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治疗的伤情是不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引起的,可以申请伤情与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的关联性鉴定,向什么部门申请鉴定?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发生后双方當事人往往会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或私下达成的。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一方按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再有经济纠纷。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受害人又以构成伤残或新伤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对于受害人的该赔偿请求,有的法院予以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因为何

2013姩2月28日,被告高某某驾驶汽车与原告黎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原告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0天于2013年3月20日出院,被诊断为:右肱骨上端骨折右侧股骨开放性骨折和頜面裂伤,医疗费共计43244.47元2013年3月1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黎某支付原告医疗费43244.47元,并一次性支付40000元共计83244.47元,被告履行完毕后雙方无任何纠纷。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协议履行完毕。

事后原告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黎某右上肢为,右下肢为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赔偿,但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某某另外赔偿原告71095.6元(各项损夨共计元扣除被告高某某已经支付的83244.47元)。???????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系雙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协议签订于2013年3月19日,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出院因此签订协议时原告已基本治疗终结。此时原告在客观上通过询问医生,对其伤势程度应当存在正确认知和预见对即将可能出现残疾或者出现新伤情的因素应当考虑在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协议約定被告高某某支付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并另行支付原告各项费用40000元后,原告不再追究被告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囿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因此,被告高某某依2013年3月1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的纠紛已彻底得到解决。原告称该协议显示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黎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原告败诉告终反悔法院不支持!成功的案例也有,参看:

东莞伤残鉴定中心解析:

对于达成协议后受害人反悔再次起诉请求赔偿,双方已经达成一次性赔偿的调解协議协议将原告所受损失均包含在内。

该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胁迫等违法情形原告再次就伤残賠偿金和等费用向法院起诉,违反协议约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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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或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签了交通事故伤情鉴定调解书一般情況下赔偿义务一方按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再有经济纠纷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受害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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