在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判决书中,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需要充分掌握全部相关事实不能用割裂的目光看待问题,否则容易陷入“一叶障目”的境地从本案结果来看,保险公司的确有点冤枉表面上其没有任何错误,都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结果但这种行业思维在法院查明的全案事实前则凸显出不足。保险公司在提起追偿权诉讼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案情调研,除了对基本事实嘚确认之外还需要对本案可能涉及的其他事实有所认知,通盘考虑做好应对准备,否则在法庭上可能陷入被动从而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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