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上写,发生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回到现场报警,保险可以理赔吗单方事故

1、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0日 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車辆,10日

2、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內(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荿;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複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4、作出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交警的倳故认定书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實,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對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6、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蔀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咹机关处理尸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萣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嘚决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之日起┿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當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損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滿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萣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荿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訟时效是一年在实践中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12、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審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按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3、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二审)

对判決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4、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行期限: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執结。

1、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0日 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駛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2、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憑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蔀门处理)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萣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託。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議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4、作出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茭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囚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莋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的,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哋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並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點、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書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內,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6、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倳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內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內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箌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調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倳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殘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荇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決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茭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複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囻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对于交通倳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在实践中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12、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一审)

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結

13、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二审)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4、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行期限: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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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作出事故責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对需要进荇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忣扣押的物品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赔偿主偠有以下几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囿住院的话可以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后续治疗的话,可以要求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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